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做完一次性付代理费

2015年工伤死亡规定父母赡养费是安月付还是一次性付的_百度知道
2015年工伤死亡规定父母赡养费是安月付还是一次性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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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但用人单位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死亡职工父母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按月支付,直至死亡之日止。供养亲属抚恤金属于长期费用,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费用,按人社保《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一次性支付。但工伤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可以协商一次性支付。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人力资源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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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基金先付后仅限追偿医疗费
10:43&&来源: |
  刚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从层面上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可谓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惠及民生,体现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一个重大进步。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进行追偿仅限于工伤医疗费,不应扩大。这也再次表明了,侵权与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代替,即两种伤残待遇可以兼得。
  第一、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后仅限追偿医疗费。《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后追偿范围不应扩大至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可兼得。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该规定在表述上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在法律适用上容易产生歧义,让人产生误解:在第三人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第三人赔偿了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不再赔偿或者仅仅给予补差即可,因为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第三人侵权赔偿基于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工伤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做出的赔偿,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医疗费只发生了一份,职工不能因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在一份损失的前提下获得两份赔偿从而获益,所以医疗费只能赔偿一份。至于第三人侵权中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待遇和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待遇仍可兼得。
  第三、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范围与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费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范围不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可见,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范围为工伤保险待遇。(王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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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者能否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
一起爆炸事故,导致自己全身特大面积烧伤。如今,因用人单位不愿支付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项目,工伤受害人赵祥松不得不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并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但法院的判决却对他极为不利。
飞来横祸 全身特大面积烧伤
来自湖南的赵祥松于2006年6月进入东莞方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皓汽配”)工作,任冲压部员工。
日,赵祥松一人在公司上夜班,正当他要准备将一个油桶用电锯锯开来装模具时,因他不知油桶内存有不明易燃物质,电锯切割产生的火花将其引燃,随即发生了爆炸。桶内易燃物喷洒到赵祥松身上并燃起。赵祥松立刻跑出厂房求救,被保安发现后打电话求救,随后救护车将其送至医院救治。
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赵祥松此次事故为工伤。日至日期间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合计住院1089天,门诊53天。东莞市人民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诊断赵祥松为特大面积烧伤95%(Ⅲ度90%),全身95%区域见烧伤疤痕,突于体表,部分质硬,重度吸入性损伤,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呼吸功能衰竭。
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祥松为伤残二级,生活能力自己障碍三级,需配备轮椅。
焦点一:工伤自费项目应由谁承担?
赵祥松告诉记者,他的妻子与他一样,也是该单位职工,在他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均由他的妻子护理,无法进行工作。在他出院后,又被单位拒绝回单位宿舍吃住,并要求他搬出去住。再加上住院期间的许多自费项目社保局还未报销,赵祥松已欠下了一笔巨款。
赵祥松认为,自己是高度烧伤,且治疗期间有一些必须发生费用是不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如住院期间的营养用品费、护理用品费、往返车费、租房费等。随后,他提起诉讼。
赵祥松说,用人单位原先已经和他们夫妻达成了口头协议,租房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而且租房费用票据已经被用人单位收取,但用人单位并不愿意支付这笔钱。
但是,对于治疗期间的自费项目,用人单位认为工伤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项目不应由用人单位独立承担。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赵祥松提出的各项自费项目中,除了重复费用、无明确证据指明与此案有关的费用和无法律依据的索赔费用外,其他都予以支持。至于赵祥松住院期间,妻子的住宿费的支付问题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伤残津贴能否一次性支付?
由于方皓汽配是私营企业,赵祥松和妻子担心伤残津贴支付很难得到保障,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从日至日(赵祥松年满60岁)伤残津贴元。但法院认为,对伤残津贴来说,它的数额是浮动的,会不断调整,无法确定具体数额,不支持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建议赵祥松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赵祥松的代理律师邱祖芳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出现经济效益下滑、经营困难、破产、领导更换等问题,赵祥松的伤残津贴支付很难得到保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
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日前,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现已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等候法院择日开庭审理。
(编辑:刘俊)
版权所有:广东省总工会
【粤ICP备号】&&&&技术支持: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园横路5号&&邮政编码:510110
电话:020-&&&&&职工维权热线:12351发生工伤后,由单位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社保部门会发放《工伤证》。在未取得《工伤证》以前的住院费用,由患者全额支付,然后到所在单位报销。取得《工伤证》后,办理住院手续时需交《工伤证》,出院后按工伤保险报销,患者只需负担个人自付部分。
发生工伤后,由单位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社保部门会发放《工伤证》。在未取得《工伤证》以前的住院费用,由患者全额支付,然后到所在单位报销。取得《工伤证》后,办理住院手续时需交《工伤证》,出院后按工伤保险报销,患者只需负担个人自付部分。
10:14:56.0
摘要:南都讯 记者 黄晓莉 日前有市民抱怨称,其母亲缴了10年有余的社保因未满15年,到了退休年龄却拿不到养老金,想要提前一次性缴清也不行。相关部门表示,其母亲条件不符,无法一次性趸缴,只能以灵活就业方式办理延后缴费。
南都讯 记者 黄晓莉 日前有市民抱怨称,其母亲缴了10年有余的社保因未满15年,到了退休年龄却拿不到养老金,想要提前一次性缴清也不行。相关部门表示,其母亲条件不符,无法一次性趸缴,只能以灵活就业方式办理延后缴费。
社保还差三四年才缴满 已到退休年龄
市民郭小姐告诉记者,她母亲在大良一家公司上班,但因社保还差三四年才满15年,所以虽然已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已51岁的她却还不能领取养老金。虽然母亲仍在上班,但公司不再帮她缴社保费,每月700多块钱的社保费只能从她1300元的工资中扣除。
郭小姐说,因为听说可以一次性购买缴清剩余社保,其母亲曾到社保局询问,自己也打电话咨询过佛山市社保局,但得到的回应却是,现在已经没有一次性购买的政策。
人社局:一次性趸缴女性须满60周岁
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郭小姐所说的“一次性购买”的方式是几年前针对本地农村户口适龄居民推出的临时性政策,2011年10月后便已停止执行。如果想要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必须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但仍未买够15年社保,或者于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的。而郭小姐的母亲并不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到社保局办理延后缴费,由自己将剩下补缴完才可以享受养老金。
“现在也只能硬着头皮买下去了,这样她还要工作几年,不然根本负担不起费用。”郭小姐表示,相信有类似情况的市民并不在少数,希望政府能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照顾像她妈妈一样处于如此尴尬境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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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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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中冶成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指定我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前了解,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原告重复要求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原告受伤后,被告中冶公司态度诚恳,主动先行垫付医药费12500元,原告出院后,被告又支付生活费用等共计10400元。之后,原告又主动提出和解要求,就此次事故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被告再一次性支付原告40000元,双方约定从此以后万德付出现任何问题都与中冶成工建设有限公司无关,原告万德付对此无异议。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赔偿数额合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重复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根据。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月工资×停工留薪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原告万德付在中冶成工建设有限公司彩虹项目部工作时间很短,而且工资是按照实际工作日来计算,做一天就150元,不做就没有。所以万德付在遭到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工资具有不确定性,缺乏稳定性。被告认为原告的工资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即2777.6元/月(合肥市职工2009年的平均工资是2777.6元)。
停工留薪期要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万德付的伤害部位没有列入目录。原告万德付的出院医嘱是:卧床休息两个月。
所以被告认为原告的停工留薪期是三个月,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2777.6元×3月=8332.8元。
(二)、被告只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计算,即2777.6元×80%=2222元,原告的护理费是:2222元÷30天×29天=2146元。
(三)、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2777.6元×9=24998.4元
(四)、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2777.6元×6=16665.6元。
(五)、原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2777.6元×10=27776元;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按全额的60%支付即27776×60%=16665.6元。
(六)医药费12511.7元,鉴定费28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580元。
(七)被告不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职工因工致伤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原告万德付依据上述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又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所以被告不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被告只为原告补缴自2010年8月到2010年11月的社会保险。
2010年11月原告和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原告没有为被告提供任何劳动,被告也没有为其发放过工资,双方处于“两不找”状态,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至2011年11月,已经丧失了主张权利的基础。
综上,被告支付原告的赔偿数额为82379.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2900元,被告还得原告19479.9元。
&&&&&&&& &&&&&&&&&&代理人: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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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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