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国泰金马稳健回报报系列安全吗?损失本金的概率高吗?

中银稳健增长(R)产品说明书
中银稳健增长(R)产品说明书
特别提示:
一、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转换成美元投资于香港的开放式股票基金、美元固定收益和货币市场产品等;如前述金融工具出现净值缩水、停牌、无法变现等不利情况,则本理财计划将有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可能,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 本产品适合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 主要风险列示: 市场风险(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利率风险等)、信用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等(详见第十五条)
四、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本《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五、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下面产品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风险评级:4
较高风险产品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的产品。
流动性评级
除产品假日外,本产品可以每日申购赎回,能够基本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适合客户类别
机构投资者以及具有相关投资经验的成长型和进取型个人投资者。
产品基本信息
投资者类型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认购或 初次申购起点金额
投资人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具体请详见第八条
投资人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具体请详见第八条
中银稳健增长(R)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投资及产品收益币种
产品管理费率
0.60%(年费率)
产品托管费率
0.20%(年费率)
产品申购赎回手续费率
详见第八条
产品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境外托管代理人
美国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产品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谋求资本增值机会,力争取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境外投资部分业绩比较基准
25%恒生股票指数+25%摩根斯坦利中国股票指数+50%巴克莱美元综合债券指数(1-10年,A级以上)
开放式股票基金
债券型资产
汇率敞口限额
人民币现金
本产品根据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批复》(银监复[号))的核准募集。
理财计划存续期限
无固定存续期限
除产品假日外,本产品可以每日申购赎回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重要提示:
产品管理人保证《产品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但并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
产品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本产品财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产品管理人除按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外,产品投资收益完全归投资者,投资的风险也完全由投资者承担。投资人投资于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管理人承诺本产品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产品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产品或本产品 指中银稳健增长(R);
2.产品说明书 指《中银稳健增长(R)产品说明书》;
3.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4.元 指人民币元;
5.产品管理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产品境内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产品境外托管代理人 指美国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8.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产品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产品账户管理、产品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产品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9.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0.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中国银监会允许购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其他投资者;
11.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投资人;
12.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13.产品募集期 指《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期限;
14.存续期 指本产品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5.工作日 指除去周六、周日、所有国内法定节假日以及圣诞节、复活节之外的正常工作日;
16.认购 指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产品的行为;
17.申购 指在本产品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产品的行为;
18.赎回 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按规定的条件,申请卖出本产品的行为;
19.代销机构 指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产品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的机构;
20.销售机构 指产品管理人及本产品代销机构;
21.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2.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3.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24.产品收益 指产品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25.产品资产总值 指产品购买的开放式基金、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产品财产的价值总和;
26产品资产净值 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27.产品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产品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和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三、产品管理人
1.产品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公司网址:
2.产品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产品,办理产品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等事宜;
(2)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4)计算并公告产品份额资产净值,确定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5)办理与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6)保存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以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产品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管理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为实现经营目标,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管理人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确保管理人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以审慎为出发点,贯彻“内控优先”要求,在控制措施严密充分的前提下进行;
2)内部控制应渗透到管理人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
3)任何部门、岗位、人员不得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应职责分离,相互监督制约;
4) 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职能应独立于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执行职能,并有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的渠道;
5)内部控制措施应与具体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多个层面,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内部控制指引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总揽和指导性文件;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公司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法律合规制度、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同时以业务规章对各项业务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具体说明,以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4.产品管理人的承诺
(1)本产品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产品说明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和产品说明书的行为发生。
(2)本产品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产品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产品财产;
3)利用产品财产为产品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产品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产品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产品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产品份额,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其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本产品所投资的开放式股票基金本身投资该类股票或债券除外);
5)买卖与其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本产品所投资的开放式股票基金本身投资该类股票或债券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债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债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产品投资运作人员情况
本产品具体的投资运作由中国银行金融市场总部承担,主要人员为:
刘志丹:泰国曼谷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94年7月加入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先后从事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货币市场交易、衍生产品交易、外币债券投资;2000年-2004年外派曼谷分行任资金部经理,负责分行资金交易、投资、资产负债管理;2004年-2005年任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全球营销首席交易员;2005年-2008年外派香港分行任首席交易员,负责管理等值40亿美元的全辖欧元、英镑、日元、澳元的债券投资;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代客模块高级产品经理。
6.产品投资运作人员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产品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产品说明书,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本产品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产品投资内容、产品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产品托管人
1.境内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境外托管代理人概况
美国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
3.产品托管人的职责
(1)保管产品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产品进行账户开立和证券登记;
(3)承担清算职责,包括现金及托管资产的汇划、与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4)按照约定原则,对托管资产进行定价;
(5)按照产品管理人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托管资产核算;
(6)对产品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7)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
(8)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相关服务机构
1.产品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公司网址:
(2)代销机构
2.产品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六、产品的募集安排
(一)产品运作方式和类型:开放式,配置型
(二)产品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产品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产品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可延长份额发售的时间(延长时将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本产品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2.募集方式:本产品通过中国银行各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开放式柜台和对公柜台募集。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4.产品代码:830002
(三)募集目标
本产品不设定认购期募集规模上限,但在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认购。
(四)认购的时间
(五)产品的认购
1.认购程序:认购程序与投资者在中国银行认购其代销的开放式基金相同。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产品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本产品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产品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产品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认购费率
本产品按认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1000万 0.75%
1000万≤M&5000万 0.5%
5000万≤M&1亿 0.25%
5.有关产品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产品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投资人所认购的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产品每份产品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每份产品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本金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本金认购份数=本金净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认购期利息/产品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本金认购份数+利息认购份数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10万元认购中银稳健增长(R)产品,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100,000×1%=1,000
本金净认购金额 100,000-1,000=99,000
本金认购份数 99,000/1.00=99,000份
利息认购份数 100/1.00=100份
认购份数99,000+100=99,1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产品,在此期间产生了100元的利息,可获得99,100份产品份额。
6.产品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银行,不得动用。
七、产品的生效
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两个月内,产品管理人可根据认购情况宣布本产品正式生效或本产品不能生效。若本产品不能生效,产品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连本带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产品认购人。
八、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产品投资人范围
有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中国银监会允许购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中国银行各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开放式柜台和对公柜台。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人还可通过产品管理人或者指定的产品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产品的申购、赎回自产品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产品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除去周六、周日、所有国内法定节假日以及圣诞节、复活节之外的正常工作日,同时不包含下述时段:
春节、五一及十一长假之前的两个非周六和周日的工作日;
复活节前一工作日;
12月2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日。
若因海外市场其他节假日导致对产品的申购赎回有重大影响,产品管理人可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产品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当日计算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产品管理人和产品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产品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产品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因投资人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产品管理人或产品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产品管理人将指示产品托管人按有关规定不晚于T+4工作日将赎回款项从产品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T+4工作日,最晚于T+7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产品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产品的金额
投资人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投资者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机构投资者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如果当日累计申购超过50万元(不含)中国银行有权拒绝。
2.申请赎回产品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产品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产品余额不足1000份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产品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以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4.对于单笔大于等于1亿份的大额赎回申请,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对于没有预约的单笔大于等于1亿份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可以拒绝。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产品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1000万 0.9%
1000万≤M&%
5000万≤M&1亿 0.3%
本产品赎回费率按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赎回费率
N<1年0.5%
1年≤N<2年 0.2%
产品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产品管理人最迟应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产品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例:假定T日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中银稳健增长(R)产品,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 100,000元
产品份额净值 1.02元
申购费用 100,000×1.2%=1,200
净申购金额 100,000-1,200=98,800
申购份数 98,800/1.02=96,862.75份
2.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产品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持有时间超过1年但不到2年)赎回100,000份产品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份额 100,000份
产品份额净值 1.02元
赎回总额 100,000×1.02=102,000元
赎回费用 102,000×0.2%=204元
赎回金额 102,000-204=101,796元
3.T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在T日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但产品管理人必须说明原因。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产品份额净值=计算日产品资产净值/计算日产品总份额。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产品销售机构同意,产品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产品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申购产品成功后,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产品份额。
3.投资人赎回产品成功后,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产品管理人可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产品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产品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产品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产品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产品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银行网站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途径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暂停产品财产估值的情况;
(3)产品财产规模过大,可能导致超出购汇额度;
(4)其他可能对产品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人。
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3)发生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暂停产品财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期间结束,产品重新开放时,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产品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产品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进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产品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产品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产品份额净值。
九、产品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在获取稳定的现金收益的基础上,谋求资本增值机会,力争取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产品将募集而来的人民币资金转换成美元投资于开放式股票基金、美元固定收益和货币市场产品。
1.投资组合最多可保留不超过10%的人民币资金应对日常赎回需要,其他资金均转换为美元进行投资。在转换过程中,可使用结售汇、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交易等工具。
2.美元投资范围
美元投资共包括三大类资产:开放式股票基金、债券类资产及现金类资产,具体如下:
(1)开放式股票基金
以中国企业股票(H股)、中资企业股票(红筹股)及香港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资产总值在2亿美元以上的开放式股票基金。本产品管理人将依据基金的历史业绩、基金规模等选择所投资的基金。现包括:
1)富达中国焦点基金;
2)东方汇理大中华基金。
产品管理人可视基金表现及其他有利于本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因素变更所选择的基金,但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2)债券类资产
1)政府、政府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半政府机构债券,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及穆迪 A3以上,剩余期限不超过10.5年;
2)美国政府资助机构(FNMA、FHLMC、FHLB、FFCB)债券,剩余期限不超过10.5年;
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及穆迪 A3以上,剩余期限不超过10.5年;
4)资产抵押证券(ABS),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及穆迪 A3以上,剩余加权平均到期日不超过10.5年;
5)资产支持债券(COVERED BOND),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及穆迪 A3以上,剩余期限不超过10.5年;
6)机构及非机构按揭抵押证券(MBS), 包括住房按揭抵押证券(RMBS)、商业按揭抵押证券(CMBS),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AA及穆迪Aaa,剩余加权平均到期日不超过10.5年,其中住房按揭抵押证券(RMBS)仅限于固定利率Passthroughs及可变利率Passthroughs(ARMs)。
(3)现金类资产
1)政府、政府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半政府机构商业票据,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1及穆迪 P1以上,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
2)美国政府资助机构(FNMA、FHLMC、FHLB、FFCB)贴现票据,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
3)商业银行存单(CD)及公司商业票据(CP),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1及穆迪 P1以上,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
4)资产抵押商业票据(ABCP),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1及穆迪 P1以上,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
5)银行存款,存放的境外商业银行长期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及穆迪 A3以上,存放的境内商业银行为境内托管人,最长期限不超过40天;
6)可进行债券回购及出租。
3.人民币投资范围
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10天,存放对象为境内托管人。
(三)投资理念
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和各类资产走势的研判,以稳健投资的原则进行资产配置,并通过合理的市场运作,在投资指引许可的范围内承担风险,增加投资组合价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转换后的美元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25%恒生股票指数+25%摩根斯坦利中国股票指数+50%巴克莱美元综合债券指数(1-10年,A级以上)。
由于为规避汇率风险,需要通过美元与人民币的远期或掉期交易进行保值,保值交易将使以人民币表现的收益与上述美元投资收益有所差异,其差别为两种货币的短期利差水平。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产品为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的产品。
(六)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的汇率敞口不超过投资组合资产总额的5%;
2.开放式股票基金投资不超过投资组合资产总额的75%;
3.债券类资产投资不超过投资组合资产总额的95%;
4.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AA或穆迪Aaa的政府机构、国际金融组织、美国政府资助机构单一发行体债券投资以及机构按揭抵押证券中的单一发行体债券投资不超过投资组合资产总额的20%,其他单一发行体债券投资不超过投资组合资产总额的10%;
5.单一发行体存单、商业票据、贴现票据、资产抵押商业票据投资不超过投资组合资产总额的10%;
6.美元银行存款总额不超过投资组合总额的20%;
7.如所投资产品的评级降至不满足投资评级要求,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售出;
8.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申购赎回导致资金量大幅变化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出现超出,这种情况不视为产品管理人违规,但产品管理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指引要求。
十、产品的财产
(一)产品财产构成
本产品产品资产总值包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产品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本产品产品资产净值是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产品财产的账户
本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相关账户,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产品财产账户独立。
(三)产品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产品财产独立于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产品托管人保管。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不得将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因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产品财产。
3.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产品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产品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产品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产品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产品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产品财产的价值,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并为产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及估值时点
本产品生效后,每工作日对产品财产进行估值。T日产品财产估值时点为T日北京时间15:00,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估值时点进行调整,但需最晚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三)估值对象
产品所拥有的基金、外汇头寸、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应付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产品管理人T日北京时间12:00之前的交易计入T日估值,之后的交易计入下一工作日估值。
(四)估值方法
1.产品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产品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产品持有的基金根据该基金最新份额净值计算;
4.债券按估值日估值时点的净价估值加上应计利息计算;
5.银行存单、商业票据、贴现票据、资产抵押商业票据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6.外汇头寸的估值:外汇头寸按照估值时点的汇率计算;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产品日常估值由产品管理人同产品托管人一同进行。产品份额净值由产品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产品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产品管理人。由于国际金融市场是连续交易的市场,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因取价的具体时间不同可能导致双方的结果有偏差,如果偏差范围在0.5%以内,可认定为合理的产品份额净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财产价值时;
2.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产品份额净值的确认
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产品财产的估值导致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两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财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产品收益包括:产品投资所得基金分红、投资证券的利息收入、买卖基金及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并最终体现在产品份额净值中;
2.因运用产品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产品净收益为产品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产品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 本产品系统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如需要变更为红利再投资方式,应在规定时间自行前往原认购、申购的中国银行理财中心和各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2.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只有当产品份额净值高于面值时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产品收益分配后每份产品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产品收益分配条件且每份产品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1元的前提下,本产品每年应至少分配收益一次;
6.产品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产品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产品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产品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分配前应进行信息披露。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产品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产品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产品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的产品份额净值转为产品份额。
十三、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产品运作有关的费用
1.产品费用的种类
(1)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2)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3)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产品管理人的产品管理费按产品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管理费
E 为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2)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产品托管人的产品托管费按产品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3.不列入产品费用的项目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产品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产品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产品费用。
4.产品费用的调整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整产品管理费和托管费,但需最晚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如存在其他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产品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费用,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可以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但需最晚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二)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包括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具体标准及计算如前述。
(三)产品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产品的信息披露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产品信息通过产品说明书中指定的途径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产品募集信息披露
1.产品说明书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正式办理产品份额认购业务前,将产品说明书在中国银行网站上公布。
2.产品生效公告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产品生效的次日在中国银行网站上公告。
3.更新产品说明书
产品生效后,如产品说明书内容有所变更,应在变更前进行披露,并将更新后的产品说明书登载在中国银行网站上。
(二)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产品净值公告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产品份额发售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2.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产品份额发售网点查阅前述信息资料。
3.产品定期报告
(1)产品年度报告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中国银行网站上。
(2)产品半年度报告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半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中国银行网站上。
(三)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1.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可能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及产品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或/及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在中国银行网站上公告。
(1)终止产品;
(2)转换产品运作方式;
(3)更换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
(4)产品募集期延长;
(5)涉及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产品本身的重大诉讼、仲裁;
(6)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产品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7)产品收益分配事项;
(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9)产品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产品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0)变更产品份额发售机构;
(11)产品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12)产品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3)产品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4)产品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5)产品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6)产品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17)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2.澄清公告
在产品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产品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产品管理人或/及产品托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产品产品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产品资产净值公告、临时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产品管理人或/及产品托管人或/及产品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公告文本的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直接在产品管理人或/及产品托管人的网站查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签署本产品说明书的行为,即表明其确认并同意产品管理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公告上述信息。投资者将及时登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浏览和阅读上述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风险揭示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投资工具风险
本产品所投资的各种工具因受到经济、政治、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产品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等多方面影响产生波动,导致本产品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变化,从而使投资者面临投资本产品后份额净值下跌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在利率上升的情况下,证券价格将面临下跌的压力,因此利率波动可能导致本产品份额净值下跌。
3.再投资风险
基金分红以及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产品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投资对象(如债券、票据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托管人破产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汇率风险
本产品管理人通过衍生工具的使用来归避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的风险。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红利分配、利息收入、资本利得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外汇敞口无法事先准确预测,从而可能会使投资人承担汇率风险,但鉴于外汇敞口非常小,投资人因此承担的汇率风险极低。本产品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但是投资于以非人民币报价的资产,如果该等货币兑人民币汇率下降,则以人民币计价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将会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产品管理运作过程中,产品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产品收益水平;
2.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产品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产品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产品资产净值变动的风险。本组合的主要投资对象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产品赎回量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产品资产净值出现波动。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所导致的风险。
(五)本产品特有的风险
由于本产品的特殊要求,本产品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欺诈行为;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产品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产品管理人、产品销售机构等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产品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其他风险。
(七)风险示例
如投资者购买本产品时产品净值为1,购买份额为10万份,假定本产品投资组合中包含30%的A基金、30%的B基金,其余40%为美国国债及美元现金等安全资产。结合现实,在最不利情况下,一天之内全球股票市场出现大幅下跌,假定A基金净值下跌10%,B基金净值下跌10%,其他资产价格不变,那么整个组合的净值下跌幅度为:40%×0% + 30%×10% + 30%×10% = 6%,投资者损失为:
10万份×6%=6,000
(本测算属于极端情况下的情景分析,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代表本理财计划实际的理财收益数据。)
十六、差错处理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给予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十七、产品的终止与产品财产的清算
(一)产品的终止
1.产品生效后,如产品份额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低于1亿,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本产品;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产品终止。
(二)产品财产的清算
产品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财产进行清算。
1.清算程序
(1)产品终止后,由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组成财产清算组;
(2)产品财产清算组根据产品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清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清算无法进行;
(3)产品财产清算组对产品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产品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公布产品清算公告;
(6)对产品财产进行分配。
2.清算费用
产品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提取管理费和托管费,但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按照原管理费和托管费标准提取费用作为清算费用。
3.产品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产品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产品债务;
(4)按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产品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产品份额持有人。
4.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产品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产品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特别提示
1 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理财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
2 本《产品说明书》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投资者首次申购本产品时须在本产品说明书上签字或签章;本《产品说明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共同规范投资者与理财计划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产品说明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不一致的,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风险揭示书
本产品为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您应仔细阅读有关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可能遭受到的最不利投资情形详见产品说明书十五(七)、风险示例)
风险评级:4
较高风险产品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的产品。
适合客户类别
机构投资者以及具有相关投资经验的成长型和进取型个人投资者。
投资者签署此风险揭示书,视同签署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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