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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买房开发商的告知义务有哪些,如果没有告知的后果
想咨询下相关的专业人士,时,买房开发商的告知义务有哪些,要是没有尽到义务,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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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房开发商的告知义务有哪些:者有权查看开发商的企业法人原件及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开发商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和相关的资质级别;购房者有权审查开发商所开发项目的合法手续及有关的法律文件,即要求开发商出示所建项目的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即是否&五证&齐备。如果是现房,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大产权证以代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只有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销售。  明示有关和文本的义务:开发商在订立前应向购房者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如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设定的告知义务: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该商品房已为开发商设定了抵押,购房者有权知悉其真实情况,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者。如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 商品房买卖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给第三人;(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由于商品房买卖中使用的合同文本都是格式文本,因此购房者有权要求提供规格合同文本的开发商就合同的内容作具体的解释,对不明确的部分加以明确,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加以说明。否则一旦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将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  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如果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发生了规划设计变更,且将导致房屋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作出是否退房的选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对于实际交房是否与样板房一致的说明义务: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设置了样板房的,开发商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房屋应与样板房一致。对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关于事实的告知义务: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事实的,开发商应当及时、如实的告知购房者。否则开发商将面临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交房时的附随义务:交房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明示业主临时公约的义务:开发商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业主临时公约向购房者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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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买房开发商的告知义务有哪些这个问题,开发商的告知义务分为法定的告知义务和约定的告知义务。法定的告知义务是指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约定的告知义务是指在开发商与购房者双方在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由开发商履行的告知义务,约定的告知义务仅仅对开发商与购房者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涉及其他第三人。开发商都有哪些法定的明示及告知义务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为开发商设定了诸多明示、通知、告知或说明义务。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如下义务:(1)开发商有出示&五证&的义务:购房者有权审查开发商所开发项目的合法手续及有关的法律文件。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有权查看开发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开发商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和相关的资质级别。最关键的是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应当向购房者明确告知并出示“五证”,所谓的“五证”即开发商所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即是否&五证&齐备。开发商只有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销售,如果开发商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应当出示所取得的大产权证。(2) 开发商有提供“两书”并说明的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在销售和交房过程中,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者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3)开发商应明示与销售商品房相关的法规和合同文本: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如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向购房者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4)对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所谓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同时, 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以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由于商品房买卖中使用的合同文本都是格式文本,因此,开发商有义务就格式合同的内容作具体的解释,对不明确的部分加以明确,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加以说明。同时,为了避免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合理告知义务的发生,开发商有必要在销售文本中采用不同的字体、形状和颜色等将必须明确告知的相关条款与普通条款进行区分,通过此方式对其合同条款进行合理的提示及说明。(5) 开发商对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的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因此,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该商品房或土地已被开发商设定了抵押的,那么,开发商应当如实告知购房者该其已设定抵押的相关情况。如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将按上述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6)开发商应当履行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若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发生了规划设计变更,且将导致房屋的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结构型式、户型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规划设计的变更情况如实告知购房者,而购房者有权作出是否退房的选择。(7)开发商对于实际交房与样板房是否一致的说明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因此,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设置了样板房时,开发商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其质量、装修及设备等是否与样板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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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房做按揭没有流水,开发商答应做假流水,如果被发现开发商有什么责任
我买房做按揭没有流水,开发商答应做假流水,如果被发现开发商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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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发现,银行不放贷,开发商说你违约,收你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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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发现的话,开发商绝对不会承认,还是你自己的责任
第一可能银行通不过放贷,第二将来还不上月供,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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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要求返还定金
看中一套二手房,是一楼。已签居间协议,付定金2万。但得到信息,由于地势低洼,每年这个小区在雨季会大面积积水,底楼居民家都要进水达十几厘米,网上也有相关报道和图片,最近新闻坊也有专题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以卖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要求终止合同返还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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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没有义务告诉你这些情况,你不履行合同,定金可能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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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的。
我的补充:
不能,因为这外环境,你是看了的。如果卖家隐瞒了内环境即看不到的因素,你可以这个理由。
你好,可以,但需举证
这不是房屋质量问题啊。你还是很难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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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
可以,但需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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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无告知购房者的情况下,可以为购房者网签吗?
因为开发商擅自进行网签,而网签时间比购房补贴政策的出台提前两天,导致购房者无法领取到购房3%的补贴。请问开发商行为是否侵犯到购房者权益?盼复!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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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擅自?网签一般需要双方或其授权代表到场的,而且查看证件。如你自己签的,是找不到开发商责任的。当然也要看下合同约定或双方约定网签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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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部门投诉
要看你们对相关事项有无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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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尽告知义务
我15年购买从开放商处签订购房合同,16.1月份拿到房屋钥匙,17年2月份办理好产权证,当地有政策在15年签订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拿房产证去房产局办理购房补贴,在办理补贴的时候才发现,此房屋已经在房管局备案过了,也就是之前有人和开发商签订过购房合同,后来又撤销了,那如果有备案过,我们就没办法办理补贴,当初我们15年在和开发商签...
我15年购买从开放商处签订购房合同,16.1月份拿到房屋钥匙,17年2月份办理好产权证,当地有政策在15年签订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拿房产证去房产局办理购房补贴,在办理补贴的时候才发现,此房屋已经在房管局备案过了,也就是之前有人和开发商签订过购房合同,后来又撤销了,那如果有备案过,我们就没办法办理补贴,当初我们15年在和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时候,销售也没人告诉过我们之前卖过,现在和他们沟通关于无法申请购房补贴这个事情,他们现在给的答复说:“售房给你们的时候已经告知此房曾经做过销售,”,请问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如果坚持说告知过此事,而我们确实没有听到过他们的说过此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对我们有利吗?我们要不要出具证明文件来证明我们不知晓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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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方对已经告知的情况进行证明,对不知道的情况是无法进行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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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起诉。。。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个人认为无法维权了,是这个政策理解有问题,备案了只说明有卖得的可能,撤销了就说明没有成功卖掉,只要该套房子没有领过补贴,就不应该拒绝您的补贴要求,因为该套房子没有领过。
可以起诉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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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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