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问题:注册资金一亿的公司,可以融资多少?

融资严苛,资金缺口,项目叫停!PPP以后怎么做?财经23号文给出了答案!
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23号文主要是从国有金融企业的角度,系统梳理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地方债务监管文件和金融监管文件中针对金融企业和地方债务的条款,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的投融资行为,出发点依然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其中,涉及PPP融资规范主要有以下三点要求。其一,关于PPP项目资本金来源问题;其二,禁止国有金融企业为“明股实债”等违规操作变相融资;其三,要求PPP项目规范运作。针对以上三点要求,元立方金服研究员将重点做出解读。
23号文对PPP项目融资的影响
PPP项目按融资性质可大致划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大形式。其中股权融资主要包括政府引导基金、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信托、资管、保险股权计划等;债权融资形式主要有发行债券、银行贷款、信托贷款、保险债权计划等多种途径。在实际PPP融资过程中,资本金融资问题、“明股实债”以及PPP项目规范运作一直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
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最新公布的23号文从资金供给方的角度重点强调了影响PPP融资的三个方面:
一是PPP项目资本金来源问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在参与PPP项目融资时,对于资本金的审查应坚持“穿透原则”,重点关注以债务性资金违规出资等问题,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支持;
二是若发现存在“名股实债”等违规操作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是PPP项目规范运作问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下面元立方金服研究员将逐一解读23号文对PPP项目融资规定的各项要求及其影响。
(一)PPP项目资本金来源问题
1.何为资本金?
资本金制度,源于《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该通知中对项目资本金早已有定义:“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国务院于2004年、2009年、2015年三次调整资本金比例(目前国务院对资本金比例要求如表2),资本金比例的调低可在特定领域中释放数千亿级的投资规模,可见资本金制度是宏观调控实体经济杠杆率的重要工具。PPP项目中,以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为主,此类项目要求资本金占总项目资金的20%。
2. PPP中债务性资本金具体情况分析
在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中,由于存在资金规模庞大,动辄上百亿,以及项目周期长等问题,使得20%的项目资本金难以用投资方自有资金实现,因此在实践操作中“用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的现象屡见不鲜。事实上,无论PPP融资采用股权融资或是债权融资的方式,只要投资人通过其账户以注册资本金名义向项目公司的注资都会被认定为资本金投资。因而在实践中,项目各主体单位通过大量辅助增信措施和多重资金账户划转等手段违规注资资本金,使得很难通过信息披露、会计、审计等方式识别哪些资金来自于自有资金,哪些是债务性资金。
对项目而言,债务性资金无论项目盈亏均应偿还本息,计入项目主体的债务。非债务性资金是权益性投资,根据项目盈亏情况获得投资收益、承担亏损风险,计入项目主体的所有权权益。凡是构成项目本身负债的资金,都不符合国发〔1996〕35号文的规定。我们整理了目前PPP债务性资金的几种操作方式:
第一种:以社会资本的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国发〔1996〕35号文规定,社会资本方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下图中,社会资本通过融资取得2.5亿,并用于资本金出资。
针对这种情况,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应当分两类具体分析。如果社会资本从国有金融机构债权融资介入资本金,例如从银行贷款,根据23号文规定属于违规操作行为应当禁止;但是,如若从其他途径股权融资充当资本金,例如利用私募基金等形式,目前监管政策还没有给出具体要求。根据国发〔1996〕35号文规定中提到“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本身就是资本金的来源之一。因此,社会资本方合法融资来的资金,以权益性投资方式投入项目,承担项目的投资风险、获取投资回报的,尚且可行。
第二种:以政府方的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按照国发〔1996〕35号文规定,政府方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然而,当前有个别地方政府用违规融资作为项目资本金,变相利用PPP项目违规举债。
下图中,政府资本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用于资本金出资,政府方股权出资的0.5亿元实际是融资举债获得而来,而非政府自有资金:
根据23号文规定,国有金融机构不得为债务资金融资,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这意味着政府从银行贷款以叠加杠杆介入资本金的方式已经行不通了。
(二)国有金融机构不得向“名股实债”等方式融资
元立方金服研究员发现,在PPP项目中,“明股实债”主要表现为在与社会资本方签订股东协议或合资经营协议时,由政府方或政府平台公司承诺在项目合作期内向社会资本方逐年支付固定费用或按照固定价格回购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以满足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收回和投资回报的实现,其本质都属于政府的变相债务融资行为,最终由财政兜底,从而造成政府的隐形债务。
在这里需要了解清楚地方政府、城投平台和金融企业之间的现金流关系。如图6所示,现金流的前半截是从地方政府到城投平台,依据的是项目建设相关的合同约定,且对应的财政资金支出应该合法合规、不超出地方财力;现金流的后半截是从城投平台到金融企业,这是项目融资之后的还本付息行为。合规的现金流动应该是财政资金先流向城投平台(因为承担了项目建设),然后再流向金融企业(城投平台偿还债务),这种操作不会造成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如果“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根据23号文的规定是不允许的。
此前,《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财办金〔2017〕92号)(下文简称92号文)只是限制“不得使用债务资金充当资本金”运用,并未完全限制“明股实债”等行为;而23号文重点标记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明股实债”等方式融资,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这可看出监管力度愈严愈细的趋势。
(三)PPP项目规范运作问题
对于PPP项目融资,23号文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财政部本次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提出了规范要求,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主要强调PPP项目融资的三个必要条件,其中关于资本金问题在上文已经重点阐述过,这里就不再赘述,下面重点介绍其他两个必要条件:
物有所值评价必须信息充分披露:这个要求主要是针对PPP项目的公益性和盈利性做出的评判。物有所值评价是一种评估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方法,主要有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方式。现阶段,主要以定性评价为主。原则上,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至少在项目识别或项目准备阶段开展一次物有所值定性评价,鼓励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开展物有所值定价评价;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必须信息充分披露:实际上这也是对政府债务的控制,传统政府采购容易隐藏真实成本,PPP项目采购也会采用负债资金而隐藏真实成本,从而导致项目选择偏差。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政府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具体环节如图7所示,物有所值评价是评价项目是否应该采用PPP模式,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评价财政上有没有能力采用PPP模式,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这些要求本质上都属于对项目规范操作的正常要求。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前述规定重点规范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经营行为,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避免PPP项目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
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随着92号文和23号文的出台,PPP融资渠道在不断缩减,针对政府、社会各方资本金的约束条件也越来越严苛。首先,PPP项目资本金可能面临大量资金缺口,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出资不得超过50%,大量PPP项目资本金不到位将导致无法开工,目前已采购完毕、处于执行阶段的“烂尾项目”、“半拉子工程”将可能会大面积、普遍性出现,项目前期投入损失巨大;其次,为保证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资适量增长,PPP受阻必将导致其他政策性资金(如专项建设基金)或“地下”创新融资模式出现,带来新的、更加不可控的地方财政隐形负债。最后,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根据最新规定,国有金融机构除了自己投资作为股东的方式外,无论给哪一方资本金融资都属于债务性资金,都将不被允许,这意味着国有银行、券商、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对PPP的供血将会减弱。
财政乱象整治!财金23号文剑指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融资违规行为!
一、财金23号文政策要点解读
当前,部分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部分金融机构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此次财金23号出台之目的,就是对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和纠偏。
财金23号对当前政信类业务的重要影响,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融资平台公司授信受限
虽然监管政策对融资平台公司商业化转型为地方国企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部分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仍与地方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且时常会有代政府融资的嫌疑。
去年,银行业监管“三三四十”专项检查中,点名了“违规新增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扩大地方政府债务”,将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与扩大地方政府债务捆绑。
本次财金23号文只提上半句“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足见在监管部门观念中,这些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的行为,基本上就可以直接认定与扩大地方政府债务有关。
(二)PPP明股实债再收窄
PPP明股实债的禁止性规定,最初是财预50号文提出,禁止地方政府对PPP资本金回购形式的明股实债: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后来,国资委192号文明令禁止了央企对PPP资本金回购形式的明股实债:
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制度,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做好拟开展PPP项目的自有资金安排...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
而这次,财金23号文同样对PPP项目资本金领域的明股实债亮起了红灯:
在“第一条 总体要求”首先提出了“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同时在“第二条 资本金审查”又提出“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两条结合起来,就可以解读为:
禁止PPP资本金以明股实债等债务方式出资。
当前,大部分金融机构对PPP股权投资的退出策略均为前端退出。对于央企中标项目采取基金远期认缴模式(实际上由央企在基金层面协助金融机构退出),对于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中标项目采取由其直接远期回购PPP股权方式退出。
对于当前监管政策存在两种理解:一是所有的明股实债都违规;二是只有监管政策明确禁止的政府回购和央企回购的明股实债才违规。
(三)要求核实融资主体经营现金流并实现全覆盖
该要求即:融资主体的自有经营性现金流应能够全覆盖债务本息,涉及财政资金支出作为企业经营现金流的。金融机构应当去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而不是由地方政府出具各种形式的确认函、文件证明、会议纪要等。
财金23号文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同时,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监管政策趋于一致
财金23号文中,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
尽管在整体上的监管政策较为明确,但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例外。比如,会存在这样的操作:通过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等方式,“捆绑”地方政府信用、为项目资本金提供搭桥贷款、为项目提供前期贷款、采取统贷统还模式等。
此次23号文则是明确: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划分规定。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五)禁止通过签署一揽子协议等方式“捆绑”地方政府信用
此次23号文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将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转变业务模式,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二、财金23号文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财政部
文 号: 财金[2018]23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国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
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
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
四、【投资基金】
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五、【资产管理业务】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应充分说明投资风险,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
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划分规定。
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七、【合作方式】
国有金融企业应将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转变业务模式,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八、【金融中介业务】
国有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地方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审慎评估举债主体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对于发债企业收入来源中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应当尽职调查,认真核实财政资金安排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应在相关发债说明书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九、【PPP】
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十、【融资担保】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十一、【出资管理】
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入股国有金融企业,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严禁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严禁代持国有金融企业股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以非自有资金出资的股权不得享受股权增值收益,并按“实际出资与期末净资产孰低”原则予以清退。
国有金融企业股东用金融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企业的利益。
十二、【财务约束】
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严格计算占用资本,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
十三、【产权管理】
国有金融企业应聚焦主业,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所形成股权资产的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工作。
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压缩管理级次,降低组织结构复杂程度,原则上同类一级子公司只能限定为一家。
十四、【配合整改】
对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国有金融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化解存量债务风险。
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十五、【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时,如金融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等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理处罚情况,对该金融企业下调评价等级。
十六、【监督检查】
对财政部公开通报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应暂停或审慎提供融资和融资中介服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相关检查处理结果视情抄送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十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来源:元立方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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