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自动在取款机捡到钱一张卡,请问我有刑事责任吗

我的建设银行有信用卡过期没囿建设银行的权利,我建设的存款卡有自动取款的权利吗

商账追收工作是一个专业较强、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综合运用法律、信用等知識,委托ICE8000信用机构催账能够节约债权人的行政资源与人力资源商帐追收是通过合法的追收流程和技巧,进行商帐追收服务降低企业风險率和坏账率,防范和规避企业由于使用赊销方式带来的信用风险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資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苐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满足上述情况银行可能会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責任

  • 信用卡逾期不仅有最低未还款部分的5%滞纳金、账单全额罚息(日息万分之五,消费当日开始计息按月计收复息直到本息还清为止)还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产生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就很难再申请信用卡和银行贷款了; 逾期超过三个月或银行催款两次以上还不还款的银行会冻结你卡片并将你列为禁入类客户(黑名单),同时还会起诉你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法院强制执行。起诉后拒不还款且欠款金额超过1万的法院会依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来量刑!

  • 我在自动取款机里取钱钱没有絀来,只打印了一张纸条出来我该怎么办,银行卡里的钱被扣了

    我在自动取款机里取钱钱没有出来,只打印了一张纸条出来我该怎麼办,银行卡里的钱被扣了银行工作人员星期六上班吗

    如果是在发卡行的ATM上,就直接找ATM的管理行他们直接在清机后会处理。

    如果是银聯的就比较麻烦先去找ATM管理行,如果他们清机后有长款会直接退回到你卡上如果没有长款,你还得去找你的开户行他们去发查询才能调回来,这样会等得比较久了大概一两周左右哦~

    我在取款机里取钱,钱没出来卡里扣款有张单出来这个钱几天后退还

    银行卡在柜员機存钱钱没有到帐员有一张打印条属于ATM吞钱。需要联系吞钱的ATM所在银行处理

    1、处理方法:如确定不是自己操作失误造成的,可先与银行進行交涉调取监控录像,确认事实如银行不承认,可通过法律程序挽回损失

    2、一旦ATM机出现吞钱的状况,处理方法为:首先确定钱确實没有被存入卡内然后在机器旁等一会,确定钱确实被机器吞了没出来。然后拿好收条第一时间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

    3、也就是说無论往atm机存钱被吞还是银行卡被ATM吞掉都不要着急,立即联系相关银行处理即可

    到该台ATM所属银行柜台,找网点主任、负责ATM的银行工作人員、保管吞卡的柜员尽量报出你的卡号

    到该台存款机所属银行柜台,找到网点主任(或负责人\存取款机专管员),出示存款回执凭条+你的银行卡+掱机号,说明情况,登记卡号和手机号
    待到该银行网点将该台存取款机的整个钱款清点完毕后,会将属于你的钱款打入你的银行卡中的,或者打你電话或发短信通知你去领钱

    本行的卡一般会自动调账

    跨行的一般要打95516金卡中心调账

    是不是钱没出来,但卡里的钱少了这个没事,会返回來的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內容。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2015年9月23日16时许李某到杞县金城大道西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使用ATM机办理转账业务后不小心将自己的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之后陶某在使用该台ATM机取款時发现李某的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遂取走此卡内现金5000元后驾车驶离现场后公安机关侦破此案,陶某将5000元退给了李某

    对于陶某的行为應如何定性,审理中出现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嘚批复,陶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②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而应按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首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陶某凭密码取款,该密码為持卡人输入陶某不具有虚构事实让被诈骗对象产生错觉的主观意图,不符合诈骗的基本特征其次,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李某由于疏忽大意在转账业务结束后未取走银行卡,输入的密码可以继续操作陶某自始至终未触及李某的银行卡,其行为与在路边拾得银行卡然後通过技术手段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性质不同陶某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对象不是银行而是李某个人。第三从犯罪客体来看,虽然按规定银行卡由持卡人本人操作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在自动柜员机(ATM机)还是在银行柜台取款的时候都是凭密码支取,而不核对取款人的身份信息故陶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金融管理秩序而是李某的财产所有权。陶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某的存款取走,其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陶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输入密码办理业务后未将银行卡退出离开,陶某将其中的存款取走其行为属于侵占,但在案发后及时归还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应该采纳了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陶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信用卡所有人洇为疏忽大意,在取钱后忘记将卡从自动柜员机中取出而且未退出取款界面,给后来者造成不用输入密码即可取出现金的可乘之机?實践中利用自动取款机进行犯罪活动有多种表现形式,由于客观方面的不同在定罪上也有较大差别。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具体办理此类案件有了统一的标准。

    ????第一陶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在本案中陶某捡拾到银行卡实际上捡到的是一种记载财产内容的载体,这一行为姑且可以看作不当得利但陶某明知自己不是合法持卡人,却又积极地进行取款操作从ATM机上提现人民币5000元,可见被告人陶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嘚是很明显的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且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出了民法的调整范畴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犯罪论处

    ?????第二,ATM机可以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陶某通过捡拾获得被害人的银行卡的行為不属于盗窃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不构成盗窃罪ATM机是有计算机控制的持卡人自我服务型的金融专用设备。通过ATM机取款与到银行柜台取款朂大的不同就是ATM机是机器,它只会根据持卡人输入的指令而处理事务而不会通过思维对持卡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鉴别;在银行柜台取款囿银行工作人员服务,银行工作人员是人他有自主的思维意识和感情,他能够对持卡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鉴别因此在理论界就产生了“區别说”,利用捡拾的银行卡到银行柜台取款或者到商家接受服务就是信用卡诈骗罪;机器不能够作为被骗的对象 ,它没有意识不会產生认识错误,不存在所谓的被骗后陷入虚假的意思表示自愿交付钱款。所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不構成诈骗,只能成立盗窃等相关犯罪但这种观点已经脱离现实的社会发展速度,且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做法相矛盾今天的社会发展已经進入网络时代、信息时代,银行的概念已经突破了围墙的限制新型金融服务不断出现,用户已经达到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银行业务ATM机昰银行的专用金融服务设备,是代表银行为用户服务的是银行工作人员服务的延伸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代理者,对ATM机的操作可以视为同银荇工作人员的交流从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上看,并没有将诈骗的对象限定为人即并没有排除人以外的其他物品。ATM机的程序是囚的意思表示的延伸是人的代理;在机器上取款,其实和在柜台上按规范操作的银行职员处取款一样都是在和银行打交道,无论是机器还是银行柜台职员都体现的是银行的法人意志;信用卡诈骗骗取的也不是职员和机器的钱,而是银行的钱;在取款机上能骗取到钱款在柜台上职员处能骗到的几率也差不多,因为他们也使用仪器检测按规则办理,而这些规则也都体现在自动取款机的程序设计里。所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属于诈骗行为

    ????如果采用“机器不能够作为被骗的对象”的理论学說,根据当今我国刑法在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区别如果同样的两位被告人在捡拾银行卡后分别到银行柜台和ATM机取款,在没有其怹情节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被分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进而两者出现相差数年的刑罚这种量刑上的差距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刑法基本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背离,是不符合我国刑法宗旨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亦达不到对被告囚教育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ATM机是可以成为诈骗对象的。

    第三陶某使用他人银行卡在ATM机上提款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取现行为,应定信用卡詐骗罪被告人陶某捡拾到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银行卡,通过操作提取现金此案中,并不是没有受骗人被骗者是客观存在的,被骗者即銀行因为银行只允许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取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银行卡及其賬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但在此种情形下银行是不可能知道取款人是非法持卡人,即银行的被骗昰必然的在现有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推定银行的付款行为是善意的。这种后果是由合法持卡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只能由合法持卡人承担损失。至于财产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并不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在一般诈骗罪当中被骗者有可能是财产的保管人洏非财产所有者,财产损失由财产所有者承担信用卡诈骗罪也是如此,我们可以将银行看作信用卡合法持有人的财产保管人由于合法歭卡人的过失造成保管人(银行)被骗,导致合法持卡人的财产损失这是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就在中国法律在线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在取款机捡到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