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小摊点的定义及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守哪些规定

我市实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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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登记备案制度
淇河晨报   发布时间: 日
  “俺的店有了这张登记证,相当于有了‘身份证’,以后大家来就餐就更放心了。”淇滨区淇滨大道东段一家饭店的经营者石清海于4月10日领到了我市第一张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昨日他们拿着登记证笑盈盈地对记者说。
  “没想到办理这张登记证这么快捷,我把准备好的材料交上去后,淇滨区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当场进行了登记,很快就通知我去领登记证了。”石清海说。
  据了解,为了规范“三小”(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经营者应申领登记证;对小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经营者应申领备案卡。小经营店经营者在此前已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不需要申领小经营店登记证(当事人申请变更的除外)。
  淇滨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程卫军表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后,意味着“三小”将有“身份证”。此次办理登记证或备案卡降低了“三小”的准入门槛,也简化了登记、备案所需的材料和程序,对“三小”经营者来说简单了很多。“监管部门会对‘三小’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对有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程卫军说。
  随后,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石清海领到的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是我市颁发的第一张;同一天,淇县食药监部门为辖区的一家面筋厂颁发了我市第一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我市各县区对“三小”登记证或备案卡的发放工作已全面启动,“三小”经营者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辖区食药监部门免费办理。
  “市民以后外出就餐要看经营者是否在明显位置悬挂、张贴登记证或备案卡。如果发现‘三小’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市民可以拨打12331举报。”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郭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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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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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如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授权规定,条例草案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在参考外省出台的法规规章基础上,设定了“三小”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处罚标准,明确规定了监督管理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体现了教育先行,宽严相济,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原则,具有可操作性(第七章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同时也规定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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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解读(第三章食品小作坊及其对应的处罚条款)
文章来源:县食药局
发布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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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解读(第三章食品小作坊及其对应的处罚条款)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卫生;
(三)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上、下水通畅,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洗涤以及必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四)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食品原料、成品及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
(五)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场所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六)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条款:第四十条已取得登记证(卡)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乳制品(不含发酵乳)、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六)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季度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进行检验。
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定量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
处罚条款: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定量包装的面制品、豆制品、凉粉、甜醅子、酸奶、酿皮等具有传统和民族特色的食品,可以向餐饮服务单位或者小餐饮销售。
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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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版永昌发布《浙江省“三小一摊”管理规定》解读——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篇
发布日期: 11:18:12浏览次数:
来源:平阳县新闻信息中心
一、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自日起我省对“三小一摊”食品生产经营不实施行政许可,而是实施非许可性质的登记管理,且无须现场审查。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仅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登记证、登记卡。二、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1.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2.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小食杂店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三、小食杂店禁止经营下列食品: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2.自酿酒、散装食用油。四、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2.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3.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4.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五、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1.无固定店铺,且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经营;2.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在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时间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实施登记管理。六、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下列食品: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2.自酿酒、散装白酒、散装食用油、自制果蔬五谷杂粮汁、自制乳制品;3.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七、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2.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4.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5.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6.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7.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8.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9.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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