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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外贸代理出口协议书(线上深圳一达通版)
一达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外贸服务补贴发放中!
外贸代理出口协议书
【签约声明】
本协议缔约方为阿里巴巴国际站用户(下称“甲方”或“您”)与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或“一达通”)。请您仔细审阅本协议的全部组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基本信息、联系信息、资料信息及本协议全部声明及条款),并充分理解全部内容含义(特别是加重加下划线的内容);一旦您点击“确认”或实际已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即表明您对本协议的全部内容都审核无误、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即在您与一达通之间订立。
您理解并同意,因业务运营需要一达通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单方面的补充和(或)变更,并以在阿里巴巴国际站()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网址为)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或更新资料、录入产品信息、录入开票人信息、签署《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电子邮件及线上委托一达通进行协议中列明的各项服务等,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向一达通提交协议终止申请。
【协议条款】
鉴于甲方是一家有外贸综合服务需求的生产企业及/或此类生产企业的受托人,乙方是阿里巴巴旗下一家提供货物代理出口报关、物流、信保、垫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货物出口提供相关服务订立此协议(又称外贸出口服务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1.&确认及授权
1.1&甲方确认其拥有协议中所述阿里巴巴国际站账号(ID)之使用权,用于登录阿里巴巴国际站及购买阿里巴巴国际站或乙方的各项服务。甲方将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上述账号(及其密码),并明确同意通过上述账号进行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信息资料、网上点击同意各类规则协议、网上续签合同、或购买各类阿里巴巴及一达通的服务、相关财务结算等)均应被视为甲方行为,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理解并同意,其所有和甲方业务有关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商品数据、合作方数据、客户数据、财务数据等等,都归于该账号管理。
1.2&甲方确认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上录入的甲方“外贸联系人”作为本协议约定服务的指定联系人,其意思表示将代表甲方的意思表示,甲方承担此授权联系人意思表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结算事项的确认、中止/终止具体服务订单和/或本协议。甲方授权联系人变更或增加的,甲方应另行书面通知或邮件通知乙方并出具相关授权证明,或以其他乙方许可的方式变更该联系人信息。
1.3&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阿里巴巴国际站规则、一达通相关规则、和/或为本协议服务目的,将各类业务联系信息和/或订单确认信息等发送到甲方指定“电子邮箱”,该电子邮箱指甲方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上注册时使用的邮箱。甲方通过此电子邮箱接受或确认的一切事项,代表甲方的意愿,甲方应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
1.4&甲方授权乙方为审核和/或为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之目的,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信息及资料。
1.5&甲方同意,乙方提供服务以甲方资质和产品等通过乙方审核为前提,审核未通过的,则乙方有权中止、终止相关服务或解除本协议。
1.6&若甲方作为供应商的受托方,甲方应保证其授权委托真实、合法、有效,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同时,甲方与供应商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相关《供货合作合同》(如签有)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7&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自身运营等原因调整外贸出口报关、物流、信保、垫资、收结汇、退税等各服务环节的收费标准及业务规则。当乙方的各服务环节收费标准或业务规则调整时,乙方可通过采用阿里巴巴国际站公告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发布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此后甲方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接受乙方的调整。
1.8&甲方同意,为提升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乙方可单方决定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出口服务项目及该项目的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关联公司,具体服务提供方及出口服务项目以《出口订单服务确认函》为准或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公告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转让应于上述确认函、通知中列明的日期或通知当日生效。转让后,由实际的服务提供方依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实际的服务提供方就转让后的具体出口服务项目另行签署协议的,依双方之间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未尽事宜,依本协议约定。
2.&乙方服务项目
2.1&甲方独立负责出口产品的供应效果;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完成出口产品的通关、物流运输、外汇收结、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各项服务工作(乙方具体服务项目以后续签署的《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中列明为准)。
3.&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权利义务:
3.1.1&有权要求乙方安全有效地完成双方确认的各项服务工作;
3.1.2&有权要求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保密;
3.1.3&有权要求乙方披露服务相关各项费用信息;
3.1.4&保证出口贸易的真实、合法、有效;
3.1.5&保证出口产品符合境外买家的要求、出口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进口国贸易管制法等各项规定;
3.1.6&按照出口的相关要求,配合乙方完成服务的各项工作;
3.1.7&保证向境外买家披露或者协助乙方向境外买家披露乙方在出口服务中的角色;
3.1.8&负责与境外买家接洽,并对产品质量、数量、包装、交期、售后等供应效果独立负责;
3.1.9&在乙方为甲方提供出口退税业务服务项下,若甲方作为供应商的受托方,甲方应保证供应商按照乙方的要求签署相关的《供货合作合同》。
3.1.10&保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各项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乙方平台发布的《货物贸易外汇指引》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3.1.11&在甲方自行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服务项下,甲方下单或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构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保证配合乙方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2&乙方权利义务:
3.2.1&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服务费、出口环节中各项费用等;
3.2.2&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或其产品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权单方拒绝该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工作;
3.2.3&保证甲方出口信息的安全性,对在服务过程中甲方披露的信息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3.2.4&有义务安全有效地完成双方事先确认的各项服务工作,但在3.2.2所述情况下除外;
3.2.5&有权依据乙方自身的审核标准审核甲方资质、产品、背景、经营状况等信息。
4.&物流安排及出口报关
4.1&甲方可自行安排产品的运输,也可要求乙方代为安排运输。双方同意,在乙方为甲方安排国内国际运输的过程中,如因承运人责任导致的货损,由承运人按照事先的约定或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乙方则以承运人的实际赔偿额为限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须通过商业保险规避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对物流运输另有约定的,依双方约定履行。
4.2&甲方保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擅自以乙方名义订舱、不擅自以乙方名义作为发货人;如甲方违背该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及或本协议。
4.3&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以乙方名义订舱或以乙方名义作为发货人时,因境外买家拒收货物、弃货等原因导致的所有仓储费、滞港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4&在本协议出口报关业务下,甲方委托出口的产品必须经乙方进行系列审查(包括产品的品牌、价格、HS编码等),同时乙方可视具体情况适时对出口货物查验。
4.5&在乙方提供外贸代理出口服务项下,以乙方为经营单位,甲方为发货人的双抬头形式出口报关。如甲方以乙方名义报关且明确指定报关行的,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同时甲方保证如实提供出口产品的品名、价格、数量等数据给乙方并保证使用乙方制作的报关资料。因甲方未如实提供数据、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修改报关资料、指定报关行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6&在甲方以乙方名义且明确指定报关行报关的业务下,甲方应保证在合理期限内(但该合理期限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提供“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给乙方(但甲方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则无需提供)。因甲方无法按时提供该些材料原件及其他原因等导致乙方无法办理后续工作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4.7&&&甲方自行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甲方应保证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办理退(免)税申报。因甲方原因未如期或按规定申报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知识产权
5.1&服务项下的出口产品已在海关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甲方须将知识产权备案的相关书面证明、或知识产权所有者出具给甲方的授权书、在每一笔产品报关出口之前提交给乙方。
5.2&服务项下的出口产品未在海关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甲方须保证该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该产品的报关。
5.3&服务项下的出口产品侵犯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遭受的行政罚款、向第三人的经济赔偿及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5.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使用及/或委托他人使用及/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LOGO,及/或与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任何其他标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
6&出口退税
在乙方为甲方提供出口退税业务服务时,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本条第6.1和6.2款所述的所有约定履行。
6.1&甲方保证自身及其供应商遵守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甲方及/或其供应商虚开、迟开、错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产生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及/或其供应商无法开具或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乙方被税务主管机关征收内销税的,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未及时承担的,乙方有权从外汇结汇款等款项中扣留,不足部分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6.2&垫付退税服务:
6.2.1&垫付退税服务内容:如需乙方垫付出口退税的,乙方将在三个条件【1、出口报关完毕(甲方自行安排报关的,须待乙方收到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2、收到全额外汇货款;3、收到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满足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退税金额的百分之九十六(96%)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6.2.2&垫付退税服务费:甲方同意就该服务向乙方支付退税金额的百分之四(4%)作为乙方垫付出口退税的服务费;
6.2.3&在甲方的出口业务符合税务机关函调条件时,乙方将暂停办理该垫付退税服务,并将根据函调结果继续或停止该服务;
6.2.4&未经税务机关函调的情况下,乙方垫付退税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万元);乙方有权随时调整此额度,调整的额度以阿里巴巴国际站公布信息为准;
6.2.5&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乙方设置的退税管理评审机制、审核并确定甲方的退税预付时间和具体额度;
6.2.6乙方垫付退税款后,如甲方及其供应商出现下述情形,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向税务机关申请该笔退税的,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己垫付的全部退税金额退还给乙方:
(1)甲方及其供应商委托出口的产品在乙方提交退税申请后,涉及到退税函调且出现回函异常,导致无法办理退税。
(2)甲方及其供应商因自身的问题无法符合出口退税要求,导致乙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3)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乙方无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其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退税的情形。
7&外汇收结&
7.1&外汇的收取:
7.1.1&甲方的境外买家可通过TT/DP/信用证等乙方认可的方式支付货款,但必须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7.1.2&服务项下的出口均须通过乙方报关,否则因甲方自行委托报关行出口所致的损失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安排报关的除外。
7.1.3&选择信用证方式付款的,乙方作为受益人,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单据或文件,协助甲方进行单证审核,并负责将信用证规定或指定的单据向议付银行提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交单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1.4&甲方须对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准确性负责,承担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等责任,因单据不符所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7.2&外汇的结算:
7.2.1&如报关后收取外汇,则乙方将在收汇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汇手续,并将结汇款项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示的第三方账户。
7.2.2&如甲方申请报关前收取外汇,在乙方结汇前,乙方有权对外汇款来源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同时甲方应配合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如乙方审查发现外汇款来源存在不合法嫌疑,乙方有权将预收的外汇款退回;如乙方审查无问题的,在乙方收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汇,并将结汇款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单笔外汇金额超过乙方公布的限额的,则乙方有权暂扣部分收汇金额,直到报关完毕后再结汇返还给甲方;具体单笔收汇限额及暂扣金额以乙方将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发布或电子邮箱及其他方式通知甲方。
7.2.3&因境外买家迟延付汇、境外买家不付汇、甲方指示付款错误、甲方或甲方书面指示的第三方银行账户问题等非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结汇延误或无法结汇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2.4&结汇时间按照如下安排:
①&深圳、杭州账户收汇的:当日上午11:30之前到账的以当日上午11:00-12:00汇率结汇;当日11:30-17:30收汇的以当日16:00-17:30汇率结汇,当日17:30以后收汇按次日上午11:00-12:00的汇率结汇。
②&香港账户收汇的:当日上午十二时之前收到的外汇,按照中国银行当日十时三十分的挂牌买入价计算人民币款项;当日上午十二时之后收到的外汇,按照中国银行当日十五时三十分的挂牌买入价计算人民币款项。
③&遇国家政策调整,结汇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7.2.5&乙方按照实际收到的外汇金额进行结算,不承担收汇及结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及汇率波动的风险。
7.3&&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收、结汇损失(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8&甲方保证
8.1&其向乙方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是真实、合法和准确的,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且其通过本协议下的服务从事或拟从事的行为限于甲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内;乙方有权在必要时通过委托第三方认证或其他方式核实甲方信息,甲方应予以配合,但此核实行为并不免除甲方的保证义务。
8.2&拥有合法的权利和授权可以销售服务项下的各类产品,且上述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8.3&其经营主体资格信息或相关执照信息有任何变动时,及时通知乙方。
8.4&不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资料,不对其公司和/或产品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8.5&甲方使用本协议所列阿里巴巴国际站账号(ID)、登录阿里巴巴国际站并使用相关服务的,应遵守阿里巴巴国际站现有的及不时更新的网站使用条款及其他任何网站规则。
9&费用结算
9.1&单笔业务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报关、服务等费用)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予以结算。
9.2&报关单打单费用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如遇政府部门收费价格调整的,该费用将相应调整。
9.3&通过信用证收款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交单费用给乙方,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确定。
9.4&如甲方境外买家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仍未支付外汇款的,所发生的上述服务费、报关费等所有费用及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在其境外买家逾期支付之次日起5日内支付给乙方,同时须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9.5&甲方结算的收款银行以每单的《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确认的为准。如甲方提供给乙方收款账号后,因结算收款账户变更、冻结等原因需再次变更收款账户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确认乙方己知悉。否则因乙方付款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9.6&本协议项下,如乙方将部分出口服务项目转由乙方关联公司提供的,则转让后的该部分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关联公司与甲方结算。
9.7&甲方委托出口的产品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留存在乙方账户上的外汇款、退税款等所有款项,乙方有权暂不予其结算,直至前述情形了结。
9.8&&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费、报关环节费用、服务费等),甲方按含税价与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结算,费用结算后由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
10.&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0.1&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所致的损失(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10.2&因乙方操作过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承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即在出口环节中增加的支出,不包括产品或其价值的减少、灭失、毁损或协议正常履行时非违约方预期可获得的利益的减少及支出的增加。同时,针对海关、税务、保险公司、银行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0.3&因不可抗力所造成全部或部分货物不能出口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甲方。
10.4&甲方申请报关前由乙方预收外汇的,甲方应在乙方收到外汇款之日起90天内安排与预收外汇金额等额的货物报关出口。如甲方在申请预收外汇时己确定在90天内无法安排相等额的货物出口的,应明确告之乙方,乙方有权视业务具体情况拒绝预收外汇的操作,亦有权依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操作。
10.5&预收的外汇金额累计或单笔超过一定额度的,乙方有权在结汇时扣押预收外汇总额的5%作为甲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如期安排货物出口的,乙方退还该笔履约保证金;甲方逾期未安排货物出口的,则该笔履约保证金则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乙方无需退还。如因此给乙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6&甲方违反8.1条承诺的,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服务和/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乙方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0.7&甲方违反5.4条约定,则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且甲方应赔偿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及律师费等),乙方有权直接从服务相关款项中(如有)扣除该等损失,不足部分,甲方仍应足额赔偿。
10.8&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其指定“电子邮箱”,否则应承担给乙方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8.1条所造成的损失。
11.&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排除冲突法的适用。
11.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解除和终止
12.1&何一方存在清算、破产、重组、强制合并、解散或存在资不抵债情况的,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12.2&依据本协议,甲方存在违法或涉嫌违法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2.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则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12.4&甲方未通过乙方依据本协议3.2.5条所做的服务资格审核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2.5&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
12.6&&乙方有权根据乙方整体业务的调整,提前30天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3.&其它规定
13.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者规定根据适用法律被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失效,或与适用法律相冲突,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其影响,且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项尽可能接近协议本意的替代条款。
13.2&乙方为甲方就每单《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提供的出口服务均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13.3&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供货合作合同》、《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三方供货合作协议》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本协议所称境外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地区。
14.2&本协议所称境外买家均指通过乙方出口货物项下的甲方境外买受人。
14.3&本协议所称供应商是指有外贸综合服务需求的生产企业,已授权委托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同意将按照本协议及相关的《供货合作合同》承担全部权利义务。
14.4&本协议所称乙方关联公司范围指乙方之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与乙方处于同一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公司。即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一达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安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及乙方后续新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当前位置: >>
国际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集 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 “供应 50 台拖拉机,100 匹马力,每台价格 4000 美 元,合同订立后 3 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乙电报回复为: “接受你 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 A 是一个古董商,A 要求 B 在 3 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 金额。B 告知 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 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 才能在 5 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 同意了,基于对 A 的要约的信赖,B 马上开始了工作。 问题:A 在这 5 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 A 于 10 月 22 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 B 下订单 (发盘) 出售一批 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 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 22 日上午 11 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 该电报于 22 日下午 1 时送 达 A 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 公司于 22 日上午 9 时 15 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 报,电文如下: “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 10 月 20 日发盘撤销。 ”A 公司的电报于 22 日上午 11 时 20 分送达 B 公司。问,A 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 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 A 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 月 31 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 B 的承诺 于 4 月 3 日送达 A。要约人 A 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 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 通知了 B,A 的通知于 4 月 4 日送达 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 7 月 2 日, A 要求旅游代理商 B 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 20 间 8 月 1 日的客房, 价格为每间 55 英镑。7 月 15 日,A 得知 B 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 一直等到 7 月 25 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 但只能订到 700 英镑一间的房间。如果 A 在 7 月 15 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 600 英镑一间的 房间。问:A 可以从 B 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 甲国的制造商 A 公司与乙国某公益事业公司 B 签订了由 A 公司向 B 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 同,依该合同的规定,A 承担依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 10 年该核电站所需的铀,B 以美元 付款且在纽约支付。问:如 5 年后,乙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禁止 B 公司以任何非乙国货币 的货币付款,B 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A 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供应铀的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1、FOB 风险转移 A(卖方)和 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 伦敦(在伦敦船 上交货) ,买方 B 与 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 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 A 的船上往 C 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 越过船舷, 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 卖方须承担损失, 由卖方 A 向负责装卸的船方 C 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 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 C 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 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 案例:某公司以 FOB 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 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 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 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 或 CFR 术语中,卖方只承担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 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 由买方承担。 3、CFR 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 CFR 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 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 2005 年 4 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 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 月 10 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 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 5 月 8 日在海上 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评析:在 CFR 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 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 如果卖方怠于通知, 使得买方 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 4 月即已 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 4 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 5 月 10 日才发 出装船通知, 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 5 月 9 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 即造 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在 CIF、FOB 贸易术语中,卖方 承担同样的责任。 4、CIF 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 案例: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 CIF 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 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 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 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 保。 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评析:在 CIF 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 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 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 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 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 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 5、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案例:1990 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 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 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 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 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评析: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 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 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 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6、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案例: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 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 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 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 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 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 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评析: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 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 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 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 , 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 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7、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案例: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 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 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 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 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 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 的零配件, 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 我国公司才 无权解除合同。 8、货物的风险转移 案例: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 1997 年 10 月 2 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 月 2 日货 物出运,11 月 4 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 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评析: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 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 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 风险就由买方 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 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 11 月 4 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9、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案情:1985 年 2 月 8 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 A 与珠海拱北某公司 B 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 200 台,价格为 CIF 九州港 1499 美元 一台,交货期限为 4 月 15 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 月 13 日 B 公司收 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 4 月 12 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 月 19 日 B 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 船日期为 4 月 13 日,到货是 4 月 16 日,B 公司认为香港公司 A 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 4 月 15 日交货,电报所称 4 月 12 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 月 2 日,B 公司接到 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 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 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评析:本案中 B 公司认为 A 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 除车同的救济。根据公约第 25 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 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本 案 B 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 B 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 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 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 迟到一 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 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 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 因此, 本案 A 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 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10、买方解除合同 1993 年 1 月,中国 A 公司与日本 B 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 B 公司按 CIF 交货条件将合 同项下的 8 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 A 公司。货到后,A 公司在实验性使 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 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 公司随即与 B 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 协议规定: (1)A 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 B 公司; (2)B 公司应该 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 7.5 万只电子枪发运到 A 公司; (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 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 20%,则整批退货。结果,B 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 双方在此协商,A 公司提出,B 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 牌。B 公司表示同意按照 A 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 供货方的原因,B 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1994 年 5 月,A 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 求: (1)B 公司退还 7.5 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 (2)已经使用的 5000 只电子枪造成的 经济损失由 B 公司承担; (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 B 公司承担; (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 经济损失由 B 公司承担。 问题:B 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 公司有何种权利? 评析: 我们讲到买方对货物有品质担保义务, 而本案中的 B 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 在较大的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虽然 B 公司做出补 救,但是补救仍给 A 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因此,A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 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11、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1995 年 3 月 5 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 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 1995 年 12 月 7 日前交付买方机床 100 台,总价 值 5 万美元,货到 3 日内全部付清。7 月 7 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 除非买方同意支付 6 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 方曾经于 7 月 7 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 12 月 7 日前交付 100 台 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 5.6 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到 12 月 7 日,买方以当时的 6.1 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 100 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 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根据公约第 77 条的规定, “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 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 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 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已构成卖方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并从 其他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但是买方虽然在 7 月 7 日询问过另一家,但实际上 12 月 7 日才补进, 因此, 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 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价格 (即 5 万美元)和宣布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 7 月 7 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补进属于一种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补进制度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并不妨 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1、 甲方是否可以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提前解除合同。 事实及证据: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从未及时向甲方寄送结算书, 是甲方无法知道自己的账目情况。 乙方最近 在媒体公开发布对甲方的攻击性言论,泄露甲方的隐私。 相关法律: 《合同法》 :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6、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 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 总价款 500 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 200 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 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 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 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 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 么条件?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 《合同法》第 68 条 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 况明显恶化, 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 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3)甲公 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 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 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 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④应 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21、2000 年 3 月 15 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 方约定:由纺织厂于 2000 年 4 月 15 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 1000 米,服装厂 先支付价款 8 万元,并于 5 月 20 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 年 4 月 15 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 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 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 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 年 4 月 25 日,因纺 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 5 月 10 日前履行 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 年 5 月 20 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 从别的渠道用每米 90 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 1000 米,总价款 9 万元, 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 返还 8 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 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 1 万元价款。 2000 年 8 月 10 日, 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 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 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题要点: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当 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 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 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 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 96 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 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 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 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 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 求赔偿损失。 23、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 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 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 供销社见其出价 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 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 20吨黄 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 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 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 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题要点: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 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 30 吨,现黄豆只供应了 10 吨,所以甲 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 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 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 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 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 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 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24、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 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 4000 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 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 5 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 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 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 2000 立方,甲方不同意。 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 损,造成损失约 4 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 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 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 据是《合同法》第 115 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 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 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 合同。 (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 10 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 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 万元。 25、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 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 2000 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 1 千 元,3 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 年的承包费 1 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 500 株树苗,而且未提供运输用车,张 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 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 他车辆, 比原计划多支付 2 千元。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 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 院。 试分析: (1)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 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 2000 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 2 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26、1999 年 11 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 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 50 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 厂支付货款。自 1999 年 12 月至 2000 年 6 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 轨 200 吨,总价款 1000 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 500 万元,尚欠货款 500 万元。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 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 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2001 年 6 月,钢材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 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试分析: (1)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①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 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 ②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 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 2001 年 6 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 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与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 2001 年 6 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 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 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 约责任。 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 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8、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 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 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手提电 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 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 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 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 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 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 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 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 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 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31、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 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 30 年,合同是 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 由于没有维修, 致使房屋侧墙倒塌, 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 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 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 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 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 214 条规定,租 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 承担。 《合同法》第 216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 220 条规定,出租人 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3)不合理。 《合同 法》第 223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 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 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 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没 有解除。 《合同法》第 224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 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 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出租 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 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7、某汽车制造厂于 1998 年 3 月 10 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 10 辆汽车,收 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 货物到站后, 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 某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制造厂来车 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 1998 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 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 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 (2)本案中应由谁负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答题要点: (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 309 条 规定: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 ”承运 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 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 (2)本案中承运人 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 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 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39、A 橡胶集团公司委托 B 进出口公司从美国 C 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 生产线。B 进出口公司根据 A 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 C 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 公司于 2002 年 5 月 25 日交货。5 月 20 日 C 公司将设备交到 A 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 并派人到 A 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 装。设备安装完毕,于 6 月 1 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 8 月中旬设备运转 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 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 品。为此,A 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 C 公司赔偿其损失。 C 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 B 进出口公司,A 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 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试分析: (1)请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 (2)C 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题要点: (1)本案中 A 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 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 美国 C 公司是第三人。 《合同法》403 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因第三人 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委托人 A 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 三人即美国 C 公司行使索赔权。 (2)C 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 公司将合 同标的运抵委托人 A 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 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3)中 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 C 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 C 公司赔偿 A 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 同生效后 15 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 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 3 日 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 40% 预付款后的 2 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 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 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 么条件?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 《合同法》第 67 条规 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 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 67 条的规定,甲公司 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 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 46、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 向乙公司提供 100 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 8 月 31 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 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 10 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 盖章。7 月 28 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 司将 100 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 月 1 日,丙公司先运 了 70 台精密仪器至 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 8 月 8 日将 70 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 月 20 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 司暂停运输其余 30 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 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 月 26 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 30 台精密 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 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 致使甲公司 8 月 31 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 月 5 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 (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甲公司 8 月 20 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 9 月 5 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 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 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 已将 70 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 甲公司 8 月 20 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 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 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 9 月 5 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 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 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 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8、中学生赵某,15 周岁,身高 175 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 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 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 5 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 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答题要点: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2 )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 16 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 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 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 同无效, 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 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4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 司提供一级精铝锭 100 吨,价值 130 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 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 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 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 100 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 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 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39000 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 100 吨一级精铝锭。但 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 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 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 双方 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 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 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 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 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 39000 元之多,这个请求 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没 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3)甲公司要求乙公 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主张不能 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 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答题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 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 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 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 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 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9000 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 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 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但是本合 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 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甲和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某年 12 月由甲指定仓库,乙公司自提货物。 合同规定的提货期内,甲多次向对方催提货物,但迟迟不见乙公司来提货, 而在延期提货期间,适逢国家调整物价,即将该类商品的价格调低 25%。因 此,乙公司要求按新价格执行,理由是国家调整物价属于不可抗力,购方不 承担该项责任。甲认为该合同本该早已执行,在当时并未调整物价,因而不 同意按新价格执行。本案应按何种价格执行?? 分析:国家调价属于不可抗力,一般情况下,不论调高或调低,一律按新价格执行。 但本案是在延期提货期间遇到价格调整的,这种情况下,调高价格则按新价格执行, 调低价格,则按原价格执行。本案应按原价格执行。8.某建筑公司和飞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飞龙贸易 公司两个月内向某建筑公司供应 2000 吨钢材,分两批交货,某建筑公司向 飞龙贸易公司支付定金一万元。合同成立后,某建筑公司实际只向飞龙贸易 公司支付了 5000 元作为定金,想等收到第一批钢材后再支付 5000 元作为第 二批钢材的定金。后来飞龙贸易公司毁约,没有按时提供钢材,某建筑公司 只好另行购买。之后,某建筑公司要求飞龙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依合 同规定定金数额双倍返还定金。飞龙贸易公司不同意。飞龙贸易公司须返还 定金多少?建筑公司可以申请其他赔偿吗?? 分析:合同成立;定金是一种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准,实际交付 5000 元,违约 方双倍返还收受的定金 5000 元的两倍一万元, 还可请求因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害赔 偿7.1999 年 6 月 30 日, 某市第一服装厂接受一批外商订货, 标的为纯棉睡衣 5000 件,交货日期为 8 月底。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给付货款 30%的违约金。 由于交货时间短,服装厂将厂内生产计划作了调整,并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完 成任务。7 月 1 日,第一服装厂与该市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 定,在 7 月 15 日,棉纺厂向服装厂提供棉布 1.8 万米,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未履行部分价值的 10%。 7 月 10 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15 日交货有相当困难, 请求将交货日期改为 30 日。服装厂表示该布料是为加工外商所定睡衣原料,交 货日期短,不能推迟,否则外商会拒绝收货,所以棉纺厂必须按时交货。 7 月 15 日棉纺厂未按期交货,服装厂供销科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7 月 16 日, 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即前往购回 1.5 万米。与在棉纺厂订货价 格相比,服装厂多支出 1.5 万元。同日,服装厂派人以书面形式向棉纺厂声明 解除供货合同。第二天,棉纺厂也以书面形式拒绝接受解除合同,并于 7 月 25 日将 1.8 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双方发生纠纷。 服装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 3000 元,赔偿差价损失 1.5 万元及 其他合理支出 500 元。棉纺厂则要求追究服装厂的违约责任收货付款并赔偿自 己的损失 5000 元。棉纺厂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该案如何处理? 服装厂主张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中第四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服装厂在棉纺厂表示不能按时交货时,已明确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棉纺 厂迟延履行属于违约, 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因此法院应该判定解除 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 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 损失,而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1. H 市粮油贸易公司与 T 县粮油贸易公司于去年 8 月签订一份 500 吨标一米的 购销合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到当时粮价变动较大, 不便于把价格定死, 只在合同价款栏中填写了“待定” 。11 月 11 日,T 县粮油贸易公司电告 H 市 粮油贸易公司:标一米每吨 2600 元,11 月 20 日之前汇款后提货。H 市粮油 贸易公司接到电报后即电汇 80 万给 T 县粮油贸易公司。但由于 H 市粮油贸 易公司当时车辆运输相当紧张,一时抽不出车来提货,同时考虑货款已付大 部分,因此直到 12 月 25 日才派车前去提货。这时,T 县粮油贸易公司提出, 标一米每吨 2900 元,否则不予供货退款。H 市粮油贸易公司感到进退两难, 进货吧,明显增加 15 万,不进货吧,又难以追回原汇出的货款。该合同如 何履行?分析:待定变成已定货款,T 电告对方后,变成货物价格已定;当 T 收到 80 万元货款时, 说明合同已按 T 所定价格成立,并得到履行,大米所有权已转移给买方 H。此时合同不能变 更。T 应执行该合同不得变更价款。对于迟延提货,应由提货方支付相应仓储费。2. 某年 1 月 15 日, M 省粮油食品公司与 N 市粮油贸易中心签订一份总量为 2000 吨的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3 月中旬交货。M 省粮油食品公司于 3 月 1 日将 2000 吨大米运至 N 市。N 市粮油贸易中心以供方提前交货为由,不予验 货,拒绝付款。M 省粮油食品公司只有等待时日。不巧,3 月 2 日竟然下起 绵绵春雨,空气湿度最小为 85%,最大达到了 98%。2000 吨大米的质量受到 严重威胁。M 省粮油食品公司一边采取应急措施,一边派人前去向 N 市粮油 贸易中心说明情况,要求提前交货,再次遭到对方拒绝。 M 省粮油食品公司无法,一直等到 3 月 11 日再去找 N 市粮油贸易中心,要求按 合同规定及早收获。N 市粮油贸易中心派质量检验员前去检查大米质量,发现已 有 20%大米腐烂变质,甚至还有继续腐烂变质的迹象。N 市粮油贸易中心以大米 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为由,又一次收货付款。到 3 月 12 日,天气进一步 恶化,大米质量受到更大的威胁。到 3 月 24 日,大部分大米已腐烂变质,其价 值不能抵付加工整理费,而宣布报费。至此,M 省粮油食品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 480 万元。M 省粮油食品公司要求 N 市粮油贸易中心赔偿损失遭到拒绝。本案 损失如何承担?分析:合同履行,需要各方善意的谅解和合作态度。本案中货已运抵,但未到合同履行 期限,如果仓库条件许可,提前将货收下也是完全可以,最多由供货方付提前的仓储费 用,这予以了良好合作。但 3 月 11 日的履行期限收货方对合格货物部分,不予以收货 付款,违背其合同义务,并因此造成更大的损失,应由收货方承担。6.广州粮油贸易中心与芜湖粮油贸易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规定:广州方于某 年 3 月 10 日前先汇款给供货方, 供货方在 3 个月内供货。 广州方汇款 3 个月后, 芜湖方仍未发货来,亦无函告原因,广州方连续两次去函询问,要求 10 天内答 复,否则将另行进货以应市场供应需求。但均未得到回音。广州方只好另行进 货,确保市场供应的需要。广州方要求对方退回货款,取消合同。而芜湖方则 要求按原合同供货,否则要广州方承担违约责任,原货款作为预付定金不予退 回。广州方无法,只好起诉至法院。 合同一旦依法成立, 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 各项义务, 包括合同规定的时间、 地点等。 本案一方在合同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 仍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 也不回复对方两次询问函电, 对方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 因此,应按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并承担造成的损害赔偿。已过履行 期限,违约方无权要求对方按原合同履行。2、1999 年 6 月,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服 装厂在 12 月底供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棉衣 5000 件,每件价格 200 元。合同签 订后,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即把货款全部支付给服装厂。9 月底,纺织品进出 口公司为了赶在圣诞节旺季销售,遂与服装厂协商提前交货事宜,服装厂无 提前交货能力,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只好另从其它渠道购得棉衣 5000 件。 原定的棉衣恰好满足另一外贸公司的要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遂将合同全部 转让给该外贸公司。合同转让时市场棉衣价格上涨。因此,该外贸公司按每 件 250 元支付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25 万元。 12 月底,该外贸公司前往服装厂提货遭拒绝,服装厂提出原合同是和纺织品 进出口公司签订的,没有得到任何合同转让通知,如果要交货,纺织品进出 口公司就要补偿其差价 25 万元。该外贸公司不同意服装厂的要求,遂以纺 织品进出口公司和服装厂为被告诉至法院。外贸公司如何才能让服装厂向其 交货? 上述案例,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将其债权转让外贸公司,债权为可转让债权, 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转让债权的实质性要件,但是因没有通知债务人,欠缺债权转 让生效的形式要件,所以转让无效。因此,法院判定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转让债权 给外贸公司, 因未通知服装厂而无效,判令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返还 125 万元给外 贸公司,并继续履行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 12.马泰在集市上购得赵宝山的奶牛 1 头。当时赵宝山称,该牛已有近三个月没 有发情,现已怀孕揣犊。马泰听信此言,当即以 3000 元的较高价格成交。但将 牛牵回数日后,发现该牛又发情,并没有怀孕揣犊。于是找到赵宝山要求退牛 退款,但赵宝山认为当面相中成交的,不能反悔,马泰诉至法院,其要求能得 到法院支持吗? 马泰诉至法院,其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原告以 3000 元较高价格购买被告奶牛的行为属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 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所谓一方以欺诈的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故 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故意歪曲、 掩盖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而 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其特征,一是欺诈的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二是欺诈 行为与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是违背了受欺诈的一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本案被告赵宝山在出卖奶牛时,捏造虚假情况,谎称奶牛已 怀孕瑞犊,原告马泰信以为真,以 3000 元的高价购买被告的奶牛,违背了自己 的真实意思, 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宣布该买 卖关系无效。 10.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 500 元,乙明知该牛有病但告知甲该牛无病, 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甲买回该牛后不久该牛因病 死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构成欺诈吗?(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 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知,欺诈有4个构成要件:①欺 诈人须有欺诈的故意;②欺诈人须有欺诈的行为;③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④受欺诈 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2)甲买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牛发挥它的作用,不仅仅是因为价格便宜,而乙明知该牛 有病但告知甲该牛无病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甲对牛的购买,根据(1)可知甲乙之间的买卖合 同已经构成了欺诈。8.某大型 A 商城销售秦始皇兵马俑,张某以 2.4 万元的价格买了三尊,后经人提 醒发现是仿制品,张某认为商城欺诈,要求退货并加倍赔偿,商城认为并没有 欺诈,不同意退货。你认为本案该怎么处理?本案张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行为。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 误解一方通常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误解方遭受较大损失 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本案张某,因自己的过错,错把仿制品当成 真品来买,损失了 24000 元,可见, 张某的行为是重大误解行为,如果其发现兵马俑是仿 制品, 他是不会花 24000 元购买的。 综上分析, 我们认为该案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以 A 商城应该退还张某支付的金额,但张某索要的加倍赔偿将不能由 A 商城承担。 你认为下列哪种意见正确?B A 商城欺诈,支持张某请求 B 张某行为属于重大误解 C 张某与商城的买卖合同有效,张某的请求不能支持5.石某对好友秦某刚从国外带回来的袖珍收录机爱不释手,于是对秦某说: “这 小收录机真不错,给我吧! ”秦某说可以。石某携带收录机告辞。一个月后,秦 某见到石某问:那收录机好用吗?石某答:效果很好!秦某接着说:那你什么 时候把收录机的钱给我?石某听后十分惊讶:你开什么玩笑!你不是答应送给 我,怎么又要起钱来了?真要钱,收录机你还是拿回去吧!秦某表示收录机已 被使用过,不要了,坚持要石某给钱。两人反目,诉至法院。此案如何处理?本案中石某与秦某的关系既不属于买卖关系,也不属于赠予关系。本案中,石某误将买卖作 为赠予, 而秦某则误将赠予作为买卖, 双方在对合同的性质上发生误解。 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 54 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撤销合同。所以秦某和石某之间的合同是可以被撤销,而合同自撤销后自始无效,所有权未 发生转移, 所以收录机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秦某, 但石某在不损坏收录机的前提下无须对秦某 进行赔偿,只需归还收录机。12.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乡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 约如下:“报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 纽约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美国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 7月17日要约。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 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过了一段时间,未见中国公司回电,又 于8月3日去电询问中国公司, 中国公司8月10日复电如下: 你7月22日电收悉。 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要约,致该要约失效。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 场价格的变化,收到你22日电后,我货已另行出售。美国公司认为其在 7月 22日电中已接受中国公司的要约, 买卖合同业已成立, 其中要求提供产地证、 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要约,要求中国公司履行合同,否则请求 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非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旨在 表示承诺的函电是否是有效承诺。合同成立,美方“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是非 实质性的变更,所以不构成反要约。13.某商人甲在给乙发的一封要约中说:我有丰田牌轿车 50辆, (附有各项交易 条件) ,如你方需要请电汇55万美元到我方账户上,我方收到汇款后的15日内交 货。商人乙在该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我方完全接受你方提出的各项交易 条件,并已将55万美元汇交你方开户银行,该货款在你方交货前代为保管。商 人甲未作答复,并将轿车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了另一客户。商人乙为此向法院 起诉,要求商人甲履行合同。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该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法>>第二十条第(四)款:"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 性变更,要约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耍约人同意要约的意示表示。" 1.商人甲发出的是附条件生效的要约,即电汇 55 万美元到其帐酢K懔苏庖惶跫 么商人甲在款到后 15 日内,就会向谁交货。 2.商人乙作出的承诺不符合商人甲发出要约的意示表示,即其作出的成诺不能生效,或者说 商人乙还没有作出承诺。商人乙虽汇了 55 万美元,但并没有汇进商人甲的帐户,该款项仍 属商人乙掌控, 该行为实际上是对商人甲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甲的意思是款到交 货,而乙的意思是交货付款,两者表示的意思大相径庭,根本就没有达成一致。 综上所述,商人甲与商人乙采取要约丶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能 成立。1.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 新华水泥厂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 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 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 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 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 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 “我公司愿购 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 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 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 其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 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认定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出的函电及后来向新华水泥厂发出的函 电法律性质?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和发运水泥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食 品公司与哪家水泥厂成立合同关系? ⑴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函电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所谓要约, 《合 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 谓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从法律性质上来看,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 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此处所说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 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具体来说: 一方面, 由于要约中应当包含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 而要约邀请只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 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 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 束,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 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从本案来看,被告 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 “如贵厂有货, 请速来函电, 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 从中可以看出, 该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被告 希望 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被告提出“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 购买,而并不是前往原处提货。因为在原告尚未来函告知价格等情况,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 验水泥质量的情况下,不能决定被告就具有一定要购买原告货物及前往原告处提货的意思。 可见,被告的真实意图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从本案来看,被告在给新华水泥厂发函 的函电中明确指出“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可见,该函电内容中已明确具有被告愿 受该函电拘束的意思,一旦发货,被告不仅要接受货物,而且要承担运费。 从函电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要约在内容上 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 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决定着 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在本案中, 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 如果构成要约, 那么, 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 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 而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乃是标的和价金, 一个建议如果写 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从 本案来看,被告在函电中已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100吨150型号的水泥) ,但并未提出价 款,被告的意思显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价款,以进一步与其协商是否购买其水泥。由于函 电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因此也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而只能视为要约邀请。⑵从以上分析可见,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原告发出函电和发运水泥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 它实际上是以函电告知货物的价格及发出货物的行为来作 出订立合同的提议,由于原告在发货之前已函告被告货物的价格,同时又发出货物,因此已 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条款, 表明了其已作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缔约意图。 但由于这种 行为仅是一种要约,因此在实施这种行为以后,被告处于一种承诺人的地位,这样,对被告 而言,可以承诺,亦可以不承诺,任何要约人都无权强迫他人必须作出承诺。如果被告拒收 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一旦被告拒绝承诺,则表明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自然不能使被告承 担任何合同责任。2.1993年8月底,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向其报价4 万吨钢缆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 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 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 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的钢 缆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 其9月10日的要约。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得知自己中标后,仍立即向美 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其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但美国生产商认为其已撤 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请问:本案中 的要约能否撤销?合同是否成立?本案的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中的后一种情况,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 赖”并已按要约“行事”。在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 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也就是说, 美国 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 ,将构成建筑商B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生产商 B在9月10日报价之后,德国建筑商A已经按照要约中的报价进行了投标。由于招标结果必须 等到10月10 日才可得知,德国建筑商A只有等到10月10日在获知是否中标之后,才可能决 定其是否承诺。因此,德国建筑商A有充分理由信赖该项要约至少在招标结果公布之前是不 可撤销的,尽管美国生产商B在其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是不可撤销的。 由此可见,美国生产商B是不得撤销其要约的,因此,其在10月2日对要约的撤销是无效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德国建筑商A(受要约人)可以无限期地拖延承诺。美国生产商B (要约人)可以无限期地受要约的约束。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只有在合理时间 内作出 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德国建筑商A在10月10日 一得知其中标的结果之后便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了承诺通知,因此使得美国生产商B与 德国建筑商A之间的合同有效成立。相反,假使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在得知其中标之后一段 合理时间内未能作出承诺,合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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