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跨省纸质的什么时候不能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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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1月起,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将无法跨省流通!
一大早,小张刚到办公室,就开始翻箱倒柜,整理出一堆资料,边整理边叨叨还少了什么呢。他师父终于看不下去了问小张。师父一听,心里庆幸,还好问了一句……师父说:“小张呀,新政策一定要关注呀!纸质的跨省银行汇票11月2号之后都不允许流通了,你给供应商开具纸质承兑汇票,不是露怯吗?”小张一头雾水:“不是吧,什么时候出的新政啊?!”师父:“为师给你科普一下,号,发文,要求6个月后,跨省的授信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都得停止纸质票据交易的,5月2号之前开的还可以继续使用,2号之后必须使用纸质汇票的,可以使用到11月2号,再之后跨省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就不能流通啦!”“可是……”小张很疑惑,“不能用纸质汇票,可是合同已经约定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那怎么办?”笃笃笃,敲黑板,师父要讲重点了:听完了师父的答疑解惑,小张终于点了点头,说:“好吧,要不是师父提醒,差点犯了错误!”师父摆摆手:“平时多看下最新政策,或者你关注下服宝,这里经常会发新政策和解读。现在政策变化太快了,我们得跟上国家的脚步才不至于被淘汰啊!”小张恭敬的说“是是是,是得关注下了,没事的时候点开看看,了解一下最新政策。那这次的订单……”师父笑了:“刚刚的资料也算没有白收拾,再核对一下,咱们去银行开通下企业网银吧!”小张也笑了,还是接着找资料吧!相关链接:文: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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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次观看紧急!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将在6个月后不能跨省流通!快告诉老板!
最新消息,银监会发布新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规范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并且要求6个月后,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业务范围:既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业务,也包括了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共5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了界定,并针对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要求。
(一)对跨省票据业务进行界定。《通知》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分为授信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并对两类业务分别进行了界定。
(二)对票据业务主要风险隐患提出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已有监管要求、加强重要环节风险控制、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育合规文化等。
(三)针对跨省交易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票据交易,限制风险较大的跨省纸质票据交易。
(四)针对跨省授信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授权管理以及建立内部协同控制机制等。
(五)强化跨省票据业务监管。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测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问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稳健经营,降低跨省票据业务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有利于减少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如何界定跨省票据业务?
答: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共5条,包括对跨省票据业务进行界定、对票据业务主要风险隐患提出监管要求、针对跨省票据交易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针对跨省票据授信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和强化跨省票据监管等五方面的内容。
三、与原有相关规制相比,《通知》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通知》首次针对跨省票据业务提出相关监管要求: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交易,并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后,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授权管理,建立分支机构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21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
五、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发现大额往来和异常波动等情况应及时提示风险;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针对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不当交易和套利等各类票据业务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整改,严肃问责,健全内控,堵塞漏洞。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详细情况还请咨询当地银行,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在6个月后将不能跨省流通,请各位老板和财务在收款过程中注意纸质银行承兑出票日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来源:银保监会、节税宝,由CFO之家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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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印发之日起
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
以上是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答记者问中,明确提出的。具体对应到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第三条规定: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但要注意这并不是说什么纸质银行承兑汇票6个月后不能跨省流通,别被误导了。该条主要针对的是银行和银行之间的业务,在2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授信类跨省业务和交易类跨省业务。
授信类跨省业务:企业跟银行之间的业务,包括贴现,开票。
交易类跨省业务:银行和银行间的业务,是银行之间的票据交易,不涉及企业。
通知规定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也就是说6个月后停止办理的是纸质票据的交易类跨省业务。
银行和银行之间不能跨省买卖纸票,企业之间跨省用纸票付款,双方交货交票不受影响。本省企业拿着外省的汇票在本省内贴现不受限制。影响的是本省注册企业不能到外省开户,办理开票业务。
附银行澄清说明:
(内容整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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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并且要求6个月后,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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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共5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了界定,并针对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要求。
(一)对跨省票据业务进行界定。《通知》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分为授信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并对两类业务分别进行了界定。
(二)对票据业务主要隐患提出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已有监管要求、加强重要环节风险、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育合规文化等。
(三)针对跨省交易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票据交易,限制风险较大的跨省纸质票据交易。
(四)针对跨省授信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授权管理以及建立内部协同控制机制等。
(五)强化跨省票据业务监管。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测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问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稳健经营,降低跨省票据业务的和操作风险,有利于减少资金在内空转,更好服务发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质效,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如何界定跨省票据业务?
答:票据、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共5条,包括对跨省票据业务进行界定、对票据业务主要风险隐患提出监管要求、针对跨省票据交易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针对跨省票据授信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和强化跨省票据监管等五方面的内容。
三、与原有相关规制相比,《通知》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通知》首次针对跨省票据业务提出相关监管要求: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电子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交易,并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后,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授权管理,建立分支机构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21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管理等重要环节的。持续加强员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系统和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到期后自然终止。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
五、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发现大额往来和异常波动等情况应及时提示风险;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针对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不当交易和等各类票据业务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整改,问责,健全,堵塞漏洞。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详细情况还请咨询当地银行,纸质在6个月后将不能跨省流通,请各位老板和在收款过程中注意纸质银行承兑出票日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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