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合同违约诉讼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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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关于违约责任写了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关于违约责任写了两条,其中1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合同金额的20%违约金;2若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卖家违约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违约金。两种违约条款都写进合同中,若真的有违约,以哪一条为准?还是彼此可以协商选择?
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
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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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谁承担?买卖合同怎么写才正确?
提问者:13*******20&
时间: 14:1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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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按照规定履行、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进行赔偿。”,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买卖双方中有一方违约都是不能进行顺利交易的安全隐患,一般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谁承担是需要看哪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签订的条约,如果有证据表明对方确实违约,那么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谁承担?
1.如果是卖方违约,那么根据条约内的约定,买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情节严重,那么买房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退房。
2.如果是买方违约,卖方可以根据条约进行赔偿的索要,赔偿双倍定金等,那么如果这时候买方想退房,定金是不给退还的。
二、买卖合同怎么写才正确?
甲方夫妻:(出售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储藏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夫妻自愿将位于 市 区 号楼 单元 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及储藏室壹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 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先交定金 元整;甲方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10日内,乙方支付甲方 万元整(¥ 元),剩余房款 元整(¥元)于甲方交此房给乙方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以下的条约是买卖双方自己根据双方的情况签订的条约,每一份买卖合同的条约都是不同的,双方要对房款,押金,什么时候搬出去,余留设施进行约定,实在不行可以找律师代为拟定合同,保证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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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起诉状
发布者:张伍涛律师|时间:日|分类: |2409人看过
起诉状原告:杨,男,汉族,被告:高,女,汉族,被告:范,男,汉族,第三人:郑州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在年月日通过居间方郑州景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国基路分公司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将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街号号楼单元层号的房屋以万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该《房屋买卖合同》关于房屋状况、付款方式、房屋的抵押及需解押的办理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都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约定该房屋的解押款万元,由原告和二被告共同解押,原告提供解押款万元,二被告提供解押款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当天支付了元,其中购房定金元,购房佣金及代办费元,原告为配合履行合同义务,在年月日向工商银行国基路支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支付了手续费用元。后房屋居间方通知原告,说二被告要求变更合同,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义务,要求原告全额提供解押款万元。原告得知消息后,专门从外地来到了郑州与二被告商谈,确定消息是否真实,二被告明确提出不按原合同履行,要单方变更合同,要求原告全额提供解押款万元,原告拒绝被告提出的变更合同要求,表示必须按照原合同履行。因二被告拒不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在年月日委托律师向二被告发律师函,要求二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日内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解押手续,否则,日后,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正式解除,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在接收到律师函后,仍拒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解押义务,坚持要求原告全额提供解押款。被告的行为已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严重违约。综上所述,鉴于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拒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鉴于原告已依法通知被告解除了合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应由被告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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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热线房产交易合同违约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怎么写?
最后更新时间: 06:54:21
阅读量:184
作者:灰色的眼睛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哪些?问题详情: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推荐回答:↑点击“罗爷法律”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要先关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它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保障交易安全。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包括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根据违约的具体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换言之,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了二元立法模式,即总则中的严格责任与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1)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并不以过错为要件,被告是否具有过错不作为衡量责任承担的依据。严格责任的损失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行为。(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二、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1)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义务。(2)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此种形态大多表现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3)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就是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2)赔偿损失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房产交易需要哪些证件?问题详情:房产交易需要哪些证件?推荐回答:一、房产过户需要带什么证件一、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二、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四、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五、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1)违约金责任的构成:A.违约行为发生,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B.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2)违约金约定的无效:A.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被撤消、不被追认或不成立,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B.在违约金系赔偿损失额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使守约方获取“不当得利”,可以认定违约紧的约定无效;C.在法定违约金场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一般都是部分无效。(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条规定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并罚。(4)违约金过高的处理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呢?问题详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推荐回答: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 竞争日趋激烈、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制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违约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问题详情: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  六、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一方违约且发生房屋价格涨跌情形的,涨跌差价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实际损失金额的确定应结合所处区域实际情况、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但最低额度不应低于房屋价格涨跌差价的50%。2、房屋价格涨跌差价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1)双方能够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2)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①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差价;②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差价。认定涨跌差价的时间点应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双方是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涉诉房屋的具体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1.二手房交易中,恶意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刘云诉杨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恶意违约使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获得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非法投机利益的行为损害了买方正当利益的,卖方应当承担买方房屋差价损失的责任。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日第7版2.“一房二卖”的差价损失应赔偿买房人——徐芬诉刘国胜、姜宝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将房屋另行出售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构成根本违约,另行出售所得房款差价应赔偿买房人。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06171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3.房屋买卖合同中守约方有权在违约方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李代琼诉李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房屋市场价值与购买价格之间差额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案号:(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220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来源:《重庆市参阅案例.案例指导与参考》 2015.1(总第9期)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不同意致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包括赔偿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赵某与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经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认定有效,但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应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出卖人的可预见程度和买受人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以不同意一方配偶到庭作出拒绝转让房屋之表示的时间为节点计算房屋差价损失,因诉讼持续而扩大的损失,买受人应自行承担。案号:(2016)京03民终716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0期专家观点1. 因一方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损害赔偿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在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当事人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损害赔偿范围。(注:参见王继红、俞里江:《房屋差价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在房价上涨情况下,房屋差价部分即原来买受之价金与上涨后的房屋价值间的差额。在房价下跌情况下,房屋差价部分即原来买受之价金与下跌后的房屋价值间的差额。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要明晰“所失利益”与“履行利益”的联系与区别。履行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失。所失利益,又称消极损害,是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赔偿权利人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数额。(注:“买受之不动产价值上涨因可归责于出卖人之事由致不能取得所有权,其上涨之差顺,应属买受人之所失利益”。参见黄茂荣主编:《民法裁判百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一123页。)履行利益对应信赖利益,所失利益对应所受损害,所受损害是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赔偿权利人现有财产所减少的数额。所失利益属于履行利益的范围之内。履行利益涵盖的范围大于所失利益。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当事人所失利益,亦属于履行利益。(注:参见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50页。)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赔偿问题,如果双方就此有约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应根据约定内容或协商结果予以判处。如果双方无约定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对于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通常在判断支持与否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守约方是否存在损益相抵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具体确定,一般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情况合理确定。(摘自:《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观点集成》,朱树英 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2.认定房屋差价损失应遵循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确定合理的评估时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守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就本案(本篇第4个案例:赵某与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下同)而言,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必然导致房屋差价损失也不断扩大,法院判决房屋差价损失应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等规则来确定赔偿的时间节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减损规则。减损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减损规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从义务的来源看,减损义务的产生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该原则,当事人双方都负有相互配合与协作、彼此照顾的义务,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不采取措施阻止损失的扩大,既破坏了双方的协作关系,也不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浪费,从宏观上看对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整个社会的利益都是有害的,所以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应负有减轻损害的义务,这是维护社会利益所必需的。从义务的履行来看,减损规则要求受害人以善良人的注意,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一方面,受害人采取的措施应当具有及时性,在对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标的物的特征及时采取措施减轻已经发生的损害并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而不能放任损害扩大;另一方面,受害人采取的措施应当具有合理性,即采取的措施的种类、方式和力度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措施的成本、效益和合法性因素等确定,如果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将严重损害受害人自身的利益或有悖于商业道德或付出的代价过高,则受害人可以不采取此种措施。本案中,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合同因法律上原因不能履行的情形下,买受人作为理性的房屋购买人,应对合同无法履行的诉讼结果具有合理预期。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时采取解除合同、主张定金罚则、要求违约赔偿或进行替代房屋购买等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替代性购买的角度来说,如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进行了替代性购买,其所购同区位、同类型房屋所支出的额外成本,在合理范围内闫某应当承担;如未在合理的期间内购买替代性的房屋,对于此后房价上升的风险与损失,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可预见规则明确规定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该规则的目的之一系为确定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客观依据。一方面,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可能合理预见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应将违约方在订约时不可预见的损害从损害赔偿的范围中扣除。而是否能预见,应采用一个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其是否能预见,若社会一般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就视为违约方应当预见。就本案而言,纠纷发生后,赵某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而在较长的诉讼周期内,房屋价格一直处于快速上涨状态。诉讼的周期与诉讼期间房屋价格的涨幅均非当事人所能合理预见,即使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其不能控制、不能预见的风险与损失亦应合理限制,此系可预见规则的应有之义。在第一次诉讼一审开庭时,闫某的配偶已明确表示合同未经其同意从而拒绝履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此时点应作为合同无法履行的确定时点,法院应以此时点作为评估房屋价值的时间,判断房屋的价值,对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第二次诉讼中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距离第一次诉讼一审开庭时间已两年有余,房屋价格的大幅上涨已超出了一般人的合理预期,此估价结果不宜直接作为确定赵某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摘自:李丹、张荣华:《无权处分共有房产致买卖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0期)正常行驶时撞伤“碰瓷者”需要承担责任吗?问题详情:正常行驶时,撞伤“碰瓷者”需要承担责任吗?推荐回答:近年来的道路交通安全中,最让车主痛恨的恐怕就是碰瓷了。碰瓷的现象越发频繁,碰瓷的人群队伍也越来越多。由于有的司机没有装行车记录仪,有过撞死人的事件,碰瓷被撞死怎么处理呢?碰瓷撞死人的事故责任又该怎么算?今天大师就来说说关于那些可恶的“碰瓷者”!现在市面上主要存在4种碰瓷方法:1、人肉碰瓷这就是最低级的一种碰瓷法,一般碰瓷者躲在马路边上,看到边上有车经过就冲上去钻到车轱辘下,一般都会挑开的不是特别快的或者刚起步的车。2、把易碎物体放车旁这些人会在你车的周围放一个不起眼的箱子,里面装着碎了的瓷器,在你开车的如果碰到它,就会有几个身形大汉出来找你聊聊了。3、两人以上的团队碰瓷一般这种都是以两辆车为主,一辆车在前边促使你变道,另一辆在旁边并排等待时机贴上来,制造剐蹭,这时候是你变道造成事故,当然你全责,如果你不服跟他们讲道理,马上会从车上下来几名壮小伙。4、“没事你走吧”这类的碰瓷者算是用点脑子的,他们先使用苦肉计装晕倒,或者突然血压低没站住等各种原因撞在你的车上,再深明大义的说自己没事让你走,走后就打电话报警,说你肇事逃逸。大师不得不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纵容,如果碰上碰瓷儿的,再让机动车承担责任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公平的。国家法规如何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第二项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如何来避免被“碰瓷”呢?无责任的前提是要保证自己的车无责,正处于安全守法的行车过程中,也就是说,没有超速,没有任何违规现象,并且有证据能足以证明对方是故意撞上来的,就是行车记录仪里的录像。那么现在行车记录仪这么多该怎么选?看哪几方面?1、清晰度这肯定是大家首要最关心的。目前的行车记录仪大致可以分为普清、高清、全高清、超清四种规格,一般来说高清就基本能满足要求了。而现在主流的记录仪都是1080P全高清格式的,对于一般使用中都可以拍得清楚前面的车牌。2、广角拍摄广角,时下的行车记录仪拍摄广角多为120°和140°左右,也有厂家宣称170°。这种广角一般家用车来说120°已经足够使用,当然如果140°的话更能记录更多信息。170°的广角变大一方面画面会出现一定范围的畸变,造成一定的画质损失。另外一个方面也会变相增加产品价格,造成不必要的支出。3、夜间效果夜间发生碰擦事故的概率会高一些,所以能够清晰记录夜间行车情况非常重要。不过当下有些记录仪在夜间的拍摄效果较差,马赛克和杂色严重,有些甚至模糊到根本无法辨识车牌号码。这时,就是要考验该镜头的感光调校能力,记录的画面过亮或过暗都会造成辨识困难。4、一键锁定功能发生事故时,车主来不及或者忘记将视频锁定,而带有重力感应锁定功能的产品能自动延时拍照,并将视频锁定保存,对于车主来说非常方便。总结:社会发展至今,还是简单粗暴的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来划分孰是弱者,这就未免有些不科学不合理了,甚至正是因为不合情理的划分方法,才导致了国内碰瓷事件屡禁不止,使得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利用这点有恃无恐的来攫取不义之财,真正需要保护的弱者应该是那些遵纪守法的人,我们应该从法律责任的层面来划分,而不是主观偏向某一方,一看到是非机动车,不管孰是孰非,在潜意识里就认定了他们是弱者,这对于遵守规则的车主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大师希望能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不要让守法的人为碰瓷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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