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农产品抵扣税率11%税率扣除政策变化调整后的如何抵扣申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经调查研究,现对调整全省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耗用稻谷生产大米,同时产生的其他副产品,综合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即:耗用稻谷生产的米(包括成品大米、碎米、异色米、腹白米),综合单耗数量为1.62(单位:千克)。

    二、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摘要:本文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以表格形式归纳总结农产品进项抵扣记忆要点,第二部分是原创例题,含会计分录,第三部分是申报表的填写。 第一部分:记忆要点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表 抵扣凭证 取得发票来源 进项税额 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7% 税率货物...

本文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以表格形式归纳总结农产品进项抵扣记忆要点,第二部分是原创例题,含会计分录,第三部分是申报表的填写。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表

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

既用于17%货物又用于其他货物服务,未分别核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仅限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1. 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由于非自产农产品)

2.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票面都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区别在于收购发票是买方开具,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两字。

销售发票是卖方开具,不打印“收购”两字,主要有农场、农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和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3.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详见:

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抵扣表

以购进农产品有原料生产货物(投入产出法)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扣除率=17%11%,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当期销售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当期销售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生产粮食白酒,扣除率为17%。生产鲜奶扣除率是11%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

最终货物税率为11%,扣除率为11%,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于生产销售蚕丝绸。

最终货物税率为17%,扣除率为13%,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

例1.某企业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11%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11%,增值税额110,价税合计111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0元。当月全部领用。

例2.某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11%税率),取得其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征收率3%,税额30,价税合计103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0元。当月领用一半原材料。

例3.某企业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洗净毛(17%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11%,税额110,价税合计1110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0元。当月领用一半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

例4.某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洗净毛(17%税率),取得其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征收率3%,税额30,价税合计1030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0元。当月领用一半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

例5.某企业向农民收购自产牛尾用于生产牛毛(11%税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98784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866.24元。

例6.某企业向农村合作社收购牛尾生产洗净毛(17%税率),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98784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841.92元。本月全部领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75.68

第三部分  申报表填写

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该栏用于单独体现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例:某企业2017年7月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洗净毛(17%税率),取得其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征收率3%,税额30,价税合计1030元,当月领用50%。

解: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购进时按法定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0元

7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20元。

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7点重大影响及案例解析

一、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7点重大影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农产品抵扣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产生了重大影响,7大影响总结如下:

1、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次。

2、一般情况下,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特别提醒: 2017年7月1日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普通发票才能按13%计算抵扣,开具3%的专用发票只能抵扣票面的税额。2017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了,而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才可以按11%计算抵扣。

尚存疑惑的是,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不是按照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这种专用发票是否要求认证呢?希望政策更明确一些。

3、一般情况下,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

这里的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非自产农产品按3%征收率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放弃免税政策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不按上面1-3点凭票抵扣。

怎样理解“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6、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不填写“份数”“金额”。

执行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需认证,统一按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在第6栏,不在附表二1-3栏次填写;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在第6栏。账务处理是按照发票总额(含税)计入成本科目。具体计算可以参考《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第四版)》一书。

二、农产品抵扣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案例

案例1:丰收餐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7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

从10位农民手中购买农民自产的大米,自行开具1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万元;从甲公司(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进小米100万元,取得1份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红豆10.3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绿豆20.6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丁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红枣,取得1份11%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元(含税);纳税人从戊公司(批发、零售企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20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从农民手中购买自产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100*11%=11(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0,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2、从甲公司取得的是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3、从乙公司取得的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从丙公司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20*11%=22(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金额栏:200000,税额栏:22000。

5、从丁公司取得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1(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认证抵扣”,份数栏:1,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6、纳税人从戊公司取得的批发、零售环节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进项,总共抵扣进项税额35.2万元,则填写好的申报表如下:

案例2:丰收食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均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食品,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7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

从10位农民手中购买农民自产的大米,自行开具1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万元;从甲公司(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进小米100万元,取得1份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红豆10.3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绿豆20.6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丁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红枣,取得1份11%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含税);纳税人从戊公司(批发、零售企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200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了举例方便,购进业务与上例相同。则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填写也相同。接下来我们再看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和填列。

假设上述够进货物各领用了一半,则: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35.2×0.5÷11%×(13%-11%)=3.2(万元)。

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进项,总共抵扣进项税额38.4万元,则填写好的申报表如下:

来源:丰收税务 栾庆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免税农产品抵扣税率11%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