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山西省天镇县大同市天镇县助学贷款办理时间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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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2018助学贷款将开始接受办理了!今年新增乡镇代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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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完志愿各位考生的心是不是已经飞进向往的大学啦可现在大学的费用越来越高怎么才能减轻家庭的负担呢小花觉得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想当年小花也申请过呢这里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助学贷款相关事项就是这么贴心赶快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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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
初一中代办点1.办理时间:7月30日-8月24日(每天8:30-16:30,中午不休息,双休日不办理)。2.办理地点:云阳县第一初级中学科教楼(中环路云江大道1585号)。泥溪镇代办点1.办理时间:7月23日-7月27日(每天8:30-16:30,中午不休息),8月13日-8月17日(每天8:30-16:30,中午不休息)。2.办理地点:云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中心。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贷款所需材料
大学新生所需材料预申请表、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第二代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大学生首次办理所需材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加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章,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第二代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学生证原件丢失,可提供高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在校大学生续贷所需材料: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第二代身份证。续贷学生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因故不能同时到场的,可以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前来办理贷款的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如果共同借款人因故确需变更,变更后的共同借款人必须和借款人同时到现场签订合同,并提交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贷款年限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 13 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联系电话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电话:023-初一中贷款现场联系电话:023-(仅限于贷款期间7.30-8.24使用)泥溪镇贷款现场联系电话: 9(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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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流程是否有点了解了呢?准备好办理材料大学在向你招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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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赞赏,手留余香」助学贷款具体每年什么时候开始还款?_百度知道
助学贷款具体每年什么时候开始还款?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一般是在毕业时开始还款。当然,助学贷款并不一定是在毕业后才可以还款。如果大学生有能力在校期间勤工俭学,也可以提前还款的。只是大部分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经济无法独立,又可以享受免息,于是选择毕业后还款。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规定,大学生在毕业当年的九月份开始,不再享受政府的贴息政策。也就是说,这时候大学生不还款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贷款利息费用。助学贷款多久开始还款?如果不想承担过多的贷款利息费用,可以选择毕业当年还清。当然,如果大学生毕业后还没有找到满意的工作,在毕业后的两年内,可以暂时不偿还本金部分,只需要每年12月20日前,还清当年的利息即可。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借款的大学生毕业后,就要求开始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时间分为正常还款时间和提前还款时间。正常还款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日为还款当年的9月20号。毕业以后前两年只还利息,后面的时间则需要还本付息。同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年12月20日为还款日,最后一年的还款日为当年9月20日。而提前还款时间则是除11月份以外的每个月都可以进行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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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日
  威宁籍的各位2018年高考录取新生、在校大学生及其家长:  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将开始,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作好准备,按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提前在网上预约系统预约贷款时间,在预约时间内准时到办理地点办理申贷手续,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一)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贷款对象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三)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  5.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7.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8.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所持低保证每年必须审核合格);  (2)孤儿、残疾人家庭及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给家庭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注:专科以下(含五年制大专中专部)、免费师范生、免费军事院校不能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共同借款人条件  1.原则上应为贷款学生父母亲;  2.如果贷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贷款学生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贷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贷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当共同借款人不是贷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3.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贷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五)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高于8000元的,按照8000元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贷款用途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相同。2018年起,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按贷款上限足额申办贷款,进一步发挥助学贷款的教育扶贫作用。  (六)贷款期限按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最短6年。  二、申贷时间及地点时间:日—9月30日(7月9日下午开始办理,之后每天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下午14:00—17:00),周末不休。续贷和高校在校生首贷时间:7月9日—8月15日,错过本段时间,请于9月10日后再来,否则不予办理。首贷时间:8月16日—9月30日。办理地点:五里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迤那镇、雪山镇、东风镇、黑石镇、龙场镇。 乡镇办理点7月12日开始。  三、申贷流程  1.首次贷款学生须自己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https://sls.cdb.com.cn)注册。详见2018年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使用说明(附件)。  2.注册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3.填写信息时请仔细阅读网页中红色字体的注意事项和操作指南,“*”项为必填项。在填写入学前户籍地址时应注意:省、市、县、乡/镇(街道)是下拉选择,选择后请不要重复输入,只需将所在村、组补充完整,中间不加空格和标点符号;共同借款人地址补充乡镇/街道、村、组即可,今年在线系统升级,以系统为准。注册成功之后,方可登录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新增)。完成贷款相关信息录入后提交并导出和打印贷款申请表,再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即可申贷。申贷时,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贷款手续。  应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首次贷款学生务必带上身份证、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提前把学费和住宿费所在页折出)及户口簿等原件(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必须带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续贷学生务必带上身份证、学生证原件。  (一)2018年录取新生和高校在校生(含中职单报高职、中职推优、外县就读高中回本县首贷生)  1.审查盖章后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1份;  2.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  3.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注:学生身份证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的两面,下同。  (二)“专升本”、“本升研”的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就学信息变更后方可申请贷款,升学后不贷款的学生可以延期还款),按续贷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专升本”、“本升研”首贷按高校在校生首贷提供相关材料。预科生当年贷款,注册时学制只能选一年,第二年需持本科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到办理点作就学信息变更后才能办理续借手续。  (三)续贷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审查盖章后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1份(无盖章地方就不用盖);  2.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签订合同  威宁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所提供的材料审查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与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签订。今年继续实行电子合同,须在电子屏幕上签字,共同借款人不会签字的,请贷款学生提前指导,务必教会其书写自己的名字。签字过程中,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现场核对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签字内容,确保所签姓名与其身份证姓名一致。首次贷款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签订合同;续贷的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场均可签订合同(身份证只带一方)。签订时分别签署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姓名(在电子屏幕上签)。如学生张三办理时,在贷款学生签字位置签署“张三”,在共同借款人签字位置签署其共同借款人姓名“李四(张三代签)”,严禁由其他人代签;若续贷学生2018年需更换共同借款人的,贷款学生和新的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方能签订合同。  签字格式:  五、学生到高校报到  学生到高校报到后,务必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到就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提请就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录入回执,若日前未录入回执,则贷款不成功,合同将自动解除。  六、特别提醒:  1.续贷金额一般按上一年核定,若金额较上年有所增加或减少,请自行在打印申请表前在在线服务系统中修改,不能多贷,贷款时工作人员会在系统中查看,若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重新修改。  2.贷款学生准备的材料,务必按顺序整理清楚,否则不予办理,贷款学生办理过程中,请文明排队。  3.学生或学生家长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必须服从志愿者和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准大声喧哗、乱讲粗话、脏话,不准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破坏公共设施;禁止吸烟(烟头烧坏设施或地上的塑料板产生的经济损失自己负责),违反以上规定,将取消贷款资格,并上报省教育厅,国开行贵州省分行。  4.贷款受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95593(此电话可咨询任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问题)或咨询。  5.借款合同签订成功后务必登录支付宝网站(https://www.alipay.com)进行实名认证,您的支付宝账号也是新浪邮箱地址,请登录新浪网站(http://www.sina.com.cn)作修改密码等操作,若您的支付宝密码忘记,必须借助邮箱找回。支付宝账户是贷款学生提现(贷款有余额)和毕业后还款的途径,请妥善保管密码。  6.在线系统中凡是需要上传附件图片的地方,不要上传,贷款时由工作人员扫描上传。  7.为了完善威宁自治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前贷后管理工作(贷前办理须知,贷后还款通知等信息或语音发送),联通公司提供管理平台,建议学生办理一张联通卡,方便学生进入平台管理,提醒学生及时还款,免受个人信用不良影响,造成以后不能贷款。本着自愿原则,由学生自行选择,可在贷款办理点咨询相关工作人员现场办理。卡费优惠,全国免漫游,具体资费如下:   关于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
现就本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简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二、办理流程
1.学生申请。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2.贷款审批。学生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对学生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核通过后向学生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下简称《受理证明》)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单》(以下简称《贷款回执单》)。
3.信息录入。学生将《受理证明》或《贷款回执单》上交至学院(部),学院(部)将学生信息录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
4.学校确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部)材料后,统一录入相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确认学生贷款信息。
5.贷款发放。贷款信息确认无误后,贷款机构将陆续为学生发放贷款。其中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统一代扣,剩余部分将打入学生学子卡中。
三、时间安排
日17:00前,各学院(部)将《受理证明》或《贷款回执单》以学院(部)为单位交至贷款办公室(本部校区北苑三楼A05室),《统计表》电子版发送至。
四、注意事项
1.“办理流程”中第1项和第2项已由学生及监护人在生源地完成。
2.贷款学生须用铅笔在《受理证明》或《贷款回执单》空白处标记可用联系方式。
3.已上交相关材料的学生无须重复上交,但相关信息须录入《统计表》。
4.为确保学生顺利获贷,《统计表》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联系人:陈思敏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9月5日内蒙古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更新: 15:17:54文/李天扬老师 来源:爱扬教育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旗县资助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二条&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监部门与开发银行建立分工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和及时拨付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资金;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经办生源地贷款的具体工作;银监部门负责对生源地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开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制度以及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管理等工作。第二章信贷政策第三条& 贷款条件与对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无不良信用记录;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①农村牧区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⑦老、少、边、贫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⑨其他贫困家庭。第五条& 贷款用途和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六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第七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二)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行负担。第八条& 本息偿还(一)正常还款。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各旗县资助中心应鼓励借款学生毕业后及时提前偿还贷款,鼓励借款学生一次全额偿还贷款。(二)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8月31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第九条& 机制运行管理(一)建立自治区级协调机构,落实生源地贷款政策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与自治区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落实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有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对全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旗县资助中心;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工作。(二)推动旗县资助中心建设,建立工作机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会同自治区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指导旗县政府依托旗县教育局等职能部门,设立旗县资助中心。短期内难以成立的,应暂时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调配专人负责上述工作。开发银行会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加强对旗县资助中心的指导、培训和管理。旗县资助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受分行委托,在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的指导和管理下,负责本旗县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负责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查、合同签订和回执确认、发放贷款、催收贷款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联系,避免重复贷款。(三)选择代理结算行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会同旗县资助中心,选择邮储、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由其受托办理贷款发放和结算。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与委托代理结算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应向代理结算行支付代理费用,费率与代理结算行的履约情况挂钩。(四)编制贷款预案在每年年初,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会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旗县级政府,指导和督促旗县资助中心,在各中学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负责直接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并在民主评议基础上,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拟贷款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五)加强三段信用联结机制建设三段信用联结是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展的指导原则,自治区各级政府、教育、财政等部门应不断推进与开发银行之间的信用合作机制,共同完善生源地、就学地和就业地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六)主要风险监控指标1.助学贷款违约定义当借款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借款人将被视为违约:(1)借款人对开发银行的债务逾期90天以上;(2)借款学生出现伤残、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无法全额偿还债务。2.助学贷款违约损失定义违约损失指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开发银行实际发生的违约本息账面价值,或者借款未进入还款期,但出现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经过追偿预计无法回收的贷款本息。3.主要监控指标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应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通过对重点指标的监控,加强对各旗县机制的运行管理,主要监控指标包括:违约率=当地违约学生人数/当地已毕业借款学生人数当年损失率=当年违约本息/当年应还本息(七)地区风险分级制度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定期根据各旗县(市、区)生源地贷款的当年损失率(X),确定其风险级别。对于列入Ⅳ级的旗县(市、区),内蒙古分行将通知当地政府和旗县资助中心,并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率。对于超过风险补偿金的损失,旗县财政部门应按比例分担。风险级别当年损失率X采取措施Ⅰ级X≤8%正常管理Ⅱ级8%<X≤11%严控贷款审批,降低审批通过率Ⅲ级11%<X≤13%设定贷款限额,限制贷款规模增长Ⅳ级X>13%停止生源地贷款第三章& 财政贴息与风险补偿第十条& 财政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区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区高校就读的学生,按高校隶属关系,自治区直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盟(市)财政承担,即财政贴息由借款学生就学地所属盟市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及区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区高校就读的学生,按高校隶属关系,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其中:自治区直属高校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盟(市)财政承担,即风险补偿金由借款学生就学地所属盟市财政承担。第十二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1日前,向开发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内蒙古分行实行专户管理。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内蒙古分行奖励给旗县资助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内蒙古分行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分担50%。第四章& 贷款流程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资金账户开立(一)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开立贷款及存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和归集各级财政风险补偿金及贴息资金。(二)各旗县资助中心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本息的归集。(三)借款学生凭旗县资助中心出具的《开立账户通知单》(附件5)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的支用和本息回收。借款人在账户开立后预存入人民币10元,用于银行汇款费用。借款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借款学生授权代理结算银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第十四& 条贷款申请与审批流程(一)新生1.符合贷款条件的新生在原就读的高中领取《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新生)》(附件3)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2.学校班主任在申请表内签注审核意见,加盖学校公章;3.持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4.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盖章的申请表到户籍所在的旗县资助中心申请借款,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和高校缴费通知单;②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如果学生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则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④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二)在校生1.符合贷款条件的在校生在就读的高校提出贷款申请,领取申请表(附件2)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2.到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领取《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在校生)》(附件4);3.持申请表和贷款证明回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并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4.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盖章的申请表到户籍所在的旗县资助中心申请借款,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有效的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在校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③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因户口已迁入高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派出所出具);⑤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第十五条& 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经旗县资助中心审核后,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凭旗县资助中心出具的《开立账户通知单》(附件5)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旗县资助中心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附件6)。资助中心提醒申请贷款学生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以免到期偿债压力过重影响及时还款,对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旗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员做好学生按时还款和提前还款教育工作,鼓励学生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学生、家长、旗县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留一份。(二)借款学生持借款合同和旗县资助中心签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附件6-1)到就读的高校报到。报到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旗县资助中心;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旗县资助中心如未收到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放弃贷款。(三)旗县资助中心收到高校返回的回执后,将借款人相关材料提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提交材料,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附件8)。(四)贷款审批。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结合借款人有关材料,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完成《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表》(附件9)。审批通过后,内蒙古分行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确认函》(附件10)的形式通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签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确认函》(附件11,对旗县)告知旗县资助中心。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一)助学贷款审批通过后,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内蒙古分行审批情况,提出划款申请,内蒙古分行将贷款划拨至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专户。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从专户划转至各旗县资助中心结算账户。(二)贷款资金到账后,代理结算银行根据旗县资助中心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附件 12),于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将划款单据提交旗县资助中心,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收集后一并提交内蒙古分行。(三)代理结算银行按照旗县资助中心的放款指令汇总表,及时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并向旗县资助中心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汇付汇总表》(附件13)。第十七条& 本息回收一、财政贴息流程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按年计息。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在每年度的11月20日前进行预结息;11月30日前将《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统计表》(附件14)邮寄至或送达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经确认盖章后于12月10日前返还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由内蒙古分行将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财政贴息资金统计表上报总行管理部门,由总行向中央财政申请划拨;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就区内直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向盟市财政局发出支付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属高校20××年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应付贴息与风险补偿金分割清单》(附件15),盟市财政局应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归集的贴息与风险补偿金资金划拨至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内蒙古分行设立的资金专户,由内蒙古分行进行账务处理。二、借款人还本付息从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助学贷款利息由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自行承担。自付利息按年计息,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最后一年结息日为8月31日)。原则要求借款学生从毕业2年后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偿付本金,本金的偿还日期为当年的12月21日(最后一年还本日为最后一年8月31日);借款学生毕业后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偿还贷款,鼓励学生提前全额偿还贷款。(一)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在还本结息日前30天将加盖分行公章的应收本息通知书邮寄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后,将通知书回执返还内蒙古分行,并将还款资金分解至各旗县资助中心。(二)旗县资助中心核对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要求其于还本结息前10日在个人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三)代理结算银行根据旗县资助中心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扣款指令汇总表》(附件16)从学生账户扣收相应款项,务于12月20日前转入旗县资助中心结算账户,并划转至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内蒙古分行设立的资金专户。(四)代理结算银行在12月22日前向旗县资助中心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扣收明细表》(附件17)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XXX年度逾期汇总表》(附件18),旗县资助中心在12月25前上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12月30日前汇总整理后按要求上报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三、其他约定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财会部门每年12月1日以后才能提供当年生源地助学贷款项目应收利息通知单,而经办部门需每年11月20日之前需向总行管理部门、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申请当年财政贴息,此项工作需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手工测算共同完成。当手工测算应付利息金额小于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财会部门提供应付利息金额时,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应以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财会部门提供的应付利息金额为准,向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再次申请。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一)提前还款的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于每年的1月15日、7月15日、8月31日三个固定提前还款日的前30日,向旗县资助中心电话或当面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由借款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19),将资金足额存入在结算代理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二)旗县资助中心在提前还款日的前20日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年度提前还款汇总表》(附件20)提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于提前还款日的前15日报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经内蒙古分行批准后,在提前还款日的前5日通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旗县资助中心。(三)旗县资助中心收到通知后向结算代理银行发出《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扣款指令汇总表》(同附件16),结算代理银行根据扣款清单于提前还款日的前2日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资金立即转入旗县资助中心结算账户,并于当日将扣收资金从旗县资助中心结算账户划转至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内蒙古分行开立的资金专户。(四)划转资金后,代理结算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向旗县资助中心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扣收明细表》(同附件17),旗县资助中心于4日内将汇总表上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整理后,将各旗县资助中心的汇总表及全区汇总表报内蒙古分行。旗县资助中心完成扣款后将情况及时反馈借款人,并及时更新业务台账。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的申请与拨付(一)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于每年11月20日前,汇总当年生源地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计算盟市财政、自治区财政、中央财政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分别编制区内和区外高校借款学生的《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统计表》(同附件14),邮寄至或送达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核对、确认后返还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由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将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统计表上报总行管理部门,由总行向中央财政申请风险补偿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就区内直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向盟市财政局发出支付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属高校20××年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应付贴息与风险补偿金分割清单》(同附件15),盟市财政局应于每年的12月21日前,将归集的风险补偿金划付至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内蒙古分行设立的资金专户,由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进行账务处理。第五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条& 管理台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台账管理制度,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旗县资助中心要建立《××年××旗(县)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台账》(附件24)。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负责指导两级资助中心做好台账信息的维护,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内蒙古分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旗县资助中心、借款人四方协商,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等。合同变更日为每年的1月15日、7月15日、8月31日,由旗县资助中心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向内蒙古分行申请变更。一、账户变更流程1.账户变更指借款人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的事项,但不允许变更开户行。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进行账户变更时,应于变更办理日前30日持身份证到旗县资助中心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变更申请表》(附件27),旗县资助中心经审核后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变更通知单》(附件28),交借款人至代理结算银行办理新账户或确认已有账户信息的真实性。3.结算代理银行完成账户变更后填写回执并加盖公章交借款人返还旗县资助中心。旗县资助中心在变更办理日前1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变更汇总表》(附件29)、申请表及回执上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整理全区账户变更情况后,于变更办理日前5个工作日内报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变更汇总表、变更申请、回执。4.旗县资助中心应将上述形成的材料及时存入该学生档案资料,并于账户变更后及时与内蒙古分行经办人员沟通,维护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中该学生的账户信息及有关台账信息。二、还款计划变更流程1.还款计划变更指借款学生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休学等原因,不能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原则上,还款计划变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调整还款计划,不能展期。2.对在借款期限内调整还款计划的,由旗县资助中心审核办理后报备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整理后统一提交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3.借款人应于变更办理日前30日内持硕士(博士)录取通知书、休学证明等材料到旗县资助中心申请变更还款计划,旗县资助中心要认真审核借款人所提供的证明、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评价其未来还款能力,认为变更后符合还款计划,借款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申请表》(附件30),旗县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协议》(附件31)并签字盖章,签订完毕后报送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整理后,统一向内蒙古分行提出变更申请。4.旗县资助中心应在变更日前20日内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汇总表》(附件32)、变更协议汇总上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变更日前10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全区变更情况后报内蒙古分行。内蒙古分行按批次完成变更材料审核,在变更日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并附送经行领导签字、盖章的变更协议。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变更日前3个工作日内分别寄回各旗县资助中心确认变更,由旗县资助中心通知共同借款人。5.完成还款计划变更后,内蒙古分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旗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员及时沟通完成基层金融业务系统和台账信息的维护。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档案是对贷款业务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资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主要包括机制评审、信贷合同、信贷管理等档案。(二)旗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员要对档案材料妥善保管,要由专人管理,存放有序、资料齐全、查阅方便。要按照内蒙古分行的要求,完成档案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旗县资助中心的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督促、审查任务。(三)旗县资助中心要为每个借款人单独建立信贷档案,统一印制信贷档案资料袋分袋存放(资料袋封面、封底样式见附件35);管理类的资料分盒、分类别、分年度存放。(四)旗县资助中心在签发《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的同时,建立签发登记制度,对已签发的回执及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签发登记表》(附件33),以便核实、查对。(五)各高校要建立回执签收制度,对各地签发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收到后及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签收登记表》(附件34),并适时与学校财务部门取得联系、沟通,将贷款资金到账情况随时记录,以便与旗县资助中心对接、核对。第二十三条& 贷后监控(一)旗县资助中心在每年5月、11月初开展对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的抽查访谈,建立、深化三段信用联结模式,完善生源地、就学地、就业地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就读高校、劳动人事部门、就业单位等部门间接了解借款人情况,形成《XX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户报告》(附件25),专户报告主要对借款人的就读、就业情况和借款人与其家庭的经济收入和发展趋势情况进行分析,从总体上分析当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偿还能力、违约概率等。旗县资助中心直接抽查的借款学生及家庭数量不少于贷款学生人数的10%,通过间接调查了解的学生数量不少于贷款学生的50%。(二)旗县资助中心在每年的6月、12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专户报告报送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据此形成统一的报告,对全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情况做出分析,并与经汇总整理成册的各旗县专户报告报送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三)旗县资助中心在日常管理中一经发现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现象,以及其他可能对该地区助学贷款形成不利影响的应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重大事项专题报告》(附件26)的形式及时报告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及时报备内蒙古分行,提请内蒙古分行实施停止贷款、取消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或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四)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把好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格审核关,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础上向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旗县资助中心出具准予办理助学贷款的书面意见。当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所在高校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旗县资助中心和共同借款人。(五)高校、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旗县资助中心联手合作,跟踪了解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使用情况和毕业后的偿还贷款情况及学习、思想品德、就业情况等,建立信息通报、传递、反馈制度,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六)内蒙古分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旗县资助中心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报纸和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等。第六章其他第二十四条& 签订有关协议1.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自治区级合作协议》;2.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旗县(市、区)资助中心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3.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会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旗县资助中心选择相关金融机构作为代理结算银行,并与代理结算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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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7月06日时间:07月06日时间:07月05日时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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