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池屋工业区21号一村屋拆迁喜赔600万 原卖家不服判合同无效》这篇报道中的判决原文谁可以找到?急需

法院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但不支持退还补偿款和回迁房法院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但不支持退还补偿款和回迁房King的纸上谈兵百家号最近一篇题为《龙岗一村屋拆迁喜赔600万原卖家不服判合同无效》的报道,在深圳房产微信群广泛传播,惹人眼球,可是很多人看不明白这篇报道想说明什么。案件还原媒体报道:日前,在原告张某诉楼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房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镇A村某路2号。原告张某系该村村民(1999年考上中专后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告楼某系佛山市南海区某镇农村农民。数年前,原、被告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镇A村某路2号(下称2号房屋)以18万元卖给被告楼某。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天即向原告付清全部房款18万元。后一年,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拆迁人,与作为被拆迁人的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共获得128万元拆迁补偿款,并取得178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当时市价至少500万元),合共价值超过600万元。现原告张某以被告楼某并非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原告张某考上大专后取得城镇户口,已非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能取得该村宅基地使用权,且原告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楼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解读很多人不明白,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又驳回出卖人主张获得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的诉讼请求,那买家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和拆迁房到底归谁所有。实际上本案的卖家诉讼目的没有达到,是实际上的败诉方,合同无效对他而言没有任何的用处,因为法院没有支持他主张获得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的诉求,官司还是白打了。主要的原因是出卖人也早已不是该集体的成员,依法也不能享有村集体成员才应该享有的集体福利,说的直白点就是出卖人无法证明自己是交易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法院倘若在判决合同无效的同时,判决买受人返还上述房产,就等于间接的给出卖人出售的小产权房予以确权,确认其所有权人身份。2012年9月深圳中院发布《房地产审判工作白皮书》,在该白皮书中,明确了深圳法院原则上不受理小产权确权类诉讼。深圳两级法院采取了“先行政再司法”的原则,即对尚未经过行政处理程序的小产权房所提起的产权相关诉讼,深圳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原则上予以驳回。法院的通常表述为“涉案房屋未取得房地产权登记,亦无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用地、建设已经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当事人应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非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问题。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房屋建设的合法性作出处理前,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在2014年媒体报道了一个龙岗法官滥用职权案件,12个当事人其中有一个是主审法官的父亲,在2007年诉讼龙岗某村民小组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要求村民小组返还集资款,后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意向,通过调解的方式间接确权成功,后该系列案件被发现是虚假诉讼,目的就是通过法院调解文书达到间接确权的目的。媒体曝光后经深圳市检察院抗诉,该系列案件的调解书均被依法撤销。试想一下,如果审理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支持了出卖人返还房产的诉讼请求是不是也等于确认其对出售的小产权房拥有的所有权,虽然这是属于间接确权行为。但是如果出卖人的房产是被新政机关依法登记确权的小产权房,以前颁发的有政府机关的绿本产权证,或已经通过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行政确权手续确认过的房产,本案也不会这么处理了。如果涉案的房产建造时出卖人还是村集体的一员,本案的二审还是有些看头,因为建造时他的产权人身份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新闻中没有交代出卖人出售的房产是在什么时候建造的。(转载于周争锋律师)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King的纸上谈兵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纸上谈兵,古往今来忙里过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您好,分享的企鹅
龙岗一村屋拆迁喜赔600万 原卖家不服判合同无效
[摘要]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在近年来房地产案件中日益增加,这类案件所涉利益巨大且难以调和、间隔时间长、法律缺失和产权交易特殊。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在近年来房地产案件中日益增加,这类案件所涉利益巨大且难以调和、间隔时间长、法律缺失和产权交易特殊,又与特定身份关系、添附利益、历史问题、政策变动、效力补正与否交织在一起,导致案件往往错综复杂,判决结果难以预测。交了全款住了十多年 合同仍无效日前,在原告张某诉楼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房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镇A村某路2号。原告张某系该村村民(1999年考上中专后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告楼某系佛山市南海区某镇农村农民。数年前,原、被告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镇A村某路2号(下称2号房屋)以18万元卖给被告楼某。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天即向原告付清全部房款18万元。后一年,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拆迁人,与作为被拆迁人的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共获得128万元拆迁补偿款,并取得178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当时市价至少500万元),合共价值超过600万元。现原告张某以被告楼某并非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被告答辩称:完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注:上述人名和单位均已经化名,请勿对号入座)。法院认为: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及“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原则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通过交易手段取得该村农村房屋所有权,故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此外,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公民应该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的民事利益应该以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限。原告张某考上大专后取得城镇户口,已非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能取得该村宅基地使用权,且原告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楼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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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生效两年后,检察院抗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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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胜诉之路——解读中抑公司诉华路公司投资款纠纷案历时近6年,历经一审、2次再审、2次申诉、抗诉及发回重审,历经被告人华路公司法人资格的注销、撤销注销、行政复议及确认其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中抑公司终于赢得了200万元投资款官司。一、中抑公司诉讼大事记。1、1998年3月,中抑公司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路公司(附件一),华路公司提起反诉(附件二)。2、1998年8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附件三)判决:①合同无效。②华路公司返还中抑公司86.368万元。3、1998年11月,中抑公司没有上诉,而在判决生效后,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附件四)。4、1999年6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海民监字第2号通知书驳回中抑公司的再审申请(附件五)。5、1999年6月,中抑公司继续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附件六、七)。6、2000年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琼高法民申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附件八)。7、2000年12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0)海南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附件九)。8、2000年12月,华路公司在儋州市工商局未经清算即注销。9、2001年1月,中抑公司不服,仍未上诉,而是在判决生效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书同第5项。10、2001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琼高法民申字第4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中抑公司的申诉(附件十)。11、2001年12月,中抑公司仍不服,向省检察院申诉,申诉书同第5项。12、日,省检察院以琼检民行抗字[2002]11号《民事抗诉书》(附件十一),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抗诉。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琼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并中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南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附件十二)。14、2002年6月,经中抑公司投诉,儋州市工商局撤销对华路公司的注销登记,决定恢复华路公司(附件十三)。15、日,华路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儋州市工商局恢复华路公司的决定(附件十四)。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期间,以华路公司注销、恢复登记并行政复议为由,做出(2002)琼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附件十五),裁定中止本案诉讼。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2)琼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原来作出的两份判决即15号及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附件十六)。18、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海南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于判决中抑公司胜诉(附件十七)。判令华路公司返还中抑公司192.668万元投资款及利息,诉讼费用6.064万元,均由华路公司承担。历时近六年的马拉松诉讼,暂时划上了句号。因华路公司拒不领取法律文书,下落不明,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已公告送达判决书,此案将于日上诉期满。如华路公司不上诉,该判决生效。二、本诉与反诉1、签约。日,中抑公司与华路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协议书》,合作开发华路别墅苑项目,合作期限23个月,华路公司出儋州美扶开发区36亩土地,中抑公司出全部建设资金,合作建设36栋别墅。日,双方签订联营儋州市华路公寓项目协议书一份。该协议因故未履行。日,双方签订联营儋州市木棠开发区80亩土地的《合作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华路公司出资600万,中抑公司出资200万,合作购买80亩土地。后又分别于日、日分别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2、本诉。中抑公司根据日的《合作协议书》投资200万,华路公司已还7.332万元,故请求华路公司返还192.668万元投资款及利息。这本是一桩简单的民事,但因华路公司的反诉,变得复杂了起来。3、反诉。华路公司根据日及日两份协议提出反诉,请求中抑公司退还其多支付给中抑公司的8332元。理由是,根据2份合同,中抑公司共付给华路公司402.5万元,而华路公司共付给中抑公司403.332万元,多付8332元,中抑公司应退还此款。针对中抑公司根据日合同投资200万元的主张,华路公司反诉称,这200万元是中抑公司根据日第1份《联营协议书》投资的,根本不是依据日第3份《合作协议书》投入的。根据第1份《联营协议书》,这200万中只有80万是投资第3份《合作协议书》的。中抑公司认为,根据第1、3份协议,中抑公司都负有投资200万元的义务,中抑公司都依约投资了,不可将二者混淆。中抑公司根据第1份《联营协议》投资200万元,并投入36万土方工程款、7.2万元土地平整款及1万元规划费,合计244.2万元。华路公司在日及4月1日分别支付中抑公司8万及308万合计316万元土地款,其中200万元是返还投资款,44.2万元是返还土方工程、土地平整及规划费,71.8万元是支付中抑公司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因为华路公司违约将此项目转让了。华路公司支付中抑公司316万元,了结了第1份《联营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第3份《合作协议书》根本就没有关系。4、一审判决。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日,华路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中抑公司签订的名为土地联营开发实为土地转让的《联营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同年4月13日,华路公司与中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中抑公司提供合作的20亩土地,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双方约定以租赁方式收取固定利润,实际上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应当确认协议无效。当事人根据上述无效合同收取对方的款项应各自返还。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表明,华路公司共收取中抑公司409.7万元,扣除已返还323.332万元,余之86.368万元应予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海南儋州华路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与海南中抑房地产实业公司于日签订的《联营协议书》;同年4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两份补充协议书无效。(二)、海南儋州华路住宅开发建设公司返还海南中抑房地产实业公司86.368万元。上述款项限华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点评]1、什么是反诉?什么是反驳?遭遇起诉之后是反驳,还是在反驳的同时再提起反诉?应如何提起反诉?这是每一位诉讼当事人都要遇到的问题,也是在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错误的问题。反驳只能起到减少甚至驳回对方诉讼请求的作用,必须对方有诉,才有反驳。但反驳不能起到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作用,要在对方的诉讼请求之外,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只能通过反诉。反诉是一种被动的诉,是在原告提起本诉之后,才由被告被动提出的,是建立在本诉前提之下的。因此,反诉必定受到本诉的约束,不能无条件地随意提出。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反诉的提出,受三个条件限制:其一,必须针对本诉提出,超出本诉范围之外,只能另行起诉,不能提起反诉。其二,必须在第一次开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其三,不能超过诉讼时效。2、就本案而言,华路公司对反诉有误解,不符合反诉法律规定。其一,华路公司反诉没有针对中抑公司本诉提出。中抑公司是依据双方日《合作协议书》提起本诉的,华路公司也只能就此协议提出反诉,不能将双方于日的《联营协议书》牵连进来。如果华路公司认为中抑公司违反了双方日的《联营协议书》,应另行起诉,不能在本案中就此协议提起反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及(2000)海南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华路公司有权针对这两份协议书提起反诉,明显错误。正因此,这两份判决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并由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南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其二,华路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即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依法不能成立。其三,华路公司对反诉标的有误解。华路公司认为反诉标的为8332元,事实是,其反诉标的应为其主张的根据第一份协议所谓多付的100余万元。省检察院在其《民事抗诉书》里,对此问题有详细的正确阐述,此不重复。其四,华路公司已超过反诉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丧失的是何种权利,学界有争议。一说认为丧失的是程序权利,即起诉权,不能提起诉讼。二说认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即能起诉但不能胜诉。通说认为,不管什么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华路公司依据日《联营协议书》反诉,但没有举证其一直向中抑公司主张多付出的100余万元款项的证据,因此,反诉时效已过,不再受法律保护。三、再审、申诉与抗诉中抑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奇怪的是,中抑公司并不依法定程序上诉,而是等待判决生效后,仍然向一审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笔者带着疑问,采访了中抑公司胡某副总经理。“经与律师研究,我们认为一审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表现呢?”“主要表现在反诉问题上,共有四项错误:其一,华路公司的反诉没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其二,没有针对本诉提出。其三,一审法院超出反诉请求审理本案。其四,反诉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程序违法与你们公司上诉有什么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程序违法案件上诉后,只能是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这样,反而浪费时间,还莫不如直接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1998年11月,中抑公司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中抑公司的再审申请。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复查结果表明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公司与儋州华路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于日签订的《联营协议书》和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均属无效,原判将两个诉讼一并审理,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你公司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中抑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请再审。此次中抑公司申请再审的结果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原判。基于与第一次申请再审相同的理由,中抑公司仍未上诉,而是在判决生效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此次申诉的结果是,中抑公司被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中抑公司仍不服,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依法申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依法受理,就本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民事抗诉书》认为:“一、再审判决认为反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再审时中抑公司均主张华路公司多付给该公司的107.8万元系华路公司当时不愿履行《联营协议》的违约补偿金;而华路公司一审时主张该款多付是由于过失造成,中抑公司属不当得利;再审时,华路公司却主张该款为该公司应中抑公司要求借给该公司使用的。由于该笔多付的107.8万元款项的性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只宜认定为华路公司因疏忽而多支付给中抑公司。中抑公司取得的107.8万元属不当得利,华路公司有权要求返还。但华路公司向中抑公司追索或主张抵销该款,均应在其付款后两年之内,即日之前;否则,即超过诉讼时效。而华路公司在诉讼时效内向中抑公司主张返还或抵销该笔款项的事实无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华路公司于1998年7月本案审理时才提出反诉,主张以该笔债权抵销其所欠中抑公司的债务,已超过《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二、再审法院审理华路公司的反诉请求时,扩大了审查范围,支持了其反诉请求范围之外的诉讼请求。华路公司的反诉请求为判令中抑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款项8332元,华路公司向海南中院交纳了相应的诉讼费343元。根据法律的规定,反诉的请求是为了抵销本诉的请求。应该指出的是,本案反诉审查的《联营协议》涉及标的为316万元,在履行该协议时,中抑公司向华路公司支付的款项为208.2万元,华路公司向中抑公司返还款项为316万元。因此,在该协议中华路公司可以主张其向中抑公司多支付了107.8万元。本案中华路公司若反诉请求法院审理《联营协议》中双方的债权债务,并且以其在该协议中对中抑公司享有的上述107.8万元的债权抵销本诉中华路公司所欠中抑公司的债务194.168万元,则华路公司应向法院请求应为107.8万元,其诉讼费应为1万余元。然而,反诉中,华路公司只请求法院判令中抑公司返还8332元,其所交纳的诉讼费也仅为343元,故一审法院依法只能审查《联营协议》的部分内容。一审法院审查《联营协议》的全部内容,并支持了华路公司在该协议中对中抑公司所享有的债权107.8万元,并以该债权抵销中抑公司在《合作协议》中对华路公司所享有的债权194.168万元,最终仅判令华路公司向中抑公司返还购地款86.368万元,明显扩大了反诉的审查范围,支持了反诉请求之外的主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三、再审法院判决未依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各自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错误。《联营协议》、《合作协议》既然已经无效,则应各自返还取得的对方财产,此外,还要根据双方对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向对方赔偿损失。本案中,再审法院未对双方的过错进行认定,也未判令华路公司对中抑公司资金被其占用长达5年而造成的利息损失予以赔偿,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点评]1、关于再审与申诉。二者有相同点,也有质的区别。二者相同点是:(1)都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提出。(2)都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3)都必须向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4)申请再审、申诉期间,都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二者的区别是:(1)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必然引起再审的法律后果。而申诉,则没有法定条件限制,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就可以提出。(2)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而申诉则无此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1)有新证据,定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2、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实践中,惯例是,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再审,对再审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即是如此,对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生效判决,中抑公司首先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同是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何对一审判决即(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抑公司可以申请再审,而中抑公司对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由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0)海南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不能申请再审,只能申诉呢?这缘于一项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将本案发回重审后,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本案。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一般的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而是一种审判救济程序,是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特殊程序。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重审判决维持了原一审判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维持原判的重审判决不服,只能上诉或申诉,不能申请再审。4、对于再审与申诉的区别,审判实践中往往不注意区分,造成误解,在本案中也存在此种情况。中抑公司第一次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中抑公司的通知中,却使用了申诉一词,明显混淆概念。中抑公司对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抑公司不得在此种情况下申请再审为由予以驳回,也明显混淆了概念。正是因为中抑公司知道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第207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抑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是申诉,而不是申请再审。这貌似玩文字游戏,实则是中抑公司严格遵守了现行法律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中抑公司在此种情况下的确不能申请再审,但只要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却可以申诉。5、抗诉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实施审判监督的一种形式,抗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大不同是,检察机关抗诉,审判机关必须再审,同时作出中执执行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形,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除“新证据”情形外,其它四种情形是一致的。需说明的是,同级检察机关不能对同级审判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通过其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就本案而言,本案的生效判决是由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海南检察分院不能对此判决提出抗诉,而应由海南省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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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抗诉。 ...可以,符合法律规定。 ...不能抗诉,但是可以要求再审。 ...
法定抗诉期为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判决生效两年后怎么抗诉?
因不能链接请百度搜索:检察院抗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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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石一哥这波血亏, 不服500万赔偿上诉, 法院要他再多赔600万!
炉石一哥这波血亏, 不服500万赔偿上诉, 法院要他再多赔600万!
文:木木不哭网-雷鸣 敬请关注要说这直播界啊,最近真是要多不太平就有多不太平了,一边吃鸡圈打的不亦乐乎,另一边炉石圈也又迎来地震。小编不得不感慨,最近这些各大主播是怎么了,人人争先恐后为自己板块得分,就怕稍有落后就会沦为他人笑柄。近日,斗鱼炉石区人气主播日前违约跳槽,二审于近日也出了结果,法院判决主播安德罗妮(以下简称会长)赔偿金额936万元。包含案件受理费等等,会长此次所负担的赔偿金额高达1100万元。1100万,什么概念,小编一辈子都没见过这么多钱,就算对于会长这样的人气大主播来说,也是几年赚的钱统统要吐出来吧。对于此次消息公布,各大网友纷纷表示大吃一惊,一审赔偿500万,不服上诉之后二审又多赔几百万,真是令人窒息的操作。更有网友直言,估计是被律师忽悠了,上诉咱能少赔点,或者律师干脆就是卧底,甚至是《爱情公寓》里的张益达。着实让人哭笑不得。这一套操作,确实秀的小编头皮发麻。到如今直播行业挖墙脚、跳槽之事接连不断,绝大部分主播都是违约跳槽,像笑笑等和平分手的主播寥寥无几;与平台方面有合约在先,个人未履行合约内容在后,如此理亏,平台方胜券在握的情况下还敢跑去上诉,可真是个"铁头娃"。前有炉石主播不二,今有炉石主播安德罗妮。斗鱼也是拿炉石圈狠狠的开了刀,必定要给这些违约主播一些颜色看看。在如今直播行业的日渐成熟之下,此前所谓的"合约漏洞""法律空子"早已让你无处可钻,一个即将上市的公司,你还真当人家是国足的后防线呢,想怎么突破就怎么突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行业趋于完善,规矩逐日成熟,每一位主播都应该时刻铭记何为契约精神,并清楚的认识到违反契约内容会遭受怎样的惩罚,一旦火了,面对下家给出的诱惑就不能自已,纷纷跳槽,这样下去成何体统。主播不二及安德罗妮的例子,也让各位能明白,即便下家能够给你的再多,在法律面前,都统统能让你吐回去。在接二连三的赔偿例子面前,违约跳槽需谨慎呀想了解更多游戏资讯的朋友们,欢迎关注木木不哭网哦,您的支持是我们创作最大的动力!——木木不哭 -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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