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中标公示期限,匿名质疑期限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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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中标结果公布有几个工作日可提出质疑
中标结果公布有几个工作日可提出质疑
09-08-03 &匿名提问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类配套规章制度逐步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政府采购程序时间违法违规现象,影响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一是法律法规强制性必须遵守的时间1、公开招标的等标期:即从标书发出日到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0天。这20天是按日历日计算,我国民法通则对日期天数是按算头不算尾进行计算,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天数将头尾均计算在内,如:1月1日发标书,1月20日投标,实质上只有19天。有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出日起有20天,但招标文件不同时发售,实际不足20天,也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发生质疑投诉,很容易导致招标失败。2、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修改与澄清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不少招标机构违反该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程序中最严格最规范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作实质性澄清和修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27条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条规定为保证公开招标的严肃性和供应商制作投标方案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改变、不影响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询问及答复,不受此条款限制。3、公开招标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开标前一两天,发布公告延期投标时间的情况。财政部18号令第2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无论国际惯例和国内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是公开招标程序中非常关键和最严肃的时间控制点,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干扰更改。因为规定必须3天前,主要是考虑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时间安排,否则对异地供应商是十分不公平。4、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间: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本条中“应知”的法律含义是指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开标结果)和中标、成交结果经法定程序信息公开(见注1)后,即视为供应商应该知道,如:采购文件在发布公告后即可领取而供应商未领取的、招标机构经过公开唱标而供应商未参加开标会的、中标结果已公告而供应商未尽注意义务的,均可视为供应商“应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要提出质疑,只能在采购文件开始发出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供应商常常在开标前、开标后或中标后,对采购文件中的需求和条款提出质疑,往往超过7个工作日,可依法视为无效质疑,招标机构可不予以受理,采购程序不受其干扰和影响。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也按同样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法第53条规定了质疑答复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5、供应商提出投诉时间: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按政府采购法第55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第7条的规定,有异议的供应商须先提出质疑,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按时答复的,才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供应商未质疑而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的,可依法视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我国如此设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是和国际招标惯例一致的,防止无效和非理性投诉。政府采购法第56条规定了投诉答复时间为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6、供应商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间:对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后30个工作日)。7、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8、合同副本报监管部门备案时间: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二是宁波市地方规范性建议时间1、非招标方式等标期: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一般项目7天,重大复杂项目10天;单一来源方式不作要求。2、标书发售时间:招标方式7个工作日、非招标方式3个工作日。笔者以为,依法律充分竞争的精神,标书发售时间过短不合适,作为招标机构,应该在投标截止日前均允许供应商领买标书。有条件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投标时提供标书制作工本费。3、采购需求和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4、中标、成交公告时间:招标方式5个工作日,非招标方式3个工作日。5、投标文件有效期:60天。法律和各类文件没有强制规定,主要考虑确定中标与签定合同所需时间,合同在确定中标后30天内签定,因此一般投标有效期应为60天以上。 注1: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公告才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第6条规定,信息公告媒体由财政部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宁波市指定发布媒体有:宁波政府采购网()和宁波日报,同时国家级的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和省级的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日报均为有效信息发布媒体,其他网站和媒体发布后,并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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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一是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招标投标法这种特殊的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约束,保护招标人的权利。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上述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编辑本段]订立招标合同  招标合同,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间,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合同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招标合同的内容,应该是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所载内容的肯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一旦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该项担保用于赔偿招标人因此所受的损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编辑本段]履行合同  (1)亲自履行的义务。合同订立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项目。中标项目的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倒手转让他人,使他人成为该中标项目实际上的完成者。中标项目的转让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标投标有名无实,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中标项目的转让属于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违约行为。  (2)分包及其限制。中标项目虽然不能转让,但可以分包。所谓分包中标项目,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再发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行为。原则上讲,中标人应该独立地履行中标人义务。但是.由于有的招标项目比较庞大、复杂,为使中标项目能够得到更好的完成,法律允许中标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这些条件是:①合同中有允许分包的约定或者分包已经招标人同意;②分包给他人完成的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③接受分包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编辑本段]中标人与接受分包的人的责任  (1)中标人应该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中标项目中存在着招标投标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标人应当就中标的项目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分包出去的项目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的,也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中标人的责任。因为如何分包、分包给何人等问题,都是由中标人决定的。招标投标法这种规定,要求中标人慎重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管理。一旦分包项目出了问题,中标人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得推诿于分包人。  (2)接受分包的人的连带责任。根据合同法原理,在分包合同关系中,分包人只与中标人有合同关系,而与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中标人负责,而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分包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整个中标项目的完成及其质量,有必要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以维护招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作出特殊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分包项目出现问题时,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全部或者一部分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分包人承担全部或者一部分责任。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第一、二中标人标书公示后有质疑假资料_百度知道
第一、二中标人标书公示后有质疑假资料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中标结果公示后,如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在规定时限外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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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已经过了公示期 可以投诉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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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发布7日后 还可以质疑中标结果吗
时间: 19:43:35 发布:测试
中标公告发布7日后 还可以质疑中标结果吗
问:您好!我是一家采购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最近,我们代理的一个招标项目,在发布中标公告7日后遭到第二中标候选人的质疑、投诉。第二中标候选人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某项技术参数未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请求予以废标。最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支持了这一请求。请问,中标公告发布7日后还能就中标结果进行质疑、投诉吗?
答:首先,应准确判断招标项目的基本属性,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
单从读者来信件中提到的&中标公告&及&某项技术参数&一词,可以直观理解本案例可能属于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项目,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有关质疑投诉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分析。
当然,如果属于读者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法律术语混淆而表述不准确的话,还应进一步了解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作为招标从业人员,应清晰界定&中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公示&的实质区别并准确使用。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项目结束后公示中标候选人而非发布中标公告,如果本案例确实为&公示&,则应属于非政府采购类货物招标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关异议和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
其次,应判断提出投诉的程序、时限以及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本信件中没有提到是否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书面质疑,如果没有依法提出质疑程序,财政部门不应受理该投诉并作出&废标&的处理决定。假设本案例中供应商已经依法提出质疑并对质疑处理结果不满或未得到答复的,那么供应商在中标公告发布7日后对评标结果提出投诉应该符合法定的投诉时限。应该注意,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是否可以提出投诉与7日或7个工作日没有直接的关联,只要供应商先依法提出质疑,在法定的质疑答复期7个工作日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即可。
至于本信件中提到投诉的内容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某项技术参数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其涉及的内容属于投标文件中未公告的内容,属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处于保密阶段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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