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说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申请解除合同的话合同就终止,保险公司要退回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跟图中第三条相违背

详细条款:& 国华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关于本保险合同 & 1.1&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9.1)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1.2&投保范围&团体(见9.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9.3)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见9.4)和子女(见9.5)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 1.3&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本合同保障责任 & 2.1&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 2.2&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6)并在医疗机构(见9.7)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 2.4&责任免除&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见9.8)、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9),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2)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3)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4)、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9.15)、探险活动(见9.16)、武术比赛(见9.17)、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9.18)、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ICD-10)》为准); (14)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9.19); (15)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6)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保险费支付 & 3.1&保险费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 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 4.1&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4.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疗机构。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4.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20);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4.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4.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被保险人变动 & 5.1&被保险人变动&(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见9.21)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包括该被保险人的已投保本险种的配偶或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9.22)。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投保人团体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总人数的75%(注: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计入统计)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 危险变更通知 & 6.1&危险变更通知&投保人变更行业或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若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若其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投保人或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若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投保人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相对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解除合同处理 & 7.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知悉退保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事项 &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 8.3&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4&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8.5&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释义 & 9.1&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 9.2&团体&是指中国境内具有5名以上(含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 9.3&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是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是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 9.4&配偶&指在投保时与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 & 9.5&子女&特指在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的出生在30日(不包括本日)以上且不满23周岁(不包括本日)、身体健康、且未曾婚配的子女,其中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或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9.6&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9.7&医疗机构&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约定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经国家卫生部们审核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综合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护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 9.8 &酗酒&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 9.9&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10&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9.12&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9.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9.14&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9.15&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 9.16&探险活动&指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 9.17&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9.18&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 9.19&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的成立。 & 9.20&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9.21&离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另一方未表示异议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行为。 & 9.22&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净保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净保费指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 参考资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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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退保手续是什么?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富德生命人寿犹豫期及退保条款说明如下: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生命人寿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http://insurance.cngold.org/),富德退保手续是什么?金投小编介绍,富德生命人寿犹豫期及退保条款说明如下:
1、生命人寿犹豫期退保
对于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为了使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生命人寿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生命人寿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生命人寿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2、生命人寿正常退保
犹豫期满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生命人寿解除本合同。自生命人寿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生命人寿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和精算原理计算的,由生命人寿退还的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生命人寿退保说明】
为何退保要扣钱?
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后,中途退保意味着消费者单方面解约,原来,合同都设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退保的,保险公司仅扣除不超过少量工本费(大多数为10元)后退还全部保险费。而根据我国《》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里,就出现了一个保单的现金价值的概念。
什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所谓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保单在指定时刻所具有的价值,换句话说,就是客户如果在这一时刻选择退保,他所能取回的钱。因此也被称为&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通常,具有一定储蓄性质的长期保单都能累积出现金价值。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都是由精算师根据各项情况和假设条件精算而得的。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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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urong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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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销售:3,648,83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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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网下载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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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被强制执行
【英文标题】 Cash Value of Life Insurance Policy go Through Compulsory Execution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7【页码】 104
【摘要】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同时,在投保人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应注意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维护。
  □案号执行异议:(2015)滨中执异字第10号执行复议:(2015)鲁执复字第106号
【全文】【】 &&&&   异议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省邹平县三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法人单位。
  被执行人:赵立学、丁转、孙红霞等19名自然人。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滨中执字第209号案件中,于日作出(2014)滨中执字第209-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协助提取被执行人赵立学、丁转、孙红霞在其处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不服,提出异议称,一、被执行人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不宜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二、非投保人书面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能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且人民法院在执行裁定中适用提取收入的条款不当。综上,请求撤销(2014)滨中执字第209-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县三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法人单位,赵立学、丁转、孙红霞等19名自然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滨州中院立案执行后,于日作出(2014)滨中执字第209-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协助提取被执行人赵立学、丁转、孙红霞在其处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涉案人寿保险合同共计4份,其中赵立学1份、丁转2份、孙红霞1份,均为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分别为:一、日,被执行人赵立学与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险种名称为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方式为趸交20万元,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被保险人为赵立学,受益人为法定。二、日,被执行人丁转与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险种名称为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方式按年(5次交清),每期保险费20383元。保险期间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被保险人为王[,受益人为丁转。日,被执行人丁转与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险种名称为鸿发年年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2013版),交费方式为按年(3次交清),每期1万元。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被保险人为丁转,受益人为法定。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2013版)。三、日,被执行人孙红霞与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险种名称为鸿发年年全能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交费方式为按年(5次交清),每期保险费10万元。被保险人为王鑫权宇,受益人为孙红霞。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2013版)。以上保险合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向滨州中院提交了相关保险条款文件,其中对保险责任、保单红利、保单现金价值、质押贷款等做了明确约定。
  【审判】
  滨州中院异议审查认为,第一,关于分红型人寿保险具有的人身保障功能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首先,涉案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及附加合同虽然有人身保障的条款,但其根本性质为财产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其次,分红型人寿保险现已成为投资理财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投资理财和人身保障的双重功能,且其作为一种商业性保险,并非当事人生活所必需,因此不能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关于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提取被执行人投保的分红型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的问题。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人支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投资性权益,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5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其次,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该条款对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做了严格限制,究其立法本意应是避免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从而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并非是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排斥性规定。再次,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是确定的,意味着保险人在合同解除时支付给投保人的金钱是确定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视为投保人享有的一种确定的投资性权益而非债权。因此,滨州中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36条对涉案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提取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均不成立。据此裁定驳回了异议人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异议。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能否作为执行标的;投保人未解除保险合同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第一,本案所涉分红型人寿保险是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其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同时,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5条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关于该类保险具有人身性,不能成为强制执行标的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保险期内,投保人通过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不仅在数额上具有确定性,而且投保人可随时无条件予以提取。基于此,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但是,在投保人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考虑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维护,如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愿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效力,并向执行法院交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货币以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再执行。遂依法裁定驳回了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复议申请。
  【评析】
  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却作为投保人投保巨额人寿保险的情形。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就是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能否予以强制执行。
  一、权利归属:保险单现金价值是否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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