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出质对企业影响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有哪些,股权质押融资要注意什么?
一、股权质押的风险有哪些
(一)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二)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1、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
2、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四)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二、股权质押融资要注意什么
1、依法可转让的股票才可以设置股权质押
实务中,应特别注意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售期的规定。但是,对于限售股能否质押,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股权质押操作细则上的规定有所不同。
2、股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权质押合同经登记方生效,因此,操作中,借款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在质押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才支付借款,如质押合同不生效,则借款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借款合同,以避免借款合同生效而质押合同不生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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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出质时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什么
我们知道,股权出质是一种担保方式。那么股权出质时,出质人应该注意什么,质权人又该注意什么呢?这方面大家可能了解的比较少,小编针对这方面的知识进行了相关介绍,以下就是这方面知识的相关介绍。读者们可以一起来了解一下。以股权出质时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什么?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的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1)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的,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3)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否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或者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即使设立质权,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对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产生纠纷。(5)出质人为公司,且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效力。(6)是否质权人为股份公司,出质人为该公司股东,如果是,则出质股权不可以是该公司股份。依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7)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通过上述资料我们了解到,出质人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应如实告知相应的具体的担保情况,而质权人应该注意对股权出质的各项审查。如果有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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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以宽律师,2015年毕业于淮海工学院法学本科,现在职业于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继承纠...股权质押风险再次暴露 哪些公司被质押的比例大?
05-22 21:38
  A股市场连续下跌后,股权质押风险再次暴露。
  随着近期股市的下跌,不少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风险也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关注。
  就在昨天,乐视网董事长贾跃亭公开回应称,关于乐视网的股权质押,从贷款的总金额来看已经下降了将近一半,最高是100多亿,现在是几十亿,质押率也在逐渐下降。
  事实上,不少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股权质押风险已有所暴露,相关质押股东已采取补充质押物等措施防范风险。如随着第一创业股价的连续暴跌,持有乐视网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熙昕宇和能兴控股均开始连续补充质押股份,以规避平仓风险。
  股市下跌 近期A股股权质押风险再次暴露
  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押方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向质押方融入资金,当出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押方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股权质押一般会事先规定警戒线和平仓线,但实际上,相关股票价格即便跌破两条线,也是先由质押业务部门通知股东完成补仓,若股东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补仓,往往采取停牌,组织资金拉升等措施,因此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股权质押被强行平仓的案例仍然非常少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风险。
  事实上,今年以来已有勤上股份、*ST德力等公司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质押的部分股权触碰或接近平仓线而停牌。
  根据最新公告,勤上股份、*ST德力股东正在采取措施避免被强制平仓:勤上股份表示控股股东勤上集团进行了增资扩股,筹集资金用于降低相关质押公司股票的平仓线,勤上集团本次增加了81,766,530 元注册资本,但相关资金尚未实缴;
  *ST德力则表示,目前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施卫东正积极联系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来进行原有股权质押的置换,并与现有债权方沟通延长还款时间。
  A股当前股权质押规模有多大?哪些公司被质押的比例大?
  时报君根据中登公司最新披露的股票质押信息数据作了一下统计,截至目前,A股市场共有4847.93亿股上市公司股份被质押,占A股市场股份总数的约一成,按照最新收盘价计算,上述被质押股份目前市值合计达5.45万亿元。
  统计发现,以质押股份当前市值计,82家公司质押股份当前市值超过100亿元,其中上海莱士合计被质押33.54亿股,占到公司股份总数的67.48%,最新市值达679.88亿元。世纪游轮被质押股份市值达527.55亿元居于其次。根据中登等数据统计后发现,乐视网目前被质押股份合计为6.23亿股,按照30.68元的最新价格计算,被质押股份最新市值为191.27亿元。
  另据时报君统计,109家公司半数以上股份被质押,其中茂业商业股份被质押比例最高,该公司合计有13.77亿股股份被质押,占到该公司总股本的近八成。
  在上述被质押比例较高个股中,部分个股跌幅巨大,世纪华通、深大通等股票今年以来跌幅超过三成,另有不少个股至今仍然停牌。苹果/安卓/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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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风险防范_股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风险防范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
  1、质押物选择的风险
  目前国内对股权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放开。作为出质物的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由于企业运作相对规范、信息透明度高、市场监管严格,并且在权利转让上有法定的登记机构,成为业界普遍接受的担保品。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缺少合理的质押登记机构,从而加大了法律维权的难度。而商业银行以股权质押发放的贷款中,大多数质押物标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在进行资产保全时容易产生法律纠葛,从而影响到债权的顺利实现。
  2、质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
  股权之所以可用于质押最根本还是源于股权的财产性、价值性。但与一般质押物价值预见性强的特点不同的是,股权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价格极其不稳定,在实际操作中的股权价格由于受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利率的高低等因素影响,波动性很大。另外,股票质押后企业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以及当质押标的所在企业为借款人的关联企业时,借款人的经济行为、质押标的所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等都会影响股权价格。所以说,股权价值本身是一个不稳定的预期值,经常处在变化中,因而使得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预期价值常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违背,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股权质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
  我国法律以登记做为股权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看似严格但缺乏安全性。《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2款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上市公司流通股份质押主要发生于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双方除了要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外,还应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质押主要发生于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双方之间股权质押关系的发生同样除了有书面合同之外,还需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虽然是一种公示方法,但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查询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登记记录。所以这种公示方法是有局限性的。另外,由于质押登记并非冻结,出质人在出质后仍可能将股票转让,其对质权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保障将大大降低。对于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3条第3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这既没有向中介机构或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也没有要求出质人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银行对质押登记后的非法变更也就难以监管,而且发生诉讼时举证困难。若出质人违背诚信原则,私自将登记事项予以删改,然后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重新质押,就会严重威胁质权的实现。
  4、质押物处置时的价值实现风险
  《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可采用三种方式: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取得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出质股权、依法变卖出质股权。其中折价清偿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在债权已到清偿期后订立折价协议,而不能预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股权直接归质权人拥有,因此质权实现的效果与事后谈判的能力息息相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折价协议。由于质权人并不占有质物,就不能采取直接拍卖或者直接变卖的方式行使质权,于是只有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这样做的效果一般较差。另外,质权实现时所牵涉的法律问题繁多,比如:股东优先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结果等种种银行不可控制的干扰都会影响到股权最终能否实现与最终实现的效果。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由于我国的的股权转让二级市场还不成熟,商业银行在处置质押股权时会受到限制而有可能达不到最佳的偿付效果。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1、谨慎选择质押物在目前对股权质押还没有具体的指引性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银行在考虑发放股权质押贷款时应持审慎态度,特别对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办理质押的申请更应慎重。
  建议采用流通性、保值性强的标的作为担保物,股权质押只作为补充担保来发放贷款。质物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为原则。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权具有登记规范、产权清晰、变现性强等特点,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较高的担保价值,因此,使用和接受这一担保措施对借贷双方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为维护债权行权益,银行不应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贷款质物:(1) PT、ST类上市公司;(2)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4)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5)流通股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2、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为防止因质押无效而无法转让股权以至银行丧失债权实现的权利,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
  我国《证券法》《担保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1)出质人对质押的股权应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股权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并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限制股份转让、质押的条款。
  (2)出质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其进行股权质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已获知该事项的确认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还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出质,”
  (3)按照《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押股权如果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质押股权如果是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需同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
  (4)质押股权如果是发起人法人股,则需提供上市公司已注册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公司设立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出质;但如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质,应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质押无效。
  (6)严格审查股权取得的途径,对于通过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还应审查转让是否合法、合规,出质人是否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
  (7)为保证股权质押的合法有效,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文件向原股份公司审批机关(经贸委)提交股权质押申请,经贸委批准申请后,将同意股权质押的批复文件及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等文件向同级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登记。以防止股权被再次质押或转让。为稳妥起见,银行在放款之前还应聘请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对所有法律文书的各项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无法律障碍后,通过股权所属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债权。
  3、准确确定出银行和企业都能接受的股权质押价值怎样确定出银行和企业都能接受的股权质押价值,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的一个关键问题。
  这也是目前制约非流通股质押推行的难点。从目前看。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的依据可以有:每股净资产调整法、市价调整法和收益法等。市价调整法是通过对非流通股股权的历史交易价格的时间因素修正、市场变化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等一系列调整,最终确定评估价值。这是一种简单的评估方法,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地反映市场现实价格,评估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规范的法人股拍卖市场,因此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应用范围。收益法是从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是为了获利这一角度出发进行评估,其结果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股权的内在价值,但评估时由于受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和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这一方法的实用性受到一定限制。目前在实践中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强的评估方法是每股净资产调整法,这一方法是选择“每股净资产”这样一个能够反映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内在价值的参数,通过对它的一系列调整和修正,得出核定后的每股净资产和质押股权评估值。如果存在上市公司拟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4、加强对质押物的价值监控基于股权价值波动性强的特点。
  股权质押贷款应以短期贷款为主,质押率应控制在50%左右。对中长期股权质押贷款,每年应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银行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密切注意借款人和股份所在公司的动态。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资产重组、分立变更等影响质押物价格的重大经营事项及时作出正确判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银行每月应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监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价值实现的潜在风险。若股权价值跌价巨大或出现直接影响银行债权实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维护银行合法权益,比如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质押权价值在合同期内变动超过预定幅度时,可据实重新作价;对中长期贷款,应定立质押物价值“一年一定”条款,明确跌价至警戒线以下时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的具体方案。
  现有的股权质押贷款制度虽然制定了风险防范机制,如《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警戒线和平仓线等机制,有助于对股权质押风险的控制,但由于该办法仅适用于对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质押,因而无法对其他类型的股权质押进行规范,给予全面的法律保护。建议以现行的担保法律制度为依据,制定一个统一适用于所有股权质押的《银行发放股权质押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对股权价值变动的风险控制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安全。
  5、完善合同条款,加强对设质行为的管理。
  保障银行的权益由于银行对质押登记后的非法变更难以监管,而且发生诉讼时举证困难,所以应在事前完善合同条款,约束出质人的经济行为。如:在出质人义务中应明确,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馈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另外应该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债权银行的书面同意: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之前应书面告知债权银行,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针对银行不能参与企业经营的规定,应在合同中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债权银行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银行对质押物进行监控。我国股权质押的生效以登记公示为要件,可这种方法使质权人无法占有股权凭证,对质权人极为不利。由于纸质股票和出资证明书的存在,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的生效以书面合同、设质背书以及股权凭证的交付为要件,若此,质权人便享有留置股票和出资证明书的权利,使出质人客观上失去了将股票再次设质的可能性。对此,新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改进尝试,该办法第18条规定:“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做为质物的股票。”建议《担保法》和《物权法》也做适当修正,使质权人享有股权留置权。给出质人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履行债务,保护质权人的利益。
  6、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以民营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股权融资。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企业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允许各地设立和完善产权(股权)市场和拍卖行。明确企业的股权转让流动程序,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在短期内,建议建立类似于沪深股市的国有产权公开交易市场并使国有产权交易统一于沪深股市,形成公开的竞价机制,消除市场之间的人为分割,培育更多的中介机构参与竞争。长期内,可以考虑在完善国有产权拍卖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专门进行大宗企业股权交易。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质权银行可将质押股权通过上述交易市场进行正常的转让变现,以弥补债权,为银行顺利拓展股权质押贷款这一信贷新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股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 & 一、股权质押贷款形式的合法性具有法律依据
& & 股权质押贷款具有广泛的实际需求和现实意义。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形式,以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股权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及对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体现着股东的权益价值,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可靠的信贷资源。债权人可选择一些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股份制企业,把股权质押作为向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可考虑的保证条件之一,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由于企业经济状况欠佳而借贷的窘境,又可部分享受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成果,获取一定的利润,促使资金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以提高控制银行信贷风险的能力。同时,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质押贷款并没有明令禁止,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私法自治原则,股权反动势力贷款的形式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的。& && & 二、股权质押贷款的主要法律规范
& & 目前对于股份质押贷款并没有系统性的法律法规,而是散见于《担保法》、《公司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之中。
& &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法律专家对后者作出修改如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被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 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在进行股权质押贷款时一定要依照这些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不能违反其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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