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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个手机号能找到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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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gdddhidu知道合伙人
来自电脑网络类芝麻团
ydgdddh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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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暂未定制
参与团队:
不过国家限制。目前只能是联通移动公司能找到。而且仅仅能用于警察破案。。
个人用事非法的。。
怎么可以啊,不知道啊
希望能帮助到你*^_^*
手机上的软件是假的,。
用过都骗人的
就是让你下载软件赚取积分,,
然后赚取了还是不能定位,。
才知道被骗了。。
用移动有公局证能找是吧
我已经被骗过好几次。。
知道我这手机也有真不能
再也不上当了
麻烦给个采纳吧,右上角的采纳图标(⊙o⊙)哦
多谢啦*^_^*
说说在移动公司怎么查找人啊,能确定位置吗
这个个人是不能找的。能确定位置。在公安里面是叫做调号
就是查坏人的手机号码确定位置的,确定他最近活动范围
可以的。。
公安理面有人是吧
哈哈。被你发现了~
知道一些东西
不知道就是问问
你还告诉我吧
嗯嗯,说了这么多,麻烦给个采纳吧,多谢啦*^_^*
你在告诉我好吗我很想知道
wayaid749知道合伙人
手灬机定灬位,定灬位追灬踪,定灬位找灬人各灬种记灬录查灬旬 Q灬Q:125灬687灬000+++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筹建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司可经营下列业务:过资本净额的15%.第二十四条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第二十五条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第二十六条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改善资产质量;在城市银监局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四)修改章程;(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四十条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政府债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公共交通、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通过省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债务管理考核。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第十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一)债务高风险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规模下降到限额之前,按照“增减挂钩”原则,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准予在当年偿还债务额度内适度举借债务。(二)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应当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限额和举债规模实行分级核定。(一)市政府在省政府下达的债务年度限额内,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确定全市政府债务规模。市财政部门统筹全市政府债务举借,核定市本级和县级政府债务规模,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二)县级政府在市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举债规模,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二条 申请举借政府外债的举债机构,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第十三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第十四条 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作为政府债务的担保人。第十五条 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在法律限定范围内允许提供担保的单位对担保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在法律限定范围内允许提供担保的,担保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二)担保申请书;(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四)财务报告;(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最终债务人是企业的,必须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并对最终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监控。第十七条 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第三章 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收入、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转贷收入等;政府债务预算支出包括项目支出、还本支出、付息支出、转贷支出等。第十九条 政府债务收支实行分级预算管理。市、县两级政府将债务收支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实行分层编制。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核定单位债务收支、部门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分层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二十二条 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监管范围,以预算报表备注或附表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对依法应由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或有债务,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不得转嫁偿债责任。第四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公益性资本支出主要包括:市政设施、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科研、环境整治、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明确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原则,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发展需要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目标使用债务资金,提高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绩效。第二十六条 政府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第二十七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公益性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第二十九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政府债务项目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举借,谁偿还,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监督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前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第三十四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本金偿还;(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第三十五条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第三十六条 对不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依法追偿到期债务。对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履行担保责任的县级政府,市财政部门可在财政结算中扣回。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清收政府债权力度、处置政府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调整预算支出结构等措施筹措偿债资金,保证按期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第三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在实行企业转让、改制、重组等涉及政府债权的,应当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转贷部门和担保部门的同意。最终债务人所属的财政部门负责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机构签订新的转贷协议。涉及政府外债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按国家规定办理,并将有关结果抄报财政部门及发展改革部门。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暂付款管理,及时清理各项暂付款,缓解财政隐性债务压力。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回收的暂付款挂账,要及时处理,属于按政策应由财政安排的事项,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由财政列支。对上级财政结算扣款,要在每年财政决算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六章 风险防控第四十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当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八条 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第九条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财政部拨付的贷款逐级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部可以将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转贷的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将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部可以将接受的赠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等机构使用。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十条 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对外筹借贷款、接受赠款;(二)制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三)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规划;(四)指导、协调、监督贷款和赠款的立项申报、前期准备、贷款划拨或转贷、赠款分配、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统计监测、债务偿还、绩效管理、成果总结和推广等;(五)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协调推进项目准备,对外磋商谈判,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生效手续;(六)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七)财政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地区利用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二)组织、征集、评审本地区贷款、赠款申请,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备选项目;(三)组织和协调本地区贷款、赠款对外工作,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协助办理法律文件签署和生效手续;(四)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五)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支付和提取,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等情况,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六)确定转贷或担保机制,落实还款责任,督促并确保贷款按时足额偿还;(七)将本地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本地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八)组织和实施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成果经验;(九)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开展贷款和赠款项目的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二)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绩效等;(三)制定并落实贷款、赠款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安全、规范、有效地使用资金;(四)及时编制和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等,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五)制定贷款偿还计划,筹措和落实还贷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六)建立项目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七)配合和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联合执行项目应当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财政部等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协调机构;省内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行项目应当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协调机构。项目协调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项目立项研究论证,就项目内容、规模、技术、市场等为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立项咨询意见;(二)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准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政策指导和专项业务培训;(三)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协调推进项目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总结推广项目先进技术、创新模式和管理经验;(五)配合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六)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贷款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经费预算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内相关制度规定选择具有专业能力的机构提供项目评审、到货核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服务。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与财政部门共同选择具有专业能力和相关资质的金融机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二)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四)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情况与贷款方开展贷款磋商谈判。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方批准贷款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拨付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财政部转贷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第二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者转贷协议。第二节 贷款使用第二十五条 贷款使用包括年度计划及预算编制、项目采购、资金支付、财务管理、项目调整、绩效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等。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编制部门预算或者单位预算的,应当将其接受的贷款资金全额编入其部门预算或者单位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贷款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和开展项目采购活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贷款指定账户,并按照贷款方要求及国内有关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和债务分割等。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贷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负责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通过项目协调机构汇总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等。第三十一条 贷款使用过程中,有关调整贷款规模、变更项目目标和内容、改变贷款资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等涉及贷款法律文件内容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与贷款方协商后办理贷款法律文件的变更手续。第三十二条 贷款项目执行期间如需进行期中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在调整前组织开展在建项目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期中调整方案建议和项目管理整改意见。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适时开展完工项目绩效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的公开与应用工作。第三十四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项目完工报告,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做好资产债务移交和登记等工作。贷款形成国有资产的,其产权管理、核算、评估、处置、收益分配、统计、报告等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协调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总结技术、管理、制度、理念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和经验,并进行推广宣传。第三节 债务偿还第三十六条 债务偿还包括还款计划制定、还款安排、欠款回收、还贷准备金管理、影响贷款偿还事项的处理等。第三十七条 还款责任人应当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按时足额还款。第三十八条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及时足额履行还款责任。第三十九条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财政部门应当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提供担保,并督促还款责任人制定还款计划,按时足额还款;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要求企业还款责任人与金融机构就临时性垫付达成信贷服务协议,以确保按时足额还款。还款责任人未按时还款的,财政部门应当从本级政府还贷准备金中调剂资金用于临时性垫款。已确定还款责任人无法履行债务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用于还款。第四十条 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财政部可以采取财政预算扣款、加收罚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转贷协议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第四十二条 还款责任人在遵循审慎原则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可以运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险。第四十三条 在债务存续期间,还款责任人如因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可能导致产权变更、债权变更或者债务转移等行为将会影响到贷款偿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与同级财政部门达成书面协议,保证按时偿还贷款,防止债务逃废。第四章 赠款管理第四十四条 赠款管理包括赠款接受、赠款使用、绩效评价与总结、资产管理等。第四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等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以及赠款方的要求,向财政部报送赠款申请及其项目概念书。财政部对赠款申请进行审核,并与赠款方磋商制定赠款项目清单。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与赠款方进行磋商谈判、组织签署赠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等事宜。赠款方有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赠款磋商谈判前出具赠款联合融资承诺函。财政部应当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等机构签署赠款执行协议。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赠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赠款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赠款指定账户,并按照赠款方要求及国内有关规定进行赠款资金支付。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赠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负责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等。第五十条 赠款使用过程中,有关调整赠款规模、变更项目内容、改变赠款资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长赠款期限等涉及赠款法律文件内容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与赠款方协商后办理赠款法律文件的变更手续。第五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适时开展赠款项目绩效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的公开与应用工作。第五十二条 赠款项目完工前,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与赠款法律文件的要求明确赠款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赠款形成国有资产的,其产权管理、核算、评估、处置、收益分配、统计、报告等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贷款、赠款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第五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的贷款赠款安排。第五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项目实施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在贷款赠款使用过程中的失信、违约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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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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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走丢了一个人,知道他的电话号码但是打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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