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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野马乡新明村村民小组委员会与马顺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洮南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洮万民初字第322号
原告:洮南市野马乡新明村村民小组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边革,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马顺喜,男45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野马乡新明村村民小组委员会诉被告马顺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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