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国家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最新政策补偿中的几大误区,你中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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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几大误区,你中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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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几大误区,你中招了吗?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由于大多数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因此往往会陷入误区,或是掉入征收方掉入的陷阱。下面小编就将详细阐述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几大误区,为您提个醒。1、邻居家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不能查看?答案是否定的。在实践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作为被征收人想知道征收方提供的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因而想要参考邻居、街坊得到的补偿数额。但是邻居不愿提供,征收方也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不予理会。那么,街坊、邻居家的补偿安置情况,被征收人真的有权知道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二)房屋征收决定;(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也即具体某一户或者某几户的补偿情况应当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事项,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时就更应当公开了。而且,房屋征收补偿通常不涉及个人隐私问题,而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来保障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中,邻居家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是可以查看的。2、征收方能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危房”为由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吗?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经常存在征收方称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危房”而进行拆除的情况。那么征收方有权对“危房”进行拆除吗?所有“危房”都要被拆除吗?实际上,房屋征收方是无权对房屋是否是“危房”进行认定的,也无权对“危房”进行处理,更无权将“危房”进行拆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规定:“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危房”的认定是有主体要求,要走法定程序的。具体来说,对于“危房”的认定是需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在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时,通过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来进行的。地方政府等其政府机关是无权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请“危房”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需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房屋认定,出具鉴定结论,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被认定为“危房”的房屋的处理也有法律规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因此,即使被认定为“危房”,所进行的处理并非都为直接全部拆除,而是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状态来进行具体处理。所以,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快搬迁,征收方往往会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危房”为由进行拆除。许多被征收人因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很有可能会因此被忽悠。总之,被征收人需要明白自己的被征收房屋是否是“危房”,征收方是无权进行认定的,更无权对“危房”进行拆除。3、签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能获得更高额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快搬离、减少征收补偿款的支出,征收方往往会使出一种伎俩,即以高额的补偿费欺骗被征收人签订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空白”协议是指在协议中只有一些条款的框架,但内容未能被补充、填写完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含上述内容,空白协议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空白协议却非常常见,征收方一般会以“提前签字,就能获得更高利益”为筹码,诱惑被征收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一旦被征收方签订,那么征收方就拥有了随意填写的权利,而被征收人只能接受。更重要的是,尽管“空白”协议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由于被征收方法律意思单薄,一般不会保留证据,因此如果发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原来是“空白”协议,也就无法维权。总之应当认清征收方的套路,千万不能因为可以觉得“占小便宜”而签订“空白”协议,否则最后不仅便宜占不到,甚至还会损失自己应得的利益。以上是小编总结的,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常存在的心理误区,包括邻居家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是可以查看的,征收方是不能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危房”为由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总之,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避免上述误区,时刻提高警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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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征收维权的几大误区,坚决避开就有望提升补偿
& &导读:对于征收维权,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重视起通过各种途径来学习、积累经验,这无疑是很好的进步,是这一领域法治成长的标志。然而在实践中,仍有一些常见的认识误区占据着广大被征收人的头脑,给征收维权制造着各种困难和障碍。那么,究竟都有哪些常见的维权误区呢?
误区一:提起复议、诉讼就不能强拆、逼迁了
一些被征收人认为,在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关键性文件提起复议、诉讼程序后,征收方就不能再实施强拆、逼迁行为了,自己的房屋就会进入&安全区&,强拆的威胁也会暂时得到解除。问题在于,这种理解从逻辑上是完全错误的,从现实层面更是大错特错的。
从逻辑上讲,诉与不诉和强拆、逼迁与否没啥关系。复议诉讼所能停下来的,只能是合法的司法强拆或者行政强拆。而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违法暴力强拆及各种花式繁多的逼迁手段,即使不复议不诉讼它也是不该出现的。换言之,一旦征收方打定了通过逼迁手段向被征收人施加压力,或者干脆采取误拆、帮拆、偷拆等下三滥的招数实施强拆,那是任何程序也拦不住的,因为二者并不在一个思维轨道上。故此,即使被征收人针对上述文件提起了程序,仍然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放松对强拆、逼迁行为的警惕,甚至可以说要进一步加强防范才对。实践中就曾发生过征收决定在诉讼中,法院正审着呢,那边房子就被拆了的情形。而法院甚至对当地政府下达了措辞严厉的司法建议,却仍然无济于事。
这个问题的正确理解是:其一,程序该提一定要提。只有提了,才能避免自己的房屋、土地被合法的强征强拆,为自己日后获取补偿或者国家赔偿奠定基础;其二,程序提了也绝不能放松守房、应对逼迁那根弦,不能把一纸起诉状当成护身符。不妨将这视为一种&慢药&,得吃几天才能起作用呢,而不是药到病除的绝招。
误区二:补偿安置未落实,就不用急着提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多个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也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一些被征收人就此认为,只要我不在协议上签字、不配合各种程序步骤、不去主动领取补偿款,那就是补偿安置不到位,征收方就无法拆除我的房屋,我也就暂时不需要委托律师维权。很遗憾,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其一,590号令规定了征收补偿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二者就是用来对付久拖不决的&钉子户&的。也就是说,甭管你同意与否,到了一定时间节点上,征收方就会发动这样的终极程序来合法的拆掉你的房屋。此时强调&没主动领钱&是没用的,因为钱已经给你拨付到专用账户中了,你随时可以领走,这就叫&按时足额支付到位&而不是未支付。
其二,有的被征收人会认为自己不配合入户调查、评估,不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征收方就没辙了。实际情况却是,上述两份文件照样会下来,而且实践中法院照样会依法判决。总之,一味逃避、躲闪是解决不了补偿纠纷的,只会最终落得一个房屋土地尽失而补偿少得可怜的恶果。
事情的真相是,提各种程序、采取各种维权行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升补偿数额,而单纯的消极等待却只能指向那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得出的征收方既定的补偿数额,而这无疑不是被征收人想要接受的。
误区三:自己主导维权大局而不相信律师
被征收人和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之间的关系总是很微妙:又需要、依靠又不信任。正所谓&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真正理智的被征收人会将维权的大局交给专业律师来掌控,自己则积极配合参与,就像病人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一样。实践中,不够理智的情形有很多,譬如以下几个:
其一,律师不久任,一个诉换一个。很多被征收人热衷于一个诉一个诉的请律师,请了A律师负责a诉讼,一看输了就觉得这律师不成,马上换B律师上阵&&这么一折腾,哪个律师都没有对案件真正深入进去,都只是浅尝辄止、蜻蜓点水一般的介入一些表象问题,难以触及征收补偿纠纷的真正实质核心,也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征收补偿纠纷。同时,后面介入的律师势必会受到前面律师所提步骤的影响,难以真正的发挥其能力,反而越来越受限于案情。我们主张请律师进行&一揽子&维权,针对全案制定一个尽可能科学合理的维权策略,分步骤来具体实施,每一个诉都只是其中的一环,而绝不是全部。这样去设计,才是符合征收维权案件的客观规律的。
其二,指挥律师,自己提诉讼让律师去开庭。这种情况是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最不愿面对的,也是极不合乎情理的,相当于外行领导内行,病人开药医生抓药。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和被征收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被征收人若未经与律师沟通而直接提起程序要求律师开庭、参与,律师是有权拒绝的。且这类自行提起的程序往往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并不能起到促进纠纷化解的作用,反而白白浪费了被征收人的时间和精力。
其三,只咨询,不委托。有的被征收人认为自己是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的,只需要找专业律师咨询几次,就能自行将整个程序搞定,而咨询费用似乎比代理费用更划算一些,有的律师、律所甚至是不收咨询费的。问题在于,律师给你认真讲过之后,你还是不知道该怎么做。故此,单纯的进行咨询意义是有限的,咨询完这家再咨询那家没问题,但最终还是要做出决定委托哪一家,让律师开展工作。
总之,在明律师衷心希望大家多做有意义的行动,少走弯路。走出误区,迎来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就有希望了。欢迎访问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企业拆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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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24小时在线被征收人维权五大误区,拿不到钱的原因都在这儿了!被征收人维权五大误区,拿不到钱的原因都在这儿了!昌运律师事务所百家号被征收人在拆迁维权中存在这些误区
全国各地的拆迁工作都在浩浩荡荡的进行当中,其中不乏因为拆迁暴富过上幸福生活的被征收人,但也有一些被征收人在拆迁的过程中遭受着不公待遇而影响了正常生活。
作为拆迁律师,多年来在拆迁维权的道路上看到了太多被征收人因为拆迁不公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颠沛流离的生活状况,也倍感痛心。在这里,律师总结了一些被征收人在进行拆迁维权时容易产生的几大误区,用于提醒大家不走弯路。误区一:随意签字,盲目跟风  被征收人:“大家都说上访能解决问题,我就去上访了。”“大家 都签了拆迁补偿协议,我一个人不签不太好吧!”“快拆迁了,大家都在抢着建房子,那我也建,不然多吃亏啊。”
律师: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中最关键的一环,不能因为大家都签了协议你就跟着签,如果拆迁协议上规定的内容不合理,是坚决不能签字的,更不能在空白协议上签字,要知道口头承诺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应的。贪图一时的省事就盲从,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未来几十年的生活都受到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误区二:自乱阵脚
被征收人:一听到拆迁就赶紧托人找关系,四处找熟人想办法,因为熟人能解决问题;频繁找拆迁方主动谈判,将自己的要求一次次的抛出,得不到满足就一次次的降低要求。
律师:这些行为都是被征收人在拆迁中经常会出现的错误,首先中国人办事喜欢找熟人的观念在这里根本就是没用的,因为拆迁是关系国家建设,由政府主导的行为,无论找不找熟人都不能改变法律程序和事情根本的问题,找了熟人白白浪费钱不说,还给人添了麻烦,得不偿失。其次,主动找拆迁方谈判更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在拆迁之初,被征收人不能过早的将自己的底线暴露给对方,这让拆迁方有了心理准备,从而制定了如何应对你的计划,这样一来你是绝对不可能拿到自己满意的补偿的。误区三:不想拆迁就不签字
被征收人:所有给我的法律文书我都不签字,这样我的房子就不会被拆了。
律师:这个思想误区广泛的存在在我国大多数被征收人中,很多人都是拖着不签字,最后依旧被强拆,这才想到了来咨询律师问问怎么回事。昌运律师就这个问题也在往期的法律讲堂中多次强调过了,合法征收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签协议不代表不会被拆,被法律程序“合法”强拆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农村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主要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误区四:拆迁维权很简单,我自己就能搞定!
被征收人:在一些五花八门的论坛上读了众多拆迁律师,过高的估计了这些故事的真实性,从而将其中讲到的“拆迁技巧”奉为真理,盲目的操作应用,以为看了几篇文章就掌握了拆迁维权的 方法,最终导致全盘皆输。
律师:拆迁维权是包含了很多专业内容的,网上的文章是笔者为了便于普通老百姓理解而进行了简化,只能够让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要想根据几篇文章就自己拆迁维权,是不可能的。从启动程序到开庭、质证、辩论以及找到违法点等都对专业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是临时在百度上搜索几条法律规定就能够解决的。昌运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不要因为对拆迁维权难度的低估,或是为了节约成本,就盲目的自己应诉,结果错失了维权的最佳时机。
误区五:不作为,不维权
被征收人:出于怕麻烦怕与强权机构产生矛盾的心态,在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其它问题时就一味的装“鸵鸟“,自己不作为不发声,躲在一边看着别人家是怎么处理的,结果一躲就把法律时效给躲过去了!
律师:不是不发声不作为就能够解决问题的,在拆迁中,产生实质影响的文件,被征收人必须予以回应。例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评估报告等。如果拆迁方在拆迁中存在违法行为,能不能一味容忍,停水、停电、恐吓、威胁等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留下报警记录。
现实中存在报警无果后就丧失维权信心的情况,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报警后公安部门不出警,被征收人也不应该放弃,在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该尽可能地保留拆迁方的违法证据,并及时启动其它法律程序维权。网址:http://www.cychaiqian.com/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soho 701Email:/400-135-8881专业律师为您解忧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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