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棉花被定养卡 非法经营罪被判缓刑的案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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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doc 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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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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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清单(质量监管部分)
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型 实施依据 备 注
一 共5项 行政许可 ?
1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要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第十六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地,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3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4 计量器具检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5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二 共242项 行政处罚 ?
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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坳上供销合作社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坳上供销合作社经营
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农(农药)罚[号
当事人:郴州市苏仙区坳上供销合作社
法人代表:李XX,联系电话:135xxxxxxxx
单位地址:苏仙区坳上镇墟场
当事人郴州市苏仙区坳上供销合作社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一案,经本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现查明:
日上午,省农业委在苏仙区组织开展湘西湘南区域协作执法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省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供销社生资门市部查获山东松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50%的福美双(改进型复活三号)农药涉嫌经营擅自修改农药标签,扩大防治对象范围,案件交由苏仙区农业局办理。我局于7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日,坳上供销社从郴州市富鑫植保服务中心(该单位涉嫌经营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移送郴州市农业委员会立案查处)调入50%的福美双农药10包(80克/包,农药登记证号:PD),单价2.0元/包,产品货值20元,在坳上供销社生资门市部销售,共售出3包,日被省农业委检查组查获,剩下7包被我局执法人员作抽样取证物品带回苏仙区农业局保存。经在中国农药信息网(官网)查实:PD的农药登记证的登记防治对象是黄瓜霜霉病,而产品标签上标识的防治对象有:辣椒、番茄、茄子的猝倒病、枯萎病、立枯病、根腐病和黄瓜、甜瓜、西瓜、西葫芦的枯萎病、苗期猝倒病、根腐病、炭疽病以及花生、棉花的根腐病、立枯病,明显超出了登记的防治对象的范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湘农法督[2016]35号督办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抽样取证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郴州市富鑫植保服务中心销售单证明当事人经营福美双(改进型复活三号)农药的违法事实。
3、省农业委《湘南湘西区域农业协作执法暨“清源”行动检查记录表》、中国农药信息网(官网)查询的《农药登记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含产品外包装图)、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内容,扩大防治对象。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第十四条规定,“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我局认定,苏仙区坳上供销合作社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和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日,当事人坳上供销合作社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了《关于请求从轻处理农药登记超范围的报告》,本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诉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比较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陈述理由成立。为此,本行政机关对坳上供销合作社作如下行政处罚:
2、不予罚款。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农业委员会或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郴州市苏仙区农业局
&&&&&&&&&&&&&&&&&&&&&&&&&&&&&&&& 日
(本处罚决定书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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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来源: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分则第一节 计量法规、规章裁量标准第二节 标准化法规、规章裁量标准&第三节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法律、法规、规章裁量标准&第四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规章裁量标准第五节 认证认可法规、规章裁量标准第六节 纤维检验法规、规章裁量标准第七节 相关法律、法规裁量标准第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做到合法、适当。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本规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选择适用。第八条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视为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九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七)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八)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九)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一)故意生产、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七)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八)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或者被登记保存证据的;(九)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十)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十一)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拟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证据和依据,提交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核认为,案件承办机构所建议的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证据和依据不充分,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案件承办机构进行补正。第十四条 经集体审理决定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审理记录,载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证据和依据。第十五条 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进行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或者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二)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由于不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分则&第一节 计量法规、规章裁量标准&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制造、销售和进口10台(件)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制造、销售和进口10台(件)以上50台(件)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和进口50台(件)以上的。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制造、修理10台(件)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制造、修理10台(件)以上50台(件)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制造、修理50台(件)以上的。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销售10台(件)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销售10台(件)以上50台(件)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销售50台(件)以上的。第二十一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进口、销售10台(件)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进口、销售10台(件)以上50台(件)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进口、销售50台(件)以上的。法律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销售10台(件)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销售10台(件)以上50台(件)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销售50台(件)以上的。法律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 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进口、销售10台(件)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进口、销售销售10台(件)以上50台(件)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进口、销售50台(件)以上的。第二十二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 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制造10台(件)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制造10台(件)以上50台(件)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制造50台(件)以上的。法律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 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制造、修理10台(件)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制造、修理10台(件)以上50台(件)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制造、修理50台(件)以上的。法律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三)项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制造、销售10台(件)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10台(件)以上的。第二十三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短缺量超过标准规定值2倍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短缺量超过标准规定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短缺量超过标准规定值3倍以上的。第二十四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2倍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3倍以上的。第二十五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下列情形,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2倍以下的。(二)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3倍以上的。第二十六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2倍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2倍以上3倍以下的。 (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3倍以上的。第二十七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2倍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2倍以上3倍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3倍以上的。第二十八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眼镜检测设备的配备率低于有关规定要求10%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眼镜检测设备的配备率低于有关规定要求10%以上的。第二十九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眼镜检测设备的配备率低于有关规定要求10%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眼镜检测设备的配备率低于规定要求10%以上的。第三十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裁定标准:法律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二)有以下情形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第三十一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2倍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3倍以上的。法律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2倍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3倍以上的。法律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未使用计量器具,逾期不改,有以下情形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二)未使用计量器具,逾期不改,有以下情形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销售额在1万元以上的。(三)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超过计量允许误差2倍以下的。(四)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超过计量允许误差2倍以上3倍以下的。(五)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超过计量允许误差3倍以上的。第三十二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二)有以下情形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第三十三条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批量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平均偏差为计量器具允许误差70%以上90%以下,涉及计量器具50台(件)以上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批量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平均偏差为计量器具允许误差90%以上,涉及计量器具50台(件)以上的。第三十四条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三十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估算或违法分摊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估算或违法分摊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估算或违法分摊金额二万元以上的。第三十五条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计量允许误差超过标准规定1倍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计量允许误差超过标准规定1倍以上2倍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计量允许误差超过标准规定2倍以上3倍以下的。(四)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计量允许误差超过标准规定3倍以上或伪造数据的。第三十六条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主动将物品恢复原状的。(二)有以下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不能将物品恢复原状的。第三十七条 《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准确度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不涉及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及经营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一)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有以下情形,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准确度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计量器具5台(件)以下的。(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有以下情形,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行为的,处2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准确度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计量器具5台(件)以上的。法律依据:《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备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不涉及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及经营行为的,辅助计量器具处5000元罚款,主要计量器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行为的,主要计量器具处1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未按照国家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备主要计量器具2台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行为的,主要计量器具处2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未按照国家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备主要计量器具2台以上的。第三十八条 《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 《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未给国家和用户造成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用户造成轻微损失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给国家和用户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给国家和用户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排污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不涉及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及经营行为,责令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行为的,责令赔偿损失,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二项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行为的,责令赔偿损失,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二项以上的。第三十九条 《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能和排污单位不以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不涉及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及经营行为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轻微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涉及经营行为的,责令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涉及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涉及经营行为的,责令赔偿损失,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第二节 标准化法规、规章裁量标准&第四十条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二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法律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法律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二)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四十一条 《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书申领、变更、换发登记手续;(二)代码证书毁损或者遗失而未补办的。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法的。第四十二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全部改正的。(二)有以下情形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不能全部改正的。(三)有以下情形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屡教不改的。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经销一种违法商品的。(二)有以下情形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经销二种以上违法商品的。&第三节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法律、法规、规章裁量标准&第四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标准:&&&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且超标轻微的;&& &2.过失生产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或一项指标超标严重的。第四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掺杂、掺假量较少的;2.一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和明示指标要求且超标轻微的;3.过失生产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掺杂、掺假量较多的;2.以假充真但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3.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一等级和高一档次产品的;4.二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和明示指标要求且超标轻微或者一项指标超标严重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掺杂、掺假的物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2.以假充真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较大的;3.以一般品质的产品冒充特定品质产品或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 4.三项以上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和明示指标要求或二项以上指标超标严重的。第四十六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第四十七条&《产品质量法》五十三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第四十八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2.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2.故意更改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第四十九条&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一次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二次以上的。第五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1.提供一项便利条件的;2.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1.提供二项便利条件的;2.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提供三项以上便利条件的;2.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3.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第五十一条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主动将物品恢复原状的。(二)有以下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拒绝或不能将物品恢复原状的。第五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第五十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裁量标准:&&&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有一项发生变化的;2.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有二项发生变化的;&&& 2.无法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有三项以上发生变化的;2.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第五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第五十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已销售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的。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第五十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不能将财物恢复原状的。(二)有以下情形,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拒绝将财物恢复原状的。第五十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第五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尚未生产的。(二)有以下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的产品未销售的。(三)有以下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的产品已销售的。(四)有以下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第五十九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一次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二次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三次以上的。第六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一种产品的。(二)有以下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二种以上产品或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第六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尚未销售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第四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规章裁量标准&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裁量标准: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裁量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尚未交付使用的。2.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已交付使用的。2.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屡教不改的。2.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金额40万元以上的.第六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尚未交付使用的;2.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交付使用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已交付使用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尚未交付使用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交付使用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屡教不改的。第六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告知或未移交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未告知并未移交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第六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尚未交付使用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交付使用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生产许可证:&屡教不改的。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尚未交付使用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已交付使用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屡教不改的。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尚未交付使用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交付使用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生产许可证:屡教不改的。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尚未销售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交付使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销售但未交付使用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交付使用,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生产许可证:已交付使用或屡教不改的。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尚未交付使用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已交付使用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生产许可证:屡教不改的。第七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尚未销售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销售但未交付使用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交付使用或屡教不改的。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尚未交付使用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已交付使用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二项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二项以上四项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四项以上或屡教不改的。第七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一项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二项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三项屡教不改的。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第一项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整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第二项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整改,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上述两项的。(四)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整改,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充装许可证;屡教不改的。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充装气瓶100只以下的。(二)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充装气瓶100只以上300只以下的。(三)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充装气瓶300只以上或者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裁量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上述规定一项的;2.二人以下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1.同时违反上述规定两项的;2.三人以上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同时违反上述规定三项的;2.屡教不改的。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一项的。(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上述二项的。(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上述三项或屡教不改的。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裁量标准:(一)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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