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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授信额度前投资者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保证金(即担保品),保证金应是现金,或者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的股票、基金、债券以及其他证券。
保证金现金部分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委托方式或银行端委托方式(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由相应存管银行账户划转至信用资金账户;保证金中的证券部分,投资者须亲临营业部申请将普通证券账户下的股票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转入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将作为信用交易的担保品,一般情况下不得转出;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只能将超出部分的账户内资金和证券划转到存管银行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
担保品提交后,投资者须携带有效证件和其他相应资料到营业部临柜填写《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表》,办理授信申请;营业部受理后,上报总部审批;审批通过后,营业部通知投资者临柜签字确认,授信额度生效。这里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最终获批的授信额度可能比投资者申请的授信额度要小。
1)担保品买入:当投资者准备使用自有资金买入证券时,请使用“买入”指令,在信用证券账户中,投资者只能买入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和融资标的证券名单内的证券;
4)融券卖出:当投资者准备借用证券公司证券卖出时,请投资者使用“融券卖出”指令,但仅限于卖出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融券标的名单内的证券;融券卖出的委托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融券卖出所得的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
7)买券还券:当投资者准备通过买入融券卖出证券的方式偿还融券债务时,请使用“买券还券”指令;买券还券优先使用融券卖出时所得的现金,不足部分使用自有资金或记为负债。
9)余券划转:当由于送配股等原因,导致未还融券出现余股,但买券还券股数为100股的整数,投资者可以通过“余券划转”指令将多还证券公司的证券返还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时也会自动将多还的证券返还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可以热键、网上交易等自助方式,进行信用交易的查询对账,也可以致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查询或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营业部柜台查询,打印对账单、交割单,还可以通过信用资金存管银行,查询信用资金账户情况;投资者可以选择接收电子邮件或纸质信用账户的对账单。
假设:某证券公司规定授信时的保证金比例为100%,融资保证金比例为100%,融券保证金为200%,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案例中股票的折算率都为70%,证券公司对折算比率不做调整。
某机构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并向信用证券帐户中转入 浦发银行(行情 股吧)50万股,股价10元;向信用资金帐户转入资金500万元。账户现金和证券市值按折算率计算后为850万元,按保证金比例100%,确定该投资者授信额度为850万元。
(1)假设客户以40元价格融资买入 中兴通讯(行情 股吧)10万股,交易完成后,信用账户中现金和股票市值为1400万元,融资金额为400万元,该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350%。
(2)假定以自有资金500万元,以5元/股的价格买入宝钢100万股,买入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现金和股票市值为1400万元,融资金额为400万元,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仍为350%。
(3)假定投资者以10元价格,融券卖出深发展15万股,交易完成后,信用账户中现金和股票市值为1550万元,融资融券负债为550万元,该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282%。
1个月后,帐户中股票价格发生变化,浦发银行股价6元;中兴通讯股价25元; 宝钢股份(行情 股吧)股价3元;深发展股价25元。此时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现金和股票市值为1000万元,融资融券负债金额为775万元,期间应付融资利息为10万元,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27.3%,维持担保比例已经低于130%,证券公司立即发出补仓通知。
(1)如果采取卖券还款提高维持担保比例,经过计算卖券金额为355万元,以6元/股卖出浦发银行50万股,以25元/股卖出中兴通讯3万股。还款375万元后,投资者账户内现金和证券市值为625万,融资余额为25万,融资利息合计为10万元,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52.4%。
(2)采取现金转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经过计算需要转入现金177.5万,此时账户内现金和证券市值为1177.5万,融资融券负债金额为775万,融资利息为10万元,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50%。
投资者需偿还融资款400万元,偿还深发展15万股,按25元/股计375万元,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为10万元,合计负债为785万元,因此共需要卖出价值785万元的证券。
证券公司发出强制平仓指令,卖出中兴通讯10万股,卖出价格为25元;卖出浦发银行50万股,价格6元;卖出宝钢783400股,价格3元;指令执行归还所有债务后,投资者帐户剩余宝钢股份216600股和1000元现金。
(2)到期强制平仓:投资者到期未偿还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的,证券公司自下个交易日开始对投资者信用帐户内的担保品进行强制平仓处理(融资的卖出证券;融券的则买入融券品种)
第一条 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和担保物的管理是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标的证券和担保物管理的有效性,降低由于其管理不善而引起的业务风险,根据《广州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标的证券,是指公司认可的、可用于客户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第三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融资融券业务中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第四条 折算率,是指客户以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保证金,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对证券市值所用的折算比例。
第五条 担保物,是指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即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资产。
第六条 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的确定和调整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其折算率,并提交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融管会”)审批后确定;
(二)及时对公司的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作相应调整,并报融管会审批。
第七条 客户只能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中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对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选取和调整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按如下方法和步骤筛选出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一)公司的标的证券中,基金类和固定收益类证券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一致;标的股票则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选择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指标的股票:
1、最近二年的净利润均为正;
2、在过去二年中,未曾因严重违规受到过监管机构处罚或警告。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公司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中,基金类和固定收益类证券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一致,可充抵保证金股票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的股票(剔除其中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
第八条 公司可供融券证券的确定与调整
(一)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与投资管理总部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投资管理总部可以将符合公司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一定数量、品种的自有股票、基金、债券出借给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作为可供融券证券,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的债券距其到期兑付日不得少于12个月。
由于融券业务的特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不能保证在到期日向投资管理总部足额还回融券证券,但足额偿还的期限不应超过到期日后的6个月。
(二)投资管理总部出借给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的可供融券证券,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下的分录科目必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不得是处于暂停交易、非流通或流通受限状态。
可供融券证券为股票的,如为投资管理总部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上述部门发起划转至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数量、频次及后续信息披露工作需按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上,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和投资管理总部之间的融券按双方约定的期限执行。如投资管理总部确有需要,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同意后可在约定到期日前提前还券。
第九条 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都必须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是资金,也可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充抵,但以证券充抵时必须按公司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
第十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提交,融管会审批后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根据市场实际状况在研究所的协助下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继续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限内(即公司评估的折算率高于证券交易所水平的,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为准),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根据股票品种的市盈率、市净率、流通A股市值、换手率四项指标对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评分,根据各个股票的评分指标所位于的不同区间或相应的取值,给予不同的分值,并将得分加总,由此确定每只股票的总分值。在此基础上,对处于不同分值区间的股票拟定不同的折算率。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股票折算率标准的前提下,设定5个档次的折算率,分别为 70%、65%、60%、55%、0%。
表1 股票分值确定标准
低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15% |
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差值在15%以内:(个股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15%,15%] |
高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15% |
低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15% |
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差值在15%以内:(个股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15%,15%] |
高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15% |
位于[10亿元, 15亿元)区间 |
高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15% |
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差值在15%以内:(个股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15%,15%] |
低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15% |
附注:市盈率 、市净率、流通A股市值选取最新数据。
(1)股票折算比率为70%的条件:总分大于或等于10分;
(2)股票折算比率为65%的条件是:总分等于8、9分;
(3)股票折算比率为60%的条件是:总分等于6、7分;
(4)股票折算比率为55%的条件是:总分等于4、5分;
(5)股票折算比率为0%的条件是:总分小于4分。
1、 ETF基金的折算率设定为90%,LOF基金的折算率设定为80%;
2、其他基金根据基金的交易市值、最近一个月日均换手率二个指标对其进行评分,并根据其总分值确定基金的折算比率。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基金折算率标准的前提下,设定80%、70%二个档次的折算率,具体的评分办法如下表所示:
位于[0亿,20亿元) |
总分大于或等于5分的封闭式基金的折算比率定为80%。 总分小于5分的封闭式基金的折算比率设定为70%。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折算率
对不同种类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设定不同的折算率。
1、国债的折算率为95%;
2、企业债和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可转债除外)的折算率为80%;
3、可转债若未处于转股期,则以按其纯债价值(按照同期企业债的收益率进行折现计算)和交易价格中较低者为基础确定其折算率为80%;可转债若处于转股期, 且交易价格低于纯债价值,则按照其交易价格确定其折算率为80%;如其交易价格高于纯债价值,则设定其纯债价值的折算率为80%,交易价格高于纯债价值的部分按照其正股对应的折算率执行,如果正股没有进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股票池的,则该部分的折算率设为0。
第十一条 公司将客户提交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全部作为对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当有影响担保物的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证券被证券交易所调整出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须及时对担保物中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在研究所的协助下,对担保物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在实际业务开展当中,对具体所涉及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生以下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在研究所的协助下,对担保物中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调整。
(一)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价格大幅下跌、可能被特别处理和可能影响其上市地位等;
(二)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交易量急剧萎缩等市场变化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面临风险的情形。
第十五条 被调整入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分情形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被公司公告为标的证券的,从公布的生效日起,客户可以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证券;
第十六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按下述办法处理:
1、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范围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
因调整而导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足时,客户须追加保证金或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业务;未按期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150%以上,按照公司关于平仓的有关约定处理。
2、在调出公告生效后,客户不能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证券。
(二)标的证券终止上市的:
1、融资标的证券:公司自证券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客户在标的证券终止交易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相关融资合约。未了结客户可申请将该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划转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300%。
2、融券标的证券。公司自证券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客户在标的证券终止交易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客户融券未按期了结的,公司在标的证券终止交易公告日起的第四个交易日直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第十七条 证券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公告生效后,客户不能将其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向公司申请融入资金或证券,也不能将该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或在信用证券账户上买入该证券;
(二)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客户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依然有效,但该证券的折算率调整为零,并在调出公告中提示客户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1、客户可申请将该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但划转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300%。
2、客户可以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后,将担保证券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3、客户可在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前将担保证券进行普通卖出,以现金方式继续作为保证金存放于信用资金账户内。
第十八条
(一)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公告时,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在研究所的协助下负责将公司现行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与公告中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比较,确定需要调整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二)在实际业务开展当中,对具体所涉及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生以下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在研究所的协助下,对担保物中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分析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1、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价格,对出现异常波动或交易量急剧萎缩等市场变化;
2、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基本面情况出现重大变化,面临可能价格大幅下跌、可能被特别处理和可能影响其上市地位等。
第十九条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在研究所协助下,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评估确认,需要进行调整的向融管会提交建议;
证券交易所公告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进行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在研究所协助下在公告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就证券交易所调整内容提出评定建议;
如有重大事项或迹象表明某只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面临的风险增加时,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提议召开融管会临时会议,及时调整该证券的折算率;如表明有重大风险,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和研究所可在临时会议上报请融管会将该证券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剔除并宣布其为不能继续为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提供担保的证券;
其他相关部门发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面临风险也可以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融管会审议。
(二)融管会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建议等进行审议;
(三)融管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公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名单;
第二十条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调整审批通过后,按以下流程进行设置: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阀值监控管理岗根据融管会的决议在系统中设置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以及不能继续为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提供担保的证券;
(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运维管理岗对上述操作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客户向公司申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必须按规定向公司提交保证金,提交的保证金和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所得资金)一起作为担保物对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信用账户上进行的增加资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分得红利或红股、配股买入等行为均作为担保物的提交行为。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系统控制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不超出公司规定的范围,且数量符合公司的要求,同时不允许客户在信用证券账户上委托买入或转入除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客户不得提交以下证券作为担保物,包括:
(一)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二)任何有权利瑕疵或操作限制的资金或证券,如已设为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以及因任何原因卖出限制(包括数量限制和时间限制)的证券;
(三)已预受要约的证券。
(四)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公司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五)如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六)如果本公司上市后,不接受客户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七)其他不得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基准保证金比例(公司规定的基准保证金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资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与其折算率相匹配,其计算公式为:
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1+公司公布的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第二十五条 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的基准保证金比例,(公司规定的基准保证金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融券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与其折算率相匹配,其计算公式为:
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1+公司公布的基准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第二十六条 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每次交付的保证金(即其融入资金或证券时所需要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当时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一)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定义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资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二)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及说明
1、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
保证金可用余额=资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2、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的说明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三)停牌证券的折算率计算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停牌的,其折算率按 0 计算(当日收盘前恢复交易的和召开股东大会一天的除外)。
(四)合约期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停牌的处理
1、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属于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按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当前市价;
2、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则按相应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当前市价,并按调整后的当前市价计算证券市值。
第二十七条 对客户提交担保物的行为控制措施如下: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阀值监控管理岗将公司公布的基准保证金比例录入系统,运维管理岗复核;
(二)系统根据公司公布的基准保证金比例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自动计算该只标的证券对应的保证金比例;
(三)系统自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
第二十八条 客户提交的担保物的价值应当在担保期内一直对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务提供足够的担保,以确保我公司的债权。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资金账户内资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客户应追加或替换担保物:
(一)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时,客户应当主动并及时追加和替换担保物或归还部分或全部融得的资金或证券,使维持担保比例上升至 150%以上。
(二)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时,客户应当在公司发出通知日(T日)起2个交易日内追加和替换担保物或归还部分或全部融得的资金或证券,使维持担保比例上升至150%以上。
(三)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10%时,客户应在当日内追加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上升至150%以上;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仍低于110%,直接进入清偿状态,公司可在其后的交易日内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该客户的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第三十条 在公司发出关于某证券为不能继续为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提供担保的证券的公告后,如果公告当日客户在不计入该证券的情况下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营业网点应通知客户及时追加和替换担保物。从公告后第二个交易日开始,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不再计入该证券。
第三十一条 当融资融券交易未结清,且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未超过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水平时,客户不得提取担保物。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系统控制客户在担保物提取前和提取后,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都必须超过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客户可以提取担保物:
(一)融资融券交易全部了结;
(二)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
第三十三条 客户提取担保物,应按下述流程办理:
(一)当客户办理申请提取担保物手续时,系统自动检查客户是否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如已全部了结,可以为客户办理;
(二)若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时,系统自动检查提取的资金是否小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资金或提取的证券是否小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余额,同时检查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是否高于300%。若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为客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公告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的有关信息,以保障客户的知情权。
信息公告的形式以公司网站公告为主,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营业网点负责及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第三十五条 公告的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的证券范围,及相关调整内容;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及相关调整内容;
(三)公司可供融券证券名单,及相关调整内容;
(四)不能继续为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提供担保的证券名单;
(五)基准保证金比例;
(六)维持担保比例,包括警戒线、平仓线和清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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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交易软件,上面有其他委托,里面有转入担保品操作
建议您在开户的时候跟当地融资融券专员协调好,最后让他指导您基本的操作和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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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一:普通买入(与普通A股交易相同)股票的买入时常规的操作,在填写完证券代码之后,证券名称会显现,当确认输入无误之后,点击下单会出现确认信息。也可在右侧列表中双击自动填写各项。
如果信息有误还可以取消 返回上图继续填写下单信息,如果正确,当确定之后会返回一个提示信息,如果有问题则返回原因。
交易三:融资买入融资买入的金额受融资保证金比例、可用授信额度、本公司可融出资金余额的限制,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必须是在融资标的券列表。融资买入成交后,成交金额加相应交易费用作为客户该笔交易的融资总额记入负债。融资合约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交易四:融券卖出融券卖出价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融券卖出的品种为本公司提供并符合交易所规定,而且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融券卖出界面提示融券费率,右侧显示券商为客户提供的可融证券。
交易五:卖券还款(了结融资合约)股价变化,客户信用账户上的担保品市值、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以及融资卖出证券市值,都会发生变化。为维持本公司制定的维持担保比率,客户应选择比较好的时机出手,卖出标的证券,偿还融入的资金。
交易六:买券还券(了结融券合约)客户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现券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交易七:权证行权信用账户中担保证券会出现上市证券送权证情形,到期行权可以在信用交易系统中完成。 “确定”之后,将有确认信息。 融资融券具体网上交易图解【三】 非交易过户一:现金还款(了结融资合约)客户可选择现金来偿还融入的资金。融资金额、融资费用和融资利息为信用资产查询中的融资金额,融资费用和融资利息。
直接用现金还款,当前账户的可还款额、融资金额、融资费用、融资利息、需还款额会自动显示,选择币种为人民币或券商柜台支持的其他类型,最后输入还款金额,也可点“全部”按钮自动填入还款上限,确认无误之后点击确定完成还款操作。 非交易过户三:担保品划转担保品划转中划入信用账户是将普通账户的股份划入信用账户,右侧查询的结持仓信息为普通柜台股份。划出信用账户是将信用账户的股份划到普通账户中,右侧显示为信用账户持仓信息。
非交易过户三:担保品划转担保品划转首先选择划转方向,划入信用账户或是划出信用账户,在填写完证券代码之后,证券名称、信用席位、最大可划数会显现,选择普通股东代码,普通席位会显现,方式,最后输入划转数量,也可点“全部”按钮自动填入最大可划数量,当确认输入无误之后,点击下单会出现确认信息。也可在右侧列表中双击自动填写各项。如果信息有误还可以取消返回上图继续填写下单信息,如果正确,当确定之后会返回一个提示信息,如果有问题则返回原因。 查询一:资金股份可查询资金以及持仓情况,可对成本进行修改,鼠标右键中有“输出”、“汇总”、“刷新”操作。 查询二:资金流水查询资金流水情况。查询条件:“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币种”可以下拉选择。“输出”可以将查询结果输出。(同资金股份) 查询三:当日委托查询当日委托情况。“输出”可以将查询结果输出。(同资金股份) 查询四:当日成交查询当日成交情况。“输出”可以将查询结果输出。(同资金股份) 查询五:信用资产查询信用资产查询中分别可以查询信用资产情况,信用账户持仓信息,以及融券明细。 查询六:信用股份查询查询账户的信用持仓情况。
查询七:未平仓合约查询未平仓合约查询,右侧显示未平仓合约信息。包括:开仓日期,平仓日期,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卖标志,合约类型,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委托金额,合约数量,合约金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出资,合约费用,合约利率,合约利息,已还数量,已还金额,已还利息,当日已还数量,当日已还金额,未还数量,未还金额,已撤数量等信息。
“输出”可以将查询结果输出保存或打印。
查询八:已平仓合约查询已平仓合约查询,右侧显示已平仓合约信息。包括:开仓日期,平仓日期,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卖标志,合约类型,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委托金额,合约数量,合约金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出资,合约费用,合约利率,合约利息,已还数量,已还金额,已还利息,当日已还数量,当日已还金额,未还数量,未还金额,已撤数量等信息。“输出”可以将查询结果输出。 查询九:信用上限查询查询账户的各种信用上限信息,内容包括“可用信用额度”、“已用信用额度”、“可用融资额度”、“已用融资额度”、“可用融券额度”、“已用融券额度”、“可用保证金”、“已用保证金”、“担保品维持率%”。 融资融券具体网上交易图解【五】
交易要点客户买券还券的数量不得高于其融券余量+100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