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先拍卖的房产一个人的血是不够偿还还欠款,可否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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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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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强制执行,但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解答:共有房产析产之前不能强制执行,析产之后则能执行(评估、拍卖)。理由主要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
如果抵押有效,可执行,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剩余部分用来清偿债务
仅有一套住房不能。只有确认被告方有居住之外的房产,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给被告方留下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生活费用。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
你的4个问题都较难回答:
1、被执行人找不到了,只能依据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或诉讼时的住所地地址大海捞针;
2、假如被执行人已经结婚,夫妻共有财产即是当事人财...
答: 如何对涉烟案件的材料进行分析深挖案件线索?
答: 一般是按时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定。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餐饮业厨房产生的油烟,顾名思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油烟,一般采用静电除油。
液化气属较清洁能源,废气污染程度不高,主要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吧。
柴油属石油类,废气含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碱液喷淋即可去除,氮氧化物主要以一氧化氮为主,要催化氧化成二氧化氮才能被碱吸收,造价成本非常高,一般的柴油发电机尾气难以治理,除非大型发电厂。
煤炭废气含二氧化硫多,一般常用的脱硫工艺即可。
无锡至少有两所正规大学:
1、江南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由于它不直接在无锡召本科生,所以许多人不知道这个学校:它位于山水东[西?]路九号,拥有约20位正教授/研究员,80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和多位首席科学家。去年还有中国工程院的院士一名。
1、江南大学坐落于太湖之滨的江南名城——江苏省无锡市,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享有“轻工高等教育明珠”美誉的江南大学,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在1902年创建的三江师范学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央大学(现南京大学)是江南大学办学的前身。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南京大学食品工业系、浙江大学农化系、江南大学食品工业系以及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的有关系科合并组建成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食品工业系。1958年该系整建制东迁无锡,成立无锡轻工业学院,1995年更名为无锡轻工大学,1998年由隶属中国轻工总会划转直属教育部。2001年1月,经教育部批准,无锡轻工大学、江南学院、无锡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江南大学。
  学校学科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九大门类,设有生物工程学院、食品学院、纺织服装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设计学院、机械工程学院、通信与控制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法政学院、文学院、师范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土木工程系、医学系、艺术系、体育系等18个院(系),共56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18500余人。成人学历教育在籍学生5000余人,网络学历教育在籍学生1万余人。还有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的莱姆顿学院及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的江南大学太湖学院。
  学校设有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2个博士后流动站和10个博士点,覆盖发酵工程等16个二级博士学科专业和39个硕士学科专业,基本包涵了轻工、纺织、食品的全部领域。现有在校各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2500余人。学校拥有4个国家级和部省级重点学科,建有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培养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的高层次人才。食品科学、发酵工程等2个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具有独特优势,实力雄厚,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经近50年的建设与发展,江南大学已成为一所规模结构较为合理,教学质量优异,科研水平上乘,社会服务盛誉,各方面均得到社会公认,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1519名,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3名(2名为双聘院士),教授160名,副教授456名。由300多名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组成的学术带头群体,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奠定了厚实的基础。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育人为本,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做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培养高素质创新型的专门人才。学校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如在本科教学中,将相对狭窄的专业对口教育转到本科通识加特色教育;推进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学生通过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等途径培养复合型人才;让学生早期介入科研活动,从科研实践中感受和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过程,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学校十分重视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一年一度的江南之春文化艺术节、科技节、金秋体育节等活动精彩纷呈,暑期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在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数学竞赛、电子制作竞赛、机器人竞赛、艺术设计竞赛等全国性比赛中,学生连年获得大奖。建校以来,学校已为国家输送了数万名毕业生,许多毕业生已成为各条战线的科技精英和领导骨干。
  作为我国轻工、食品、生物技术高科技的摇篮与依托单位之一,“九五”期间,学校承担并完成了大批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及省部级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其中有70多项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并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30多项科研成果荣获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十五”以来,学校科研实力进一步增强,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逐年增多。2003年取得国家、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20项,其中有国家科学技术发明二等奖(一等奖空缺)一项,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等。2004年,科技总经费9000多万元,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97项,横向科研270多项;鉴定或验收科技成果86项,其中30%以上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全校教职工共发表各类论文2700多篇,出版专著130多部,被国际三大检索收录论文143篇。学校承担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农产品深加工”、“发酵工程关键技术”课题全面通过结题验收并进入后期滚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资助13项;获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8项,其中1项科研成果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全年申请专利356项,学校专利申请量位居全国高校第7名、江苏省第1名;人文社科领域承担的项目、层次、经费等方面都有较大增长。
  学校重视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建有科技部、国家计委批准的“发酵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10个国家级、省部级研究中心、实验室。建立了由海尔集团、茅台酒集团、青岛啤酒集团、北京燕京啤酒集团、绍兴黄酒集团、江苏小天鹅集团等100多家企事业单位加盟的董事会,注重学校与企业、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了产学研的结合和为社会各方面的服务。各院(系)还建有二级董事会,共有400余家企事业单位参加。学校十分重视发挥在轻工、食品、艺术设计、纺织、环境、化工、生物医药等方面的科技优势,积极为全国轻工纺织行业的科技进步、产品开发、人才知识更新服务,积极参与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为江苏省沿江发展战略、苏北发展战略及海上苏东发展战略服务,积极适应无锡市支柱产业的创新发展、科技和人才需求,在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与企业开展全面合作,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与地方政府合资建立的省级大学科技园,成为高科技研究项目的重要孵化基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由于学校的优质服务,中国电信、丹尼斯克(中国)有限公司、嘉里粮油(深圳)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国民淀粉上海化学有限公司、三得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重庆啤酒集团、杰能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赐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际特品(ISP)(香港)有限公司、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都在学校设立各类奖学、奖教金,每年发放的奖学金总额达600多万元。
  学校与国内外的教学科研交流合作频繁,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接受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高校。自六十年代开始,就接受和培养来自世界各国的留学生,现有本科、硕士、博士等各级各类留学生260余人。学校已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4所大学建立了紧密的校际交流关系,并与美国、加拿大、日本等近20个国家的高校、机构开展办学、科研等方面的合作。目前正在执行的校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17个,其中与澳大利亚、英国一流大学之间的“2+2”学分互认合作项目受到学生的欢迎。学校聘请了50多位国外著名的学者和教授担任学校的名誉教授或客座教授,每年举办国际及双边学术交流会,已逐步成为轻纺、食品、艺术设计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中心。
  学校图书馆现有藏书152.76万余册、电子图书37.40万册,中外文期刊3100余种,建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学校编辑出版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食品与生物技术、教育科学等4种学报及《冷饮与速冻食品工业》和《电池工业》杂志,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在教育部、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地处无锡蠡湖新城、太湖之畔,占地3100多亩的学校新校区已建成面积36万平方米。新校区以“生态校园•曲水流觞”为设计理念,融青瓦白墙的江南建筑风格与小溪、树林、草坪的多层次园林空间为一体,展现绿色、水乡、文化韵味。设施先进、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校园,为莘莘学子学习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钟灵毓秀的江南山水,造就了江南校园开拓进取的学术氛围;蕴涵深厚的人文传统,赋予了江南学子锐意求新的创造精神。迈入新世纪,学校迎来了改革、发展的良好机遇,“211工程”将重点建设和发展工业生物技术、食品科学工程和安全、工业设计创新系统、纤维制品现代加工技术、中小企业管理与发展、轻工过程信息化科学与工程等6个优势和特色明显的学科群,进一步提升学校在轻纺、食品等学科领域的优势地位,使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得到全方位的提高。
  积百载跬步,创世纪辉煌。江南大学提出的发展总体目标是,经过五至十年时间的努力,把学校建成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文交融,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协调发展,具有鲜明特色、先进水平,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开放式多科性大学;通过不断创特色、上水平、求发展、增实力,力争在本世纪中叶,把学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是南京农业大学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在多年联合办学的基础上于1993年7月成立的,她依托南京农业大学雄厚的基础教学条件,和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优越的专业教学条件,为我国及国际水产事业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
学院的宗旨是以推进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渔业科学和渔业生产,使渔业产品在当今人类改革食物结构,提高营养水平,创造经济财富方面起重要作用。通过努力,使该院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渔业科学教育和研究中心。
学院座落在风景秀丽的太湖之滨,中国著名的旅游城市--无锡的西南角上,与中央电视台太湖影视基地相邻,离市区仅10公里之遥,依山傍水,环境十分幽美,交通便利,有1路和820路公交车直达。学院占地面积26公顷,建筑面积达35000多平方米。
南京农业大学从1984年开始和淡水渔业研究中心联合办学,设淡水渔业专业(专科)。学院于1994年新开设了“淡水渔业”本科专业。现设水产养殖本、专科专业,水产养殖博士点和硕士点,每年招收博士生、硕士、本科、专科各种层次。
该院长期招收外国留学生,为亚太地区名国培养淡水渔业的技术人才,今后还将进一步提高留学生的办学层次,招收硕士研究生,在招收留学生方面曾受到联合国FAO和UNDP、亚洲水产养殖中心网(NACA)的大力支持。
设有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夏德全研究员为主的淡水鱼类遗传育种生物技术研究室、营养与饲料、特种水产养殖室、水产品病害研究室、渔业环境保护、渔业经济与信息中心、内陆水域增养殖等7个教研室。学院现有教职员工340名,其中具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有80名。有突出贡献的农业部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18人。现有博士3人,硕士25人。
在科学研究方面,先后承担和圆满完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六三”、国家攻关和省、部级课题190多项,获得各类奖励成果85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4项。92年获农业部农业机构综合科研能力奖。
在多年的联合办学的实践中,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的领导非常重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办学条件逐年得到改善,教学管理趋于完善,教风好、学风正,经过多年的努力,学院的各项办学条件已得到改善,教学手段已基本实现了现代化,配备了语音室、电脑房和先进的电教中心。
学院非常重视发展工作。依托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综合利用经贸部TCDC培训项目的人力、财力、物力。扎实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条件,学院领导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教学设施的改造和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积极改善学院的办学备件。建院六年来,学院不断改进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目前已拥有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楼、语音室、电脑房、活动健身房、学生食堂、足球场、蓝球场、大客车、教学实习基地等设施,为国家培养水产专业人才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如果是下拉的,只有党员而没有预备党员一项,可填党员,但如果是填写的,你就老老实实填预备党员,填成党员对你没什么好处,填预备党员也不会有什么吃亏。
对于由非金属通过共价键形成的化合物,极性与否不是看键是不是极性的.而是要分析几个键之间的相互作用力是否可以抵消,像CO2是直线型的,结构式为:O=C=O,作用力等效作用于碳原子两边,按物理上的受力分析来看,不正好得以抵消吗?而SO2由于受力方向不同,就无法达到这样的效果.
平时做的练习里也常常会出现让你写一下分子构型或是电子式的,出现频率较高的有:NH3(三角锥型),CH4(正四面体),CO2(直线型),像过氧化物的有时也会让你写一下电子式.这些一般讲知识点的时候老师都会提及到的.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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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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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阶段,法院以被执行人房产价值明显大于执行标的额所以不予拍卖
被执行人欠我本息拾万多一点,我向法院申请强执,希望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虽然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处房产,但事实是一直用来出租并未居住,不是必须生活所需),法院的执行法官称房产价值明显高于我的债权金额,所以不能执行拍卖。如果按执行法官的说法,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话,那我作为的利益如何保障?举个例子,假如被执行人欠我60万,却住着价值1000万的别墅,60万对于我可能是救命钱,然而就因为被执行人房产价值远高于债务金额就不能拍卖偿还了吗?我不懂法,但我觉得欠债还钱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啊,真不知道法律到底是保障谁的权益的,希望律师同志您能帮帮我。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8211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2 人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投诉 07:24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354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可以要求法院拍卖对方的房产。 08:43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4738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3 人你好,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08:58 09:43华律网用户金律师,您好,谢谢您给我的回复,我还想麻烦多问您一下,我多次要求朝阳法院第一执行法庭的执行法官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可多次遭到他的拒绝,如果想向上级反映,那它的上级单位是哪里?另外我想问问执行阶段可不可以委托律师,会不会律师去要求他们拍卖,他们就不敢糊弄事儿了,我印象中律师都是只有打官司阶段才管,不知道执行阶段管不管?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7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向法院提供该房产在出租的证据,要求法院执行该房屋租金,用租金还你的欠款。 08:31
无锡推荐律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康广海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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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号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征求意见稿》(〔2005〕执他字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三、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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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上打官司 实际为逃漏税   俗话说:“原告被告,冤家对头。”   然而,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的偶然发现,却一反常规。  这天,一起合同欠款案刚刚闭庭,走出审判大厅的主审法官无意间在法院的楼梯拐角处看到这样一幕:10分钟前还在法庭上破口对骂的原被告双方,此时的关系看起来却完全是另一番情形。  只见被告(债务人)给原告(债权人)递上一支烟,原告还亲昵地拍了拍被告的肩膀,两人在吞云吐雾中谈笑风生。这一幕把主审法官搞得莫名其妙。  一直到案子进入执行阶段,这位法官终于发现问题的所在。原来,在这笔案款为80万元的合同欠款纠纷中,原、被告两家公司根本就没有真正的发生纠纷,他们“闹”上法庭的真实目的是: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获取法院的判决书以此“安全”地避过税收。  记者了解到,虽说“谁收钱由谁提供发票”是经济交往中的一个普通规定,但是法院划走被执行人案款时,依据司法执行规定,不必向被执行人出具发票;申请人从法院账户上领走案款时,依据司法执行规定,同样不必向法院出具发票,结果是,两个“不出具”无形中反倒为漏税行为搭建了一条“安全通道”。双方利用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应付税务局查账,一般都可以顺利过关。  这笔案款为80万元的案子,申请执行人到底向法院投入了多少资金,又逃避了多少税款呢?  依照乌鲁木齐市法院通用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计算,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案值超过50万元的按0.1%交纳执行款,80万元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只需交纳800元的执行费,法院就有权在被申请人的账户上强行划拨80万元的案款,而80万元的案款按最低税率3%计算(套用公式),仅国税和地税两项就该缴纳三万余元。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件中,最终拿钱的一方至少逃避了3万元的税款。
更多逃税行为 看似顺理成章   据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执行人员介绍,专门以打官司来逃税的人并不是大多数,更多的逃税行为是在“顺理成章”中完成的。  9月初,天山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执行一起案款为40万元的购销欠款案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家具公司的购销欠款一案另有隐情。  原来,某家具公司并没有恶意拖欠或拒不支付李某的货款,而是因为李某不能出具发票,家具公司才不向李某支付货款。  尽管法官发现,李某确实没有上税购买过发票,但依据规定,法院还是依法扣划了家具公司的银行存款,李某向法院出具了收条后将此案款领取。按购销合同一般交17%增值税计算,40万元货款李某逃避了近8万元的税款。  据统计,天山区法院最近两年已办结的3050件执行案件,实际执行金额7231.73万元,其中,依法应缴纳税款的案件2681件,执行金额5800万元,除去可能已完税的案件,剩余金额最保守的估计为4600万元,取一较低税率3%进行保守估算,约有138万元的税款没有征收,这些避税金额占天山区总税收的4%。  新疆高级法院执行一庭负责人赵铁英说,近年来新疆高院每年执行案款标的都达到了十几亿元,每起案件执行标的少则千万元、多则上亿元,除了部分实物抵扣外,仍然可能有相当数量的国家税收流失,而大量基层院执行案款中税收流失比例更大。  借鉴相关经验 完善税收机制   记者从乌市各级法院了解到,在法院执行案件中,由于各执行案件的案由、案情、执行方式的不同,执行案款漏税的案件主要涉及到税法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等多项税种的案件,如购销合同、拖欠工程款、劳务费、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借贷纠纷等等案件,案款都应该由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  新疆国家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法院向被执行人划拨案款是否该向被执行人出具发票的问题,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没有提及。  “法院执行案款出现国家税收流失的现象应该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王磊认为,出现这一现状的症结在于我们国家现有税收管理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他说,目前,在法院执行的相关法规中,没有要求法院向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出具发票的规定,而且涉税业务也不可能出现在法院具体执行工作范围之内,要想真正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还需要根据执行案款的具体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管理制度或者另行出台相关规定,如明确单位账目中如有法院执行案款入账项目,也必须按照相应规定纳税等。同时由法院执行部门予以配合监督,以有效解决税收流失的问题。  天山区法院多年从事执行工作的魏东挺法官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法院执行工作的特点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在具体的制度未出台之前,可由法院代扣、代缴税款。此方法是借鉴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时直接代收车辆交易税,以及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时,直接收取房屋交易税等。  法院在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时,可根据案件的性质要求领款人提供相应的发票,严把税收关;税务部门可直接介入法院的执行工作,对预发还款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应纳税的可在案款中直接扣除。  赵铁英认为,应该通过人大专门立法的途径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要想在短期内解决问题,可由国务院协调税务系统、法院系统,先形成一个暂行规定,以尽可能地减少国家税收流失。  编辑手记  跟一位熟识的法官谈起这件事,他竟有些不以为然,“一直都是这样做的,有什么奇怪”。他有他的道理:当事人利用执行案款“合理”避税,哪个地方的法院都可能发生,是普遍现象,不新鲜。  是谁想出这个办法避税的无从查起,明知道有人在这么做,眼睁睁地看着国家税款流失,却也束手无策,因为人家“巧妙”地钻了法规不严密的漏洞。  这种现象已经存在多长时间?还要持续多久?有多少税款无法挽回?又有多少将要流失?法律何时不再尴尬?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新规定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反映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号),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营〔号)文件,进行了转发。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三、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动产案件税收问题不可小觑 复制 默认 缩小 放大
  王吉文  近年来,通过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的不动产案件越来越多。据衡阳市产权处统计,仅2007年,市区通过司法途径裁决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各类案件1500多起,其中377起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均不同程度存在着手续不齐、税费未清、处罚不到位等问题。对于人民法院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的不动产案件,法院往往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被执行人没有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下,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于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则要求地税部门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追缴。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动产案件存在的税收问题日益凸显,应当引起地税部门的高度重视。笔者对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动产案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征管建议。  一、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动产案件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1.税款流失。被执行人因拖欠债务无力偿还,其抵押或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在被法院判决后办理产权过户或强制拍卖时,普遍存在着税收滞纳或流失现象。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和协作。二是法院强制拍卖程序缺少纳税环节设置。  2.纳税主体缺失。在法院判决中,纳税主体一般是明确的,但被执行人往往已经没有能力履行纳税义务,很多当事人一走了之;在强制拍卖行为中,被执行人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但由于被执行人不参与法院强制拍卖过程,或者是一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便查无下落无法联系,导致纳税主体的缺失,对其监控的难度也就大大增加。  3.征管难度大。目前,对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行为缺乏税收征管方面的实践经验,被执行人的应缴税款以及以前年度拖欠税款到底从哪个环节入手征收?如何监控被执行人自行申报被拍卖不动产的纳税情况?相关部门如何配合征收等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同时又是处理起来难度较大的问题。  4.票据使用不规范。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涉及的当事人和权利相关人众多,拍卖所得价款的流转分配也比较复杂。拍卖价款的转移应使用什么票据(发票)、由谁来开具相关票据等没有一个严格、统一的规定,各方当事人使用票据种类繁多,或者根本不出具任何票据,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实施“以票控税”。  二、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动产案件中出现的税收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司法与行政执法关系来看,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动产案件产生如此复杂的税收问题,主要是部门沟通缺失,政出多门造成的。司法判决只是明确目的物(不动产)的产权归属,不能代替行政执法权的程序;强制执行也不能改变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关系。  从法律位阶来看,人民法院依据的是部门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具有优先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从现行税收政策来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这就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人民法院有依法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的义务。  从税收征管实践来看,为加强国土、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衡阳市政府下文规定,在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手续时,均应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交由地税部门开具的“专用发票”办证联,做到“一票一证”。同时,应将发票办证联作为必备资料存入产权档案。此项规定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税收由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3.06亿元,增长了6倍。  三、加强税收管理的“四点”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税收优先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明确了税款在破产财产清偿中的地位和顺序,国家税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未对税款问题做出规定,造成拍卖行为中的税收征管漏洞。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对拍卖价款涉及的税收问题如税款缴纳的时限、方式以及相关部门的扣缴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  2.加强与法院配合,获得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建立与法院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获取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情况及执行进度。税务机关自法院强制拍卖决定做出后,对被执行人实施监控,在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执行结束后,及时催促被执行人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3.探索通过委托代征方式实现对税款的监控和征收。进入到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往往已难以联系或无力清缴税款,因此,建议由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或法院在进行转交或支付拍卖价款之前,先行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剩余款项再用于清偿纳税人债务,从而确保税收的优先权,实现对税款的源泉控管。  4.规范票据使用,实现“以票控税”。作为税务机关,除进一步规范拍卖公司使用发票的范围外,应明确拍卖成交价款的转移过程中应使用的发票种类,以及由谁来开具或申请代开发票。  (作者系衡阳市地税局征管科科长)
民事执行中往往会遇到双方当事人直接协议以物抵债、协助执行人协助法院扣划、提取收入、法院强制裁定将评估、拍卖的财产交权利人抵债或买受人等执行措施。但执行中,执行标的税收的问题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标的物拍卖后,买受人对拍卖公告中说明的应由买受方缴纳税款提出异议,认为应该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由出卖方承担,形成新的纠纷,与民事审判定纷止争的初衷相悖;
二是体现在标的物拍卖后,地方税收部门提出被执行人常年欠税,要求法院在拍卖标的变现款中予以代为优先扣缴。而该类情况往往是被执行人欠税时间长,所欠税款未经认定,有无优先权难以甄别,数额大,法院代为扣缴后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是涉及房屋买卖的案件,法院判决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办证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而被执行人不缴纳其应交的税款,有的申请执行人为了办证过户,自愿代为垫付,但税务部门因垫付的做法违反有关规定而拒绝,致使该类案件执行受阻;
四是执行工程款纠纷案件过程中,法院裁定由应支付被执行人工程款的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协助单位提出要求被执行人出具税收发票,否则无法履行协助义务等。
综上,执行标的税收的问题,是执行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笔者分以下三点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被执行人不主动纳税及不主动提交税收发票的问题
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民事执行发生的前提,对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及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是民事执行的特点,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不主动纳税及不主动提交税收发票都是为了阻滞执行,所以在执行法院判决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办证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时,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收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其款项进行缴纳,或者申请执行人自愿代为垫付,税务部门应当在法院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时予以办理,而不能强调必须由被执行人主动交税。在这一问题上,法院方面欠缺可以责成税务部门协助收缴相关税款的法律法规,税务部门欠缺应当协助法院收缴相关税款,以便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办证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法规。
在执行案件中,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时,第三人要求提供该笔款项的税收发票也是合理的,法院应就该笔款项的税收发票是否开具进行调查,税务部门应予以协助,并出具相关证明,以免第三人在履行协助义务后,重复纳税或因税务问题受到税收部门的处罚。
二、拍卖执行标的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税款的责任转移问题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尤其是在处分房地产时,一些税费在税法上规定是由出卖方(即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承担。但是,被执行人有的下落不明,且拍卖标的的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法院从成交价款中代扣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在操作上有困难。现行的做法是受委托的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上说明拍卖标的过户办证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笔者认为,这是对被执行人应缴纳税款的责任转移,属于被执行标的瑕疵,买受人在阅读拍卖公告后竟买标的,是对拍卖公告中要约的承诺,是对该项瑕疵的认可,应该按拍卖公告的约定承担过户办证的税费,而不能以其承担税费与税法的规定相冲突而提出异议。
三、被执行人所欠的税款是否要从执行标的款中优先扣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该项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之规定有冲突,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前提是:一,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二,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税务机关在不具备该两项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主张优先权,且被执行人欠税时间长,所欠税款未经认定,有无优先权难以甄别,数额大,法院代为扣缴后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税务机关怠于作为,却在法院执行中坐享其成,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是不可取的,必须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税务机关工作中对欠税当事人的欠税数额认定,要求司法执行的时间和方式等进行规范,使其与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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