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费而不能安排调休
众所周知,中国实行是是8小时标准工作制,每天加班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中国的假期分为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也就是周六、周日,在休息日上班要么安排调休要么给付200%的加班费,而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安排调休也要给200%的加班费,如果不安排调休则给付300%的加班费。
但是,对于平时加班是否可以以调休的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从文字表述看,并没有赋予企业调休的权利,安排加班加点就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但同时,劳动法也没有对企业不给加班费安排调休给予禁止性的规定。
此种情况下,应根据“意思自治”和“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原则,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征得劳动者同意,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就应视为有效约定;反之,如果未经协商而自行规定将加点统一作为调休,则属于违法。
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平时加班加点的时间只能给加班费而不能调休,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可以调休或给付加班费,并不主张平时加班加点可以调休,其依据就是调休是可以增加员工的休息时间,而加班加点是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应当是限制性使用,如果允许加班加点可以调休,会导致企业以加班加点的方式突破标准工时对于加班时间的限制和规避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要求。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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