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理发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吗?

现在餐厅都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了,只需要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可以。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做好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行政许可及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认真落实好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相关工作
  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少重复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整合调整工作,加强沟通合作,密切配合。
  自《决定》印发之日起,取消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切实落实对餐饮企业的监管责任。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停止上述4类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受理;已受理的,停止审批。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注销上述4类场所的卫生许可证。
  二、依法依规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卫生许可条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一定的重合交叉,对现有卫生许可条件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条件,如场所、制度、人员、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制定下发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中已基本涵盖。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结合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进一步完善取消4类场所卫生许可证后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在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相关条件进行细化,并依法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密切配合,加强餐饮服务场所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监管,改进监管方式,将监管网格化与“双随机抽查检查”有机结合,实现监管主体全覆盖;建立信用体系,强化风险防控,根据经营食品种类风险程度和信用记录等实施分级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以食品安全自查为基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保障食品可追溯;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
  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监测、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相关传染病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传染病疫情及隐患的报告后,要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合调整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沟通协调,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合调整工作。在整合调整期间,要确保工作不断不乱、人员队伍稳定、积极稳妥推进。同时要加强宣传,提高媒体、企业和公众对许可整合调整工作的知晓度。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了解整合调整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对整合调整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在全面完成整合调整工作后,将整合调整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系人:李慧敏 电话:010-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张利 电话:01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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