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提成怎么算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

&&&&&&&&&&&&&&&因单位拖欠工资而辞职,员工主动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因单位拖欠工资而辞职,员工主动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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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因单位拖欠工资而公司停发员工工资,员工被迫辞职,索要补偿金。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此案,判决支持了员工的此项诉求。邓先生诉称:日与某电力公司订立无固定期合同。日,经协商一致,邓先生被外派到广西某发电公司,日,邓先生因病住院,向某发电公司请假两周。日,某电力公司给邓先生发邮件要求其中指工作,回北京治病。1月16日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发出书面警告,内容为指责邓先生未按照公司指示做,并停发邓先生的外派补助、辛苦补助、探亲工资补偿等费用。邓先生随后书面申辩,但是公司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召开听证会。日,邓先生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电力公司认为,邓先生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邓先生所要求补发的各项补助均是在邓先生已不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无需支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某电力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发出《警告信》后,邓先生提出异议,但某电力公司并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召开听证会,故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下发的《警告信》应予撤销。员工主动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故电力公司支付邓先生的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是邓先生工资的组成部分。某电力公司未与邓先生协商,在邓先生患病期间中止了邓先生的外派工作,并停止支付邓先生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形成事实上的拖欠工资。邓先生于2008年2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按照邓先生的工作年限及邓先生的工资总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某电力公司对邓先生提出辞职后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存有争议,电力公司不属无故拖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因此,邓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法院没有支持。某电力公司签订的外派协议并未约定其不支付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的条件,故在邓先生生病期间电力公司仍应支付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电力公司应补付上述款项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邓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九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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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拖欠工资而申请仲裁杨先生于2006年8月入职某单位,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杨先生的工作岗位为销售负责人,工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每月底薪6000元,每月20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但是,从2014年3月份开始,某单位......
案情介绍:因单位拖欠工资而申请仲裁2013年11月初,李某进入济宁市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月薪2000元,但公司以试用期为由告知李某先不签订用工合同。2014年9月底,公司拖欠李某三个月工资尚未发放,李某一纸诉状将单位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补发工资6000元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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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秋季班
& & & &我公司近期有一名高管人员合同到期,公司与之协商后双方同意不续签合同,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其年收入较高,算下来前12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远远超出了社平工资三倍的标准。
& & &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 & & &公司拟按此规定执行,但该高管反对,认为不符合他的实际情况,损害了他的利益,经济补偿金的月收入基数应当按他实际收入来核算。他举出业内也有高管人员离职时拿到高额补偿金的先例。
& & & &请问:这种情况之下,应当如何处理为好?请各位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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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秋季班
2楼说的很到位了,但是这里我想问一下啊,是你们不续签他还是他不续签你们公司啊?
14:56 发布
2013秋季班
《劳动合同法》46、47条对此很明确,企业按此是依法处置,虽不合理但绝对合法。员工如有不服,可申请仲裁或诉讼,但不会得到支持。但如果企业高于此标准给付,法律并不反对。
作为HR处理此类事件时掌握的原则是:有法定从法定,无法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协商,无协商则仲裁。
14:55 发布
2013秋季班
08年之后的按法规的封顶操作!这个不由他反对就行的。拿高额补偿的都是协商的结果。要看这个高管在你们公司掌握了多少你们的核心~~~
10:19 发布登录四川在线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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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类公司员工离职的补偿金是否包含奖金和提成?如果包含这部分,那是不是太高了,有实际仲裁经验,打过官司的说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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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但有3倍平均工资的上限。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提成,奖金都是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补偿金。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劳动局,仲裁委,法院都按这个文件认定工资总额。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月平均工资才4,5000,3倍也不过万把块,干12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额不过15万。还顶不了高管的月薪,没多少。
但是,我们公司是销售类公司,公司在发提成时,可能把提成当做营销费用下发的,都没有上个人所得税税。如果是算工资里面的,就应该上税啊。
我觉得不影响认定实质是给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或奖金、补贴,是否纳税不会影响它的性质,只能说明劳动者和单位偷税,劳动者可能还需要补缴税款,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也可能被税务机关罚款。你们如果如实申报钱是发给劳动者的,而不是用发票冲抵这笔支出,税务局肯定叫你们单位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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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rshare:本文作者周茂群是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文将劳动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和计算标准,刊集成文,值得分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的16种情形在下列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其中第1-8项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9-15项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16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因此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1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因此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12)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14)用人单位宣告破产致使合同终止的;(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合同终止的;(1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的算法,遵循以下规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前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公式表达就是:经济补偿=在职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需注意,这里所说的工资,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有些用人单位仅以基本工资或最低标准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不合法的。举例:张三日入职深圳A公司,日因公司裁员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张三在日之前的十二个月的工资总收入为72000元。由以上条件可知,张三在公司的在职时间为5年4个月,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时间为5.5年;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6000元。那么张三的经济补偿为:6000元/月×5.5月=33000元。如果张三是在日被裁员的,那么张三的在职时间为5年7个月,其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年限就是6年。若张三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仍然6000元,那么他的经济补偿为:6000元/月×6月=36000元。劳动者月工资过高的经济补偿算法,遵循以下规则: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举例:因为2008年之前的在职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时,适用08年以前的规定,所以,尚不能举出现实中能适用此情形的例子。那不妨举一个未来的例子:假设2022年,现行劳动合同法仍然适用,且未对本项计算规则进行修改。李四日入职深圳B公司,日因其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李四在日之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收入为480000元;假设深圳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由以上条件可知,李四在公司的在职时间为14年;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40000元,高于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3倍。所以计算李四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只能是深圳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他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年限只能为12年。那么李四的经济补偿为:12000元/月×3×12月=432000元。而不是40000元/月×14月=560000元。2008年前后经济补偿的计算适用不同的规则,应当分段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本法施行之日即日起计算,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问题,依照日之前的规定执行。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分段计算的。劳动者在2008年之前的在职年限,在新法实施后,可能不能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年限。2008年之前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主要为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的主要规定,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记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搜阅,现在只以两个例子来说明问题:举例A:王五日入职深圳C公司,公司直至他离职时都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日,王五以公司未给他购买社会保险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知王五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000元。因为2008年之前,并未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能获得经济补偿,所以,王五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计算年限只能从日起计算。所以他的经济补偿为:7000元/月×1月=7000元。举例B:赵六日入职深圳D公司,日,由D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已知赵六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在职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赵六从1993年到2008年已经有15年的在职年限,但根据2008年之前的规定,赵六在2008年之前的在职年限只能补偿12个月工资。所以,赵六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5000元/月×2.5月+5000元/月×12月=7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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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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