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和补偿是否还要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_百度知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
我家住的地方遇到了拆迁,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2001年市级工程要建一点一线工程2002年动工2003年一点完成一线到2014年才开始拆迁,这个工程还是合法的吗?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延长这么久...
我家住的地方遇到了拆迁,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2001年市级工程要建一点一线工程2002年动工2003年一点完成一线到2014年才开始拆迁,这个工程还是合法的吗?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延长这么久吗?一点一线总共300多米13年了工程可以延长这么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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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屋拆迁工作前应该首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具备下述五个条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政府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反映拆迁人打算如何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以及计划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拆迁。它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房屋的基本情况、实施步骤、各项补偿费用;(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专户(根据当地具体规定确定)。上述条件完成后,要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没有拆迁许可证违法拆迁的单位,受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这次拆迁如果依照程序取得了拆迁许可证,那就是依法取得的。即使经常存在先拆迁后办理许可证的情况,按程序来讲是不合理的,但一般状况下无法取得确实的证据,而且对于被拆迁人来讲也不存在什么太大的意义。需要了解的是,如果有拆迁许可证,那它的拆迁期限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拆迁期限是不会过长的。如果确实是大范围、长时间的拆迁活动,一般也是按阶段进行。如果你们的这次拆迁至今为止仍在拆迁许可期限之内,那应当继续使用原有的拆迁条例,只不过新条例上规定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个人觉得司法权没有独立,这句话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已经过了拆迁许可的期限,拆迁人继续进行拆迁活动的,应当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手续。这种情况我也没找到确切的依据和说法,我想应该遵循新的拆迁条例的规定来继续进行拆迁活动吧。但如果拆迁活动进行了一半,考虑到整个拆迁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继续按照原来的补偿安置方案走可以说是肯定的。一点个人意见,欢迎批评和指正。
国务院590号令中明确讲原来的行政许可的拆迁项目仍然按原政策执行,就是说一个项目未完成新政策出台了,那未完成剩下的拆迁户仍然按原政策执行,不能一个项目执行两种政策标准。如果你那里的项目是分段施工的,就不存在以后的项目还是按原来的拆迁政策了,新开的工的必须按新的征收补偿条例执行,没有一个拆迁项目延期十几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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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热门推荐:分享到:592人有用1062人有用989人有用756人有用7月11日,嘉兴市区东塔路片区房屋征收第一批评估结果出炉,每套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是怎么出来的?如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近日国家上调关于房地产,立项和取得土地的先后顺序?_百度知道
关于房地产,立项和取得土地的先后顺序?
是先立项在有土地,还是先有了土地在做立项!做完立项还要做什么?流程是什么,这些流程都是有了土地后再做,还是有的可以先之前做?...
是先立项在有土地,还是先有了土地在做立项!做完立项还要做什么?流程是什么,这些流程都是有了土地后再做,还是有的可以先之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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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类认证行家
房地产类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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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土木工程专业,2014年5月考入四川大学水利工程研究生,目前研究生一年级在读。
首先要得到土地预审报告(国土部门),拿着预审报告出计划和规划。先有这些手续,才能办理土地手续。 如果是招拍挂竞得土地,应该是先取得土地,后办理立项规划手续。1、你要搞清楚立项是开发商内部的立项,还是在政府部门的立项。2、开发商内部立项,在取得土地之前就开始了。3、在政府的立项,是取得土地之后。道理很简单,因为,你还没有取得土地,政府如何受理你的立项?立什么项?政府在出让某一块土地之前,就已经对该土地的一事项进行审批,最主要是规划条件,这其实就是你取得土地之后,将来立项的重要限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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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得到土地预审报告(国土部门),拿着预审报告出计划和规划。先有这些手续,才能办理土地手续。 如果是招拍挂竞得土地,应该是先取得土地,后办理立项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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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要搞清楚立项是开发商内部的立项,还是在政府部门的立项。2、开发商内部立项,在取得土地之前就开始了。3、在政府的立项,是取得土地之后。道理很简单,因为,你还没有取得土地,政府如何受理你的立项?立什么项?政府在出让某一块土地之前,就已经对该土地的一事项进行审批,最主要是规划条件,这其实就是你取得土地之后,将来立项的重要限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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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立项是在取得土地之前做的。因为国家在土地出让之前,必须先对该地块进行规划,确定其规划经济指标等。但有时也是先取得土地之后再立项,政府在出让土地时,没有做相关立项工作的。所以,立项和土地的取得没有绝对的先后关系。主要流程有:取得土地之前必须做的:国土局-土地利用可行性报告(需征用农用地)、发改委-项目可行性研究(有时候没做的,会需要你去做)之后做的:规划局-项目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等……(三、四十个章子要盖,不一一列举)。主要主管部门: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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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都是先立项,然后开发商再去拿地的。因为产权的起止时间是从开发商拿到地的那一天开始算的。
bruceyuan88
bruceyuan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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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具体实施流程表实施阶段 程序 文件及内容 文件需要单位 文件来源 拟用时间 费用 备注计
据 政府产业政策 土地储备中心 区政府 1个工作日 无
区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储备中心 区规划分局 1个工作日 无
控制性详细规划 土地储备中心 区规划分局 1个工作日 无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储备中心 区国土分局 1个工作日 无
报 批 市 政 府 计 划 区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土地储备中心 区国土分局 1个工作日 无
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土地储备中心 区国土分局 1个工作日 无
区土地储备开发总体思路 土地储备中心 区国土分局 1个工作日 无 前
划 ---- 原 土 地 所 有 者 或 使 用 者 对 土 地一 级 开 发 意 见 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土地储备中心 村委会
村委会决定 土地储备中心 村委会
乡、镇政府批复意见 土地储备中心 村委会
区政府批复意见 土地储备中心 村委会
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区国土分局 村委会
国有土地使用者决定 土地储备中心 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者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土地储备中心 国有土地使用者
划 编 制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实 施 方 案 (详 见 附 件2) 国有土地使用者土地一级开发、直接入市、收购申请(详见附件1) 土地储备中心 国有土地使用者
征地工作方案 土地储备中心 储备机构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拆迁工作方案 土地储备中心 储备机构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市政建设工作方案 土地储备中心 储备机构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土地供应方案 土地储备中心 储备机构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市政规划设计咨询 储备机构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相关单位
规划设计方案汇总 市规委规划设计院 储备机构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市规委 储备机构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规划平面位置图 土地储备中心 区规划分局
地形图 土地储备中心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控制性详细规划 土地储备中心 区规划分局
用地钉桩成果报告 土地储备中心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项目设计方案 土地储备中心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现状情况 储备机构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村委会和原土地使用者
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 土地储备中心 市场调查
投资方案 储备机构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储备机构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考古勘探报告 储备机构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储备机构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 请
复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请示 市国土局 区国土分局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请示 区政府 区国土分局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批复 区国土分局 市国土局、区政府
Ppt文档 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市土地储备中心 区土地储备中心
乡镇、区政府相关文件 市土地储备中心 区土地储备中心
地形图1:2000(3份) 市土地储备中心 区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一级开发地块情况说明 市土地储备中心 区土地储备中心
申报日期前一个月内的现场照片(3份) 市土地储备中心 区土地储备中心
规划审批文件复印件(3份) 市土地储备中心 区土地储备中心
市 联 席 会 Ppt文档 市联席会 市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及依据、计划、一级开发意见(文件内容见前几项) 市联席会 市土地储备中心
否 -------
------- 确 定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主 体 制定土地一级开发主体招标方案 区国土分局 区土地储备中心
区国土分局局长办公会确定招标底价 区国土分局 区国土分局
区联席会审定招标底价 区联席会 区国土分局
招标底价申请 区政府 区联席会
编制招标文件 区土地储备中心 区土地储备中心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意向者 区国土分局
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意向者 区土地储备中心
现场踏勘、答疑和招标前会议 投标意向者 区土地储备中心
成立评标委员会 区国土分局 评标专家
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区土地储备中心 投标意向者
招标、开标、唱标 评标委员会 投标意向者
评标 评标委员会 投标意向者
确定中标人 投标意向者 区国土分局
发出《中标通知书》 投标意向者 区国土分局
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 未中标人 区国土储备中心
申请与批复土地一级开发 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市国土局 开发主体
否 下达一级开发批复国资项目由市发改委
土地一级开发批复 开发主体 市国土局
开发合同签订土地一级 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土地储备中心开发主体 土地储备中心开发主体
否 -------
预审用地 (详见附件3) 区国土分局 申请人
项目核准 给区级提交的申请(详见附件4) 区发改委 相关单位及开发主体 20个工作日
给市级提交的申请(详见附件5) 市发改委 相关单位 20个工作日
(选址)意见书征求规划 (详见附件6) 相关单位及开发主体 市规委 20个工作日
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工作 市建委建设意见 开发主体 市建委
市交通委交通评价意见(详见附件7) 开发主体 市交通委 20个工作日 否
市园林局古树处理意见 开发主体 市园林局
市文物局文物保护意见(详见附件8) 开发主体 市文物局 20个工作日 否
市环保局环境评价意见(详见附件9) 开发主体 市环保局
市政专业部门市政接用意见(详见附件10) 开发主体 市政专业部门
征地 用地批准(详见附件11) 区国土分局 申请人
收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原土地使用者收购申请 土地储备中心 原土地使用者
权属调查 土地储备中心 原土地使用者
征询规划意见 土地储备中心 区规划部门
费用测算 土地储备中心 评估机构
收购方案请示 区政府 土地储备中心
收购方案批复 土地储备中心 区政府
收购补偿 原土地使用者 土地储备中心
权属变更 市国土局 原土地使用者土地储备中心
交付土地 土地储备中心 原土地使用者
------- 办理征地手续 耕地开垦费 市国土局 开发主体
1.5-1.8万元/亩
防洪费 市国土局 开发主体
1.33万元/亩
超转费 市国土局 开发主体
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 市国土局 开发主体
1.13万元/亩
下发市政府用地批复 开发主体 市国土局
公告 市政府用地批复 土地所有者 区政府 10日工作日 否
拆迁手续 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详见附件12) 开发主体 区建委 30个工作日 否
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详见附件13) 开发主体 区建委 30个工作日 否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详见附件14) 开发主体 市政委
组 织 实 施 征 地 协商征地补偿 村集体、开发主体 村集体、开发主体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 村集体 土地使用者
公示征地补偿协议 土地使用者 村集体
监督与听取村民意见 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使用者
报送征用土地方案 区政府 区国土分局
征地公告 乡镇、村 区政府
支付征地补偿费 土地所有者及土地使用者 征地单位
征地补偿费监管公布 乡镇、村 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变更 征地单位 村集体
实施拆迁 开发主体
办理征地结案表 (详见附件15) 市国土局 开发主体
发 地批准书领取建设用 市政府用地批复 市国土局 开发主体
各项征地费凭证 市国土局 开发主体
征地结案表 市国土局 开发主体
其他材料 市国土局 开发主体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开发主体
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所有支出凭证 审核单位 开发单位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审核单位 开发单位
招标底价 审核单位 开发单位
中标通知书 审核单位 开发单位
其他资料 审核单位 开发单位
组织验收土地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验收小组 开发单位
开发情况介绍 验收小组 开发单位、监督单位、监管单位
现场踏勘 验收小组 开发单位
验收报告 市国土局 验收小组
收回国有土地 签订土地开发费支付和土地转交协议 开发单位土地储备中心 开发单位土地储备中心
支付土地开发费 开发单位 土地储备中心
移交土地 土地储备中心 开发单位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区政府 土地储备中心
备 依据市政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丰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土地储备中心 区政府 1天 否
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土地储备中心 市场调查 1天 否
储备开发土地情况 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中心 1天 否
确 定 土 地 出 让 价 格 规划意见书 土地储备中心 首规委
评估报告 土地储备中心 评估机构
分土地储备中心初审意见 市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分中心 2天 否
Ppt文档 市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分中心
确定土地出让方案 编制方案 区国土分局 土地储备中心
方案报批 市国土局 区国土分局
出让公告 公告 竞买者 市国土局 21天 否
挂文件 制定招拍 招拍挂文件 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中心
挂文件 购买招拍 招拍挂文件 竞买者 土地储备中心
买 竞买申请 土地储备中心 竞买者
竞买保证金 土地储备中心 竞买者
土地交易服务成本费 土地储备中心 竞买者
董事会决议 土地储备中心 竞买者
法人身份证明 土地储备中心 竞买者
授权委托书 土地储备中心 竞买者
资金证明 土地储备中心 竞买者
联合竞买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 土地储备中心 竞买者
土地开发建设费担保书 土地储备中心 竞买者
竞买 报价 土地储备中心 竞买人
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 土地储备中心
续 签 订 出 让 合 同 成交确认书 市或区国土局 竞买者
营业执照 市或区国土局 竞买者
法人身份证明 市或区国土局 竞买者
开户银行户名及人民币账号 市或区国土局 竞买者
交纳出让金 交纳出让金通知书 市国土局 竞买者
交 纳 契 税 分局签订出让合同 市国土局 竞得人
交纳出让金发票 市或区税务局 竞得人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费 与 土 地 交 付 补偿合同 市或区税务局 竞得人
成交确认书 市或区税务局 竞得人
交付协议 土地储备中心竞得人 土地储备中心竞得人
收取土地一级开发费 土地储备中心 竞得人
移交土地 竞得人 土地储备中心
否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者土地一级开发、直接入市、收购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程序:一、递交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持有关材料向市国土局递交出让申请;二、批转: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初审后批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三、核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所递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四、联席会审议: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绿总指、市园林局、市文物局、市环保局、市规划院等联合对入市交易土地的规划、建设、交通、文物、环保等方面进行联合审议;五、申领规划条件: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联席会审议结果向市规划委申领规划条件;六、市政方案咨询及土地评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根据规划意见书完成市政方案咨询和土地评估;七、底价审核:市国土局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对入市交易土地的底价进行审核;八、编制方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规划、底价审核等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及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九、方案报批: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将方案报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十、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同意入市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十一、组织招、拍、挂交易: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发布交易公告并组织交易;十二、发成交确认书:交易完成后,市国土局向竞得人核发成交确认书;十三、签订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并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十四、支付费用:竞得人按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的规定向市国土局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支付相关款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需提供的材料:一、入市申请;二、主管部门批件。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权益关系人)对土地入市交易的批准文件(或同意交易证明),其中在京中央单位需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文件,军队单位需提交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武警总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相关权属证件;四、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证明;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六、法人证明: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法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七、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八、申报规划意见书所需资料;(一)该宗地的情况说明(包括:宗地位置四至范围、宗地权属介绍、地上物情况说明及宗地现状照片若干张);(二)1:500或1:2000地形图(蓝图2份,用铅笔勾画宗地范围)九、钉桩结果通知单;十、评估报告;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附件2: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要点一、(内容)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工作方案、开发进度、投资方案等内容。二、(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项目区域位置描述和附图,自然环境描述和分析;(二) 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分析: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农用地(含耕地)、建设用地(宅基地)、未利用土地的数量和分布图,并提交土地勘测成果报告;(国有地除外)(三) 地上物现状调查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在1:500地形图上进行房屋现状调查统计;基础设施调查统计(含地下管线);树木、古树、文物调查统计;(四) 主要规划指标说明并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五) 人文环境和特殊适用政策说明;(六) 开发的进度分区和供地数量、时间预测。三、(工作方案)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方案分为征地工作方案、拆迁工作方案、市政建设工作方案和土地供应方案。四、(征地)征地工作方案的编制包括以下内容(一) 经集体 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关于土地征用的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除外)、青苗补偿费;也可以是包含上述费用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包干使用的总费用和平均每亩补偿费的金额;(二) 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当按利用现状是否存在房屋拆迁,分别计算土地征用补偿费,并说明土地征用补偿费总金额和平均每亩补偿费的金额;(三) 乡、镇政府出具的意见,包括由谁负责劳动力安置工作、需要的费用和有关土地征用其它需要解决问题的说明;(四) 说明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的方式,与土地供应的关系。五、(拆迁)拆迁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 拆迁工作适用政策的说明,是否回迁,区位补偿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奖励政策;(二) 需要进行回迁的,应当编制回迁房建设方案:包括回迁房建设的规划意见、回迁房建设的周期、回迁房建设的建设单位的选择、回迁房的销售价格、不购买回迁房居民的补偿等;(三) 拆迁工作分区情况和启动顺序;(四) 1:500地形图上测量的拆迁房屋总面积,区分住宅和其他房屋;(五) 乡、镇政府已经组织过本行政区拆迁工作的,说明拆迁政策实施细则,以利于拆迁工作的连续性;(六) 开发区域内主要的用地单位已经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以附协议,以利于拆迁成本的准确测算;(七) 市政基础设施的补偿(含地下管线),应当在1:500地形图上标注各类基础设施,结合规划的市政方案,区分拆、改、移的不同情况,可以在市政实施方案中明确;(八) 其它地上附着物,如树木、园林花卉、坟墓等,应当在1:500地形图上标注,可以在土地征用补偿的包干费用中包含,也可以按拆迁对待,但是不能重复补偿;(九) 结合拆迁政策和被拆迁房屋面积,测算拆迁成本,加上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以按10%的不可预见费匡算拆迁工作总成本;(十) 对于需要回迁的,回迁房销售的收益或者亏损,与拆迁成本合并计算。六、(市政建设)市政建设工作方案的编制包括如下基本内容(一) 市政咨询的成果:包括上水、排水、中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道路的规划方案或者咨询方案;(二) 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综合设计成果,包括按此计算的市政总投资;(三) 已经与市自来水、电力公司、燃气集团等单位进行了关于市政投资协商的,可以附投资的方案;(四) 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在开发范围内,同时为本区域与区域外服务的,可以附集资费收取方案;(五) 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在本开发区域外,本区域开发需要使用的,应当专题说明建设方案,包括由谁负责建设、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费用分摊情况;(六) 无法一次实施规划的,结合供地方案,编制市政临时过渡方案,并说明费用;(七) 市政实施方案应当结合现状与规划情况制定,存在多方案的,应进行选优,确实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提出调整意见,供规划主管部门参考;(八) 重大基础设施与开发区相邻或者穿越开发区域的,应当说明相互间的关系,已经发现问题的,应当与相关建设单位进行协调,说明协调的情况;(九) 按照市政先行的原则,计算与市政建设实施有关的拆迁费用(按1:500道路条图计算),征地费用和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配合要求;(十) 综合上述,测算市政建设费用和市政建设相关的费用。(分摊、集资、拆迁、征地补偿)。七、(供地)供地方案的编制包括以下内容(一) 结合土地开发的进度分区,开发周期,预测供应土地的数量和时间;(二) 结合房屋开发的进度,明确房屋建设需要接用市政的时间和需求;(三) 预测土地销售收入,周边已实施项目的房地产销售价格;(四) 预测供地时点开发状态,预测该时点的开发成本支付情况。八、(开发进度)开发进度的编制包括以下内容(一) 合理确定一级开发各项工作的顺序和工作周期。预测每项工作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充分考虑各项工作内在的顺序、制约关系,编排顺序;(二) 开发进度要客观反映不同时点的开发状态,尤其是关键时点的开发状态;(三) 凡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均需要编入开发计划;(四) 拆迁工作、征地工作按法定顺序罗列工作,市政工作进度计划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竣工交用顺序分专业罗列各项工作顺序;(五) 进度计划成果以横道图或者网络图表达;(六) 进度计划编排的起始时间为0,以月为单位编制,一级开发企业完成授权工作之日对应进度计划0点;九、(投资方案)投资方案的编制包括以下内容(一) 项目的静态总投资测算;(二) 结合土地市场,供地方案预测土地销售收入;(三) 结合开发进度,供地时间和收益,预测现金流量,得出最大现金流量的数额和出现的时间,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数值。附件3:用地预审一、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一式两份)(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类型1、属于审批类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2、属于核准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已取得有效的规划意见书的,以规划意见书代替);3、属于备案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二、预审申请报告要求:(一)行文要求1、采用红头文件的格式;2、申请报告规范名称为《关于XXXX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申请报告分报告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二)申请报告正文内容要求: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申请单位性质、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等;2、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用地位置、项目投资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3、拟选址情况。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和布局,是否位于本区保留的开发区(园区)等;4、拟用地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总建筑规模和占用耕地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三)申请报告附件要求: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复印件);3、地形现状图(原件加盖公章);4、其他有关资料。三、申请人提交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四、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以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五、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附件4:给区发改委提交的申请土地一级开发核准的请示、市联席会通过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意见、环保局出具的环评批复、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注:以上材料经区发改委审核后报市发改委核准)附件5:给市发改委提交的申请土地一级开发核准的请示、市联席会通过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意见、环保局出具的环评批复、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机构编制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附件6:征求规划意见书(选址)一、 本阶段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二)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三)国土局一级土地开发批复文件;(四)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需表述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性质及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一份;(五)经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1/500或1/2000(远郊地区可使用1/00)地形图一份,位于远郊区城镇范围以外的机要项目须提交地形图5份,并用铅笔画出新征(占)用地范围;(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七)其它需说明的问题。二、 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三、 职责分工:**市规划委员会建设用地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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