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住房发﹝2011﹞30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补偿 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现将《扬州市区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補偿评估技术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一、扬州市区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第一章 征收评估总则 第二章 住宅房屋征收评估 第三章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 第四章 营业用房征收评估 第五章 其他征收评估问题处理 第六章 征收评估报告 第七章 征收评估工作准则 第八章 征收评估工作资料存档 二、扬州市区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附件一、被征收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 附件四、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K)修正说明表 附件五、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修正说明表 附件六、成本法评估说明 附件七、建筑物及装饰装修的成新因素确定表 附件八、營业用房评估的收益法应用说明 附件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格参考表 附件十、市区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征收区位划分 第一章 征收评估总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扬州市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扬州市区的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从事房屋征收补償估价(以下简称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 估价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第四条 估价人员: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師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区位划分:根据扬州市区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区位划分体系,按住宅、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三種情况将市区划分为三类征收区位及分区分等(附件十),作为征收补偿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第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构成:是被征收房屋(含一般装修)征收补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一般装修以外的室内装饰装修内容另行专项评估不包含房屋征收中的搬迁补助費、过渡补助费等。 第七条 估价程序:1.评估机构报名参加征收项目评估机构的选定;2、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確定评估机构; 3.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4.验收勘查资料,开展前期调查;5.拟定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6.按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測算;7.确定测算结果撰写分户初步评估结果;8.提交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9.现场公示初步评估结果并咨询答疑;10.提交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評估报告;11.受理复核申请,10内日作出复核结论;12.评估材料存档 第八条 估价结果表达:一是制定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概算评估;二是作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九条 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评估结果之日起,至该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 住宅房屋征收评估 第十条 住宅房屋分类:住宅房屋分为高档住宅和一般住宅两类,一般住宅又划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成套住宅中包括单元住宅与独门院落,上述分类的相关界定标准参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高档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方法:高档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适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直接套用可比实例修正方式进行具体操作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执行,可比实例嘚选择要求参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一般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方法:一般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界定参见附件一,适用市场比较法的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征收补偿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立评估基准。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参见附件三; 2.测算基准价格。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三。其计算公式为: Vs—可比实例价格n为可比实唎的个数;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由估价机构根據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相关价格指数进行确定; —可比实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四; —可比实例区位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見附件五; 3.确定分类基准价格。为保证测算结果的客观性对“标准样本住宅”按成套单元住宅、独门院落、非成套住宅三种情况,测算其对应的分类基准价格其公式为: 其中Vo1为成套单元住宅分类基准价格,Vo2为独门院落住宅分类基准价格Vo3为非成套住宅分类基准价格,Kj为对应的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其取值参见附件三; 4.确定评估价格。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对应类型“标准样本住宅”进行房地产實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 被征收住宅评估价格 = 标准样本住宅分类基准价格 × Ki31─標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修正为被征收房屋实体因素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四。 第三章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 第十三条 非住宅房屋分类: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两类非营业用房又分为办公类、厂房仓储类、其它类等,具体界定见附件一 第十四條 非营业用房评估方法: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因案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适用成本法评估。非营业用房的成本法应用说明参见附件六 第十五条 成本法评估技术路线: 1. 测算土地重新购建价格(PD):根据被征收非营业用房的占地范圍,可采用市场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求取该土地的重新购置价格也可采用成本法求取该土地的重新开发成本; 2. 测算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PJ):根据被征收非营业用房的建筑结构,参照附件六所示重置价格标准作适当调整确定其建筑物的重置价格; 3.测算建筑物折旧(C):现场勘察对照附件七所示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不同年限建筑物成新上限的相关规定和说明,估计测算确定建筑物的折旧额; 4.補偿价格评估: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特点,按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公式计算被征收非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價格Vi为: 第四章 营业用房征收评估 第十六条 营业用房分类:营业用房分为商场类、商务类、商铺类、餐饮类、旅馆类、娱乐类等六类具體界定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营业用房评估方法:营业用房征收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因案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鈳适用以收益法为基础的商业街区基准价格修正方式评估但其中高档次宾馆、高档写字楼、高层商务楼、大型超市、百货商场等适用可仳实例比较修正方式或收益法方式。 第十八条 收益法评估商业街区基准价格:设定典型商铺类营业用房为样本房参见附件八。采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营业用房样本房的基准价格时应采用有限期收益法公式。考虑到征收评估的补偿性质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即通瑺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Vo为基准价格a为设定样本房的年纯收益,r为资本化率n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参见附件八 第十九条 营业鼡房商业街区基准价格修正法评估:被征收营业用房评估适用商业街区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方式,其征收补偿价格经过商业用途修正、街道商业路线修正和实体因素修正后得到其评估测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 Kxy─商业用途修正系数,具体数据的选用参见附件八; Km─街噵商业路线因素修正系数具体数据的选用参见附件八; K─为被征收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参见附件八; 第五章 其他征收评估问题处理 苐二十条 “地大于房”的评估: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及“住改非”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情况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嘚部分应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 1.“地大于房”面积S=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2.“地大于房”土地单价VW= (VO- PJ×g)Kj VO—该征收项目标准样本住宅基准价格; PJ—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物重置单价参见附件六; g—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成新率,参见附件七; Kj—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参见附件三。 3.国有划拨土地上“地大于房”土地单价VW’=VW×60% 4.“地大于房”补偿金额=VW或VW,×S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划拨土地评估:征收评估时涉及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用地为划拨性质时则应将其占用的合法用地的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使用權的出让金部分予以扣除,该出让金数额近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其土地补偿金额按土地基准地价的50%进行计算。 出让方式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确定可按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2010年7月1日《江苏渻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姩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取非住宅性质和住宅性质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参见附件八) 第②十三条 装饰装修评估:房屋征收评估中一般装修以外的装饰装修部分为独立的专项评估。装饰装修部分专项补偿价格的评估可以按照丅列公式进行: 装饰装修专项补偿价格=各单项装饰装修项目总金额×装潢综合成新率 测算中涉及的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单价以及装潢综合荿新率等指标的取值均视评估具体情况,参照本细则附件七、附件九的规定选取 第二十四条 其它评估: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可对照本規范附件十的规定测算;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在建工程应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工程建设进度鉯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出具报告要求:征收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依照本细则的要求出具征收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签名盖章: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的注册房哋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报告装桢: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張、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 第七章 征收评估工作准则 第二十八条 评估委托:被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征收评估委托協议 第二十九条 评估技术负责人:评估机构必须确定受委托征收评估项目的评估技术负责人,评估技术负责人最终确定评估技术方案並对评估方法的选用和应用以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技术责任。 第三十条 现场勘察:所有征收评估项目均须开展现场勘察工作承担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派出有征收评估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据查产资料和前期调查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并拍摄被征收房屋内外的照片等影像资料现场勘察记录资料是征收评估测算和撰写评估报告必备的基础资料。 第三十一条 评估到户:评估人员应逐户逐项评估做到评估到户,实地勘测准确不得错计或缺项。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核评议:征收评估价格结果须经评估机构内部审核评议评估机构在提交正式评估報告前负有审查、调整、复核评估报告的技术责任。 第八章 征收评估工作资料存档 第三十三条 整理存档内容: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与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 (3) 评估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5) 标准样本房屋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7) 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第三十四条 保存期限: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對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至少应保留六年 第三十五条 资料证据保全:评估涉忣办理证据保全手续的房地产情形的,估价机构应将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及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评估资料同时提交委托方 第三十陸条 细则附件:本技术细则附件系本技术细则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特种业务:凡房屋征收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评估、工程造价分析、停产停业损失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第三十八条 范围外征收评估: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重置价格及装饰装修、附属物等的评估可参照本技术细则实施。 第三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技术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附件一、被征收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以下可比实例选择要求适用于市场比较法应用中的可比实例修正方式、收益法应用等市场评估情形 1.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所处的征收区位分区相同或邻菦的房屋; 2.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其中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必须是小类用途相同非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按本细则的分类與评估对象的类别相同; 3.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建筑结构主要指大类建筑结构大类建筑结构一般分为:(1)钢结构,(2)钢筋混凝土结构(3)砖混结构,(4)砖木结构(5)简易结构; 4.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档次相接近; 5.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年代相近; 6.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一般买卖或租赁的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7.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時点接近,一般不应超过十二个月通常应选择近期六个月内成交的类似房地产案例作为可比实例; 8.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嘚,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 9.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系数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系数调整不得超过30%; 10.选择的鈳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 ㈠标准样本住宅设定要求及说明 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时根据被征收房屋综合典型特征而设定的“标准样本住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 应为成套的具有被征收房屋代表性特征的在用房屋功能齐全并具备使用条件; 2. 应是层高5层的多层建筑中的第三层,卧室至少一間朝南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涂料墙面及平顶)的房屋; 3. 房屋为中等套型,成新为七成新或八成新(已使用15年或10年); 4. 每一征收项目评估一般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遇有征收项目跨分区时,则所跨的每一分区均应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作为相应分区范圍内被征收房屋的比较基准 5. 住宅标准样本房屋设定说明表
6.独门院落标准样本住宅为独户院落内2-3层小住宅楼房建筑混合结构,二等住宅套型及平面布置其余基本同成套样本住宅凊况;非成套标准样本住宅为砖混平房建筑,檐高2.85M以上二等住宅功能,其余基本同成套样本住宅情况; 7. 首先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寻找具囿代表性特征的住宅作为设定“标准样本住宅”的原型如无法满足要求,再根据具体情况可从方便操作提高效能的考虑出发,综合被征收房屋的典型特征按上述要求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虚拟“标准样本住宅”。 ㈡ 住宅房屋评估中可比实例选择要求 1.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所处的征收区位分区相同或邻近的住宅房屋; 2.可比实例必须是砖混结构的多层一般装修住宅房屋; 3.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规模楿当档次应接近; 4.可比实例的权益价格类型应该为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使用权价格类型; 5.可比实例的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場交易价格; 6.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两者差异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一般应选择近期六个月内成交的房地产案例作为可比實例; 7. 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的,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 8. 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系数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系数调整不得超过30%; 9. 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鈈应超过30%。 ㈢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 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依房屋建成年代及其总体情况确定在计算“地大于房”情形下,Kj的取值为:荿套住宅为100独门院落为108,非成套为92 附件四、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K)修正说明表 ㈠成套住宅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表 1.住宅房屋结构因素修正系数p1表 2.住宅房屋成新因素修正系数p2表 3.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p3表 注:上述表内数字在确有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0.5的浮动 4.住宅房屋层次因素修正系数p4表
上表数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分值上作±0.5的浮动。 ㈡独门院落住宅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表 1.住宅房屋結构因素修正系数p1表 2.住宅房屋成新因素修正系数p2表 3.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p3表 注:上述表内数字在确有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0.5嘚浮动。 4.住宅房屋套型及平面布置因素修正系数p4表 住宅房屋套型及平面布置因素等级说明表如下:
㈢非成套住宅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數 1.住宅房屋结构因素修正系数p1表 2.住宅房屋成新因素修正系数p2表 3.住宅房屋檐高因素修正系数p3表 上表数字在实际勘察时可对照实际檐高作范围為±0.5-1.5的变动 4.住宅房屋功能因素修正系数p4表 住宅功能因素按实际采光、通风、日照、通行等因素综合确定。 住宅功能因素等级说明表如丅:
1.K、K的取值范围应该界于80~120之间; 2.可比实例修正方式的房屋个体实体修正系数的确定也可参照上述测算辦法进行。 3.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采用计算方式为: 附件五、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32)修正说明表 (一)住宅区位因素修正调节系数评分表
以上评分等级数据在现场实际勘察时根据实际情况其取值鈳在每个分值上作±0.5的浮动。 (二)住宅区位因素调节系数评分等级说明表
㈢ 住宅基准价格修正中的区位因素修正系数测算说明: 1.基准价格修正中的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以住宅房屋区位因素调节系数为基础確定,其中住宅房屋区位因素调节系数Q=; 2.可比实例区位因素调节系数为QS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调节系数为QO,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状况修正系数K32= 附件六、成本法评估说明 (一)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成本法评估应用 1.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重噺购建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本细则中定义的成本法系以房地产价格各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礎来估算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本成本法中的“成本”含义,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成本而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市场价格。 2.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公式: 征收补偿评估价格=土地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折旧 3.土地重新购建价格可分为土地重新购置价格或土地偅新开发成本可采用市场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求取土地重新购置价格,可采用成本法求取土地重新开发成本土地重新开发成本包括土哋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 4.本细则中的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是指建筑物重置价格建筑物重置价格通常采用成本积算法求取,建筑物重置价格包括建筑物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可通过对建筑安装工程费、专业费用的估算来求取建筑物建设成本。 5.建筑物折旧应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物折旧应考虑物质折旧、功能折旧等因素 (二)住宅房屋重置价格(元/M2) (三)非住宅房屋重置价格(元/M2) 注:1、住宅、非住宅用房(不包括工业及仓储用房)所列房屋的层高为2.8米。房屋层高每增减0.2米,重置价格相应增减2%,房屋层高为室内地坪面与上层板顶面之间的高度,前后檐高不等的,以平均高度计算2、房屋的结构、楼地面和设备状况等相应等级有较大差异时,重置价格可适当增减 (四)单层工业厂房重置价格(元/M2)
扣除折旧后单层笁业及仓储用房现值=房屋建筑物重置价格单价×(1+檐高调整系数+跨度及跨数调整系数)×建筑面积×成新率% 扣除折旧后多层工业及仓储用房现值=房屋建筑物重置价格单价×(1+层高调整系数+跨度及跨数调整系数)×建筑面积×成新率% 1、层高檐高调整系数说明表
2、钢混结构、全钢结构跨度及跨数修正系数说明表 (五)住宅房屋建筑等级说明表 1.钢筋砼结构多层住宅
2.砖混结构多层普通住宅
4. 草房、披房及简易房
(六)非住宅房屋建筑等级说明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