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私人建房受伤包工头承担多少责任,和包工头没有任何的合同,过程中有包工头顾的人受伤,谁要负主要责任

问:我是宜宾珙县下罗乡的村民,我家的房屋修建是这样的,砌墙是点工,打楼平是包工。在打楼平工程中(2层),因为用于固定提升机支架的钢筋断裂导致支架倒塌砸中提升机操作者(包工头的儿子,大概十七岁左右,包工头当天没在场,是他安排儿子前来的,机器安放和设计都是由他儿子完成)。我们和包工头之间没有承包合同,包工头也无建筑资质的相关证书。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家应承担责任吗?如果有责任,一般怎么划分责任呢?摆脱各位了! 答:你的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首先就是法律关系的认定,一种是你与包工头为承包关系,包工头与其儿子为雇佣关系,这个时候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包工头又无相关资质,这个时候发包方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说法,还有种说法就是你是雇主,包工头和其儿子为雇员,他们相互间为合伙关系,这个时候你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这个在过往的案例中也是有这样两说,针对你这个案子我比较倾向于后者的说法。详见:半闲法律网

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我国《建筑法》第65条对此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揽人没有资质,且又是房屋的受益人,在选择承揽人上又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因此,房主与包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人承建,对低层住宅的施工人无具体限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首先看盖的是不是两屋以上的望到,如果是,则盖房人要选择有资质的承揽人,在此种情况下,盖房人是定作人,包工头是承揽人,盖房人在选择承揽人上有一定过错,所以,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谢谢!家里是盖的2层楼,工人中午喝了点酒,现在可能抢救不了(或重伤),工人今年50几岁!如果赔偿,请问我大概需要赔偿多少?
   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其他合理费用;
  5、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不知道你在那个地方,也不知道最终法院判你承担次要责任的比例,所以无法答复你的具体数额,见谅!你多少有些责任,建议适当花些解决了事。
现在还在抢救,谁都不希望出现这种状况。我现在就是了解一下,我的责任及赔偿,有个心理准备吧!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胡海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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