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一):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劳动者申请)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由整理]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0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2008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
费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签名)
劳动仲裁申请书(二):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电话:×××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2008年1月至今)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申请书(三):
申诉人:xx,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被诉人: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08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9年2月致2009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2008年2月xx应聘到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09年3月xx被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09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0年6月8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2010]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2010年5月3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xx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附: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2份;2、<证据清单>一份;
劳动仲裁申请书(四):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焦xx,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德路5号
被申请人核工业第七研究设计院。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五号。
法定代表人刘xx院长。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至海口市某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员工,1993年大学毕业分配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兢兢业业。2003年4月,申请人因事请假外出,正值非典高发期,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将申请人除名,致使申请人无法上班。至今该除名决定申请人也从未见过。由于申请人无除名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无法行使。申请人在外漂泊,由于没有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无单位接收,工作没有着落,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但是被申请人却提出种种无理条件,甚至提出数万的高价作为交换条件,无理扣押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现申请人已在海口市某建筑设计院找到工作,急需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根据<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理应及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为此,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至海口市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五):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诉人:×××,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号。
第一被诉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诉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申诉人于2001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04年3月和2007年3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10年3月19日到期。2002年12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2007年3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申请书(六):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姓名:张某性别:女国籍:中国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1年4月3日
工作单位: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
单位名称: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外商投资企业
代表人姓名:赵某某性别:男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注册登记地: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请求事项:1、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春节三天的加班工资9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申请人张某于2006年8月经招聘进入被申请人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6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出纳,每月工资2000元,当月工资于下月5日发放。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工作期间,申请人任劳任怨,有时根据被申请人的安排加班加点,但被申请人从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008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申被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4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将支付申请人工资至2008年4月14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08年4月14日,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退工手续,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现申被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4月14日解除,故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现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08年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1年8个月,故要求被申请人按2000元/月支付申请人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申请人向贵会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申请人名称:张某被申请人名称: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
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某(签名或盖章)
注:1、申请书内容必须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或按格式提供打印文本,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纸张大小纸张增加续页。
1、劳动合同3页;2、考勤卡2页;3、加班申请单5页;4、工资单2页;5、加班工资计算表1页
提交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张某
仲裁机构签收确认:
注:提交证据材料,需同时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劳动仲裁申请书(七):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凯,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
住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被诉人: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08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9年2月致2009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2008年2月X凯应聘到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09年3月凯被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09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0年6月8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2010年5月3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X凯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附: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2份
2、《证据清单》一份
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文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前应当对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只有在上列几种情形下,争议双方当事人方可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提起仲裁程序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同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第二,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争劳动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时,应当有正本和副本两份,正本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本发送给被申诉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诉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生效。
劳动仲裁申请书(八):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0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2008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
费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签名)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书写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没有书面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各项:①劳动者方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用人单位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②申诉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③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日期,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书中对争议事实的叙述必须实事求是,突出主要问题,写明因果关系。申诉的理由要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请求仲裁的事项,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用语要准确、通俗,字迹要清楚,文面要整洁,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吕小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宦俊良保险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被保险人对养老保险合同有合理预期时投保人能否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解除合同?
按照“意思自治”这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协议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该原则也有适用上的例外,特别是合同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时,当事人的权利将受到限制。比如养老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养老保险合同有合理预期,并且该合同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则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适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规则,不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一审: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5)宜民二初字第2669号(2005年11月14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二终字第024号(2006年1月27日)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代表人:梁小兴,保险公司经理。
1988年至1994年左右,吕小成所在的宜兴市熔炼厂(以下简称熔炼厂)为包括吕小成在内的职工交付了养老保险金,2000年1月31日该厂被工商部门注销。2001年,熔炼厂会计宦俊良离厂时未将其保管的保险单、公章交付给熔炼厂。2004年2月,宦俊良以熔炼厂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解除养老保险合同;同年3月9日,宦俊良领取了保险金,现该款由宜兴市公安局扣押。2005年8月1日,宦俊良被宜兴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有其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原告诉称:宦俊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申请解除并养老保险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在退保过程中未尽审查义务,也存在过错,为此,吕小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公司与宦俊良之间解除其养老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恢复吕小成与保险公司之间养老保险合同关系,金额为1696.7元;并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宦俊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的解除是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法律未规定解除保险合同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故保险公司同意退保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宦俊良作为熔炼厂会计,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其退保行为是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在审核了保险单的真实性后,已尽了相应的审查义务,故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效。
被告宦俊良辩称:因熔炼厂结欠其集资工资,故其到保险公司领取了该笔保险款。退保时保险公司未要求出具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错。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2月1日,被告宦俊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养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已被注销营业执照的真相,虚构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从而骗取保险费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保险公司作为从事人寿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理应知道养老保险合同系长期合同,由于被保险人吕小成的加入,该合同与吕小成利害相关,只有征得吕小成的同意才能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仅根据宦俊良的申请即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退还保险费,故该解除养老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告吕小成要求确认宦俊良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解除养老保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吕小成要求宦俊良、保险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之规定,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宜民二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
一、保险公司与宦俊良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熔炼厂、吕小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三、驳回吕小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7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2元,其他诉讼费用230元,由保险公司、宦俊良承担。
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保险公司恢复原宜兴市熔炼厂为吕小成投保的保险合同。
二、吕小成恢复保险合同需补交利息319.63元,由宦俊良负担,该款于2006年1月31日前支付保险公司。
三、一审诉讼费378元,由吕小成负担200元、宦俊良负担 178元;二审诉讼费118元、邮政速递费60元,合计178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本案的焦点为:(1)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能否解除养老保险合同;(2)投保人解除养老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尽何种审查义务。
(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能随意解除养老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双方协议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消灭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者保险人欲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是合同法上自由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通常的合同,无论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还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另行订立解除合同的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就是有效的。保险合同是在平等地自愿的基础订立的,一般来说,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保险合同解除。《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有些保险合同种类因其特殊性,法律规定投保方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能解除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如货物运输保险及运输工具的航程保险。再比如,为保护弱者和防止道德危险发生,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及其利益,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作了较其他保险合同更为严格的规定: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投保人指定、更改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对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未作明确规定,但有些养老保险合同有其特殊性,投保人也不能随意提出解除。
特别是本案的养老保险合同应是企业提供给职工的福利待遇,关系职工生活的稳定性和安定性,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合理报酬,不可随意撤销。此外,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广覆盖、低保障”的养老保险制度下,被保险人在退休时能领到的保险金实际非常有限,如随意解除本案类似情况的养老保险合同,可能影响被保险人日后的基本生活。
(二)投保人解除养老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的应严格审查相关手续。
《保险法》未对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作出明确规定,但养老保险合同事关被保险人利益,其解除需履行较普通合同更为严格的程序,投保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需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投保人提出退保时,保险公司除应审查保险单的真实性外,还应当要求投保人出具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的证明,或与被保险人核实,并对投保人的退保手续进行严格的审查后,才能作出同意解除合同的决定。对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第二十条已作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知悉退保的有效证明,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
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理应知晓养老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的重要性,其同意解除养老保险合同的行为虽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故该解除养老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
养老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类,由于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在商事案例中,只拟探讨商业养老保险的解除问题。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个案例说明的问题远远超出了养老保险合同本身,它蕴涵的法律理念适用于所有的商事合同。
众所周知,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支柱,是合同法的灵魂,这意味着当事人只要合意就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但是很多商事合同都涉及第三人利益,我们称之为“涉他合同”。按照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担,涉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另一类是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除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为此,《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第三人无权向合同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然而上述规则并非绝对,比如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如果当事人合意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行为无效。此外,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也具有特殊性。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代理制度、债权转让以及赠与等制度都存在根本区别,它从罗马法到当代各国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立法,经历了从禁止到许可并不断完善的过程。它不同于所谓的“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Geheissperson)的合同,即替代履行的行为。替代履行为债务履行的一种常见的特殊形式,其概念系由德国民法理论提出,即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将债的标的物向第三人交付。如甲向乙花店订购鲜花一束,约请乙花店送至甲女友丙处;又如甲将向乙约定购买的物品转卖给丙,甲要求乙直接将该物品交付与丙,乙允诺而为之,等等。可见,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直接对合同履行享有利益,具有期待性。该类合同甚至通常会征得第三人同意而订立,比如以死亡为条件的保险合同。因此,各国对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都规定了非经第三人同意的不可撤销性。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人们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契约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如第三人声明愿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撤销。”
我们必须明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是对“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规定,也不是对涉他契约的规定,而是对合同履行中“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规定,因此其并未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
在本案中,养老保险合同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构成职工劳动报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劳动者对于该养老保险合同已经同意,并存在合理预期,如果允许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同意径自可以与保险人协议解除合同,必然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应当运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这一原理,裁定该解除行为无效。且从职工获得利益视为企业赠与的角度而言,也具有道德性,从而不可撤销。
(一审独任审判员:王洪亮二审合议庭成员: 蒋馨叶 王新军 黄朝华 编写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陆亚琴 责任编辑:丁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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