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不到1周岁应判给谁,离婚后小孩判给母亲需要什么另1方应每月支付扶养费吗

夫妻经济能力相当 离婚“夺子大战”儿子该判给谁?
这对教师夫妻经济能力相当、工作性质一样
离婚&夺子大战&,10岁儿该判给谁?
南通的田某与吕女士夫妻二人都是教师,磕磕绊绊的十多年婚姻走到尽头时,双方都想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夫妻二人不仅经济能力相当、工作性质一样,而且都履行了照顾孩子的义务。那么,10岁的孩子究竟应该判给谁呢?该案历经一审、二审,8月22日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
夫妻离婚,引发&夺子大战&
2005年9月,大学毕业的田某和吕女士都回到南通通州老家,被分在同一所学校当教师。作为同一批新进教师,两个年轻人在工作上你追我赶的过程中,渐渐萌生了情愫,生活中也越走越近,不久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到了2008年2月,两人生下一个儿子,取名田园(化名)。刚开始,小夫妻的感情还算不错,但因性格脾气、生活观念等方面相差太大,两人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逐渐由开始的经常性吵架,发展到后来的互不理睬直至冷漠,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2016年3月,吕女士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向南通市通州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她的诉求。这之后,夫妻感情非但没有改善,而且进一步恶化。
由于田某、吕女士均系独生子女,田园是两家老人唯一的孙子辈,故而在田园的成长中,一直由双方父母轮流照顾,两家都为田园的成长和生活付出了很多心血,都对他视若珍宝。2017年7月,吕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夺子大战&。
孩子两张字条,意思却完全相反
吕女士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为避免因夫妻吵架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便主动调往别的学校支教,并与田某分居生活。
这期间,由于田园就读的小学就在田某单位的附近,因而孩子上学的接送及日常生活照顾基本由田某及其父母负责。为了让孩子能随自己共同生活,田某让田园写了一张字条,大意为近一年和爸爸一起生活很快乐,如果父母离婚,要跟爸爸一起生活。
不久,吕女士知道了此事,同样也让孩子写了一张内容相近的字条,不过这张字条写的是他想和妈妈在一起。
庭审中,吕女士认为自己和自己的父母对孩子照顾更多,且孩子对母亲的感情依赖也更强,请求法庭判儿子同自己生活,并且不需要男方承担抚养费。
田某认为,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辩称父母离婚本身对子女造成了一定精神伤害,如果判给女方,孩子还要更换生活学习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更加不利,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成人,财产依法分割,并且也不要对方承担抚养费。
尊重孩子,改判由父亲抚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婚生子田园对父母都有感情,也体现出原、被告对孩子同样关爱,因而在本案中不存在改变目前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等问题,且婚生子田园已经接近10周岁,具备相当的辨别认知能力,表达的意思更应被尊重并作为参考,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子田园随原告吕女士共同生活,吕女士自愿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田某有权每月探视儿子两次。同时,法院也对夫妻二人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一套福利房、一辆小轿车以及存款等财产进行了分割。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田园已满10周岁。南通中院承办法官当面向田园征求了意见,其明确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且两人抚养条件相当,故田园应随父亲田某共同生活为宜。同时,经多次协商,双方就商品房所有权和福利房使用权归属以及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
日,南通中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婚生子田园随田某共同生活,田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自愿独自承担田园的抚育费,予以照准。
孩子的意见&并不是唯一判断标准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曹璐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双方均为教师,收入基本相当,均具备抚养孩子的客观条件,孩子在二审中已年满十周岁,有了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且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相对较便利和自然,故法院认为根据目前的状况,孩子应随父亲共同生活为宜。
曹璐介绍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一定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更能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二是看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所以,并不是说只要孩子满了十周岁,想选择和谁生活就去随谁生活,而是在父母双方都想要孩子,且双方抚养条件大致相当时,法院才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孩子的个人意见。
&在好合好散的过程中,要为孩子保留一份亲情,切莫因为追求自己的幸福,在孩子的内心深处留下影响其一生的阴影。&曹璐提醒说,不论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努力为子女创造稳定的生活环境,弥合其因父母离异造成的感情创伤。
关于的新闻
市旅游委启动“南京市旅游形象宣传语”网上征集活动,8月24日—10月8日,欢迎市民通过南京日报微信平台、南报网等渠道投稿,奖金最高1万元。已解决问题
你好周律师,早婚的离婚小孩子一岁半,男方有工作有经济实力,女方没工作,请问小孩子判给谁的几率大点?
提问时间: 14:30:20
浏览次数:1576
1、觉得有难度 2、录音录下男方&男孩就要、不要大人、女孩不要也不出抚养费&这类的话,去法院时可能有用 3、可以让愿意帮助女方养孩子的亲戚写一份赠与协议,内容包括每月给多少生活费、负担学费这些内容,然后去公证,去法院时可以给法官看 4、准备男方长期不工作无收入等证据,比如录音 5、孩子两岁前判给女方的几率更大 6、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付抚养费是很合理的,不直接抚养又不付抚养费才叫&没天理&@_@不是大V,谢邀。&br/&&br/& 第一个问题,建议离。
答案创立者
以企业身份回答&
快速解决你的电商难题
店铺优化排查提升2倍流量
擅长&nbsp 店铺优化
您可能有同感的问题婚姻法律师咨询男方有一个儿子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女儿离婚的时候女儿会判给谁_百度知道
婚姻法律师咨询男方有一个儿子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女儿离婚的时候女儿会判给谁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来自法律法规类芝麻团
采纳数:628
获赞数:5289
参与团队: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其他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为你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粤B2-
客服QQ: (注:此QQ不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问律师女方过错离婚一般孩子判给谁【婚法网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可签7级以上的吧50个
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2贴子:
女方过错离婚一般孩子判给谁
  离婚时,女方过错离婚一般孩子判给谁?对于孩子归属抚养,主要是看谁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可以协议,协议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母方和父方都要求随其生活,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是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而且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是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母或是父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母或随父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 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是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然应该由生父母抚养。  8.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该另行起诉。  9.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7)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0.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综上,法院会根据子女利益原则来判定,看哪一方的条件比较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想要获得解答,请来电咨询。
贴吧热议榜
使用签名档&&
保存至快速回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离婚后小孩会判给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