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是适用政府的指导价还是适用

2016拆扦房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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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推荐回答:各个地方标准不一,看当地经济水平而定。我老家听说要拆迁我打听一下,旁边的乡镇按平房九百楼房一千二平方。要房子给房子不要房给钱。我哪里的政策只给房子钱款不够你只有贴钱买他的房子。你也可以网上查你所在当地拆迁补偿。那只是指导价地方不会按照方案执行的。小产权房拆迁该如何赔偿?问题详情:小产权房拆迁如何赔偿?推荐回答:小产权房的土地上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个人和集体组织不得进行土地买卖,或者擅自更爱土地使用性质,而非法的城中村土地改造不是通过国家正规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而是向拥有该土地的村委会租来的,如果国家想征用这块土地另做他用,则拆除补偿的对象则为村委会的村民,对于购买了该房子的业主的赔偿到底怎么处理目前还未有关法律作出规定,不过建议不要购买小产权房。产权房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购买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难以得到等同保护;开发建设过程中缺少监管,其质量问题出现的概率要高过商品房;而因为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对房产价值影响很大;若遇国家拆迁,很难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因此李健告诫市民,不要一味看重小产权房的使用价值和低廉价格,也要多考虑下法律风险和长远预期。从上述可以看出,小产权房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购买小产权房也不具备相关证书。遇到拆迁,将无法得到补偿。专家提醒市民,没有房产证,小产权房是无法获得补偿的,市民要谨慎购买。养鸡场拆迁的具体赔偿标准?推荐回答: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参考某村的养鸡场拆迁补偿方案:https://wenku.baidu。com/view/afc2.html房屋拆迁闺女有份吗?问题详情:房子是老一辈留的是厂的家属院,现在面临拆迁,拆迁是一比一还原,我们要的钱,女的嫁出去了,老的有一个在请问女的有权要吗推荐回答:因嫁娶、乔迁等原因离开原集体的,如果取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并依法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进程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简单来说,即使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农村集体的,不应直接认定为失去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如经合法的确权登记,仍旧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当面临拆迁时,这部分居民仍有资格获得相应的补偿。房屋拆迁如何补偿?问题详情:我在市郊租了一个房子开个小公司,刚干了两年要拆迁,请问有赔偿吧?光办手续到营业就花了近三十万。房东说赔偿的时候和我平分……推荐回答:焦点一  拆迁安置公式应该怎么算  拆迁房屋时能给多少钱,应该如何计算是大多数拆迁群众关心的话题。按照天津市房屋拆迁政策,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补贴金额。安置补贴金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前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等基本情况、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焦点二  房屋被拆装修装饰协商补偿  许多市民关心,花了几万元装修房屋,如果遇到拆迁给不给补偿。建设部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利益,对房屋装修装饰的补偿,各区县可以结合拆迁片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偿。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数额提出疑义的,拆迁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拆迁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焦点三  租住公房拆迁能拿多少钱  租住公有住房,拆迁时能拿到多少钱呢?按照天津市房屋拆迁政策,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租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1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90%加安置补贴金额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租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拆迁非公有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焦点四  拆迁建筑面积算法各不同  拆迁房屋中有私产也有公产,有楼房也有平房,那么确定建筑面积时有什么不同吗?按照天津市房屋拆迁政策,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公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计租面积换算成的建筑面积确定;公有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私有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拆迁住宅楼房建筑面积的确定,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是公有住宅的,在同一拆迁片或其他地区,楼房结构、房型相同,有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参照的,应以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的,按照房屋经营管理部门掌管的建筑面积,换算出建筑面积系数,用《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计租面积乘以系数求出公有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单元式住宅楼房计算公式为:建筑面积=计租面积×系数+阳台建筑面积。单元式住宅楼房首层带院没有阳台的,可按二楼阳台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原设计为封闭式阳台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为挑阳台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随问随答  问:拆迁住房,拆迁人应出哪些费用?  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住宅房屋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还可以按照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问:如果在搬迁期限内,住户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怎么办?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诉讼期间,房子能拆吗?  答:拆迁人依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问:拆迁时院里搭建的小厨房是否给予补偿?  答:搭建的小厨房属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的补偿。  问: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房子是否可以出租?  答:拆迁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问:拆迁公告上写的拆迁期限和搬迁期限有什么不同?  答:拆迁期限是指自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开始之日到拆除房屋结束之日。搬迁期限是指自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开始之日到搬迁结束之日。搬迁期限不得少于7日。  问:拆迁出让金为何有补有不补?  答:(1)在拆迁私有住宅房屋时,原土地使用人已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43号)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其使用期限尚未到期的,其剩余年限的出让金本金,由新的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予以补偿。该项补偿金额不包含在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中,由新的土地使用人(即房屋拆迁人)和原土地使用人(即房屋被拆迁人)单独结算。(2)在拆迁私有住宅房屋时,原土地使用人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规定的比例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已缴纳的出让金不予补偿。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问题详情:推荐回答:由于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征收,没有一部较完善、完备的法律法规,且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标准又不适用城市房屋征收的规定,所以造成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也因为各个地方生活水平的差异,一般补偿标准也一样,但是补偿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低于您现有的生活水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项目有:、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 营运损失补偿等。求解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院子的面积怎样补偿?推荐回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但是对于正面临房屋征收的当事人来说,仅仅知道这一项条款还远远无法直白地了解征收补偿方案到底是否合法、合理,也就很容易被钻了“法律知识欠缺”的空子,被忽悠着签了补偿协议书,致使自己没有得到应得的全部补偿。那么京尚拆迁律师就在这里普及一下征收补偿方案是如何制定出来的。一、拟定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的草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拟定完成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年代、结构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依据调查登记情况,预评估价格以及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可行的原则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应具备的内容:(1)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部门;(2)征收依据和补偿标准;(3)房屋征收范围;(4)征收补偿方式;(5)征收房屋价值、室内装修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6)签约期限和奖励;(7)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度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及其他相关事宜。 二、论证、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对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论证会的方式。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需要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合理、公平等等问题。论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的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布期限: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修改方案并公布 在以上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四、组织召开听证会以上程序进行完毕后,可能还会出现被征收人意见未被采纳,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做出了启动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但听证会并不是在任意情形下都可以启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2)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对旧城改建做出这项特别的程序规定是由于,旧城区改建兼容城市发展和居民利益保护的双重需要,而产生矛盾和争议的点主要集中在补偿方面,同时,旧城区改建也存在涉及面广、人数多、征收补偿情况复杂的特点。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该条中的多数人,应理解为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总数的半数以上。此外,举行听证会还应遵守以下原则:1、听证会的组织者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2、听证会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和公共代表组成。有多种意见的,各种不同意见都应该由其代表人士参加,以保证听证会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同时也保证被征收人充分表达其听证意见。3、根据惯例,听证会主持人应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主持,也可由其委托下属的部门负责人主持,但不能由负责起草房屋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主持。4、听证通知。组织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用公告的方式。通知应载明听证会的召开时间及会议内容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举行听证会前7日内将通知送达参会人员。5、保证听证过程中各方能够充分行使听证辩论权。听证会举行的目的是在于听证人通过听取陈述人提供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要充分听取各方代表的意见,保证各方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6、保存听证会笔录并据此制作听证报告。听证会笔录应当客观、全面、完整且准确的反映听证会过程和参会人员的发言。根据参会人员的发言内容,制作听证报告,并作为修改房屋补偿方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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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琼02行初353号 原告姜淑娟。 委托代理人麦耒,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开天,律师。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岩峻,市长。 委托代理人周丽,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冯建晓,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原告姜淑娟诉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本案与本院同期受理的原告张钦陆等25人分别诉被告三亚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二十三案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类同,本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二十四个案件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淑娟委托代理人麦耒、吴开天,被告三亚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周丽、冯建晓到庭参加诉讼。案件诉讼期间,本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数次组织调解,但因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日,被告作出三府征补决〔2016〕6号《三亚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6号补偿决定),决定对原告所有的位于三亚市河西区胜利路银龙苑小区D栋2单元501房[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01957号]实施征收。 原告姜淑娟诉称:被告于日向原告作出了6号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书存在严重的不合法、不合理以及程序失当。一、6号补偿决定缺乏合法性。因为原告被征收房屋所在的银龙苑小区是2001年经规划许可报建批准后才开工建设的,是符合当时三亚市整体规划要求的,现在被告又按三亚市整体规划要求,以棚户区改造之名对其实施征收,这种行政行为完全违反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诚实信用的法定原则,完全违法。如果认为该小区属棚户区改造范畴,按城市建设发展整体规划要求要统一纳入棚户区整体建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原告公平的补偿,然而被告只按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二、6号补偿决定缺乏合理性。不管原告的房屋因为是棚户而要实施征收,还是因为位于棚户区改造范畴须统一纳入整体改造而实施征收,被告都应当依法对原告进行公平的补偿,然而6号补偿决定却完全缺乏合理性,表现在:1、6号补偿决定对原告强制实施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剥夺了原告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2、6号补偿决定规定过渡期满后仍未交付置换房屋的,继续支付临时过渡费,直到交付房屋为止。这种安排存在的问题在于不考虑货币的贬值因素,完全把棚户区改造的市场风险以及政策风险推给了原告。三、6号补偿决定程序失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遵守程序正当的法定要求,而6号补偿决定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没有与原告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也没有听取原告的意见与申辩,甚至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告的规定,没有进行公告。在6号补偿决定作出后也没有告知原告,更没有履行法定的签收手续。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6号补偿决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三土房(2014)字第01957号《土地房屋权证》,证明原告在三亚市胜利路银龙苑小区拥有土地房屋产权;3.6号补偿决定,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程序不合法。 被告三亚市政府辩称:一、被告依法有权征收原告的涉诉房屋。原武装部片区属于三亚市旧城区,三亚市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于日依法作出三府〔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原武装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93号征收决定)与三府办〔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武装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266号补偿方案),决定征收原武装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三亚市政府依法有权征收其房屋。193号征收决定作出后,三亚市政府依法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原告未依法对该征收决定提出异议,现主张三亚市政府对其房屋实施征收的行为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6号补偿决定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及数额合法合理。2015年9月初,三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被征收人召开了关于棚户区武装部片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会议,依据各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最终选定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266号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并未低于上述评估价格,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该补偿方案经省政府行政复议已获得认可。据此,三亚市政府依据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评估价格,结合266号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作出了6号补偿决定,对原告以产权调换及支付搬迁补助费等费用的方式进行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此外,6号补偿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已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原告享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权,逾期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未就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的,视为被征收人放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权。据此,三亚市政府依法决定给原告提供产权调换房,并给予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等费用的补偿,并无不当。同时,基于原告对6号补偿决定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及数额不服,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又按其要求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重新进行了评估,并以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原告有权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但原告并未在限定期限内书面选定评估机构,故房屋征收实施部门采取抽签方式随机选定了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对原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重新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6号补偿决定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并未低于评估价格。因此,原告主张房屋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三亚市政府剥夺其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三、被告作出6号补偿决定程序合法。6号补偿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多次与原告协商房屋补偿事宜,但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成一致协议。为此,三亚市政府依据193号征收决定和266号补偿方案,依法作出了6号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榜公告,且以公证邮寄的方式向原告送达,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6号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193号征收决定;2.266号补偿方案;3.《三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武装部片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关于棚户区武装部片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定会议情况简报》、商谈记录、会议签到表、被征收人代表选择评估机构情况统计表、照片;4.琼府复决[号《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相关文件依据。证据1-4证明被告按照三亚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原武装部片区棚户区实施征收工作,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也认可了该补偿方案。5.身份证复印件;6.土地房屋登记卡;7.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商谈记录;8.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装修价格预估结果表;9.关于铺面评估价值的说明、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地产价格指导价及其修正;10.关于原武装部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姜淑娟的安置补偿方案;11.6号补偿决定、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公证书、协调会记录。证据5-11证明被告作出的6号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1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证明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依法对其进行了公示公告,程序合法;13.《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房屋重新评估后,评估价格低于被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说明被告的补偿标准符合让利于民的征收原则;14.《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送达的公告》及其附件和现场照片,证明被告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原告选择安置补偿的方式。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一)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被告对原告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 (二)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原告对被告证据1的真实性因为没有盖章而无法确认,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征收原因是基于棚户区改造,可棚户区只是一个政策名词,没有明确的统一的法律界定,被告不能把政策凌驾或强加于法律;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590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证据3中《三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武装部片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通知已实际送达给原告,且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违法;对证据3中的关于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会议情况简报、商谈记录、被征收人代表选择评估机构情况统计表、签到表、照片的关联性没有异议,但无法确定真实性、合法性,认为被告对评估公司的选择工作存在重大的程序失当问题,被征收人的参与性不足,选择结果完全非法;对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的作出时间晚于6号补偿决定的时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能证明涉案小区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范围。对证据5、6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7因没有被征收人的签名,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上标注的三次商谈时间,都在省政府正在对本案进行行政复议的期间,程序违法;对证据8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未该装修价值预估结果表实际送达给原告;对证据9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的作出时间晚于266号补偿方案的作出时间,程序严重违法;对证据10的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与原告进行任何沟通就作出该证据,且没有向原告送达,实体不公,程序失当;对证据11中的6号补偿决定和公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对其他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12的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该决定已实际向被征收人公告,照片中的区域、时间无法确认,应属无效;对证据13的关联性无异议,但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14的送达程序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形式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争议事实的证据,但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位于三亚市河西区胜利路银龙苑小区被征收房屋D栋2单元501房的所有权人。日,三亚市政府作出193号征收决定与266号补偿方案,决定征收原武装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66号补偿方案确定:对原武装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选择单一货币补偿,可选择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补偿或按每平方米1.5万元(可上浮15%-20%)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分为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和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两种。其中,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按照套内面积调换并结算,其比例包括框架结构(1︰1)、混合结构(1︰0.95)、砖木结构(1︰0.85)、简易结构(1︰0.7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装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执行,或按照市场评估作价补偿。193号征收决定及266号补偿方案作出后,三亚市政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因原告对266号补偿方案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海南省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琼府复决[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266号补偿方案。由于原告与征收部门未能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被告于日作出6号补偿决定,其主要内容:一、对原告位于三亚市河西区胜利路银龙苑小区D栋2单元501房实施征收;二、对原告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所调换的房屋为位于原武装部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期房,产权调换房屋差额面积的结算按照《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号)第二十八条执行;三、补偿原告屋内装修费168385元、30个月的临时过渡费108000元,过渡期满后仍未交付安置房屋的,按《原武装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继续支付临时过渡费。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6号补偿决定。 另,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告于日作出三府征补决〔号《三亚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行撤销了6号补偿决定并对原告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不同意撤诉。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下,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266号补偿方案确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但被告三亚市政府在6号补偿决定中仅决定对原告被征收房屋实行单一的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剥夺了原告对货币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此外,6号补偿决定未确定对原告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比例、面积,决定支付给原告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补偿费用也没有评估报告等相关依据作为凭证。综上,被告三亚市政府作出6号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因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自行撤销了6号补偿决定,故该行政行为应判决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三府征补决〔2016〕6号《三亚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维青 审判员  吉 红 审判员  陈兴科
r3i7zloenxx4wo435v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唯一码 书记员邢诗诗 附: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撰稿:张维青校对:邢诗诗印刷:邢诗诗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印制 (共印9份)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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