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纠纷诉讼时效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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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超七成涉物业费 业主拒交为何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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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业主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不满意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业主是否有权更换?
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业主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不满意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业主是否有权更换?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物业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报告,对近五年该院审理的物业纠纷类案件进行梳理。报告认为,从社会层面看,现阶段物业服务的社会意识不强、&质价相符&的价格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以及物业企业缺乏准入等或为造成物业纠纷案件多发的深层原因。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企业胜诉率高国投文化公司以中海投公司欠付物业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中海投公司支付日至日的物业管理费330万元。中海投公司抗辩理由之一为国投文化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达标,然而最终一二审法院未支持中海投公司的上述答辩理由,判决其支付物业费。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社区的公共利益。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很多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的,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如果因为物业企业的服务只是存在微小瑕疵或多收了少许不合理的费用,业主便拒绝缴纳全部物业费的做法也使得其所获得的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企业和社区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据北京市一中院民二庭统计,日至日,全院共审理各类涉物业纠纷案件1373件。其中,涉物业服务费纠纷占比达73.59%。物业企业作为诉讼主体具有相对优势。2017年上半年,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00件物业纠纷案件中,物业企业作为原告起诉的有90件,占总数的90%,且胜诉率较高。&从审判实践看,物业纠纷形式呈现多元化、群体化、复杂化趋势。&一中院副院长孙国鸣表示,五年来,涉物业纠纷案件类型由单一的物业公司索要物业费,向业主委员会要求移交账目、交付经营性收入,物业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延伸。案件主体从单一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向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纠纷以及其他群体性纠纷发展。此外,业主的诉求也呈现精细化、多样化特点。孙国鸣介绍,例如,越来越多的业主提出降低电梯噪音、增强小区绿化、清洁楼道环境、加强小区安保等诉求。一些业主在案件中提出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确认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诉讼请求。&一些物业纠纷矛盾尖锐化、不易调和。&孙国鸣表示,有小区甚至出现多数业主不交费,物业企业由于经费紧张而降低服务质量,服务质量的下降使业主心生不满、坚持不交费的恶性循环。此类案件中,法院进行调解的可能性大幅降低。&质价相符&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北京市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高萍认为,除立法层面有待完善以及司法对于部分法律适用问题仍存争议外,当前我国涉物业纠纷审理面临诸多社会层面的挑战。&比如,现阶段物业服务的社会意识不强。&高萍表示,例如,仍有部分人群对花钱买服务的市场行为并未完全接受,对作为业主在物业服务中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行使以及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机制还未清楚认知。一些物业企业的自律服务意识和品牌意识相对淡薄,经营管理的内容、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物业服务矛盾不断。此外,&质价相符&的价格机制还未完全形成。一中院民二庭副庭长丁宇翔表示,目前,一些地方的物业服务市场尚未形成充分有效的竞争,物业服务的价格刚性过强,不符合物业服务应在政府指导价之下由双方约定价格的精神。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率偏低,不利于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一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李晓龙表示,审判实践中,一些物业企业的准入缺乏科学性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新建小区往往由开发商成立物业企业,开发商对小区具有最初的掌控权,可以选聘其认为合适的物业企业,甚至&建管合一&。这种&建管不分&的机制,决定了物业服务依附、受制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导致一系列重建设、重销售、轻服务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推动物业纠纷解决仍需多方合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认为,作为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审判领域,加强对涉物业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助于塑造和维护规范的物业服务秩序。&涉物业纠纷案件中,业主在法律知识、证据收集等方面处于劣势。&高萍表示,建议业主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理性维权。比如,房屋质保期内注意对房屋问题的报修留存相关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注意及时通过物业企业寻找开发商便于在质保期内得到妥善维修。同时,业主应提高公德意识和物业自律观念,遇到纠纷时冷静处理,理性维权。&在法院审理的涉物业纠纷中,六成以上涉及开发商的遗留问题。&丁宇翔介绍,主要包括擅自变更小区规划、房屋建筑面积缩水、配套设施项目不全等。开发商应认识到,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获取的仅仅是一时利益,还有可能增加诉讼成本。企业想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商业信誉和实力,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李晓龙认为,一直以来,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矛盾摩擦不断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物业和业主对自身的定位与双方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造成的。物业企业应明确自身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而非&管理企业&。对于欠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企业应避免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避免将矛盾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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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物业纠纷都有哪些
生活中,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往往是双向的。物业起诉业主,主要是追讨;而业主起诉物业,原因就多种多样了。遇到物业纠纷怎么办?小编结合生活中的物业纠纷常见案例,为您讲解。与业主有纠纷,物业无权停电某业主家里突然停电,业主找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检查停电原因,但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他,是因其拖欠物业管理费而停电。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涉无果后,找到供电管理部门,但供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物业服务企业因其无工作证件而拒绝打开配电房的门。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管理之便,以停电方式威逼他,给其带来生活的极大不便,遂将物业服务企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排除供电妨害、恢复供电,并向其赔礼道歉,减收一个月管理费,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服务企业并非供电部门,无权以任何理由对原告采取停电措施,否则就构成侵权。原告提出减免一个月管理费的请求,属于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的范围,与本案侵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应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减免一个月管理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和排除供电妨害、恢复供电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评析: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无论和业主有什么矛盾,都没有采取停电措施的权利。物业企业的职责是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不能采取对业主停水、停电之类损害业主利益的手段,而且排除电力故障是供电部门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予配合。与邻居有纠纷属于相邻关系杨某住在临街巷内的一处平房,邻居刘某因为开了一家饭馆,安装了一个大型油烟机,其排烟口设置在刘某自家的房顶上。杨某的二层住房一侧窗户恰好与刘某安装油烟机的墙体相邻,两者相距约1米,中间形成一条窄道,虽不走人,但一直是杨某家一层住房主要的通风通道。刘某的饭馆正式营业后,杨某发现自家二层房间里总有股油烟味,且一旦开窗通风,油烟味反而更大。查找原因后,杨某发现原来是刘某饭馆厨房的油烟机排放口离自家二层窗户太近,只要油烟机一开,就会有油烟窜到自己的房间里。杨某找刘某商量解决油烟排放问题,但刘某置之不理。去物业投诉,物业管理人员也只能上门劝说,然而丝毫未起效果。不得已之下,杨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改建油烟机的排放口,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法院受理此案后,先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的饭馆排放油烟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杨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根据&《》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刘某应当停止使用饭馆的油烟机。评析:本案涉及相邻关系中几个方面的问题。相邻关系,从权利的角度可以称为相邻权。所谓相邻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因一方对自己所有或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收益时,享有的要求对方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相邻各方正确行使相邻权、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相邻纠纷的原则。一旦相邻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有排除妨害的义务。对前期物业不满可开业主大会选聘某物业服务企业是开发商的全资子公司,承接了该开发商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业务。业主入住后,对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多次提出质疑,而该物业服务企业多次向业主大会提出该项目严重亏损,并要提高物业管理费,双方僵持不下。评析:本案中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不理解的直接原因,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始终缺乏双方都认同的物业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既然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对物业费和服务标准之间存在很多纠纷,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践中,前期物业与业主产生矛盾的事例并不少见。作为房屋建设单位,首先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应在销售合同中与买受人明确约定;其次在销售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物业管理条款,包括服务内容、标准、收费、违约责任等主要部分,避免因业主时对物业管理相关内容不清晰,业主入住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收费等事宜产生质疑,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再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大会做好充分的沟通,明确物业管理合同的条款;最后,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来确定收费。《》颁布以后,规定应建管分开,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独立经营是市场化的必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通过自身实力才能赢得市场。合同时间违法业主可主张无效某物业服务企业系某房产企业出资设立,该房产企业利用这种特殊关系与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委托该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按照开发商与物业企业的约定,委托期限为8年,每平方米收费2.5元,而同等小区同等物业的收费只有每平方米1.2元。业主相继入住后,发现小区管理混乱,物业服务差,收费相比其他同等物业高出许多,业主对此不满,矛盾纠纷不断产生。评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应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一般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房产开发企业与由其自身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置了长达8年的委托管理期限,显然是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该约定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按照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关于物业管理费的约定,属于依法可以申请变更的条款。在签署相关合同时,房产开发商首先有义务提请业主注意相关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这些条款作出说明。其次,如果该价格条款有显示公平的情形,按照合同法规定业主依法可以申请撤销和变更该条款。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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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诉讼策略与技巧
任何案件的代理都需抓住主要矛盾,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也不例外。以下几个方面是物业管理费纠纷案的主要矛盾,无论是代理原告还是代理被告,只有抓住了主要矛盾,才能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开发商身份的证明  有很多物业管理费纠纷发生在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要证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合法性,必须证明开发商身份的真实性,这对原、被告双方同等重要。换言之,如果做为物业公司代理人不举证开发商身份的证据,则不能证明物业管理合同的有效性,做为业主代理人则完全可以利用物业公司的这一失误进行有效的抗辩。  实践中发生大量的物业管理纠纷,一方不举证发展商身份的证据,想当然地认为某公司就是开发商,想当然的认为这还有什么要证明的?而另一方也不以此抗辩。如果双方都对发展商身份不提异议,实质是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不提出异议倒也无妨,一旦业主方以此抗辩,不举证发展商身份的物业公司一方将处于不利的法律境地。  诉讼就是一场规则游戏,双方都要讲规则。如果一方不按规则出牌,对方坚持按规则行事,不利的将是不遵守规则的人。尤其是做为物业管理纠纷一方的代理律师,更应熟习规则,擅用规则,否则便是自己的失误,一旦因自己的失误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不但代理的诉讼要败诉,还要承担包括退还律师费、支付违约金甚至赔偿损失等在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小区开发商身份呢?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住房广告、房地产立项批文等等书证、物证、人证、视听资料等均可证明。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资质的证明  作为诉讼的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举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但依据法律规定,还必须举证下述证明材料,才能证明其有权从事相应面积的小区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如果物业公司在诉讼中不举证物业管理资质证据,则其所实施的物业管理不合法,其主张的物业管理费等诉讼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  2、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不举证物业管理资质证据,而举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则少之又少,如果不举证此方面证据,无疑将使物业公司处于不利境地。  实践中发生的许多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中,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很少得到支持,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不举证上述物业管理资质证明材料。物业管理合同只能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在争议的小区具有物业管理的事实依据,而物业公司能否在争议小区实施物业管理,除了物业管理合同这一事实依据外,还要物业公司举证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证据,从而证明其物业管理行为合法性。换言之,如果不能证明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行的合法性,即便接受了业主的委托也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物业公司往往能够及时举证物业管理合同证据,往往不依法举证其物业管理资质证据,与前述第一个问题相同,失误的原因在于相当然,认为反正自己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材料,举不举证无所谓甚至在当庭还拿不出而请求法庭允许其在庭后补交。因举证是有期限的,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被视为依法放弃举证,按无证据论处。物业管理方当庭或庭后举证,法庭没有允许或不允许的权利,这个权利在业主一方,只有业主一方同意就物业方逾期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庭才能组织质证,否则法庭也不能就物业公司一方逾期举证的证据组织质证,从而不能将此类证据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在法律上被视为证据,此类证据和其它证据一样,对其举证、质证和认证没有例外的规定和要求。  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一方的代理人不要忽视物业管理资质证据的举证;作为业主一方代理人,物业管理公司一方是否依法举证物业管理资质证据便成为一项重要的抗辩理由。  物业管理公司收费许可的证明  1、举证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收费的证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  上述收费规定的核心内容是,物业服务收费不是由物业公司、发展商单方制定的,而是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制定的,协商的依据是政府指导价。物业公司举证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往往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往往举证其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做为其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依据。笔者认为,这恰恰就是物业公司的举证失误所在。因为物业公司报备的收费标准无证据证明是合法产生的,仍然不能做为确定争议收费金额的标准、依据。  2、举证物业收费标准报备的证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使用人)缴费、物业管理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物业公司不但要举证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收费标准的证据,还要举证收费标准向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即便有管理资质,也有管理依据,但无合法的收费标准,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证明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业管理费是物业所有人交纳的,如果要让使用人交纳,必须取得所有人与使用人达成的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协议。因此,做为起诉物业管理费纠纷案的原告,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举证争议物业的所有人。如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还要举证使用人是谁的证据以及物业所有人与使用人达成的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协议。  在此项举证方面,物业管理公司最大的失误是,重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证据,轻视谁是物业的业主即物业管理费交纳义务人的证据;重视物业所有人即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举证,而忽视甚至根本没想到过就物业使用人身份的举证,这显然是物业管理公司的重大失误。  物业管理公司如此重大失误的法律后果是,虽然物业管理公司举证了有权在争议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事实依据即争议小区从事的物业管理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了,但因其未举证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或使用人是谁,从而使法院无法确定拖欠物业费的责任人是谁,因而无法支持作为原告的物业公司的诉讼主张。  物业管理公司为何不举证争议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谁?笔者认为与物业公司举证本文前述第一、二项所述的关于开发商的身份、物业公司资质时所犯的错误如出一辙,即犯了想当然的错误。物业公司想当然地认为与业主天天见面,争议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谁自然没有争议,无需举证。殊不知,这只是物业公司一厢情愿的想法,业主未必这样想。业主认为,既然打官司,就要讲证据,因物业公司并未举证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是谁,显然出现了重大的漏洞。既然物业公司的起诉出现了重大的漏洞,做为被告的业主求之不得。也就是说,在物业公司未举证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是谁的情况下,业主明明是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业主就是不承认,如果业主坚持不承认自己就是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此时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法庭均拿业主一点办法都没有。一个不言而喻的道理是:谁让你物业公司举证出现失误了呢?你原告总不会指望我被告为你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吧?!换言之,如果原告是物业公司方举证了争议物业所有人是谁的证据,即便业主再赖能赖得过去吗?  因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公司与其指责业主耍赖,不如认真检讨一下自己的举证失误更有实际意义的多。换个角度来说,原告方物业公司将自己的举证失误迁怒于业主耍赖也是不公平的。你物业公司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却没有举证任何证据,你物业公司又有多少诚信可言!在物业公司就谁是争议物业的业主未举证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凭什么让法庭相信物业公司起诉的被告就是本案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说到此,又回到了本文第一个问题所阐述的规则的重要性上来了,在被告业主一方尊重、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原告物业公司因自己的举证失误指责业主的抵赖是徒劳的,无法改变原告物业公司败诉的命运。笔者在此强调说明的是,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败诉其实与与被告业主方的品行与诚信无关,被告业主方只是坚守、利用了规则而已。  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证明  做为原告的物业管理公司要从法律上证明被告业主方拖欠其物业管理费,在前述事项已被证明的基础上,还必须举证如下证据:  1、争议的物业已被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的证明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的,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第15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物业被使用与被闲置,业主交纳管理费的标准是不同的。如果做为原告的物业公司不举证争议物业已被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的证据,则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往往会否认其已使用了争议的物业,哪怕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一直都在使用的情况下。  那什么证据能够证明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一直都在使用物业呢?这就需要物业公司在进驻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时候,就注意搜集、取得并在诉讼时积极取证这方面的证据,例如业主入住登记表、维修登记表、水电费交纳凭证等等,凡是能证明业主使用争议物业的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都可做为业主使用物业的证据。审判实践表明,不是没有业主使用其物业的证据,而是物业公司及其代理人没有注意搜集、调取、举证这方面的证据,因举证出现重大失误而被业主的代理人钻了空子。如前所述,指责业主不诚实或钻空子是毫无意义的,谁让你物业公司留空子让业主钻呢?  那什么证据能证明物业的所有人呢?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除此之外,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等证据均可证明房屋的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做为争议物业的管理者,自其从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手中接手物业管理时,每户房产的所有人资料是其接受物业管理的必备的法定资料,物业公司举证这方面的证据如同其举证物业所有人使用物业的证据一样,并不困难,关键是要有这方面的证据意识,处处做有心人。  2、争议的物业已被业主或使用人使用时间的证据  这个问题与第1个问题有一定的牵连,但不完全一样,此处强调的是时间的概念、证据。也就是说,做为原告的物业公司泛泛举证业主已使用争议物业还是不够的,其必须举证业主使用争议物业准确起始时间的证据,除非业主、使用人已向物业公司出具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欠条或业主、使用人已缴纳了自入住之日起至争议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因为物业管理费是按面积收取的,拖欠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金额。实践表明,正如物业公司忽视了发展商身份、物业管理资质、收费许可、物业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身份的举证一样,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忽视此方面证据的举证,应引以为戒。  3、争议物业的建筑面积的证明  如前所述,物业管理费是按争议物业的建筑面积收取的,除非业主向物业公司出具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欠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举证争议物业建筑面积的证据。房屋所有权证、争议物业的测绘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与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预售备案登记表等证据均可证明建筑面积。  4、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直接证据  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直接证据就是欠条,但业主向物业公司就拖欠物业管理费出具欠条的情况比较少见,所以,大多数物业管理公司在起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时,往往举证物业管理公司自制的格式欠费催缴通知单,物业公司在不同时间发给业主的欠费通知单综合在一起证明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起止时间和拖欠的总金额。  如果物业公司在举证欠费通知单的同时,举证了合法的物业管理合同,证明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面积,辅之以欠费催缴通知单,则可以证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事实;反之,仅靠物业公司单方制定发出的欠费催缴通知单,显然不能证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及多少的事实。  物业公司举证的业主欠费催缴通知单往往还缺乏送达的证据,物业公司往往只是将欠费催缴通知单送到业主家里,并不要求业主签收,甚至在业主不在家时,物业公司便将欠费催交通知单帖在业主的门上或放在业主的门口或信箱一走了之。因没有业主签收,诉至法庭后,业主明明收到了欠费催缴通知单也说没有,导致物业公司举证的业主欠费通知单这一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直接证据不能被采信。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可采取以下办法:(1)将欠费通知单提交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签收并督促交纳。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定义务,所以,一旦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提请其督促业主及时交纳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这一办法不但解决了欠费的证据问题,还解决了相应的诉讼程序问题。(2)通过特快专递或邮政商业信函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回证与欠费催缴通知单一起可以证明业主欠费的金额,也可证明物业公司催缴的事实。当然,业主和物业公司同在一小区却通过邮政第三方送达,不仅增加了成本,也不利于和业主的沟通和协调。(3)直接送达,由业主签收,在业主不签收时,贴于业主门上后拍照或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明欠费催缴通知单确已送达业主。  物业管理纠纷是否存在业主委员会的诉前督促程序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笔者认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物业管理费纠纷物业公司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行业主委员会督促程序,即在起诉时还要举证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缴费的相关证据。虽然这样的主张至今还未被法院才纳过,但笔者认为只是理解不同而已,举证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交费的证据仍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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