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享受研究开如何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除时,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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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对企业(限制行业除外)开展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或创意设计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或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摊销)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 50%(或75%)加计扣除。& & && & & &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 &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简化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 & 那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哪些呢?保存有何要求?留存备查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 &(注:日起,2015年76号公告已废止,现应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2.《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总局23号公告)& & &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3.《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 &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总局97号公告、23号公告及财税(2018)64号文件的规定准备。主要包括:& & &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发准备)& & &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发准备)& & &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委托、合作研发准备)& & &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委托研发不提供)& & & 注:总局23号公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指出上述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分配说明还包括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 &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集中研发准备)& & & 6.“研发支出”辅助账;(注:委托研发还要提供“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 & & 注:总局23号公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还包括汇总表。& & &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财税[2018]64号同样明确境外研发“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 &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注:总局23号公告无此项,新增。)& & &此外,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还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⑴.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⑵.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 &上述资料实际上是将目前已经失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的内容重新作出了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中均未要求留存该资料备查。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 &&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 & 23号公告规定,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主要包括:& & &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⒉研发项目文件;& & &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 &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由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留存备查资料归集报送特殊要求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 第七条 &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 & 第八条 &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法律责任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1.企业法律责任& & & 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 & 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境外委托研发的,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 & &2.税务机关法律责任& & &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 & ⑴.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 & ⑵.企业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 & & &⑶.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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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如何进行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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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准备留存的资料证明文件
【事项描述】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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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准备留存的资料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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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描述】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鲁甸)(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5〕27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2.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留存: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号),应留存: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
(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留存:
(1)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减免性质代码: ,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留存:
(1)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8.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号),应留存: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9.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0.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应留存: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1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8)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18.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5〕6号),应留存:
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19.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5〕6号),应留存:
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20.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7〕34号),应留存: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2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应留存: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当年财务报表;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2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应留存: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当年财务报表;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2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号),应留存: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2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8〕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2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8〕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26.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8〕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27.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8〕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2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23005,政策依据:财税〔2014〕59号、财税〔2017〕79号),应留存: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29.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号),应留存: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3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31.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国发〔2007〕40号),应留存: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8)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
3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3.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34.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应留存: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35.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应留存: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36.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9〕4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37.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0〕63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38.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7〕91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39.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1〕58号),应留存: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40.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41.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1〕53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4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43.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26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4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4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0万元及以下)(减免性质代码:0499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3号),应留存: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4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4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48.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应留存: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50.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号),应留存:
(1)能源管理合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5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5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3〕5号),应留存: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53.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54.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55.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79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56.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5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应留存:
(1)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3)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58.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应留存: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59.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8〕41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60.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号),应留存: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61.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7〕88号),应留存:
(1)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6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63.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64.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6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66.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7〕44号),应留存:
(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2)相关贷款合同。
67.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7〕48号),应留存:
(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2)相关贷款合同;
(3)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资格文件。
68.&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7〕44号),应留存:
(1)相关保费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2)相关保险合同。
6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证明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兽医的资格证明等;
(2)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6)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
(7)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70.&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7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72.&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7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74.&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75.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9〕65号),应留存:
(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动漫企业认定资料;
(3)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
(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7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应留存:
(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2)有关部门对转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8)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7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当年财务报表;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78.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6)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79.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2号),应留存:
(1)购买铁路债券证明资料,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资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80.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外购软件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材料;
(5)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
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减免性质代码:129923,政策依据:财税〔2014〕75号、财税〔号、财税〔2018〕54号此文件优惠暂无减免税性质代码),应留存: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82.分配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83.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国发〔2007〕39号),应留存:
符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
84.&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6〕80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纳税人注意事项】
1.企业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3.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4.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5.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24.《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26.《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 (国科发高〔号)
27.《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
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1号)
3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3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3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3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4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4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4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4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4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4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50.《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5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5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5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号)
5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5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5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5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6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6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62.《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6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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