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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调整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办理材料
【导语】:南宁住房调整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办理材料需要哪些?南宁本地宝为您带来相关信息!  住房调整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申请材料:  1.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  2.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  4.16周岁以上人员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已在本市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不需提交)。  注意  一、房屋权属证明包括:  (1)属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不动产权证;  ③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契税完税证。  (2)属自建房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不动产权证;  ③国有土地使用证;  ④集体土地使用证;  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⑥建房开工证;  ⑦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  ⑧有关部门(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等)签发的准建证明;  ⑨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3)属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单位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不动产权证;  ③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  (4)属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不动产权证。  二、没有交付使用的住房、已列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范围的住房、在废弃地址或虚拟地址上的住房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三、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如房屋所有权人户口没有迁入该房户内的,可允许入户申请人申请市内迁移将户口迁入该房户内。&微信功能:微信搜索关注南宁本地宝,后台回复【户口】,即可获取南宁购房入户、新生儿入户、各类人才落户等落户指南;市内户口迁移指南;派出所办公地址查询;户口迁移审批查询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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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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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 《四会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日十六届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 四会市人民政府
&&&&&&&&&&&&&&&&&&&&&&&&&&& 日
四会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保障公平分配,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四会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四府办〔号),结合四会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统一合并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四会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 本细则所指四会市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在四会市城区范围内直接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乡镇进城务工农民、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第三条 四会市城区公租房实行统一申请、审核和租赁管理。
&&&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租房保障体系,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我市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每年定期制定公租房准入申请标准与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负责指导、监督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房源配租后的管理。
&&&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公租房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拥有房产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查档证明。
&&&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方案以及所提供的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情况进行核定,并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批。
&&& 市财政局负责将公租房租金收入,公租房建设、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 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公租房的低保户、低收入户、住房困难的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的收入情况调查和认定。
&&& 市公安局负责对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情况进行核查(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对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社保证明。
&&& 市地税局负责对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实意见。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从事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本金情况进行核查。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城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保障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房屋分配、房屋使用后续监管及违规使用公租房查处等工作。每3年对正在实施公租房保障家庭进行资格期满审核(低保家庭每年3月底前进行资格审核)。
&&& 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调查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户籍等相关信息,在户籍所在地公示相关信息,协助房源分配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条件
&&& 第六条 公租房申请对象为具有四会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乡镇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城镇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和本市环卫工人。
&&&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公租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四会市城镇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 (三)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肇庆市范围内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申请条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公布。
&&& 第八条 申请公租房对象除具有第七条规定条件外,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 (一)四会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四会市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城区居住生活。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保障标准。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25周岁(含2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共同申请人在四会市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且没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或已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但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
&&& (二)四会市乡镇进城务工人员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四会市户籍,并在四会市城区工作;2.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累计购买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保障标准;4.共同申请人在四会市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且没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或已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但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3年;2.在申请地工作满3个月并与申请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3.共同申请人在四会市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且没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或已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但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 (四)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四会市城区工作并居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累计购买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2.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住房面积等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保障标准。
&&& (五)本市环卫工人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在城区无房或低于人均居住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环卫工人。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要以家庭为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只限承租1套住房。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区的,凭有关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
&&& 第十条 具有四会市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乡镇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递交申请材料,由村(居)委会接收并形成初步审查。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向用工单位递交申请材料,由用工单位负责资料审核确认,确保申请人资料真实性。
&&&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租房应提交的材料:1.公租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3.收入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不用提交);4.住房证明; 5.家庭情况诚信申报表;6.其他必要的材料。
&&& 除上述提交材料外,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应提交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证明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交社保三个月以上的参保证明;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同时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累计缴交社保满3年的参保证明;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人员同时应提交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或其他住房困难特殊人员证明材料。
&&& 收入证明:低保、低收入家庭分别以民政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肇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为证明;乡镇进城务工人员和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从事其它商业生产经营的提交纳税证明;兼职收入等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其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核定,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介绍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提供证明。
&&& 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可直接提供不动产证(不动产证、房产证、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房产继承协议等),无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查档证明;
&&& 家庭情况诚信申报包括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个人缴税等情况自我申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提供申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按本细则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负完全责任。
&&& 第十二条 公租房申请、审核管理制度:
&&& (一)受理。
&&& 村(居)委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镇)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在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村(居)委会实名举报,村(居)委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成立的,应由村(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意见将材料转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对申请住房保障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转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 用工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初审意见并盖单位公章,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 (二)核查。
&&& 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公安、民政、国土、社保、地税、工商、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收到查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核查结果。
&&& (三)审批。
&&& 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各部门核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核查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家庭资产情况、审核结果等,综合列表在当地网络或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7日。经核查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成立的,应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租房轮候资格。
第四章轮候与配租
&&& 第十三条 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收入、房产和车辆等情况与申请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在轮候待分配房源期间,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再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房源供应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将待配租的房源按保障人群类别、家庭人口数量、户型等进行归类,以现场抽签或摇珠方式进行随机抽签确定承租的公租房,邀请申请家庭代表、公证部门、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
&&& 第十五条 轮候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配租:(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失独老人;(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转业复退军人;(三)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四)被本市及以上各级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的家庭、或受到本市及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五)轮候时间超过3年(含)以上仍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六)自有产权住房被依法征收当前无居住地的家庭。
&&& 申请家庭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或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符合优先配租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 第十六条 轮候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自愿放弃本次配租:(一)在接到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分配的;(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三)其他自愿放弃配租情形。
&&& 自愿放弃配租的申请人,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第五章& 租赁管理
&&& 第十七条 按照公租房房源隶属关系,公租房承租人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广东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按合同实施管理,合同期限为3年,低保家庭合同期限为1年。在签订承租合同时应预缴交不低于3个月租金作为承租保证金,承租期满后不计利息原数退回。缴交租金应按照先交租金后居住的原则,每月25日前缴交下月租金。享受廉租租金优惠的低保家庭租户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 第十八条 初次承租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住户,应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约签订合同。签订续约合同前,承租人应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当前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资料,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继续符合公租房居住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要定期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公租房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居住条件的,应终止承租合同:(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三)出现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其承租合同,并收回公租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交租金的;(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闲置公租房的;(四)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严重损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约违法情形的。
&&& 第二十一条 被终止或者被解除承租合同的住户,应在合同届满之日或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给予1个月搬迁期限,在1个月内退出公租房,并结清租金、水电、煤气、电视收视、物业管理等个人应承担的全部费用,有户口登记的要迁出户口。如超出搬迁期限又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住房保障部门应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按成本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属本细则第二十条被解除合同情形,并经敦促后拒不搬迁的,租金按成本租金的2倍计收,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租金标准及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租金分廉租租金、公租房租金一档及公租房租金二挡,按建筑面积计收。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80%水平分层确定,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分类标准,不同保障人群适用不同标准:(一)经民政部门或总工会审核的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失独老人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军人、烈士家属、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大军区荣誉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按廉租租金标准:1元/平方米/月计收租金;(二)具有本地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环卫工人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第一档次计收租金;(三)有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租住公租房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第二档次计收租金。
&&& 第二十四条 扣除税费后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有关征税项目需落实好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 第二十五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发展、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章& 物业管理与维修养护
&&& 第二十六条 承租公租房承租人要与物业管理机构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公租房原则上由住房保障部门主导物业管理,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也可以实行购买社会服务办法实施物业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维修养护分应急维修和常规维修养护。因直接影响承租人居住生活或影响居住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如水电设备设施、电梯故障、天面或排污渗漏水、消防设备设施、因自然灾害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倒塌处理等,应当作为应急维修范围;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无特殊情形的,应当作为常规维修养护范围。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属常规维修养护的,住房保障部门要按年度有计划地安排组织实施。
&&& 公租房与商品住宅混合小区的物业维修养护,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属于政府承担的物业维修养护工程严格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物业维修养护资金来源和管理。公租房属政府物业,其维修养护资金应当由产权所属政府承担。每年所需的公租房维修支出(包括应急维修资金和常规维修养护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安排。超出年度预算安排的公租房维修养护支出,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财政资金拨款管理规定报批解决。物业维修养护资金实行财政专户集中支付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二十九条 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住户,在日前,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改签公租房租赁合同,按公租房性质实施管理;经审核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终止合同处理。
&&& 第三十条 属城镇化发展需要搬迁安置居住公租房、招聘人才居住人才公寓、因自然灾难特殊情形居住公租房的,其申请审核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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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发布(微信公众号)请问外地户口没有房产租房孩子能在泰安市上学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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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没有房产租房孩子能在泰安市上学。本着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在户籍地不具备就读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填写《泰安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在居住地学校公布的招生时间内到学校报名并审验材料。若居住地学区学校没有接收能力的,由区教育局协调安排到其他有接受能力的公办学校就读,享受与本区学生同等待遇。根据《省中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确因学位限制无法在泰山区就读的随迁子女,需要回流出地就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时参照《泰安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提交如下材料:(1)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外出就读证明。(2)长期居住证或暂住证(在有效期内)。(3)户口簿。(4)房产证或经家访属实的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实际入住的印证材料。(5)外来人员务工就业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及在泰山区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一年以上)。(6)社区出具的随迁子女随持有居住证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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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2018青岛市北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条件及材料准备
【导语】:2018年青岛市北区外来务工子女入学的报名条件是什么?要准备哪些材料?青岛本地宝为您整理好了,详情请阅读下文!  2018青岛市北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  2018年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市北区入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父母至少一方有在市北区满一年以上(截止至日)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含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验印的《青岛市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花名册》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并附缴税证明满一年以上;    二是,父母至少一方有在市北区满一年以上(截止至日)且在有效期内的正式租房合同(由房产交易中心验印的)《青岛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拥有市北区自有住所房产证(100%产权);  三是,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满一年以上(截止至日)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北公安部门核发的“青岛市市北区居住证”;  相关链接:&&  同时符合我市规定的入学年龄,提供父或母与子女同户的户籍本。  市北区教育局按照统一报名、统一安排接收学校、统一安置学生的原则,妥善安排好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  备注:  1、社会保险参保必须是用工单位缴纳;  2、自有住房或租赁租房用途必须为住宅性质,且根据国家《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30日内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以备案证明登记日为准;  3、根据国务院《居住证管理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已发证时间为准,前后两证需连贯持续;  4、2018年市北区小学招生入学具体政策,最终以当年发布的招生公告为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青岛本地宝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青岛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回复【招生】即可查看青岛市北区招生政策、城阳区招生政策一级各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报名条件及材料!此外,回复【小学】还可在线查询青岛各区划片招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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