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金收益如何计算开票不确认收入是否有税务风险?

  在对集团部分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状况管理的税收实践中,梳理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实际业务,对企业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下面核实确认了9大类67个税务风险点,其中企业所得税风险点42个、增值税风险点10个、消费税风险点5个、营业税风险点3个、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风险点1个、印花税风险点1个、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个、房产税风险点1个和土地使用税风险点1个。具体风险点按税种归类如下: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1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

  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1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19.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1.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22.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

  23.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4.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25.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6.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

  27.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

  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29.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0.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3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3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33.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34.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37.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38.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

  39.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40.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41.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42.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43.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

  44.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

  45.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09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6.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47.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

  48.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49.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

  50.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5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

  52.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

  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

  53.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

  54.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5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56.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

  57.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58.股份公司将自有资金(不含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核查建议】核查内部往来、上级拨款、内部存款、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发生额,查看此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59.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未计算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核查建议】从银行存款、现金、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入手,查看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60.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未计算缴纳营业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查看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时,向接受劳务方另外收取手续费、延期付款利息、补贴、基金等价外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61.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后是否与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匹配。

  62.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63.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4.发放给个人的过节费、高温费(或购物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明细账,查看有无发放过节费、高温费等费用,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发给个人的上述福利费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5.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每月为职工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来计算的,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66.企业自建(购置)房屋、建筑物,未依法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账户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税资产的原值,计算是否足额缴纳房产税。

  67.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证明,根据权属资料所载时间,查看相应应税面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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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财政税收法》复习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受托加工制造船舶,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 )确认收入的实现。

A.船舶完工日期 B.实际收款日期

C.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 D.船舶交付日期

2.下列凭证中,属于自制原始凭证的是

A.进账单 B.汇款单 C.差旅费报销单 D.运费发票

3.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中,采购人邀请投标的供应商的数量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A.不得少于2家 B.不得少于3家

C.不得少于4家 D.不得少于5家

4.以国家预算内容上的差别为依据,国家预算可分为哪些种类?

A.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 B.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C.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 D.经济预算和绩效预算

5.对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描述,下列哪一项最贴切?

A.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

B.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

6.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违法后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是( )

B.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D.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7.关于账簿设置的说法,错误的是

A.纳税人、扣税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B.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资料应一律保存10年以上,未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销毁

C.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D.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

8.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下列哪种收入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A.增值税收入 B.外资银行企业所得税收入

C.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 D.耕地占用税收入

9.关于国债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债是国家以债务人身份筹集的资金

B.国债是有偿的财政资金

C.国债是公债的组成部分

D.国债是在国内发行的国家公债

10.关于发票检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A.税务机关只能查阅但不能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B.税务机关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C.由于税务检查的特殊性,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无需出具税务任何凭证即可调出,经查无问题后予以返还纳税人

D.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无需出具任何凭证即可调出,经查无问题后予以返还纳税人

11.政府预算决策过程的实质是( )

A.决策程序的法定性 B.对公共偏好的选择

C.优化预算决策路径 D.提高决策的透明度

12.财政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某些行业采取的低税或免税政策所发挥的政策功能是?

A.控制功能 B.导向功能 C.协调功能 D.稳定功能

13.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中,邀请投标的供应商的数量不得少于几家?

14.税收救济方式不包括

A.税务复议 B.税务诉讼 C.税务谈判 D.税务申诉

15..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国家预算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果以国家编制形式差别为依据,国家预算可以分为两种?

A.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 B.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C.项目预算和非项目预算 D.经济预算和绩效预算

16.关于税种与税种法之间的关系,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一法一税 B.一法多税 C.无任何关系 D.多税一法

17.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下列哪个项目?

A.某村民民宅 B.某外企办公房 C.某私企厂房 D.某大型商场

18.下列说法中哪项不正确?

A.税收纠纷救济类型多样化,形成以税收行政诉讼为中心的相对完整的救济机制

B.税收纠纷救济依据呈法典化趋势

C.税收救济的程序制约不断弱化

D.涉外税务行政救济日益增多

19.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是什么?

A.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

B.不同地区之间政府的偏好

C.市场经济决定的收入分配结果不公平

D.事权应当与财权相统一

20.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主体所做的界定中不包括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国有企业

21.我国政府采购主要采用

A.邀请招标 B.公开招标 C.询价 D.谈判

22.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弥补财政赤字的做法是

A.增收减支 B.动用结余

C.发行公债 D.向中央银行透支或借款

23.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下列哪个项目?

A.某村民民宅 B.某外企办公房

C.某私企厂房 D.某大型商场

24.某商业银行2014年第一季度向企业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400万元,逾期贷款罚息收入5万元;将上年第三季度购进的有价证券转让,卖出价860万元,该证券买入价780万元;代收水电费取得手续费等收入14万元(其中包括工本费2万元)。则该商业银行2014年第一季度应纳营业税为( )万元。

25.下列哪一项税种的现行法律依据不是全国人大制度的法律?

A.个人所得税 B.企业所得税 C.车船税 D.增值税

26.通过宪法制定的财政政策具有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具有的特点是

A.强制性 B.直接性 C.间接性 D.固定性

27.关于税法解释的说法,错误的是

A.税收立法解释是指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

B.税收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税收司法解释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总局

D.税收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28.关于减免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A.减免税有针对纳税人的,也有针对征税对象的

B.任何单位与部门都不得擅自减税免税

C.征税对象超过起征点的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D.征税对象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29.关于税负转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商品需求弹性大小与税负向后转嫁的程度成反比

B.商品供给弹性越小,税负前转的程度越大

C.竞争性商品的转嫁能力较强

D.征税范围广的税种较易转嫁

30.某煤矿8月份开采煤炭6万吨,移送自用2万吨,其余未销售,生产选煤、洗煤共4万

吨,税额为每吨2元,则该煤矿应缴纳多少资源税?

31.下列哪些经营者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A.某个体户 B.某独资企业 C.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 D.有限责任公司

32.某煤矿5月份开采煤炭100万吨,生产并销售洗煤共40万吨,其余未销售,税额为每吨2元,则该煤矿应缴纳多少资源税?

33.法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主体有一定限制,只有哪种人可以合法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未取得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义务人

B.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小规模纳税人

C.特殊情形下的非增值税纳税人

34.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哪一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A.税务机关 B.工商行政管理局 C.法院 D.政府

35.发票是在商品购销、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国的发票主管机关是下列哪一个?

A.财政部 B.税务机关 C.中国人民银行 D.海关

36.关于税款追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5年内可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B.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C.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和骗取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税款、滞纳金,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D.因纳税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至5年。

37.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日内,

38.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使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重组,重组交易对价中非股权支付金额不得高于交易支付总额的()

39.全国人大的预算职权不包括?

A.审查权 B.批准权 C.变更撤销权 D.复议权

40.财政支出法律制度不涉及?

A.税收征管法 B.政府采购法 C.财政拨款法 D.财政投资法

41.根据资源税条例,不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是( )

A.开采矿产品的国有企业 B.进口矿产品的单位

C.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的个体户 D.股份制盐厂

42.李某在北京拥有一套临街商铺,由于急需用钱将商铺卖给王某,由于王某长期居住在天津,随即将商铺交给其朋友刘某使用,目前该商铺的房产税 纳税人是

43.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鼓励类产业企业

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占到其收入总额的( )以上

44.某企业2014年4月将一台账面原值80万元、已提折38万元的进口设备运往境外修理,当月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入境。经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4万元、料件费12万元、运费1万元。假定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则该企业应缴纳关税为( )万元。

45.在预算资金监督制衡方的行为特征中,最基本的特征是( )

A.代表人民的利益 B.具有委员会决策机制的特点

C.面临各种偏好加总的困难 D.面临组织协调的交易成本

46.某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2月对部分资产盘点后进行处理:销售边角废料,取得不含税收入6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1辆,小汽车原值为130000元,销售后取得含税收入36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元。

4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几年内,无经营活动重大违法记录?

4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A.罚款 B.没收非法所得 C.拘留 D.停止出口退税权

49.关于税收救济法的发展,下列说法中哪个是不正确的?

A.救济类型呈多样化趋势,形成了以税收行政诉讼为中心的较完整的救济机制

B.救济依据呈现法典化趋势

C.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制约不断弱化

D.涉外行政救济日益增多

50.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是什么?

A.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

B.不同地区之间政府的偏好

C.市场经济决定的收入分配结果不公平

D.事权应当与财权相统一

51.根据“营改增”试点办法,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使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52.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 )

A.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B.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C.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D.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53.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税务机关

B.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C.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D.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哪些原则?

A.民主主义 B.法定主义 C.正当性主义 D.和谐主义

2.《预算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预算法》对下列哪些重要事项做了规定?

A.规定了预算支出的基本形式

B.规定了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的划分方法和原则

C.规定了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D.规定了哪些财政收入属于中央,哪些财政收入属于地方

3.关于我国财政投资主体的叙述,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现行的财政投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B.中央政府在财政投资中占主导地位

C.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参股等形式参与投资

D.政府也可以通过提供政策贴息、补助等方式扶持企业对基础性项目进行投资

参考答案:A、B、C、D

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如下进项税额,其中哪些可以从销

A.从农户直接购买其自产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B.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的进项税额

C.购进原材料而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的进项税额

D.购进原材料,但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5.关于财政投资,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财政投资的主体是中央政府

B.财政投资的资金来源仅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

C.财政投资的经济性质是购买性支出

D.财政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6.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A.预算法 B.税法 C.国债法 D.费用征收法

7.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责。一般来讲,下列哪些职责是属于中央政府的?

A.提供国防安全以及全国性的维持社会秩序服务

B.实现全国范围内资源有效配置,弥补市场缺陷

C.实现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

D.实现全国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参考答案:A、B、C、D

8.下列采购活动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哪些?

A.军队进行的军事采购

B.政府在“非典”期间紧急采购医药物品

C.香港政府采购办公用品

D.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参考答案:A、B、C、D

9.关于财政收支划分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财政收支划分法》

B.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较完备的“财政收支划分法”

C.我国有关于财政收支划分的法律规范,但还没有一部《财政收支划分法》

D.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对财政收支划分做了一些规定

10.税法的效力一般包括下列哪几项?

A.对人的效力 B.时间效力 C.空间效力 D.对物的效力

11.实质意义上的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主要组成部分。预算法调整的预算关系包括哪些?

A.国家在组织预算资金收入和支出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B.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C.国家在管理预算资金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D.国家在监督预算资金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参考答案:A、B、C、D

12.关于预算,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上一级政府审查和批准

C.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三次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D.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13.税收法定是税法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一般

由以下哪几项具体原则组成?

A.税收要素法定原则 B.交税合法性原则

C.税收要素明确原则 D.征税合法性原则

14.下列哪些是我国《预算法》规定的财政级次?

A.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B.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

C.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财政

D.乡、民族乡、镇财政

参考答案:A、B、C、D

15.下列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有哪些是不正确的?

A.中国建设银行的各分支机构均为独立的所得税的纳税人

B.母公司与子公司应单独核算,分别缴纳所得税

C.企业集团所属的企业均可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D.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6.下列经营活动有哪些无需缴纳增值税?

A.某企业购入新的生产设备后,转让其原使用的设备

B.某个体工商户从事木制品加工,其月收入为5000元

C.某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而进口所需的设备

D.某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困难而进口投资人无偿援助的设备

17.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项目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允许进行费用扣除?

A.利息、股息、红利 B.稿酬所得

C.偶然所得 D.薪金、工资所得

18.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A.财政民主主义 B.财政法定主 C.财政健全主义 D.财政平等主义

参考答案:A、B、C、D

19.下列哪些主体具有财政监督权?

A.各级权力机关 B.各级人民政府 C.各级财政机关 D.各级审计机关

参考答案:A、B、C、D

20.下列哪些企业或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

A.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D.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21.下列经济活动有哪些应缴纳营业税?

A.某建筑公司对新建的房屋进行装潢

B.孙某新建住宅后将其赠与好友乙

C.某上市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

D.某运输公司从事搬家业务

22.下列属于基础性项目投资的有哪些?

A.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投资

B.农林水产业等基础产业

D.文教、卫生领域的投资

23.下列社会关系可以构成税法调整对象的有哪些?

D.国际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参考答案:A、B、C、D

24.下列哪几项属于税收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A.原告是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C.法律、法规规定在起诉前必须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经过税收行政复议或者复议

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后才能起诉

D.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参考答案:A、B、C、D

25.下列哪些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C.社科院院士取得的10万元津贴

D.发给“英雄小少年”的奖金。

26.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下列哪些项目?

A.某农民王某自己居住的房屋

D.某外资企业生产车间(封闭车间)

27.税收救济方式包括?

A.税务复议 B.税务诉讼 C.税务谈判 D.税务竞争

28.对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进行处罚,其处罚的数额可以是

A.重用印花税票金额的1倍到5倍

B.重用印花税票金额的5倍

29.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涉及下列哪些内容?

30.下列哪些行为应缴纳印花税?

A.政府颁发的产权证书

B.订立人寿保险合同的行为

C.设立并使用营业帐簿的行为

31.计算下列哪些税金时可以扣除已缴的印花税税额?

32.税收程序法是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程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和税收实体法相对。下列

表述中关于税收程序法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税收程序法制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在国家层次是国家权力机关及由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国家税收主管部门,在地方层次是各级地方权利机关

B.税收程序法是调整税收程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相对应,它们的关系是税收程序法从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的价值表现在保障税收实体法的良好实施,即税收程序法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

D.现行税收程序法很大部分通过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33.广义上的预算法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种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例如?

A.婚姻法 B.公司法 C.会计法 D.预算法

34.下列那些主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B.某建筑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D.从事生产经营的某事业单位

参考答案:A、B、C、D

3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

内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36.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

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持有下列哪些证件?

A.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其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B.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C.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

D.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

37.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下列那些主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

B.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D.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参考答案:A、B、C、D

38.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如按照税法规定所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

度计算的利润总量不一致时,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

A.应当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计算所得额

B.报税务机关核定所得额

C.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额

D.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如何认定所得额

39.下列关于税收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追究税收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刑法的税收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

B.税收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可能是企业

C.税收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上是自然人

D.税收刑事责任具有严格的法定性,追究税收刑事责任只能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不得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

40.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哪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全部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C.税收相对人提出申请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1.下列哪几项不属于申请税收行政复议的条件?

A.申请人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B.被申请人须为市级以上行政单位

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42.下列各项中哪些可以免交印花税?

B.将财产赠与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书据

43.下列哪几项属于可以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范围?

A.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B.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C.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D.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参考答案:A、B、C、D

44.在法定情形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

期办理纳税申报应当具有下列哪些条件?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

B.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D.当发生法定情形(不可抗力)时,纳税人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申报

参考答案:A、B、C、D

45.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6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0、31、36条的相关规定,

纳税申报的方式有哪些?

46.税收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下列哪几项?

参考答案:A、B、C、D

47.下列陈述哪些体现了税收刑事责任相对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的区别?

A.税收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可能是单位

B.税收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基本上是自然人

C.税收刑事责任具有严格的法定性,追究税收刑事责任只能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不得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

D.追究税收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刑法的税收犯罪行为,而并非是简单的

48.下列哪几项属于申请税收行政复议的条件?

A.申请人具备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

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参考答案:A、B、C、D

49.发票的相关法律不仅仅对开具发票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收取发票方的行为进行了

规定。下面陈述中哪些体现了对收取方的行为限制?

A.特殊情形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B.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支付款项时,均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但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C.任何单位接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D.发票取得人有保存发票的义务

50.税款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C.当事人自己决定方式

D.专门程序确定的方式

51.税收行政诉讼的执行包括下列哪几项?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B.税务机关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又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

作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延迟履行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

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2.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则主要有以下哪几种?

C.加处罚款以及强制扣押

D.强制扣押、查封、拍卖财产

参考答案:A、B、C、D

53.税收征管法可以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法。下列哪些

属于实质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法?

B.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征管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C.《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中的关于税收征管的法律规范

D.《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各人应当缴纳税收的实体规范

54.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完成下列哪些行为?

A.提供清缴欠税的纳税担保

B.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C.向税务机关缴纳一定的纳税保证金

D.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55.纳税人应当履行税务登记义务,法律规定了不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A.纳税人应当履行税务登记义务,法律规定了不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B.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C.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D.由税务机关对该行为进行罚款

三、综合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道题25.0分,共50.0分)

1.各国历来重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发达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的立法也比较完善。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法律的供给上,仍显严重不足。只有形成一套完善的齐全的法律体系,国有资产才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和保护,请谈一谈你心目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法体系。

参考答案:国有资产管理法的体系,即国有资产法中所有法律规范的有机构成和组合框架。由于在调整对象上,国有资产包括以企业为主的经营性资产、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主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三大类,相应的法律制度需分类立法;在具体的运作中,国有资产管理法需要对国有资产的授权营运、经营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对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各环节予以监督、管理和规范,此为基础性立法。国家为调整上述各对象和环节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一般而言,下述法律制度较为重要:

第一、国有资产经营法,即规范国有资产经营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国有股权管理制度、海外投资企业的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管理法律制度,非经营性资产转换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转换的主要方式,转换的审批程序等法律制度。

第三、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水资源管理法律制

度、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海洋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等。

第四、国有资产权属管理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国有资产权属纠纷处理制度、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制度等。

第五、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投资规划法律制度、基本建设法律制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法律制度、非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法律制度、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法律制度等。

第六、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管理制度、国有资产重组制度、国有股转让制、国有资产租赁制度等。

第七、国有无形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形态的无形资产等。

第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内部监管制度与国有资产外部监管制

2.某中国公民杨过,2014年1―12月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32000元(人民币),取得专题讲座报酬3000万元,取得《杨过那些事》稿酬收入40000元;当年还从加拿大取得“杨过”商标权收入150000元,从法国取得彩票奖金20000元。杨过已按加拿大、法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5000元和1500元。按照中国与加拿大、法国涉外税收协定,中国公民在加拿大、法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抵扣国内个人所得税。以上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计算该纳税人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请分析现有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改革建议?

参考答案:(1)中国境内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

① 月工资、薪金收入=11000(元)

原创声明:本文解读部分以及第三部分《一文详解: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政策框架与待解问题》为金融监管研究院原创内容,谢绝任何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转发!

就在12月29日,基金业协会在基金行业估值群中,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本号认为,从文件行文来看,该建议主要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参考,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和其他类私募。注意只是参考,最终认定以税务局为准。所以协会也没有通过网站或正式的指引形式发布。

本文主要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对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增值税核算估值提出细化的参考意见。因为考虑到财税部门与资产管理行业各自专业语言不同,故协会起草此建议,以对接财税语言体系与基金运营语言体系。

所以事实上,文件中大部分内容均严格按照36号文、140号文等财政部文件要求阐述。但更多使用了基金人的语言,围绕识别增值税税目、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明确基金估值及会计核算中的账务处理等核心内容,确保要求的全口径“翻译”。

税务上强调的是合同设立时是否承诺偿还本金,“保本”指的是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因此,金融商品违约风险的高低以及为降低违约风险所做的增信措施并不影响保本与否的认定。若合同中未明确承诺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不认为是“保本”,无需再实质判断合同内容。

明确了:由于金融商品还本兑付、债券回售、债转股等行为,并非是持有人之间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而是发行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导致的金融商品所有权灭失,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为避免重复征税,在相关税收法规明确前,暂不对基金转让、赎回证券投资基金计提增值税。

明确公募基金买卖债券股票价差免征增值税,但对债券等持有期利息收入仍然属于征收范围:基金持有债券取得的应税利息收入按日计提增值税,计税基数为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确认的应税利息收入。

基金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产生的应税差价收入在差价收入确认日日终汇总一笔计提增值税,计税依据为上述转让差价,并逐日预估增值税,但管理人评估影响不重大的可以不进行预估。

金融衍生品属于应税金融商品。持有金融衍生品转让、平仓、到期时确认金融商品价差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益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商品期货不是非货物期货,转让商品期货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基金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中央对手方的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

2017年末发布的财税90号文中明确的“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实际买入价或者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中债估值作为销售额计算基础。但并没有明确是否按照个券还是按照基金,还是按照管理人跨产品作为计算基础。本次《参考意见》明确严格按照个券作为计算基础。

其他一点细节:黄金ETF进行黄金现货实盘交易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转让黄金合约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基金因结算需要被动发生汇兑损益不属于财税〔2016〕36 号所称“转让外汇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最后,虽然参考没有提及私募和公募差异,但我们研究院仍然倾向于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享受买卖股票、债券价差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这里的争论主要来自于财税[2016]36号文,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价差免征增值税,但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以一直以来部分人存在幻想,私募证券是否可以免征。这点笔者在多篇文章中都认为不可能。最多是财税36号文表述不够严谨大致误解。

以下为文字版全文(划重点):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附件2:《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

附件3:一文详解: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政策框架与待解问题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尽管协会认为在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与《基金法》第八条有冲突,但为保证基金行业估值工作顺利进行,避免估值引起行业混乱,托管与运营委员会估值小组根据行业意见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附件 1)及相关释义(附件 2)。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附件 1: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附件 2:《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增值税的核算估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制定本参考意见。

(二)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三)基金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四)基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监管合规、基金估值、资金清算等因素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增值税相关信息

(六)税收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本参考意见进行核算估值的应交税金产生差异的,不属于估值差错,基金原则上在相关税金调整确定时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具有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基金持有的各类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与金融机构发生的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中央对手方的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

基金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产生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①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债券,是指依法在境内外合法交易场所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可交换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中间级)、同业存单等。

基金通过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合约,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其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商品还本兑付、债券回售、债转股等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在相关税收法规明确前,暂不对基金转让、赎回证券投资基金计提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执行日前估值增值

基金设置备查表,按单只证券计算 2017 年 12 月31日年末市价高于实际买入价的股票、债券(不包括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的实施日期初待抵扣增值额 ②。

2018 年起每个估值日按先进先出计算卖出备查表内证券对应的转出待抵扣增值额,当月转出待抵扣增值额抵减当月累计应税差价收入,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

上述操作待备查表内证券全部卖出后结束。

②不包括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证券。

(四)执行日后估值增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准确性和波动性、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因素,对应税金融商品的估值增值计提预估增值税。若评估预估增值税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不进行预估增值税。

基金持有转让差价应税金融商品的估值增值,按金融商品转让计提预估增值税。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视为在终止确认时采用赎回的交易方式,产生的估值增值不计提预估增值税。

③建立备查簿登记截至每日日终当年累计应税差价收入和当年累计待抵扣金融商品转让负差。

基金持有债券取得的应税利息收入按日计提增值税,计税基数为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确认的应税利息收入。

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增值税=ROUND(当日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1+征收率),2)×征收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款服务

基金转让金融商品产生的应税差价收入在差价收入确认日日终汇总一笔计提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增值税=MAX(ROUND(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1+征收率),2)×征收率,0)-当期期初至上一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本纳税期间转让金融商品产生的应税差价收入-上一纳税期结转的应税金融商品转让负差-本纳税期间转出待抵扣的增值额。

借:投资收益-差价收入增值税抵减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

当日应交增值税若为正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贷方;若为负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的贷方红字。

基金按日汇总计算应交附加税。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附加税=当期期初至当日日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累计发生额×附加税率-当期期初至上一日日终“应交税费-附加税”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四)金融商品估值增值

基金持有转让差价应税金融商品产生的估值增值在估值确认日日终汇总一笔计提预估增值税。

预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预估增值税=MAX {〔当期累计应税估值增值-实施日剩余待抵扣增值额+MIN(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0)〕÷(1+征收率)×征收率,0}-估值日上一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预估增值税抵减

贷: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

当日预估增值税若为正数,计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贷方;若为负数,计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红字。

(五)汇总计提预估附加税

基金按日汇总计算应交附加税。计算公式为:当日预估附加税=当期期初至当日日终“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贷方累计发生额×附加税率-当期期初至上一日日终“应交税费-预估附加税”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贷:应交税费-预估附加税

1、《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142 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

4、《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 号)

5、《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6、《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

7、《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

8、《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

尽管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与《基金法》第八条有冲突,但为保证基金行业估值工作顺利进行,避免估值引起行业混乱,托管与运营委员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估值小组)根据行业意见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估值参考意见》(以下简称《参考意见》)。

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金行业营改增政策

基金行业营改增政策推行至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正式将金融行业纳入营改增政策实施范围,规定了金融行业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征收管理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细化了财税〔2016〕36号文中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范围。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补充了同业利息收入范围,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再次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并将资管产品增值税起征时间调整为2017年7月1日。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明确资管产品范围。管理人可以自行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资管产品增值税的起征时间调整为2018年1月1日。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明确应税贷款利息的起息时间为2018年1月1日;明确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金融业营改增一系列政策发布以来,资产管理行业不同主体、同一主体对不同资产管理产品缴纳增值税的标准理解不同。

由于基金行业上位法最明确、运作机制最透明、估值及会计核算监管要求最严格、信息披露最充分,采取净值化管理,有别于其他行业。基金净值计算对系统依赖程度高,所有业务分类需要明确在系统中形成判断,急需制定统一标准。

财税部门与资产管理行业各自专业语言不同,为对接财税语言体系与基金运营语言体系,本《参考意见》对基金产品运营过程中增值税核算估值处理进行了全口径分析,促进财税部门与基金行业相互理解,加强基金行业与财税部门的沟通。

本《参考意见》围绕识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增值税税目、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明确基金估值及会计核算中的账务处理等核心内容,结合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税收政策与基金运营的全口径转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参考意见》主要内容

《参考意见》分为总则、计税项目、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等四个章节,为基金估值核算中涉及增值税的各项交易,提供统一的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方案。

(一)明确基金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了资产管理行业增值税应税范围,基金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基金行业贷款服务范围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税目注释明确: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基金行业涉及的贷款服务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和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

财税〔2016〕140 号文明确,“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在合同设立时,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偿还本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即属于保本收益,与合同到期后本金是否实际偿还无关。

税务上强调的是合同设立时是否承诺偿还本金,“保本”指的是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因此,金融商品违约风险的高低以及为降低违约风险所做的增信措施并不影响保本与否的认定。

若合同中未明确承诺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不认为是“保本”,无需再实质判断合同内容。

财税〔2016〕140 号明确,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基金行业金融商品转让的范围

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一明确,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其中,基金行业涉及的金融商品转让包括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

基金因结算需要被动发生汇兑损益不属于财税〔2016〕36 号所称“转让外汇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财税〔2016〕140 号文明确,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上述所称金融商品转让。

由于金融商品还本兑付、债券回售、债转股等行为,并非是持有人之间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而是发行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导致的金融商品所有权灭失,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为避免重复征税,在相关税收法规明确前,暂不对基金转让、赎回证券投资基金计提增值税。

(二)明确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税〔2017〕56号文明确,明确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明确纳税申报方式

财税〔2017〕56号文明确,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监管合规、基金估值、资金清算等因素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明确基金应交附加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明确计税频率和计税依据

1.明确贷款服务的计税频率和计税依据

明确基金持有债券取得的应税利息收入按日计提增值税,计税基数为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确认的应税利息收入。

会计收入确认强调权责发生制,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强调收付实现制。

会计上对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均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而税收上在利息到账日确认该笔收入的纳税义务,二者的确认原则存在差异。

为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参考意见》提出按日计提增值税,以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确认的应税利息收入为计税基数。

2.明确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频率和计税依据

基金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产生的应税差价收入在差价收入确认日日终汇总一笔计提增值税,计税依据为上述转让差价,并逐日预估增值税,但管理人评估影响不重大的可以不进行预估。

(六)明确基金投资标的增值税处理

1.明确各类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等投资标的的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 号文明确,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基金持有的各类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 号文、财税〔2016〕46 号文和财税〔2016〕70 号文明确,基金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明确基金投资股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明确基金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免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四款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因此,基金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免收增值税。

(2)明确基金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

股票投资获得股息红利收入不具有保本性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3.明确基金投资股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明确基金转让股权的差价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以正列举方式明确征税范围,股权转让行为未包含在税目注释中,因此,股权转让应当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明确基金持有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

股权投资获得股息红利收入不具有保本性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4.明确基金投资债券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明确基金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免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四款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基金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收入。债券是指依法在境内外合法交易场所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因此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中间级)、同业存单属于债券。

(2)明确基金持有债券的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

债券利息收入具有保本性质,因此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5.明确基金投资股票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的明确,金融衍生品属于应税金融商品。持有金融衍生品转让、平仓、到期时确认金融商品价差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益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6.明确基金投资商品期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明确,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商品期货不是非货物期货,转让商品期货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7.明确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及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财税〔2016〕46号文明确,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70号文明确,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交易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科目入账。

基金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中央对手方的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

8.明确基金投资黄金合约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财税〔2002〕142号文明确,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上述规定表明“销售标准黄金”是指销售的标准黄金对应的黄金合约,因此黄金ETF进行黄金现货实盘交易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转让黄金合约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明确 2017年12月31日切换时点基金持有的金融商品浮动盈利作免税处理

财税〔2017〕90 号文第五条明确,转让 2017 年 12 月31 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 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以下合称年末市价)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设置备查表,按单只证券计算 2017年 12 月 31 日年末市价高于实际买入价的股票、债券(不包括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的实施日期初待抵扣增值额④。

2018 年起每个估值日按先进先出计算卖出备查表内证券对应的转出待抵扣增值额,当月转出待抵扣增值额合计数抵减当月累计应税差价收入,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上述操作待备查表内证券全部卖出后结束。

④不包括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证券。

(八)明确基金会计日、纳税义务日和纳税申报日的拟合方式

基金在每个交易日进行的交易会相应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基金在交易当天需计提应交增值税。

在纳税申报日,将当期计提的应交增值税汇总申报。

为准确拟合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间,同时减少因会计处理权责发生制原则与纳税义务收付实现制原则的差异带来的基金净值波动,估值小组明确了对计提和预估增值税的核算方式。

1.明确基金计提应交增值税的核算方式

财税〔2016〕36号明确: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因此,为使计提的应交增值税与当期实际税负完全一致,并有效地运用负差可抵扣的税收政策,且避免负差不能结转下一会计年度导致的会计年度末对负应交税费一笔冲回的产品净值大幅波动,当本期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入为负数时,不对该负差收入计提负的应交增值税,而是将该负数留在后期备抵。

如果下期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入为正数时,先用前期留作备抵的负数抵减,若抵减后还有正余额,则以该正余额作为“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计算当期的应交增值税,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明确基金计提预估增值税的核算方式

基金持有的金融商品在每个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变动会产生浮盈和浮亏,产生浮盈当天由于金融商品未发生转让没有产生纳税义务,但该笔浮盈会在以后期间金融商品转让时产生纳税义务,因此为平滑基金净值,并充分拟合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的应交增值税,在浮盈当日对浮盈冲抵实际负差(若有)后的金额在会计上计提一笔预估增值税。

当日预估增值税=MAX {〔当期累计应税估值增值-实施日剩余待抵扣增值额+MIN(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0)〕÷(1+征收率)×征收率,0}-估值日上一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

3.明确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是否对估值增值计提预估增值税

估值小组对 ETF 联接基金和基金参与衍生品投资进行了增值税测试,结果表明增值税占基金净值比例很小,个别基金因金融商品转让取得负收益而未能产生增值税。测试结果表明预估增值税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

但应税金融商品未实现的估值变动会影响未来增值税金额,为保证基金净值公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参考意见》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准确性和波动性、对投资者影响等因素,对应税金融商品的估值增值计提预估增值税。若评估预估增值税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不进行预估增值税。

一文详解: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政策框架与待解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资管产品中,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增值税处理,与其他资管产品稍有不同,详见笔者前文【一文读懂:私募基金如何缴纳增值税(2017.12更新)】。该前文中部分表达有误,经博学的读者们指出后已通过留言中进行更正,再此感谢大家的热情与智慧。

因为本文较长,所以笔者为只要了解个大概的伙伴们做了一个“超简化”版:

当然,上图过于简略,只是大致给大家一个印象。很多细节将在下文做详细展开。

第一部分 财税90号文新规解读

第二部分 目前的资管增值税框架

二、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第三部分 值得探讨的8个资管增值税问题

第一部分 财税90号文新规解读

财政部下发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标题貌似和资管没什么关系,但其中第五条对运营资管产品中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计算方式做出了调整。

而且从实际效果上来说,是又给资管产品减轻了一点税收负担。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根据财税36号文,通过投资而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本收益,都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90号文新规,运营资管时收到的利息或类似上述情况的利息性收入,按照2018年1月1日为节点区别对待:2018年1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不计入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这里以案例说明90号文政策带来的变化:

1、如一信托计划A,于2017年5月1日给机构B发放一笔金额1亿为期12个月的信托贷款,年利率10%,到期日为2018年4月3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如果按照原来90号文下发前的政策,资管可能会参考税总53号公告的要求,即像银行一样,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即原来的1000万利息,都要计缴增值税。

而按照90号文,1000万利息将按照产生时间进行判断:如果是2018年1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则不计算缴纳增值税,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则要需要。也就是1000万利息收入当中,只有近417万需要计缴增值税。

注:按财税90号文,如果一笔利息的产生时间是在2018年前,即使该笔利息是2018年后才实际收到,也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

二、资管进行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财税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0号文给了资管产品转让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的买入价一个选择权。即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价格作为买入价。

相应选择权如下图所示:

这里需要注意,90号文的这个选择权仅限于资管在转让上述四大类列举出的金融商品的情况。不包括转让外汇等其他文件未列举的金融商品的转让行为。

这里以案例说明这个选择权的使用:

1、假设一资管计划在2017年6月28日以20元买入股票A,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23元,2018年3月1日卖出价为25元。

这时你就可以选择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25-23)*股数。

2、假设在2017年10月18日以30元买入股票B,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恰处于停牌期间,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28元,2018年3月1日卖出价为33元。

这时你就可以选择以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为(33-30)*股数。

因为90号文将限售股除外,因而资管产品进行限售股转让时的相关销售额计算,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第五条执行。

第二部分 目前的资管增值税框架

(一)资管产品及管理人的定义

财政部通过财税[2017]56号文,以正列举的形式,确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与资管产品的范围。

当然,还包括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对于上表,笔者是有意不去画行与行之间的网格线。因为财政部在文件中的写法就是: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

本文以为,财政部是有意不写死“资管产品是谁的什么产品”,而是分别列举管理人和资管产品。因为财政部也知道,金融机构和业务资质其实映射关系相当复杂。

就像比如公募基金,不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拿到资质的证券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等等也都可以发。

所以像这样直接分别列举,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质疑。

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这个兜底条款的加入,也可以有效防止有机构突然新发明一个名词来命名其发行的资管,然后用“这不是财政部定义的资管产品”的理由来扯皮。

想必大家也都了解,11.17下发的大资管新规征求稿中,也对资管产品做了明确定义:

【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但是该意见的目的是规范资管业务,而并不涉及税收。所以,不能用金融行业对于资管产品的定义,来套用到增值税的问题上。税务上的判断,就看税务相关规定。

所以本文认为,不管最终资管新规怎么定稿,契约型私募基金和资产支持计划运营中的应税行为还是要交增值税的。

这个问题在财税[号文中就有答案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本来,资管产品多仅以合同关系维系,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因而相比金融自营业务,资管运营业务在增值税问题上一直“逍遥法外”。

所以140号文的下发,也算是稍微挽回一些税收公平:资管运营中的应税行为也要缴纳增值税,由基金管理人来交。

二、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一)资管行业涉增值税的两大环节

如果从常规视角来看,其实资管行业涉及增值税的,主要就是两大环节:

① 对资管产品的日常管理维护

② 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

(这与税务视角不同,下文马上就会讲。)

对于资管产品同投资人间的资金募集和收益返还环节,既非日常管理亦非产品运营,不属于本文资管产品增值税所涉范围。

第一个环节【①对资管产品的日常管理维护】中,涉及增值税的是相应管理费收入:这个财税36号文早已明确规定要缴纳增值税,管理人也都已经在缴纳了。不存在争议。

而第二个环节【② 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其对应的则是财税140号文要求管理人来缴纳增值税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这里关键就是要准确把握两个概念:“运营过程”和“应税行为”。

(二)资管行业相关三类应税行为

在增值税语境下,上文中的两大环节被分为三类:

① 对资管产品的日常管理维护

② 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

③ 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

这样做,是因为在财税[2016]36号文中,将金融服务相关的应税行为分为四大类:①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② 贷款服务;③ 金融商品转让;④ 保险服务。

而资管业务可能涉及的,主要就是前三类。整体架构(省略部分细节)大致如下:

明确运营资管产品中的“应税行为”的种类非常重要。因为某项收入是否征税,税率多少,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都可能因“应税行为”的不同而不同。

当然,上图相对概念化,下面会具体展开介绍这三类应税服务。

根据36号文,所谓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其中就包括提供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而言,其收取的管理费即为销售额。

这里存在的争议点是超额管理费,后文会进行探讨。

和金融业不同,此“贷款服务”并不仅指狭义的发放贷款。范围如下图所示:

总体而言,通过投资而收取的固定利润保本收益,都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140号文:所谓“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即对于是否保本的判断只看合同是否承诺,而不是看有无能力偿还。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做了保本承诺,相应收益就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要征收增值税。但这不必然意味着,只要合同没有承诺保本,相应收益就不会被视作利息性质收入。后文会做探讨。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2018年1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不计入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可以看到,140号文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性质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由于至少在合同上,多数资管都是不保本(目前仅保本理财除外)的因此对于资管产品而言,其持有大多数资管产品的期间(不是转让)以及到期收益,一般是免增值税的。常见的例外,可能就是保本理财。

所以即使是进行了多层嵌套,在多数情况下也是不会涉及重复征税的问题。

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资管产品、金融衍生品等等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常见的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等行为,都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多个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盈亏相抵后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

(1)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

(2)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估值或中证指数提供)、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这里需要注意股权转让的问题。本文认为,非上市企业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因而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而转让“新三板”股权则存在争议。这一点后文会做探讨。

(一)两种征收方式简介

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率为6%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所以一般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如果有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应纳税额×12%

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还有其他情况,本文略。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情形。

这里要注意,不仅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抵扣;因为接受贷款服务而支付的与该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同样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不合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本文讨论范围中,通常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直接金融收费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按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不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在本文讨论范围中,主要是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如股息红利等

(1)免征增值税的利息收入

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断式)、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同业存单。

(2)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商品转让价差

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五、增值税计算案例举例

注:这里假设增值税附加=应纳税额×12%。实践中各地增值税附加率会有所不同。

1、公募基金A当期收到基金管理费500万元(无进项税额)。另外当期买卖企业债,买入价1000万元,卖出价1100万元。期间收到企业债利息50万元,另收到所持有国债利息30万元。

500万元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增值税附加税率)

公募基金债券买卖价差免征增值税。

企业债利息50万元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2、信托计划B持有一券商资管产品至到期获得收益3000万元。

一般,除了保本理财,其他资管产品不会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保本。所以持有信托产品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但也并非只要不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保本,就可以确定100%不用交增值税。后文会进行讨论。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地点

根据36号文,增值税纳税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贷款服务及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实际收到费用/利息性收入的当天;

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

如果开具发票的日期比前两者早,以开票日为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天。

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一般,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类型的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1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3、5、10、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这里主要涉及固定业户。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税总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中的贷款服务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应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

2、资管产品管理人可分别汇总核算资管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注意,这里的可以汇总计算,并非与管理资管产品应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之要求相抵触,而仅仅是针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给到纳税人一个选择权。

3、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的应缴未缴增值税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三部分 值得探讨的资管增值税问题

一、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增值税

对于其基金运营中的应税行为,由该合伙企业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核算缴纳即可。

本文认为财税[2017]56号文所指“私募投资基金”应当针对契约型私募基金用。毕竟,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这两类私募基金自始就可以、也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56号文就是接着140号文“资管运营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提出这里的资管【管理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运营时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就是其自身,并不在56号文调整范围。

所以,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就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

说白了,两者的纳税义务不会因为一个中基协的备案而发生改变。

正如大家都了解的事实:公司型私募基金并不会因其在中基协备案成私募基金而规避所得税。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

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

先说本文意见:都不适用。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财税36号文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规定,其逻辑源于到营业税年代的三部法规:

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相关条款被财税[2009]61号宣布废止)

财税[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被2016年财政部83号令宣布废止)

财税[2004] 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当时这样做的理由,主要是“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基于这种动机的免税政策,在其延续时不太可能直接扩大其范围,甚至惠及到不同类型的产品。

所以本文认为,在财政部语境下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针对一直是公募基金,并不包括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私募性质的资管产品。而且这也与目前其他有效的税务文件中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界定相一致。

三、资管产品是否适用金融同业利息收入的免征规定

根据财税36号文,公募基金被定义为“金融机构”无疑是适用免征规定的。

【观点1】不适用:财政部无定义

大多数认为资管(除了公募基金外)不适用金融同业利息收入的免征规定的,都是参考财税36号文附件1第一大点(二十三)中,对于“金融机构”的定义: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可以看到,在资管产品中,除了“证券投资基金”被定义为“金融机构”,36号文在金融机构的认定上已经排除了大部分资管产品而在第(6)点中,也重点强调了必须是“经批准成立”这一点。结合前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讨论,可以推得这里的“金融机构”不包括私募基金。

由以上条件得出的推论就是:除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资管产品,如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保险资管等等,都不适用金融同业利息收入的免征规定。

【观点2】适用:应照CRS对金融机构的定义来判断。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一个重要构成,是OECD推出,通过参与国与地区交换税务居民资料,以提升收税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

中国版CRS――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一行三会六部委共同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其实直至今年5月19日才姗姗来迟。

官方在解读中表示: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三)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3.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所以参考上述文件,作为投资实体的资管产品都属于金融机构。

另外,虽然财政部没有SPV概念,但中国人民银行在统计中,金融机构也包括各类资管。因此,实质作用与金融机构几乎无异的各类资管产品,应当对其金融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

本文意见:倾向于持有至到期

这里主要是从金融商品转让的定义出发。

财税36号文明确金融商品转让,转让的是有价证券、资管产品等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而赎回行为发生后,相应所有权并没有非发生转移,而是直接灭失掉了:当你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并不会自己掏钱持有该份额,最终结果是基金资产缩水。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认为基金赎回和金融商品转让的差别较大,相对而言,视为持有至到期更为合理。

按照14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持有资管产品至到期,则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如果再加上开放式基金不保本,所获收益为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五、转让“新三板”股权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一方面,国发〔2013〕49号《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提到: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另一方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八)亦根据上述49号文做如下认定:

十八、新三板的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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