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自主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收费吗收取停车费用每一家收取的停车费用都不同 有高有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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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要收停车费,合理吗?停车费用为200元/月,
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要收停车费,合理吗?停车费用为200元/月,难道业主就一定要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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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附带出售给你,则收费是合理的。但费用的高低可以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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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晨曦家园业主,物业收我们物业费每平每月1.3元,可查看小区物业相关文件,物业服务根本达不到这个收费标准,而且电梯每上一次均收2角钱,比起石家庄的5分贵了4倍!现在物业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把原本的绿化面积改造成车位,以每位每年1200元的价格收取管理费用,如果不交管理费,就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地下人防工程也以高价出售,并收取每位300元的管理费,这严重侵犯了业主的权利,请问我们业主如何维权?
地区:海南-海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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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无权这么处分绿化和闲置用地,可以找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诉讼解决!
小区业主在小区外马路停车,小区物业每月收取停车费是否合理?
地区:海南-海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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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是不合理的,路是属于公共设施,如果您停车的位置不属于是小区范围内那么收费就是不合理的,如果是属于小区的那么就是合理的,因为只要是收取了停车费那么车本身如果有何问题小区也应该负责任的,建议还是停小区停车场,安全第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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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小区停车还要收费?发改委:可与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协商
文字来源:哈密日报&发布时间:日&【&&】&浏览次数:
哈密日报讯 记者王会娟报道
6月6日,家住伊州区环城路伊电花苑小区居民冯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他所在的小区今年3月份新换了一家物业公司,近期物业公司在单元楼下张贴通知,要求有车的住户每月缴纳10元的场地占用费。“我在小区居住了20多年,从来没有收过停车费,不知道这样收费合理吗?”
对此,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哈密市居家安物业公司负责人侯女士表示,如今小区内车辆越来越多,一些停车位上的砖块有破损和松动需要维修,该小区是有主体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公司经与主体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商议后,最终确定每月收取10元的场地占用费,用于维护小区路面及停车位。
记者从伊州区发改委了解到,根据《关于对伊州区住宅小区收取机动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规定,伊州区场地占用费标准为,小车(7座以下客车)35元/月,7座以上(含货车)50元/月。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公司收取小区机动车场地占用费需征求广大业主意见,由价格主管部门对业主意见进行核实后,确定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伊州区发改委价格科工作人员表示,该小区收取的停车占用费在指导价范围内。该小区有主体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如果居民对收费有争议可以和单位及业主委员会协商。
开办: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
主办: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哈密市伊州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路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新教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取停车费有依据_网易新闻
新教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取停车费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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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热线(记者廖志坚)“在小区里停放的汽车无人看管,小区业主委员会却向车主收取每月30元的停车费,合理吗?”4月1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教小区业主张先生向记者反映。
据张先生介绍,新教小区以前由一家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今年2月10日物业公司突然撤走了,后经小区业主推选成立了业主委员会。随后,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南侧的一片空地上规划了停车位,要求有车的业主每个停车位支付130元改造费。有车的业主以为这下就有停车位了,没有想到前几天业主委员会又贴出通知,要求每辆车每月向业主委员会交30元停车费,还明确表示不负责看管。“这让很多业主难以接受,不负责看管为啥要收取停车费?”张先生很不理解。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新教小区,联系上了业主委员会的史主任。他说:“小区利用空地规划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让有车的业主占用对于没有车的业主来说就不公平,为此收取停车费用于补贴小区物业管理支出。我们每个月会将账目公开,小区大部分业主支持这种管理方式。”
随后,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呼和浩特市房管局物业处的法律顾问李文生律师。李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部位,小区内空地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停车占用空地要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且应该交纳一定停车费;停车费并不是用于车辆停放安全保障的,而是车位的维护建设费用;收取的费用可用于作为补贴物业服务费,也可并入维修基金,还可用于其他业主需要的支出;停车费的高低没有国家标准,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确定。
本文来源:北方新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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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 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职责除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应当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更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芜湖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双方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自日起至日止;机动车车位管理服务费用按90元/月收取;小区内地面停车位服务收费的总额80%给物业公司用于补贴物业服务,20%给予业主委员会作为活动经费。案例中,业主委员会与芜湖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小区内地面停车位服务收费的总额80%给物业公司用于补贴物业服务,20%给予业主委员会作为活动经费。从该条约定中可以看出,停车位管理费来源于小区内地面停车位,而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所获取的收益,理应由全体业主享有。但是,业主委员会与芜湖某物业公司之间约定将停车位管理费80%给予物业公司用于补贴物业服务,20%给予业主委员会作为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大会授权其与芜湖某物业公司作出该项约定。同时,业主委员会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大会对该项约定进行追认,故业主委员会与芜湖某物业公司擅自将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位管理费收益进行划分,应属无效,业主委员会主张芜湖某物业公司支付20%的停车位管理费,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现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芜湖经开区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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