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生产车用LNG气瓶变送器的厂家有哪些,能说出20个左右吗,谢谢啦

车用LNG气瓶―日照兴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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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NG气瓶是一种用以替代汽车油箱盛装、贮存、供给燃料(液化天然气),并且可以多次重复充装的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LNG气瓶中的液化天然气在压力作用下,从液体管道中流出,进入汽化器内被加热气化,气态天然气进入发动机燃烧提供动力。
  由于气瓶中存储的LNG是低温液体(-162 ℃),因此LNG气瓶的保温性能至关重要,所以LNG气瓶是一个双层容器,类似暖瓶,其中内胆用来储存LNG,并承受压力,外胆用来保护绝热材料和真空夹层。内外胆全部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来保证安全性能。外壳和内胆之间是密闭的真空绝热夹套,夹套采用高真空多层绝热,又称超级绝热。外壳保护内胆并对整个瓶体起支撑作用,具有高强度及良好绝热性能。
  LNG车载气瓶须通过一系列安全性能试验,包括振动试验、火烧试验、跌落试验等检验之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要求严格检验,确保安全可靠。
LNG项目现有厂房及办公楼面积约20000m2,其中生产厂房面积18000m2,公司现有主要生产设备50余台,辅助设备20台,  包括焊接设备、探伤设备、抽真空设备、试验设备等,并由多台焊接专机,焊接自动化程度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来自雪球&#xe6关注 中材科技LNG车用气瓶市场前景LNG车是未来清洁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得到国家政策支持的一个产业。尤其对于重型商用车而言,其与柴油车相比有着非常大的优势,因此国内卡车生产企业大多数都开展了LNG项目。随着我国天然气资源的不断发现、天然气进口量的增加以及各地LNG加气站的不断建设,LNG汽车有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各地大力推广LNG公交车、客车等城市公交体系以及LNG重型卡车,5年之内我国LNG汽车将达到几万辆的规模。因此LNG车用气瓶的中国市场将蓄势待发。预计2015年末,仅中国市场需求将达到14.5-16万只,具有极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国外LNG汽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相对较早,其技术及应用已经达到了较好的水平。随着我国LNG汽车及车用气瓶的技术的进步与成熟,LNG气瓶将依托价格优势打入国际市场,特别是东南亚及中东市场。? CNGIII瓶CNGIII型气瓶的国际市场主要在欧洲和北美的整车和改装市场,并以意大利、德国、美国及北欧居多,一般多用于公交车、卡车及瓶组式天然气运气车。预计欧洲和北美市场年需求为3-5万只,随着众多欧美发达国家对发展天然气汽车的支持和鼓励,需求呈逐步上升的趋势。? SCBA目前国内空气呼吸器年需求量大约在10万只,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战略及国家对消防工作的不断重视,陆地消防用空气呼吸器将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含到期替换产品);随着国家大型船舶工业的发展,船用消防气瓶的需求也将有明显增长。经过近几年的市场开发,苏州有限在SCBA产品市场需求的满足和市场开发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至2011年底已成为多家公司的长期供应商,并不断开拓市场。LNG气瓶市场分析2.3.1 LNG气瓶市场需求现状及预测LNG气瓶有下列应用优势: ①LNG能量密度大,同样容积的LNG车用气瓶装载的天然气是CNG气瓶的2.5倍,汽车续驶里程长。目前国外大型LNG货车一次加气能连续行驶km,非常适合长途运输的需要;②运输方便,液态的LNG便于经济可靠地远距离运输,建设LNG汽车加气站不受天然气管网的制约,只要找到LNG气源就可以建站;③LNG组分比CNG的组分更纯净,尾气排放性能优于CNG尾气排放性能,与汽柴油车比,LNG汽车的有害排气又降低约85%,被称为真正的环保汽车;④LNG安全性能好,其着火点为650℃,比汽,柴油、LPG的着火点都要高,LNG泄漏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为5%~15%,比重为空气的一半,稍有泄漏很快在空气中挥发扩散。而LPG的爆炸极限为2.4%~9.5%,着火点为465℃,气化后密度大于空气,泄漏后不易挥发扩散。汽油的爆炸极限为1.0%~7.6%,燃点为427℃。柴油的爆炸极限为0.5%~4.1%,燃点为260℃。使用起来,LNG汽车比LPG汽车、汽柴油汽车会更安全。LNG气瓶中国市场蓄势待发:①政策的扶持和政府的重视,将促进LNG汽车的增长势头;②LNG加气站、接收站的建设,为LNG汽车的发展提供了保障;③技术的进步与成熟,为LNG汽车及气瓶的市场奠定了坚实基础。LNG车是未来清洁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得到国家政策支持的一个产业。尤其对于重型商用车而言,其与柴油车相比有着非常大的优势,因此国内卡车生产企业大多数都上了LNG项目,其中以中国重汽、陕重汽、东风特商为代表。陕重汽在2009年就与新疆广汇、潍柴发动机、张家港富瑞等公司签订了LNG重型商用车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2010年陕重汽生产LNG卡车1300余辆,每辆车适用2-4个气瓶,大部分销售到新疆、陕西、银川、甘肃、山西、内蒙等地区。2011年陕重汽计划生产LNG车4000辆,前四个月基本上每月生产200-300辆,按此速度预计年底前可以完成既定目标。中国重汽2010年生产LNG车400余辆,主要销往山西、新疆、内蒙地区,2011年计划生产2000辆,其中新疆广汇、海南为最主要的市场。东风特商2010年也销售了将近600辆车,每车1-2只气瓶,2011年计划产销2000辆左右。主要也是销往新疆、山西、海南等地。在客车制造厂方面,苏州金龙、厦门金旅、郑州宇通和中通客车等都已经将LNG车的生产、销售放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这些客车主要销售到杭州萧山公交、宁波公交、海口公交、三亚公交、大连公交和东莞公交等地,这主要得益于沿海城市LNG资源丰富,加气站建设迅速。城市公交方面:2010年底,杭州萧山区城北一座LNG加气站开业;此加气站预计能满足200辆公交车加气。2011年1月底,杭州市萧山公交公司购进100辆LNG公交车,客车单位分别为:60辆厦门金旅,40辆厦门金龙,玉柴发动机以及张家港富瑞LNG气瓶。2010年12月,萧山公交招标40辆油电混合公交车,预计能满足200辆公交车加气。2011年1月底,杭州市萧山公交公司购进100辆LNG公交车,客车单位分别为:60辆厦门金旅,40辆厦门金龙,玉柴发动机以及张家港富瑞LNG气瓶。2010年12月,萧山公交招标40辆油电混合公交车,客车单位为厦门金旅。2011年初,宁波北仑公交公司共引进75辆LNG新能源车,分别是10.5米级38辆,11.5米级2辆,11.5米级35辆。招标由政府集中采购,中标的客车单位为郑州宇通股份有限公司。4月初这批车辆已经投入使用。专门服务这批公交车的LNG加注站在大碶公交枢纽站。2011年2月,海南三亚40辆全新LNG空调大巴公交车投入运营;日,山东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政府与江苏双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约LNG项目,已确定首期工程将建6座LNG汽车加注站,并首先由公交车开始改革。大连、东莞、鄂尔多斯等地更是早几年就开始LNG的生产和加气站的建设,以上地区的公交系统大多数是LNG公交车。保守估算国内整车厂全年LNG气瓶的需求量在3万只以上(尚未计算改装市场的需求量)。国外的LNG汽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相对较早,其技术及应用已经达到了较好的水平,特别是欧美及日本等国。随着我国LNG汽车及车用气瓶的技术的进步与成熟,LNG气瓶将依托价格的优势打入国际市场,特别东南亚及中东市场。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有成熟的技术来奠定市场的基础。市场的需求量)。国外的LNG汽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相对较早,其技术及应用已经达到了较好的水平,特别是欧美及日本等国。随着我国LNG汽车及车用气瓶的技术的进步与成熟,LNG气瓶将依托价格的优势打入国际市场,特别东南亚及中东市场。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有成熟的技术来奠定市场的基础。市场的需求量)。国外的LNG汽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相对较早,其技术及应用已经达到了较好的水平,特别是欧美及日本等国。随着我国LNG汽车及车用气瓶的技术的进步与成熟,LNG气瓶将依托价格的优势打入国际市场,特别东南亚及中东市场。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有成熟的技术来奠定市场的基础。项目产品目标市场与竞争力分析 国内目标市场:本项目产品的目标市场是城市公交体系的公交车、大客车、城市中巴车以及重型卡车用LNG气瓶。国外目标市场:由于我国的车用LNG气瓶的生产才刚刚起步,技术上还有待更进一步的提升,而国外欧美等国的技术已相对成熟,因此现阶段国外目标市场只能在东南亚及中东。比较国内LNG气瓶生产企业,其中发展较早口碑较好的有张家港富瑞、圣达因,目前市场上80%的LNG瓶都是这两家生产的,张家港富瑞2010年生产各种规格LNG瓶六千多只,是LNG行业内产能较大的企业,2010年底富瑞开始建设新厂区,设计产能定位在1万只/年。其余市场由北京天海、宁波明欣、四川空分占领,而河南升辉、青岛瑞丰和查特公司则是近两年才刚刚开始发展。其中背景规模较大是查特公司,查特母公司位于美国俄亥俄州,拥有40年的深冷行业经验和近20年的LNG行业经验,常州查特是专门生产LNG气瓶、气化站和加气站成套系统的。就其科研背景、资金实力和行业经验而言,未来发展不可限量。LNG气瓶优劣势分析与竞争策略中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从事CNG车用气瓶的生产与销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完备的研发体制、质量管理体系及营销体系,储备了众多复合气瓶领域的高技术人才。公司目前生产CNG车用气瓶产品在国内已经处于领先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得到了客户的公认。公司已经掌握了LNG 气瓶的关键生产技术,今后的生产、管理、销售均可借鉴CNG车用气瓶的模式。项目的劣势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车用LNG气瓶的技术在我国还需进一步提升,需要强有力的设计研发团队的支持;二是对公司来说LNG气瓶是一个新的产品,没有完备的市场销售体系。针对目前国内外的市场状况,国内市场利用集团的综合优势,建立明确的品牌营销策略。发挥公司在技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特点开发有特色的差异化产品,取得客户对公司综合实力的认可。LNG项目产品主要针对大型汽车车载气瓶市场开发,产品以不锈钢板为原材料,通过剪板、卷板、弯管等工艺成型部件,然后通过焊接将各个部件装配为LNG气瓶,该气瓶具有储运效率高、运输成本低、工作压力低、能量密度大、安全性高等特点。新闻中心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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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顺利取得(LNG/CNG)车用气瓶安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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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集团和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公司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公司顺利通过(LNG/CNG)车用气瓶安装资质现场复审,并于日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资质是国家专门为天燃气汽车安装生产实施的许可认证,此证书的取得为公司今后天燃气汽车生产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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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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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后春笋般涌现 车用LNG气瓶应用分析
车载气瓶在上的应用通常有单气瓶、双气瓶及多气瓶的形式。陕汽6x2轻量化使用的是两个450L气瓶,而北奔6x2牵引车则使用了500L双气瓶结构。根据陕汽德森工作人员介绍,使用2+1的三气瓶后置一气瓶侧置形式,车辆主要负责长途运输。在的展车上,375L的单气瓶在J6L、陕汽双燃料城市渣土车应用。450L单气瓶在城市、低温、联合卡了LNG城市渣土车上有所使用。天然气展车LNG气瓶品牌情况气罐品牌天然气重卡使用比例圣达因联合卡车、北奔40%富瑞特装解放、40%陕汽德森陕汽20%制表 卡车之家从天然气展上车载气瓶使用情况来看,参展主车厂采用的气瓶还是来自富瑞特装、圣达因等国内较早的LNG车载气瓶的大生产供应商。而陕汽德森为陕汽旗下品牌,生产气瓶在陕汽重卡的应用率达到了83%左右。而现场了解到山东联盟特种装备生产的气瓶在地产企业重卡产品中达到了10%的应用率。而西港等外资品牌因价格高而不占据市场优势,转为技术交流合作模式与国内的车载气瓶生产商合作,新品牌开始瓜分市场。● &编后语从本次展会上看,许多产品具有真空度好、管路连接更可靠、液位计功能稳定性强的特点,阀门产品也有吊牌标注编号、整定压力、质检周期、检验日期等重要信息。展会只是参展商展示推广产品的一个平台,参展的产品绝大多数具有技术及品质上的优势。不过仅仅参加展会也并不代表参展产品质量水平,因此用户在购买LNG车型的过程中还是应该关注LNG车载气瓶的重要参数信息及产品达标信息,确保购买的是合格产品。相信在技术及产品质量有保证的情况下,LNG车载气瓶的生产使用已经为LNG汽车的推广奠定了基础。(文/图 何华艳)● &更多热点: 文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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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热帖排行LNG移动加液车非法充装 法律问题分析& & ■文/叶 &涛 &孟卓琳
& & 案情简介
& & 2014年3月,接市民举报,称S市G区内某混凝土搅拌站内有天然气的加液车给混凝土搅拌车加气,存在安全隐患。S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先行检查未发现充装行为,S市局经研究并与公安部门协商,确定了先行摸排移动加液车车辆信息、行驶路线,再行择机查处的方案。借助公安部门的技术监控等措施,初步确定了移动加液车产权单位、车辆号牌、行驶路线及加液行踪等信息。4月,S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依照事前制定方案,依法对S市Y区内的Y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称Y公交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内,一辆LNG移动加液车正在为Y公交公司所属的液化天然气(LNG)公交车加注液化天然气。现场查明,该LNG移动加液车是在LNG低温液体运输车的基础上,将LNG加气站的流程及控制系统集成于汽车底盘上,罐内的液化天然气经管路、低温泵、加气枪等设备直接加注到公交车的LNG储气瓶中。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同时分别对移动加液车驾驶员、充装人员及Y公交公司的负责人等进行调查,对充装记录、充装结算记录凭证等进行取证,固定证据。因涉嫌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移动加液车予以查封。经调查:该移动加液车产权单位为S市下属县级市Z市的ZJ公司。使用单位为Z市的XJ公司,XJ公司作为液化天然气的经营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向ZJ公司租用该移动加液车,为前述被举报的混凝土搅拌站的混凝土搅拌车(隶属于H公司)及Y公交公司的LNG车辆常态化加注液化天然气。调查查明了违法充装行为的起止时间,违法充装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调查中,XJ公司提出申辩,称其使用移动加液车运行成本巨大,为推动S市绿色交通的发展,XJ公司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仍对Y公交公司等单位进行LNG保障服务,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调查终结后,S市质监局认定XJ公司的行为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车用)气瓶充装活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第1款之规定,并考虑XJ公司申辩理由,依据该法第85条第2款,依法给予XJ公司罚款等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 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 & 1.定性。车用气瓶监管依据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车用气瓶监管范围涉及到车用气瓶的设计、生产、使用、充装及检验等多个环节。在充装环节,要求车用气瓶充装单位(LNG加气站)应经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日发布的《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设置卸液泵移动式压力容器等安全监察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50号)中规定:“带泵罐车卸液地点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的场所或经当地政府及规划、住建、消防、安监等部门批准的区域。”国家能源局日实施的能源行业标准《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NB/)6.9.1中规定:“LNG 移动加注装置宜用于以下场所:a)应急保障;b)加气站维修或故障期;c)其他临时用途”等规定。综上,从目前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来看,移动式加液车只能在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加气站使用或者其他应急抢修状态下使用。本案中XJ公司虽然取得车用气瓶的充装许可证(许可范围限于S市下属县级市Z市某LNG加气站内),其利用移动加液车在Y公交公司内(位于S市Y区,非XJ公司充装证载明的充装地址,Y公交公司内亦无LNG加气站)常态化给LNG公交车充装液化天然气;XJ公司以同样充装方式用于LNG混凝土搅拌车,违反了前述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应定性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2款予以处罚。
& & 2.法条中“没收气瓶”条款的处理。车用气瓶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种,多用在公共汽车、客运汽车、出租车、教练车等运输车辆上,具有承压、移动、承载易燃易爆介质的特性,有较大的危险性。2011年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的出台,加快了加气站的建设速度,推动了车用气瓶的数量的急剧增加,监管部门压力大增。《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中要求“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有出于安全防止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气瓶投入使用的考虑。然本案中的公交汽车、客运汽车和重载卡车所用的以LNG为充装介质的低温绝热气瓶,大都在车辆出厂时即安装于车辆之上,作为车辆唯一能源储存系统成为车辆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尤其是在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所有人分离的情况下,执行“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的处罚,似乎缺乏法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延续了国务院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针对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气瓶行为罚则中“没收气瓶”的规定,但未明确对所充装车用气瓶是否没收,倒是质检总局的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明确了充装单位除自有产权气瓶外还允许充装车用气瓶,但对于非法充装的车用气瓶是否适用没收,限于立法权限等原因在规章中未做规定。特别是本案中车用气瓶均是经检验合格并且在检验的有效检验期内,将气瓶没收更是悖于常理。笔者以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契合了对常规充装液化石油气(LPG)气瓶的充装站的监管要求,因相关技术规范中要求该类充装站要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对充装站处理时没收其自有产权气瓶符合常理,但以此为基础的立法规定,似乎未考虑到本案中所体现的车用气瓶充装之情形,这尚需在后续的立法修改中加以完善,目前只能通过法律解释手段加以解决。因本案中车用气瓶的产权为Y公交公司以及H公司所有,无法通过处罚XJ公司的违法充装行为剥夺Y公司以及H公司的车用气瓶的所有权,故本案中对车用气瓶无法予以没收,该做法也不能视作对罚则条款的选择性处罚。
& & 3.违法所得的认定。关于特种设备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对“违法所得”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针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国家质检总局在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质监法函〔2014〕64号,以下简称复函)中明确,“计算违法所得,可以针对不同的违法事实,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或者将违法所获得全部财物扣除成本等应当扣除的部分计为违法所得。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故意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可以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复函明确了质监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原则上采取全部财物说或者利润说的惯常做法,对于本案中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的违法行为,复函倾向于有条件认为全部财物说。但笔者认为,全部财物说的做法不能有效说服当事人,还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行政争议。在实践中通常采取利润说,即通常将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认定为违法所得,但实践中存在合理成本如何界定的问题,极端情况下不排除当事人将各种成本纳入计算故意造成违法经营的利润为负的情形,行政机关若依此认定则没有违法所得。笔者认为行政机关采信该种计算方法虽减轻了行政机关对违法所得证据认定的审查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争议,但该做法将使“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变成一纸空文,这有悖于法律明确的惩治违法行为的实质法治之精神,造成法律的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就本案而言,笔者倾向于将进气成本与税金作为合理成本,从货值金额中扣除来作为违法所得,然实践中执法部门对“合理成本”如何界定解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议有关部门在该类案件的违法所得认定上细化解释,或由质检总局发布指导性案例供基层参考,做到违法所得的计算合法合理。
& & 4.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判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0条针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规定:“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针对同样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中未见“触犯刑律的……”相关规定,而是在法律第98条中概括性规定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人据此认为本案中充装行为不构成犯罪。需要指出的是,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依据刑法中有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表述作为判定依据。针对本案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225条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有关非法经营罪的系列司法解释看,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所列各种行为未包含本案移动加液车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的违法情形。那么问题在于,移动加液车非法充装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兜底条款所述情形。法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但其应与前三项已明确列举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性质,这是体系解释中的同类解释原则的要求和应有之义。从《刑法》第225条前三项看,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所针对的就是违反我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这是所有非法经营罪行为的共同本质属性。确定了这个大前提后我们来看本案的法律事实,出于安全考虑及产业布局需要,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质监部门的行政许可才能从事充装活动,这在法律层面已经明确,应为“国家规定”无疑。在法条中“情节严重”的判断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中针对非法经营案件明确,“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当事人XJ公司无论是非法经营数额还是违法所得数额均已大大超过该解释中规定数额。故笔者认为,基于上述《刑法》第225条客观构成要件及司法解释的分析,本案构成非法经营罪是能够成立的。诚然,从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看,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有逐步扩大的倾向,基于刑法谦抑性,要严格限制适用,这也造成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理论上和实践中认定存在争议,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结论未必一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案件情况做具体判断。当然,行政执法机关仅是基于履职风险防范的角度将案件移送,亦无可厚非。
& & 案件处理的政策考量
& & 移动加液车非法充装的出现,有加气站建设不合理、审批时间长等多种原因,执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应全面考虑到LNG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因素对违法行为的影响,力求案件办理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达到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 & 1.移动加液现象出现的原因。液化天然气(LNG)作为新一代汽车清洁化替代燃料,具有清洁高效、存储效率高、安全经济、价格低廉等特点而受到人们的青睐,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最理想的车用替代清洁燃料之一。笔者认为,移动加液现象出现有如下原因:一是当前空气污染问题突出,政府在公共交通工具的配置上倾向于节能环保的LNG车辆,部分地方政府虽然对LNG公交车给予补贴,但未制定交通运输相关发展规划以有效统筹加气站建设和天然气汽车发展,造成了加气站布局不合理、建站速度滞后,与LNG的充装需求脱节;二是LNG充装站的投资建设成本高、建设用地等方面限制较多、审批程序复杂、审批周期长;三是部分公交公司及LNG汽车所有权单位缺乏安全意识,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出于充装便利,将移动加液车作为常规充装手段弥补加气站的不足,节省时间、降低经济成本。
& & 2.案件处理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案件的查处中,因涉及对移动加液装置的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处理不当,将会影响公交公司等LNG公交车辆的能源补充,甚至危及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基于此,办案单位S市质监局做好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政府,取得支持。由政府出面协调Y公交公司、交通局、S市质监局、LNG供应单位等多个部门,召开会议确定LNG供应临时保障措施。办案单位S市质监局在查处后及时向政府作专题报告,就车用气瓶安全要求、LNG加气站布局等事项提出合理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在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同时,兼顾考虑政府的节能环保政策落实、对公共交通运营的影响等多种因素,通过协调各方利益,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质监局、苏州市质监局姑苏区分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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