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卖家未按承诺期间完成房管局注销抵押要多久手续算不算卖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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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中介买了全款工程抵押房,房款全部在中介,没下房产证卖方承诺可以到开发商办理更名
黑龙江-哈尔滨&11-29 04:00&&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2)
律师你好!我在中介买了全款工程抵押房,房款全部在中介,没下房产证卖方承诺可以到开发商办理更名,没有备案.没有三联单.只有开发商开的一张收据上面有开发商公章,然后交了2900块钱的燃气进户费,到物业去交物业费时进户单没有面积(建筑.使用面积)都没有。进户没办理成,明天继续办理。现在我不想买了,房款能退回来吗?卖方说已经更成我名了,只是在开发商电脑打了我名字,也没有备案没有购房合同怎么能确实更名成功了?现在交易没完成,我想终止我需要赔偿违约金吗?需赔偿多少?事情紧急麻烦帮忙一下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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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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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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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海淀区
人气:340016房款收齐不解抵押,失信卖家被判违约_中元律师-慢钱头条
房款收齐不解抵押,失信卖家被判违约
缓缓驶来的游船
(三明泰宁大金湖)
by &邱远贵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案基本情况
买方:万某(原告)
卖方:单某(被告)
争议标的物:房屋
购房款总价:520万
& & &&日,单某、万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单某将昌平区**房屋出售给万某,房屋成交价396万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以及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24万元,总计52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房屋交易具体事宜作了进一步约定。关于付款方式和期限。万某依约向单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日,万某依约向单某支付购房款200万元;日,万某依约向单某支付房款95万元,同日,单某向万某交付了涉案房屋。
(前期依约支付购房款300万元)
& & &&因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登记,补充协议约定,单某应于日前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关于房屋的过户,双方约定为日前且单某办理抵押登记注销且该房屋符合满五年唯一时,单某、万某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后因单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单某、万某双方未能在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从而引发买方起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本次诉讼。
争议的焦点
& & & 1、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 & & 2、卖方是否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每日按照购房总款万分之五计算?
& & & 3、卖方主张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其同意处置并侵害配偶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
& & & 1、关于万某请求单某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104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该约定系解除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本案万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故不应适用该违约金条款,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 &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单某、万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万某已经依约在日前支付单某购房款3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单某应于日前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但单某并未按照约定办理解,致合同履行遇到障碍,因此单某是合同的违约方。
& & & 单某未按约定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又不同意万某代其清偿债务解除抵押,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约定逾期履行义务,每逾期一日,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 & &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单某主张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案件题外话
& & & 万某多次催促单某办理解押手续,单某以“没钱了”为借口,要求万某把220万元交齐后再去解抵押。万某于日向单某转账220万元,至此房款已全部付清。收齐全部购房款的单某仍未清偿债务,导致涉案登记仍无法注销。
& & & 因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法院依法通知抵押权人光大银行朝阳支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称在该行贷款本息得到清偿的前提下,第三人同意配合办理解押手续。万某表示愿意代单某清偿银行债务,房屋过户后再向单某。
& & &&(本案中,虽然万某终于能够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却要垫付本应由单某承担的,事后免不了还要再起诉单某进行追偿。究其原因,除单某不讲诚信恶意违约外,万某未能坚持自己在合同项下的权利,轻信对方毫无保障的许诺而提前支付尾款,亦是导致自己利益损失的缘由,值得大家引以为戒。——北京第一中院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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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买房7年后再次卖房时,房主张先生才发现老房主还没迁走户口。因户口迁出一事发生纠纷,新老房主闹至法院。张先生诉称,他在2009年和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应在房屋完成过户后一定期限内,将房屋中的原有户口迁出,但直到今年他再次要卖房子时,才发现王先生并没在约定期限内将相关户口迁出,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30万元,并要求王先生将户口迁出。王先生则...&近日,有朋友遇到了烦心事,因新房价高无奈转战选择了二手房,经过小半年的苦苦寻找,终于遇到了心仪的家,签订合同心里乐开了花。怎料房主后来坐地起价,让他很是苦恼。遇到这种情况,该怎样维权呢?买二手房遭遇卖家毁约怎么办表面上看来,卖家毁约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还是房价上涨,卖家觉得不划算,所以找各种理由毁约不卖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已经签署了购房合同,就算还没有网签,交易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卖家毁约的处...&“抵押”作为一项标准担保措施,一直被担保业内视为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以至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许多融资担保机构过分依赖抵押贷款,认为只要抵押物足值,即可通过处置抵押物来获得足额风险补偿。其实不然,自《物权法》出台后,对于“抵押担保”的相关规定已很详细,在抵押物上还可以存在着其他权利,比如由所有权衍生出的租赁权,而抵押权仅作为担保物权,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会与并存的租赁权发生一定的冲突。本文拟...&刘先生从张先生处购买了一处房屋,双方约定张先生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将户口迁出。但张先生不仅没有迁出户口,还将新生儿落户此处。刘先生于是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按照约定迁户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部分诉求,但刘先生不服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坚持要求法院判决张先生迁户,并上诉到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变更了违约金数额,驳回了刘先生其他诉求。日,刘先生以35...&4月16日,刘先生通过《青岛房产咨询》平台,发布4月18日《城市信报》做了报道:4月21日《半岛都市报》也就此做了报道。据了解,刘先生已经在法院立案,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定金。以下为《半岛都市报》的报道:而在近期,半岛都市报也接到了岛城的二手房交易纠纷的线索,其中卖方违约出现问题的情况也有多例。半岛记者调查了解到,卖方违约多数是因为利益驱动,买方和中介工作人员对于卖方违约的行为往往也无可奈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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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买方可以申请强制过户吗 哪些情况下房产不能强制过户 房产强制过户的法律规定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4:28:17
导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过户,但是并非所有的强制过户诉求都会得到法律支持,有些情况下不适宜判决强制过户,那么守约方也只能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强制过户吗?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过户,但是并非所有的强制过户诉求都会得到法律支持,有些情况下不适宜判决强制过户,那么守约方也只能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强制过户吗?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 难看出,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乙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即要求强制过户)是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诉求。但是并非所有的强制过户诉求都会得到法律支持,有些情况下不适宜判决强制过户,那么守约方也只能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什么情况下买方要求强制过户会被驳回?  具体而言阻却强制过户的情况主要有下面几种:  (1)一房二卖中,其中一方的强制过户势必会被驳回。  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的情况下,数个购买者都主张要求强制过户,而房屋只有一套,不管过户给谁都会造成其他购买人无法通过强制过户取得房屋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优先将房屋过户给哪一方取决于下面一个或者几个因素:  A、先占房屋;  B、先网签;  C、先签约;  D、付款最多。  这几个因素不难看出一房二卖情况下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房屋归属至关重要,一般说来先交房时最重要的享有优先过户权的因素,除此之外先办妥交易备案登记的一方也享有一定的优先权,这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的公示公信力,除此之外谁的合同履行最多可以强制过户的几率就会更大些,当然这里面也有人民法院的一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2)购房人除非贷款否则无力支付剩余房款。  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下家一定要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那么一旦出现上家违约拒绝配合办理贷款或者过户的情况下,购房人很难获得贷款审批,即便获得贷款审批通过强制过户的方式也贷款抵押合同也很难履行,因为人民法院一般判决强制过户的前提是购房人支付完毕全款,而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剩余房款需要过户后才会支付,这与人民法院的强制过户判决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如果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3)房屋上附着抵押登记,购房人无力涤除的。  房屋买卖过户的前提是上家必须解除附着在房屋上的抵押登记,附带抵押登记的房屋是不能完成过户手续的,如果购房人有能力代替出售人归还欠款涤除抵押,那么可以消除过户障碍,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判决强制过户。  (4)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办法过户也没有办法进行网签登记,所以购买被查封的房屋一定要非常小心,应该确保过户前查封被依法解除,如果系争房屋因为未了案件而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判决购房人强制过户的。  (5)房屋上有违章搭建被记载到交易中心的。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二)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由此可见一旦房屋上附有违法建筑并且被市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章搭建且拒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有权将其通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会将上述情况登记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自记载之日起该房屋不得进行转让登记和抵押登记,当然也就无法进行强制过户。  (6)特殊地段房屋未经政审。  特殊地段的房屋除了要满足正常房屋买卖的流程外还需要额外的政审,政审的过程需要双方自愿配合且需要填写诸多表格,如果一方拒绝配合办理政审的话,要向强制过户则必须强制政审,这存在很大的难度,所以未经政审的房屋买卖一般无法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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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贷款.中介,买方隐瞒实情.是否违约
00:39最佳答案
二手房买卖基本流程 买方无须贷款的 卖方到中介挂牌。(一般卖方会在好多个中介挂牌,在没有买方成交意向前,只要知道房屋的大致情况即可) 买方有初步意向,中介带其看房。 买方决定购买,向中介公司交意向金,并签意向金协议书。(中介公司应先询问卖方此房屋是否尚未卖出)(买方应注意意向金何时转化为定金) 中介公司联系卖方,将产证原件即卖方身份证复印件留下。 中介公司凭产证复印件去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拉“确权单”(确认产权人基本信息、房屋是否设定抵押或租赁等) 中介公司尽快将意向金交至卖方(最好约上买方一起),此时意向金在性质上已转化为定金。对双方都具有了约束力。 中介公司约买卖双方,一起就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协商。(成交价几何、房屋内固定设施如何处置、何时付首付及首付多少、过户期间、交房时间、户口迁移问题、尾款何时付、物业维修基金及过户等);(中介公司一般先打印两份合同草案,以便双方协商修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各自设置合同密码,然后草案文本就转化为正式文本了。然后打印(一般至少需要五本),双方亲笔签署,合同即时生效。 中介公司约买卖双方一起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领取《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然后付尾款,交中介费(买卖双方各交房价的%),去物业办理过户手续等。如果一方无法亲自到场,需要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个工作日后买方新的《房地产权证》办出。凭《收件收据领取》。注:涉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买卖合同、借款合同须办理公证。买方需要贷款的前面-项与无贷款的基本相同。、中介公司会初步判断买方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将买方及房屋基本信息告知合作的贷款公司,做初步评审,评审贷款人及评估房屋价格),防止其无法贷款或不能贷足而引发定金纠纷。房产中介针对不同的贷款人会选择不同的步骤: 主贷人资信很好(年龄、学历、工作、收入、现有资产以及配偶情况、有无子女等综合考虑),一定能够贷全额,那么中介公司会先进行第项,然后凭此买卖合同,约买方即银行工作人员一同办理贷款手续(若卖方有时间也愿意配合更好)。 主贷人资信很一般,是否能贷款还不能确定。为了避免双方签署正式合同后买方无法贷款而引发纠纷,中介公司会到第项后,直接约买方即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手续。等贷款审批下来后再约双方签署正式合同。、贷款审批下来后。买方付足约定的首付款给卖方。、中介公司拿银行抵押登记材料,约买卖双方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个工作日后,凭《收件收据》领《房地产权证》,以及《他项权利证明》(银行抵押权设定凭证)。房产证买方自己保管,同时将《他项权利证明》、及契税单复印件尽快送至贷款银行。 银行放款至卖方指定帐户。 卖方尚有贷款未还清的 买方无须贷款的首先须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约定时,首付款尽量大于或等于卖方剩余的贷款并约定用买方的首付款先行还清卖方的贷款,卖方去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一周以后才能办理买卖过户登记手续。其他方面与无贷款一致。 买方也需要贷款的,这种买卖方式称之为“转按揭”前面-项与无贷款相同。、买方办理贷款手续,此时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场,而且除贷款之外的首付款必须全部付清给卖方(银行需要此首付款收据)。、买方、卖方、中介公司联系担保公司,或由银行指定担保公司。(因为此手续比较特殊,银行需要在未办理自己的抵押登记之前放款,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必须找担保公司)、银行贷款审批下来后,直接放款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约卖方一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若银行放款万,还贷只需万,剩余的万需等产证出来后再由担保公司给卖方)、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一同去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其他回答(共7条)
00:42&连丽花 客户经理
二手房自成交详细流程如下:
1、了解房屋所在地是否有限购政策,如有,买方应先根据当地的政策确认是否有购房资格。 如果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现没有购房资格就糟糕了,买方须承担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2、贷款买房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纯商业贷款及组合贷款。买方到银行贷款受理部门确定贷款额度(携身份证、收入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如使用商贷与公积金贷组合的贷款,还要提供公积金账号)
第二种情况,纯公积金贷款,买方须到房屋所在区的营业部确定贷款额度,带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户口簿、公积金账号、收入证明等。
3、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购买“房屋买卖合同”,要贷款的买6本一套的,不贷款的买5本一套的,建议多买一到二本,以免写错项目,进行修改。
4、买卖双方填写一式六份房屋买卖合同,未尽事宜写入“补充条款”栏。
5、买方带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的买卖合同和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一下买方是否有购房资格。
6、购房资格审核通过后买方付首付,双方携相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定各自的税。
7、买方带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的合同,带上其他证件材料等,去银行申请贷款。
8、买卖双方携合同以及其他一应证件材料,一同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9、去财政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购房款发票(一般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都有窗口)。
10、凭收件单去交易中心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银行和买方凭借新的房产证去办理抵押权他项权利登记证书,他项权证办好后,银行向卖家发放贷款。
00:36&龚小萍 客户经理
买方不能贷款的原因是在于谁?定金一般是不能退的,是买方违约不是你,你可以咨询律师按合约索赔。
00:33&齐景国 客户经理
违约是对于合同约定的违背。无法批贷是否违约,要看贷款是哪个承诺的,如购买房屋,一般都是卖方承诺帮助买方办理贷款,这种情况下无法批贷,违约的是卖方,买方就有权解除合同。若是买方自己承诺办理贷款,现在无法批贷,自己又想解除合同,这就是买方违约。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00:30&管火金 客户经理
看看违约责任怎么写的,买方问题造成合同不能履约包不包括贷款问题
00:27&米培燕 客户经理
(1)买方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贷款、审税等事宜,违约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本来不具有购房或房贷资格又没有及时出售名下房产以达到购房条件所致;(2)中介公司的证人证明卖方没有及时配合办理贷款和审税,前后表述不一致且存在逻辑的矛盾,该证言不应被采信;(3)亲人去世不属于不可抗力,且民事活动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不能成为违约的免责理由,同样,中介过错也不是买方免责的理由;(4)由于各银行的贷款手续的规定并不相同,买家贷款银行是否必须卖家共同前往才能办理贷款手续,举证责任在买方。
00:24&黄益溢 客户经理
买方卖方除了关心如何处理定金和违约金的问题,还有就是中介的佣金是否还需支付,因为正在买方卖方协商解除合同的过程中,有些中介提出还应支付佣金。 近期出现的买方购房贷款受阻的情况,由于银行批不下来贷款未出贷款承诺函或出了承诺函达不到原来买方预期的贷款额度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实际这里解除的是一份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还没有签订国土局版本的正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很多买方都埋怨当时签订合同时中介承诺可以贷到中国额度、利率可以优惠到中国比例,现在却做不到,中介不但不能收取佣金,还应赔偿损失,如果当时不是相信了中介的承诺,就不会签约。但是很多时候,中介的承诺不会写入书面合同里,大多数房产中介自己印制的《房产买卖合同》(也即是预约买卖合同),都只是买方卖方签字的双方合同,而不是国土房管局的示范文本《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三方合同。房产中介在自己印制的合同中有意规避了自己的责任,而另外与买方卖方签订一份《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如果卖方是实收价,那么这份承诺书就是买方作为承诺人和经纪方签订的。 而房产中介自己印制的买卖合同中几乎在付款方式中都约定了买方以按揭方式付款时以银行实际承诺贷款额为准,贷不足的由买方补足。买方先是把首期款监管在贷款银行,并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银行经审查买方情况出具贷款承诺,承诺函上承诺贷款的数目不足总房价减去定金和首期款的,按照约定买方就有补足的义务,如果买方不能补足就将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中介把贷款承诺写入合同的补充条款并且签了字,而最终没有做到,由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国土房管局的示范文本《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居间方只能在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才能收取佣金,即使最终未能完成过户,除居间方的过错外,交易佣金无需退还。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居间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只能收取必要费用(不超过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因居间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那么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责任或是买卖双方协商解约,都应支付中介必要费用而不是全部佣金。虽然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或一方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但还是要承认中介付出居间服务的劳动价值,也就是说居间方只要尽到自身服务就能依法取得一定数量的必要费用。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是何原因导致买卖双方不能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买方、卖方还是中介的过错,要根据证据区分责任,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杜志强推荐
00:21&龚崇栋 客户经理
一、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买方经济状况恶化或缺少后续支付房款能力而无法支付合同约定房款,导致违约。
【律师观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这应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购买房屋的品质和环境做认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如果确实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尽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防止陷入债务泥潭而无法自拔。
二、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不同于预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所以,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质量瑕疵。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售房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况,就可能导致买卖纠纷产生。
【律师观点】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文件,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方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方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卖方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方已明知瑕疵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卖方在装潢、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卖方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由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通常会到现场查看,所以,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举证不能,因为民事欺诈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难获法院支持。为了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买方除了到现场仔细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现状外,还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该房屋的有关情况,到物业公司调查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获取房屋的维修信息,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
在合同里,要约定卖方对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要求卖方保证房屋无渗漏,无违章搭建等情况;保证管线畅通,设施完备;房屋出现质量瑕疵,由卖方进行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三、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买方拿到房屋产权证期间,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或者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买卖交易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即使买方已经缴付了首期款并实际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利益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观点】《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对房屋享有债权,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卖方的房屋。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将要被限制的事实,导致买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时,买方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已签订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已付财产,赔偿损失。买方要求卖方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指房价涨跌损失)。
关于房价涨跌损失的确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价涨跌损失;(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价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要求卖方加快交易节奏,尽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区、县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在房屋过户中发生法院查封情况,应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尽快办理过户,避免经济损失。
四、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二手房市场贷款政策先是银行提高贷款首付额,提高贷款利率,后是严格限制第二套房屋买卖贷款等,由于政策变化导致买方贷款申请没有通过,从而构成合同违约。
【律师观点】国家调整贷款政策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贷款。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本身是欲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是否愿意向买方提供贷款,通常是在考虑其资信情况、贷款是否存在风险等因素后再作出主观判断,客观上存在同意发放贷款和不同意发放贷款两种可能性。买方在决定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时,应当预见到银行可能拒绝发放贷款。因此,买方在买房前应向银行咨询贷款政策,了解自身资信,防止贷款不能,无法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行为发生。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用贷款支付房款,并不意味着买方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履行合同,通过其他合理途径筹措资金也是买方避免贷款不能风险应当考虑的问题。
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境外人士作为买方在我国大陆购房受到严格限制,必须要在我国大陆居住或工作满一年时间,且严格禁止购买第二套房屋,如果买方不符合条件就可能导致对卖方的违约。
【律师观点】日,国务院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士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房。
实践中,境外人士在上海购房,首先需出具承诺书,保证其购买的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否则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其次,需提供其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最后,还需要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出具买方已经在我国大陆工作或者学习满一年的证明,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对于该项“限外”政策,作为境外人士的买方应当须知,如果买方置该规定于不顾,在和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又以国家限制购房为由提出毁约,那么,买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买方应该至房地产交易中心详细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大陆购买房屋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防止因对政策的错误解读导致行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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