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村老房子翻建新房子,有啥规定?批文下来了不建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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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可以改建或翻新吗?
&07-13 12:37&&悬赏 0&&发布者:张引军 &地区:上海-金山区 回答:(22)
我是上海市金山区人,与父母共同拥有一套农村的房子。现该地区拟建绿化林,政府规定是可以动迁也可以不动迁。我不想动迁,但想趁此机会想把房子改建或翻建以下,不知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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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
回复时间:日 22时39分
1、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就不能再建了。保留村庄的,经审批,可以再建。具体是不是实施了集体建房,可以咨询区住建局。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2、动迁不符合改建或翻建的条件,以此申请,不会获批。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条件有七项,你可以对比自己的条件,符合的可以提起申请。
法律依据: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3、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先向村委会申请,公布后没有人提异议的,村委会会报乡政府审查,向政府同意后报区政府,区政府同意的下批文,乡政府发证。
法律依据: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如果政府不批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因此,如你想翻建房屋,要找到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等待审批,否则就是违章建筑,不但会收到罚款,还会被拆除。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上海-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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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需要批准的。
[上海-长宁区]
回复时间:
你好,需要批准的。
[上海-宝山区]
回复时间:
找当地建房规划部门咨询
[上海-虹口区]
445303积分
回复时间:
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
我的补充:
需要向当地规土局申请翻建,如经过批准,才可以。
[浙江-宁波]
回复时间:
需要政府部门审批。
[北京-朝阳区]
253118积分
回复时间:
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批准。
欢迎详询!
[北京-昌平区]
168710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需要批准的。
我的补充:
欢迎来电咨询我。
[辽宁-沈阳]
回复时间:
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批准后才可以
[四川-成都]
1080639积分
回复时间:
1、改建或翻建需要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会被作为违建处理。违建会被强制拆除的。
2、你最好直接向报批的管理部门咨询,不动迁的是否可以?以共有人申请还是以在农村户口的人名义申请。
3、建议如果可以,趁早审批通过开建。国家管理会越来越严格。
[山东-威海]
回复时间:
经过审批后可以
[安徽-淮南]
回复时间:
你好,依法律规定,一般是不允许的。
[四川-成都]
568240积分
回复时间:
您好,改建或翻建房屋须有审批手续,否则属于违建,会被强制拆除。
[内蒙古-包头]
回复时间:
1.房屋产权人是你们三人,以你们为共同所有权人处置该房产,一般在原址原样翻新与不动迁要求不违背可以施工,但应当备案。但涉及改建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2.如果你不是农村户口,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如满意请设为最佳答案
[陕西-西安]
回复时间:
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广东-东莞]
回复时间:
你好,详情请到房管局咨询。
[山东-青岛]
264909积分
回复时间:
1、符合改建或者翻建的条件,向村委会和政府申请,他们批准同意可以的;2、我觉得动迁不是你借机改建或者扩建的理由和条件。
[河南-驻马店]
回复时间:
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福建-福州]
851151积分
回复时间:
这需要有相应的审批手续的。
[浙江-杭州]
回复时间:
向金山区规划局申请批准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需要批准。
[辽宁-沈阳]
106185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自行改建但不能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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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租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购房、还贷;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翻建、大修住房、退休的住房公积金有以下用途。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父母给儿女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七大用途:建造;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
1农村自建住房是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人身份证(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土地批文(附分房名册)或土地证、借款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2。办理时需携带的资料;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家庭房屋查询证明(房管部门档案室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或各期收据;房屋所有权证;3、在本市范围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6个月内;借款人银行储蓄卡;属二套房的,还需提供首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所建自住住房为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房(不包含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如所建住房为第二套的,还要求第一套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41.91㎡,和近两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户主可以是丈夫,妻子可以作为房屋共有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共有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房屋共有人的配偶或者其他同户成员。 (2)必须具备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如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则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已办理本人或配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安机关证明等。提取额度不超过建筑面积1300元/平方米。 办理时需提供。 如产权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支取建房人父母或子女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产权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才能提取父母;共同提取人关系证明、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以发证时间计算未超过二年;房屋在乡镇的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批表)(发证时间距申请支取时间不超过二年);工程概预算书,村镇规划统一修建的批复(未超过两年),经公证处公证后,可用本人或者其他产权人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过,记者了解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共同提取人支取申请书一份(所在单位盖章);共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条件: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翻建)的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以规划许可证为准)属于本人或配偶所有。 另处,需提取配偶、父母  如果建房地点在农村,属于集体用地、户口簿,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的:结婚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屋在城区的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
应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具体办理手续可以到当地公积金中心咨询或拨打12329公积金热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假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乡镇部门或农村中小学工作,又居住在当地乡镇(村),建房手续有当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
 1、装修房屋不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  2、建造、翻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只有购房或购房还贷等满足规定条件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而房屋装修不符合公积金支取和贷款的条件,所以不能支取和公积金贷款 &
2,三年内建自住住房。3,夫妻双方在公积金中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5,累计6期以上不良记录),住房公积金卡。3,自建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村镇建造,一个家庭最多能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农村宅基使用批复,工程预算;拆迁安置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6,抵押资料,所建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提供两证原件,未取得两证的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其它房产,住房公积金质押或合法有效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4。所需资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或结婚证,单身的需身份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7天有效),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2,借款人本人工资卡.贷款流程:申请--信贷员审核--管理部审批--办理抵押担保--签订合同--签订借据并发放贷款办理时限:自收到齐全的资料之日期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夫妻双方信誉良好(没有连续3期,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建房贷款必备条件:1,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个人连续缴成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当前缴成正常,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4 &去年9月拿到了危房翻建的批文,批文批下来是可建200平方,现在房屋建_百度知道
去年9月拿到了危房翻建的批文,批文批下来是可建200平方,现在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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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山新闻网
记者:孙尔春
通讯员:继波 继军
编辑:蒋君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全市上下都在大力推进“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
可有人就从中动起了歪脑筋
以老房子“不换新证”要被拆除的名义实施行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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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开始行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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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一般选择较为偏僻的地方
专门对老年人行骗,作案带有随机性
最近一次行骗,周某在大桥镇西坂村60多岁的陈大爷家中,自称是负责该村“一户多宅”整治的工作人员,因为陈大爷家的老屋不符合相关规定,需限时拆除。由于西坂村正开展“一户多宅”整治工作,不时有村干部上门走访,陈大爷便让这个陌生人进了屋。
在接下来的一个多小时里,陌生人不时和陈大爷聊些与“一户多宅”有关的政策信息,还主动和陈大爷说起只要更换一本“土地证”,便不用拆除老屋及附房。陌生人表示由于办证人数较多,得抓紧时间办理,并需收取“换证费”800元。听了陌生人的一番话,陈大爷便相信了,当即表示自己愿意出钱,并将800元现金交给陌生人,请其帮忙办理。
之后与村干部聊起此事,陈大爷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并立即向江山市公安局坛石派出所报了警。经过大量取证和连夜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家住江山市贺村镇的周某身上。
8月14日下午,江山市坛石派出所所长带领精干民警,蹲守在周某家附近,晚上7点多,周某从外回到家中,民警迅速上前将其抓获。
8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那么什么叫“一户多宅”?
什么样的房子要被拆掉?
下面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农民建房管理服务和农村特色风貌提升五十问
1.为什么要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特色风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补齐农民建房服务管理和农村风貌短板,高水平建设生态宜居、独具特色的美丽乡村大花园,推进建房体系全流程再造、人居环境全方位优化、产业发展全要素融合,努力打造中国幸福乡村升级版,实现美丽环境、美丽经济和美好生活。
2.如何对农民建房实行分村分类管控?
根据《江山市域村庄布点规划调整》,以村为单位,划分为适建村、限建村、禁建村等3类村。对适建村,可以在规划划定的边界范围内按村庄规划审批农民建房,并对新增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予以控制,且以填充式为主;对限建村,以内部梳理改造提升为主,允许原拆原建和利用村内闲置土地新批农民建房,从严控制村庄规模;对禁建村,农民住房一律实施“只拆不建、只出不进”,鼓励引导向市级安置地公寓房进行集中安置。对于禁建村、限建村内新增农民建房,适建村内建房空间不足或土地难以调剂的农民建房,可安排到乡镇集聚点或指定中心村审批建房。
3.什么是建房审批流程中的“六不能”?
“六不能”即:不能在沿路沿河沿岸控制区建房,不能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建房,不能在风景名胜区建房,不能占用优质耕地建房,不能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建房,不能圈占大围墙建房。
4.什么是建房审批流程中的“四必须”?
“四必须”即:必须块状集中建房,必须限制建筑高度,必须统一建筑风貌,必须美化绿化庭院。
5.如何优化建房审批流程?
将农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委托给乡镇(街道),统一使用《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加速实施“一张表”联审机制。乡镇(街道)窗口受理后,由乡镇组织人员进行联合踏勘、审查审批、发证、归档和备案工作。
6.什么叫带方案审批?
农民建房申请经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审查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提交建房审批资料的同时必须提供其村选定的农房设计通用图或委托设计的图件作为报批组件。乡镇(街道)在审批农民建房时必须审查方案的可行性,对符合农村特色风貌管控要求的予以审批,并将方案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7.带方案审批中的农房设计通用图从哪里来?
由市规划局牵头设计具有普遍适用性、建造成本较低、彰显浙西民居特色的村居风格户型,并汇编成《江山市农民建房通用图集》,全市各行政村选择1套或1套以上通用图免费供农民使用。
8.为什么要实行带履约协议?
实行建房审批时以协议方式约定履约金制度,督促建房户在依法用地、履行建筑风貌、拆旧建新、外墙粉刷、建筑垃圾清理等方面自觉履约。
9.如何带牌施工?
农民建房批准后,要将建房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貌、建筑工匠、举报电话、网格员姓名等内容制成公示牌发放给建房户。农民建房施工期间应在建设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监督、监管。
10.建房过程怎么监管?
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确保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础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严格执行农民建房验收制度,对未通过验收且未整改处置到位的暂不予以确权登记。
11.报名参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是否一定要60周岁以下?
是的。60周岁的年龄限制是《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也是确保安全施工、减少纠纷的现实需要。
12.工匠本人有农房工程施工的经验和技术,但没有取得培训证书,是否可以借用他人的证书承接工程?
不能。在我们刚出台的《江山市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未取得培训证书的工匠不得承接农房建设工程;无证但有施工经验的工匠可报名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免费培训;借用他人的培训证书承接工程,会影响出借人的诚信评分。
13.工匠信用评分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信用评分可分为良好信用评分和不良信用评分。良好信用评价标准共12条,加分0.5—10分不等,不良信用评价标准共15条,减分也是0.5—10分不等,信用评分的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14.农村建筑工匠在农房工程施工过程中需注意哪些?
除要做到带证施工、带协议施工外,在农房工程建设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要承接未经依法批准的农房及其他工程,不要承接无设计图纸的农房施工。二是要按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不能擅自修改设计图纸。三是现场施工必须做到“四有”:⑴有佩戴安全帽;⑵二层以上有规范搭设脚手架;⑶有按规范搭设楼梯临边栏杆;⑷有按规范使用配电箱。四是不要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违反以上四点,不仅诚信评分要扣分,还可能被罚款。
15.几个有培训证书的建筑工匠是否可以组团承接工程?
可以。我们也鼓励农村建筑工匠组成专业作业队伍或企业从事劳务分包作业。
16.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村村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17.什么是“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我省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省级层面只规定了使用不同地类的上限,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江山市农村“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在本次“一户多宅”的清理中,我市用地限额标准是小户(1至3人)90平方米、中户(4至5人)110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125平方米。
18.一户有二处宅基地就是“一户多宅”吗?
不一定是,若一户村民在本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本县(市、区)用地限额的,认定为一宅。
19.“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及政策开始的时间?
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998年8月14日,江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政〔1998〕75号),该通知第二条“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第二款“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今后,对农村居民要求建新房的,必须严格执行拆旧房建新房的规定,否则不予审批,坚决刹住出现新的一户占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情况”。
20.“一户一宅”中的户,是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户?
“一户一宅”中的户,是指宅基地管理的“户”,并非完全等同于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户”。具体来说以公安部门的“户”为基础,同时要符合我市宅基地管理“户”的相关规定。
如果公安部门先前已分的“户”,不符合我市现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户”的规定,现申请宅基地建房,就不符合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按照政策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农村村民先前已经公安部门分户,若当时我市对宅基地管理户没有明确规定的,并已审批建造的房屋,认定为合法房屋。
21.目前我市对宅基地管理户的规定有哪些?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文件(现因新的文件出台而废止),对我市宅基地管理中农村村民分户作出具体规定,主要的规定之一是父母必须在农业人口的儿子中选定一个落户,不能单独立户;还有夫妻离异后达5年以上方可申请建房等。
近日出台的《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对我市宅基地管理“户”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1)父母与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之间、父母与独生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均为一个建房家庭单位;已分户的不能单独作为一个建房户计算。
(2)四代同堂共同生活的可分两户。
(3)无女儿的多子家庭,儿子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可申请立户。但父母不能单独立户,须与农村中的儿子儿媳合为一户。
(4)有子有女的家庭,父母和未婚的女儿不能合并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建房。已婚的女儿,若户口仍在娘家,能否允许分户建房,由本村《村规民约》统一规定。允许分户建房的,其配偶须是符合建房主体资格的人员,在农村有宅基地的要处理到位。
(5)无子的多女家庭,女婿均为入赘的,可申请分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女儿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女婿在原村的宅基地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到位。女儿已婚,女婿未入赘的,已婚女儿能否在娘家分户建房,参照本意见第四条执行。
(6)未婚的单身女性(不含离异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上,可单独立户申请宅基地建房;35周岁以下的,只能作为宅基地管理户的家庭成员计算建房人口。
22.新出台的《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对离异对象申请分户建房有什么规定?
户籍不在同一处的夫妻视同一户。夫妻离婚后,至少一方已再婚的;或者一方的户籍在江山市域范围外,且夫妻离婚已达一周年的,均可视同二户。双方户籍均在本市范围内,夫妻离婚满五周年的,经本人户口所在行政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户主会议,应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户主无记名表决,经应到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可分户建房。
23.我市对宅基地管理户的规定有何政策依据?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三条“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我市根据上述条款,参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暂行),以及龙游县等地的做法,对宅基地管理“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4.农户若符合新的宅基地管理“户”分户规定,原来承诺要拆除的房子,能否不拆,分给新立“户”的家庭成员?
除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外,原则上要先履行拆除承诺。新立“户”的家庭成员,在旧房屋拆除后,按现在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的政策,再申请建房。
25.什么是“一户多宅”?
“一户多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且占地面积超过县(市、区)用地限额标准。
26.房屋占地面积是否就是指房屋基础的占地面积?
房屋占地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建筑最大的垂直投影所占的土地面积(包括阳台、阶梯所占的土地),天沟的垂直投影面积不计入房屋的占地面积,具体按照宗地测绘的规程执行。
27.“一户多宅”有哪几种类型?
(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拥有的两处及以上农村住宅并已合法登记的。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又另行继承父母等合法拥有的房屋。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因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房屋造成的。
(4)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申请宅基地建房时承诺要拆除的房屋,但至今实际未拆除的。
(5)日后,申请宅基地建房(不含修缮)并经批准的,申请时有二处及以上住宅,只上报其中一处,被隐瞒的其它住宅。
(6)农户易地新建住宅后,原宅未按规定拆除的。
(7)农户原址拆扩建,但旧宅未按规定拆除到位的。
(8)已享受异地搬迁、地质灾害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改造等政策的农户,与村委会签订了原宅拆除协议但未履约的。
(9)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新建住宅的。
其中,1-3是合法的“一户多宅”(第3种情形参照合法的一户多宅);4-9属非法的“一户多宅”。
28.“一户多宅”的分类处理?
(1)对上述1-3合法的“一户多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有偿退出机制,给予适当补偿,房屋予以拆除,宅基地退还村集体。
(2)对上述4-9属非法的“一户多宅”的,在“一户一宅”以外的房屋应予以拆除,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如村民能积极配合整治工作,自愿腾空、拆除原有旧房及退还宅基地的,可予以适当补助(不含第8种情形)。
(3)对上述第5种情形中,有用地批文或合法产权证的,先撤销或注销原批文、产权证后拆除。
29.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是否属于“一户多宅”?
不属于“一户多宅”。对此类建筑如生猪整规中的猪舍等,按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的监管规定,以及我市“五水共治”、“四边三化”相关政策处理。
30.农户因建新房需要,将房屋卖给本村村民,但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属于“一户多宅”吗?
该农户已卖的房屋,若符合产权过户条件,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不属于“一户多宅”;不符合产权过户规定的,则该农户的住宅属于非法的“一户多宅”。
31.目前,我市办理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有什么新规定?
本村村民之间(含市政府同意的跨村集聚对象)相互调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调入户现有房屋和调入房屋的总占地面积,原则不能超过本户用地限额标准的30%,且不能出现“一户多宅”现象。
32.本人继承了多处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现在申请原址拆扩建或异地建房,是否要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
要执行现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但合法继承的多处房屋,若申请危房修缮,则维持产权现状,不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
33.农村村民在异地搬迁、征地拆迁等项目建设中,在市政府安排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建造的住宅,是否按“一户一宅”进行管理?
要按“一户一宅”进行管理。但若农户有多处合法的房屋,因项目建设实施的时间先后不一,市政府分批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分批安排国有划拨土地给村民建造住宅的,可排除在外。
34.农村村民在农村有一处合法的住宅,又在城市、集镇购买了商品房,或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国有土地建造的住宅,是否属于“一户多宅”?
不属于“一户多宅”,商品房以及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住宅,不纳入“一户一宅”管理的范围。
35.附属用房是否都要拆除?
不是的。在符合村镇规划和村庄整体风貌、不占用基本农田、与主房外立面风格一致、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类处理(处罚)后,可予以保留一处层高为一层的附属用房。
36.新政策出台后是否可以单独建造附属用房?
根据《江山市“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农村村民不得单独建造附属用房。但在新申请宅基地时,大、中、小户每个户型均增加15平方米的用地,用于建造附属用房,附属用房必须融入主房一体设计,一体施工。
37.农户拆除应拆未拆的房屋,拆后的空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于原来的农户吗?
不是的,按照法律规定,应拆未拆的房屋,农户须无条件拆除,拆后的空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条件收回。如村民能积极配合整治工作,自愿腾空、拆除原有旧房及退还宅基地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适当补助。
38.享受公寓安置政策后,该户购买了集体住宅如何界定?
享受公寓安置协议政策后,该户购买集体经济组织住宅或农户住宅,属于违法“一户多宅”。
39.本次“一户多宅”分类处置开始前已处罚的房屋如何处理?
按照政策规定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已处罚到位的违法建筑,予以保留。
40.已经处罚的附属用房,若不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的怎么办?
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不再进行处罚,继续予以保留,由所在村村两委督促其整改。
41.原来是本村村民,后来因升学、兵役、就业等成为城镇居民,现已不是本村村民,他们在村里的老房子如何处理?
此种情况认可其为合法住房,但不得申请拆建、新建,只能申请危房修缮。
42.非法的“一户多宅”中旧房为连体结构,户主愿意配合拆除,但是会严重影响其他住户合法房屋结构安全,是否缓拆?
能拆尽拆,应拆尽拆。但旧房拆除确实将严重影响其相邻户建筑安全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经村集体讨论,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收回实际管理,可暂缓拆除。
43.现有应拆旧宅若属于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怎么处理?
对具有一定保留利用价值的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规划、旅委、文保等部门共同认定后,予以保留,由村集体收回,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44.为什么农村村民达到婚龄才能分户申请建房?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45.农户把自己的房子卖给别人,还能申请建房吗?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是调剂(卖给)符合受让条件的本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除外。《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若农村村民原有的宅基地(含房屋)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46.农村村民建房时是否可以建设庭院,建设庭院有何规定?
原则上不得建设庭院,确需建设庭院的,要符合村庄规划,不占用耕地,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集体公共利益。新建庭院的围墙要进行道路红线退让(村庄主干道外沿1.5米内、支路外沿1.0米内禁建任何建筑物)。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5米,用地不超过审批房屋占地面积的1.5倍。一律采用绿篱、木栅栏等生态型隔断。
47.农民建房可以建几层?多高?
农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建筑限高(檐口高度)11米以下;对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村等特殊区域、重要节点的建筑高度、层数根据相关规划规定执行。
48.什么是“三区五线”?
“三区”指核心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以村为单位,划分为适建村、限建村、禁建村“三类”,实行分类分区管控。“五线”指道路红线、水域蓝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黄线、文保紫线“五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后退管控要求实施村庄建设和农房建设,杜绝沿公路、沿江河点状、线状建房审批。
49、什么是农民建房四到场?四到场有哪些人参加?
四到场是指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通过四到场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批后管理,强化违法建设防控,推进城乡规划精准实施。四到场到场人员有乡镇(街道)的规划员、国土员、综合执法派驻人员、驻村干部、村两委干部、承建人和建房户参加。
50、农村危房修缮审批需要哪些条件和材料及要求?
危房修缮审批必须提供危房鉴定报告、土地证复印件、拟修缮房屋的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危房修缮要求高度、面积、位置不变。
温 馨 提 醒
江山市对于非法“一户多宅”已有明文规定,坚持“应拆尽拆、应处尽处”的原则,不存在“换证免拆房”的情况。骗子是利用了某些村民的侥幸心理,假借“一户多宅”整治工作之名行骗。若遇到类似情况,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并与村干部、国土员进行核实,千万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
民警也在此提醒,遇到类似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借助各种名义索要钱财的,一定要擦亮眼睛,觉得有可疑的,可以打电话向镇村干部、民警或者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咨询确认,以免上当受骗。
小编最后说一句
连老人家的钱你也不放过
你的心不会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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