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四岸暂缓开发对房地产影响集团的下属公司有搞房地产开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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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房地产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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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主营概要: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
地址:重庆市市辖区巴南区花溪镇土桥正街3号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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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座落于:重庆市市辖区巴南区花溪镇土桥正街3号附3-5,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立足本地,着眼未来,稳步发展,不断迈向全国,致力于为公众提供可靠、深受信赖的产品和服务。咨询电话:,联系人:汪世忠。
神精雕细琢每个产品的每一个细节,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对于用人方面,我们坚信要发展,人才是关键,为谋求长远发展,建立并完善了人才资源库,努力做到让所有员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让其在本岗位上发挥特长,尽忠职守。
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一家重发展、重质量的企业。一直以稳定可靠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经营信誉,取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紧随市场发展趋势,不断地开发新产品,以满足广大客户最新需求。所有的产品均已于通过内部质量标准。竭诚欢迎广大的新、老客户来电洽谈合作!
所在地区:重庆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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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制造商,
年营业额:人民币 1000 万元/年 - 2000 万元/年
企业规模:500-1000人
质量标准:内部质量控制
客群对象:广大群体
主营概要: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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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2523号原告周某,女,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杨界,律师。被告,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14幢1楼4-1-1-1#,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汪世忠,总经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以下简称“两江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再祥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杨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两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约定日交房,被告应在原告接房后6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登记受理单,逾期按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0.5支付违约金,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269元、继续履行转移产权登记义务。被告两江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两江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法人。日,原告周某与被告两江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原告周某购买被告两江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8号32幢15-3号预售商品房一套,总成交金额463459元,交房时间为日。购房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属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原、被告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该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由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的,原告应在签订合同6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需由原告提供的资料提供给被告;如因被告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原告周某按约履行房款支付义务并向被告两江公司提交资料委托被告两江公司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日被告两江公司向原告周某交付房屋,但是被告两江公司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该房房地产权登记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原告周某遂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周某提交的购房合同、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购房发票(复印件)在卷为凭,复印件与当事人保存的原件经当庭核对,足以采信。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周某已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两江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在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为原告周某完成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又没有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两江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登记违约金,被告两江公司应支付原告周某自日至日期间的逾期办理房地产权登记违约金12721.95元(463459元×逾期549日×0.005%),故原告周某要求被告两江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269元、继续履行转移产权登记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被告两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原告周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登记,将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8号32幢15-3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周某名下;二、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某逾期办理房地产权登记违约金9269元。上述第二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周某垫付,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周某,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卢再祥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秀芹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貳零零柒年注册成立,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主要经营对巴南区李家沱西流沱组团C-10/02、C-7-1/02、C-8/02、C-14-1/02、C-15-1/02、C-13/02号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公司名称:
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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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
注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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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南区李家沱西流沱组团C-10/02、C-7-1/02、C-8/02、C-14-1/02、C-15-1/02、C-13/02号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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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游客 您好,欢迎进入新浪地产网!
重庆两江公司顺利竞得两江总部基地项目五块商住用地
&&11月20日,重庆市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两江新区鱼嘴组团P标准分区P16-4/01、P19-3/01、P24-1/01、P25-1/01、P26-1/01宗地,最终被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成功竞得。重庆两江总部基地项目鸟瞰图(1)&&该宗地为重庆两江总部基地项目后续配套居住用地和商业、居住混合用地,土地面积1667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1133平方米,地块位于龙盛总部项目东北侧,北接山体公园,南瞰三块碑水库景观,西望生态湿地,东靠中的两江新区金融核心CBD、中欧免税商城,龙湾森林公园,民国街影视城,紧邻规划轨道4号线,配套丰富,自然景观卓越,交通便利。其中P16-4/01、P19-3/01、P24-1/01宗地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土地面积11342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1152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P25-1/01、P26-1/01宗地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业、二类居住混合用地(居住建筑总量不超过49%),土地面积5332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9981平方米,使用年限居住50年、商业40年。重庆两江总部基地项目鸟瞰图(2)&&重庆两江总部基地项目是格力地产实施&立足珠海,重点布局&发展战略的关键一步。项目位于重庆市东北部的两江新区核心启动区龙盛中心区龙盛中心城。龙盛中心城位于第三个国家级新区两江新区核心启动区,是片区的综合服务中心,将承担商务办公、科技研发、生活居住三大职能。据了解,该项目分别于2012年4月和2013年9月取得两批总部办公用地。随着本次商住用地挂牌完成,该项目累计取得建设用地592亩。目前,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正紧锣密鼓地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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