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在贷款户门上挂牌这违法发放贷款判几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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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贷前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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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
  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骨干力量,担负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盘活资金、服务群众的重任。但是,由于受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个别信贷员利用职权违规发放贷款,败坏了信用社形象,危害了信贷资金安全。从近年来查出的一些违规违纪案件,以及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是信贷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所造成的。因此,探析一下信贷人员违规放款行为的根源及危害,或许对进一步强化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安全系数有所裨益。
  一、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信贷人员惜贷、惧贷、拒贷。有的信贷员对群众的合理贷款需求,漠然视之,拖延、推诿甚至拒绝放款。其原因有三:一是由于奖惩机制僵化,贷款放多放少一个样,缺乏利益驱动,信贷员不愿放贷。二是由于信用社信贷责任追究制度长期“棚架”且不尽科学,“板子光打在信贷员屁股上”,挫伤了信贷人员的放款积极性。三是个别信贷人员心存不良,把放款作为以贷谋私的主要手段,对合理、正常的贷款也拖延不放。
  (二)信贷员以贷谋私,放弃信贷原则,盲目放款。个别信贷员伸手向借款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有的信贷员是被动地接受借款人的宴请、礼品,但其结果都是信贷员抛弃信贷原则,不顾资金安全,盲目发放贷款。
  (三)信贷员内外勾结,套取贷款。个别信贷员利用工作便利,当借款人做生意申请借款时,以放款为条件提出与借款人合伙,盈利平分。到头来,得益的是借款人和信贷员,损失的是信用社的信贷资金。
  (四)信贷员自批自贷自用。个别信贷员利用工作之便,置金融法律法规于不顾,通过自批自贷、捏造借据、冒用他人名义等形式套取贷款,搞第二职业。
  (五)信贷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在贷前调查环节,信贷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对客户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在贷款发放环节,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或没有完善贷款抵质押手续等,使信用社的贷款面临风险。
  二、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的危害
  (一)败坏了农村信用社的企业形象。企业形象是一个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金融企业更是如此。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农村信用社的企业形象有待提高,而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更玷污了信合形象。
  (二)疏远了与农民群众的血肉。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就是扎根农村,服务“三农”,而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行为,使部分农民的合理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民贷款难问题得不到解决。长此以往,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日渐疏远,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扰乱了正常的信贷工作秩序。由于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行为,使部分农户正常的贷款需求不能满足,同时,一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却贷到了款,破坏了正常的信贷工作秩序,损害了信用社以信为本的诚信形象。
  (四)影响了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信贷员的惜贷、惧贷何拒贷,以及以贷谋私等行为,将增加客户成本,降低工作效率,使信用社流失一大批优质客户,必将影响到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五)形成了信贷风险,造成了资金损失。个别信贷员在放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使不合理贷款乘虚而入,使“把好贷款准入关”成为一句空话,给信用社信贷资产造成潜在的信贷风险,甚至直接造成资金损失。
  三、杜绝违规放款行为的几点建议
  针对信用社信贷员放款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笔者认为应标本兼治,多管齐下,从多个方面加强和防范。
  (一)加强对信贷员的思想教育。教育广大信贷人员做到“三个正确对待”,要正确对待手中的贷款权,它不仅是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正确对待借款人,他们不只是申请借款的贷户,更是尊贵的客户,是为我们创造收入的衣食父母;要正确对待支农工作,支持三农是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是我们生存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只有支持三农才能求生存、图发展、增效益、化风险。
  (二)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坚决落实省联社、市农信办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近年来,省联社、市办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信贷管理、优质服务、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现在的关键是抓好落实。县联社理事长、主任要对本联社信贷员信贷管理工作负总责,县联社监事长、主管主任直接负责,要严格贯彻省联社制定的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执行市农信办“六条高压线”和“十条禁令”的信贷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加强案件治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三)要开展机制创新。针对部分信贷员认为“贷款放多放少一个样”的错误观点,要摈弃旧的收入分配模式,开展机制创新,建立一整套由放款业务量、业务面、放款收益、放款质量等指标综合考评的信贷员效益工资分配体系,实现按劳取酬,多劳多得,扭转信贷员的惜贷、拒贷心理,促进信贷工作正常、健康开展。
  (四)建立长效约束机制,打击违规放款行为。一是深入开展“信用工程”和“阳光信贷”两大工程建设,实现信贷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化,阳光操作、公开办贷、限时服务。二是强化内部督查机制,专门处理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和不正之风,一有举报,立即查实,坚决严肃处理。三是建立外部监督体系,在县、乡、村各级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和社员代表担任廉政监督员,对信贷员的违规行为可直接向联社主要负责人反映、举报。四是建立信贷服务廉政记录,列入职工业绩考核,载入职工个人永久档案。对信贷服务差,利用放款搞不正之风的人坚决不能提拔重用。五是加大违规放款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凡是有违规放款行为的信贷员,一经查实,无论贷款是否形成风险,均要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贷款形成风险的,对责任人只发基本工资,下岗清收,规定时间内清收不回的,清除出农信队伍。
  农信社信贷违规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在当前农信社信贷工作中,有章不循、规则意识差、风险意识差的问题在部分地方依然存在。各种信贷违规行为,不仅是对农信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破坏,更是导致农信社资产损失、社会形象受损的根源。
  一、信贷违规的主要表现形式
  针对实际工作中农信社信贷违规案例的分析,目前农信社信贷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乱作为、不作为、服从性违规、习惯性违规、道德风险五种。
  (一)乱作为。“乱作为”主要是指在信贷操作、管理过程中过度放大自己的权限,“做不该做的事,做不妥当的事”。
  “乱作为”产生的根源主要是少数信用社工作人员受社会不良习性的影响,重享受轻奋斗,重索取轻奉献,重自由轻纪律。主要表现有:未遵循审慎经营的原则;超越职权;在操作中不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甚至对有关信贷制度、规定进行故意挑衅,损坏信用社利益等。
  “乱作为”贯穿于信贷操作的各个环节,如在调查阶段不按规定政策标准,人为提高信用等级或授信额度;利用手中的职权,以贷谋私,不见好处不办事。在贷款审批中发放假抵押、空担保贷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等,甚至还有极少数信贷人员伙同贷户一起骗取信用社贷款。在当前信贷工作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类:
  1、发放人情贷款。在各种形式的违规贷款中,发放人情贷款的行为较为多见。如在向亲戚、朋友发放贷款时未严格执行信贷准入条件;向内部员工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条件优于外部人员;向领导、朋友介绍的客户发放贷款时不能坚持原则等等。发放人情贷款暴露出部分信贷员在信贷工作中纪律意识淡漠,在贷款发放中讲人情不讲社情;讲感情不讲原则;讲关系不讲风险;人情大于法章,面子重于事业,关系大于制度的问题。发放人情贷款对贷款的安全性会造成极大影响,可能造成信贷资产的直接损失,并影响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滋生贷款靠关系和少数干部职工的腐败行为。
  2、化整为零,超权限发放贷款。对于超过自身审批权限的贷款,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发放。目前,大多数地方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确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贷款权限控制是信贷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强化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要求。化整为零、变相超权限发放贷款的行为,极易导致贷款风险的集中,必须严格加以防范,严厉进行查处。
  3、发放垒大户贷款。“垒大户”贷款是构成信贷风险集中的主要形式。其特点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发放超过借款人债务承担能力的贷款。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户多笔”,即一家信用社对同一借款人发放多笔贷款;“一户多社”,同一借款人在两家以上信用社贷款。垒大户贷款反映了农信社主任等信贷决策人员权力缺乏制约,对发放大额贷款缺乏必要的调查、评估和决策,导致贪大求洋和以贷谋私现象并存,或信用社内部一味追求即期利息收入,而忽视贷款安全等问题。
  4、违规发放关联企业贷款。关联企业贷款的实质是借款人表面上各自独立,但相互之间存在某种控制关系,甚至有可能实际贷款使用人相同、贷款用途相同,这其实也是变相“垒大户”的一种行为。关联贷款的风险在于关联企业的财务信息的不透明及借款人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财产的非独立性。其影响贷款安全性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1)处于控制地位的关联方,对借款企业资产等进行转移,影响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使信贷资金安全性受到影响;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利润,从而削弱了自身偿债能力。(2)关联方通过系统内的资金调度,转移贷款用途,使信用社对贷款的监管难度加大。(3)借款企业由于承担对关联方的担保或交易风险,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下降,对信贷资金的安全性造成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农信社违反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规定,违规发放关联企业贷款。从信贷操作方面来看,对关联企业贷款的违规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1)信贷员在信贷调查中故意隐瞒关联方的信息;(2)在信贷调查中对借款人是否有关联方的因素不予考虑;(3)随意接受关联方之间的相互担保贷款,或对借款人向其他关联公司担保不采取任何措施。
  5、违规跨地区发放贷款。未经批准违反属地服务的原则,向承贷社辖区外的客户发放贷款。跨地区发放贷款,信用社无法及时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对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不能及时、有效进行防范,极易导致信贷资金形成风险甚至损失。
  6、逆程序操作。在信贷操作中,违反操作程序规定,先放款再报批,先放款再补签合同等。逆程序操作的危害性在于破坏了正常的信贷工作程序,使贷款发放失去监督、制约。
  7、擅自提高客户等级、擅自提高授信额度。在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中,人为提高客户等级及授信额度,使贷款额度超过客户的实际债务承受能力,极易导致贷款出现风险。
  8、违规借新还旧,违规转据。在信贷操作中,采用违规借新还旧、违规转据等手段,隐瞒不良贷款真实情况。违规借新还旧、转据、展期行为掩盖了真实的信贷资产质量状况,纵容了客户不守信用的行为,也降低了贷款的安全性。
  此外,在“乱作为”中,还有三种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其共同特征是: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信贷资金,损害信用社的集体利益。在这些行为中,有些已直接触犯了法律。
  1、发放冒名贷款,甚至通过冒名贷款骗取信贷资金。所谓“冒名贷款”,就是虚列贷款人,通过私刻假名章,伪造假贷款合同骗取贷款供自己使用的行为。基层信用社“冒名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给他人贷款,资金供自己使用。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家庭成员如夫妻、子女、亲戚、朋友等名义借款为己所用。二是给死亡的人或者不存在的借款人贷款,然后通过开假印章等手续骗取贷款。
  “冒名贷款”模糊了信贷资产质量,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影响到信用社正常的经营活动。通过“冒名贷款”极易直接引发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从这一规定看,一些信贷员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2、发放自批贷款。自批贷款,就是在贷款申请人与批准人之间形成的审批关系中,申请人与批准人实际上同为一人。从实际情况看,自批贷款多为冒名贷款,即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提出贷款申请,自己予以批准,而后将贷款挪用。自批贷款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极易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形成较大风险。
  3、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信贷资金。在信贷工作中,极少数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延缓贷款偿还期限,直接截留已收回的贷款本息,不及时记入贷款账户归个人使用,或开设虚假账户存入还贷款项,私自支取使用。由于此类行为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大,故而作案次数较多,发案时间较晚,造成的损失也较大。此类行为很多都已直接触犯了法律。
  (二)不作为。不作为主要是指在开展信贷工作中未勤勉尽职,作风飘浮,消极被动,“在其位不谋其政”,认为“只要不犯错误,工作能混就混”;“只要没有受贿,工作能拖就拖”;对问题视而不见,放任风险发生或扩大;办事拖拉、能推则推、得过且过,不愿承担责任等。
  “不作为”在信贷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环节体现较为集中,如贷款审查流于形式,有些审贷委员会成员不敢或者不愿提出异议,结果使信贷集体审批变成了个人审批;部分信用社把贷款放出去之后就不管了,一直到贷款到期才去催收,不能及时发现借款人的各种风险,造成超诉讼时效、超保证期间、抵押资产流失等。在当前信贷工作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类:
  1、贷款担保手续审查不严。在发放保证贷款时,对保证方担保资格、偿债能力审查不严格,或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担保手续,致使担保合同无效;在办理抵(质)押贷款时,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签订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合法有效担保手续,致使法律文件无效或者出现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2、在贷款审查中放弃信贷原则。贷款审查的目的在于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审查的范围既包括市场风险的审查,也包括合规合法性的审查,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信贷工作人员未能克尽职守、坚持原则。如对地方政府领导要求发放的贷款,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个人要求发放的贷款,对抵押担保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对明显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以及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或禁止的贷款,甚至对在审查中发现有明显不可控风险因素的贷款不仅不予拒绝,而且大开绿灯,造成信用社贷款风险度增加。
  3、审贷小组(委员会)未尽责。审贷小组作为提高信贷决策水平的议事机构,应该为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制约,但是在当前的信贷工作中,有些地方审贷小组运行不规范,有的审贷小组根本就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形同虚设。
  4、贷后管理流于形式。在贷后管理中,不深入、不细致,管理粗放,对贷款催收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借款人的各种风险,对借款人拒不签收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躲避债务的行为无动于衷,造成超诉讼时效、超保证期间、抵押资产流失等。
  5、信贷档案管理不规范。信贷档案是信贷工作全过程的真实记载,其中包含大量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对维护贷款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有些信用社并没有重视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信贷档案记载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甚至出现丢失原始档案资料的严重问题。
  6、违章不究,究而不严。个别农信社负责人或信贷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违章不究,责任追究力度不够,致使个别信贷人员侥幸心理和依赖思想严重,信贷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行为——“新官不理旧帐”。部分农信社对贷款责任的有关规定未进行细化和落实,有的地方信贷人员调动频繁,接任者“新官不理旧帐”,导致责任不清,责任追究也形同虚设,造成短期行为严重,违规放贷禁而不绝,对贷款的安全性构成严重威胁。
  (三)服从性违规。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盲从,把领导的指令看得高于规章制度,对于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违反制度规定办理贷款,使信贷资金形成较大风险甚至遭受损失。如根据领导安排,发放未经贷审会讨论或经讨论未通过贷款的行为。
  (四)习惯性(经验性)违规。习惯性违规,也称为经验性违规。指在信贷操作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习惯进行操作形成的违规。如在进行贷前调查时,有些信贷员容易犯先入为主的毛病,即带着某种假定,并不自觉的把它作为结论看待,结果贷前调查就成了印证或取证的过程,必然片面、不客观。在进行贷后管理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如能够正常付息的企业不需要贷后管理、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不必重视贷后管理、低风险的消费信贷可以放松贷后管理、上级联社审批的贷款可以放松贷后管理等,导致贷后定期检查工作成为应付上级检查的形式主义,不深入贷户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只坐在办公室凭空捏造贷后检查表。
  (五)道德风险。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成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道德风险形成的。道德风险属于非对称信息经济学理论领域的基础概念,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道德风险中的道德非指生活中的道德,而是指行为人的职业操守。所以,道德风险又称职业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信息不对称。即:行为人拥有信息优势,比如:在贷前调查中,调查人对客户的情况比任何一个审查、审批环节的人都要清楚,通过调查,信贷员既能掌握有利于客户申请贷款的信息,也能够发现不利于贷款获得审查批准的信息,如果调查人在形成贷前调查报告时,有意识的回避对借款人不利的信息,则审查、审批环节的人员很难获得或发现,贷款一旦批准,潜在风险对贷款的安全构成威胁;
  二是在有多个选项时做出不利于他人选择。比如在对抵押物的选择中,信贷员很可能应借款人的要求或是为了减轻工作量,不选择最有利于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物;
  三是实施道德风险的人虽然不一定获取私利或只获得很少的利益,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即后果不由行为人承担或行为人只承担非常小的责任。比如,一笔因为存在道德风险发放的贷款在出现风险后,行为人如果没有受贿或失职行为,其责任最多在于扣发效益工资或很轻的行政处分,信用社则要承担全部损失;
  四是行为隐蔽,很难用法律、法规、制度来度量其行为过错。比如在贷前调查中,信贷员不将不利于贷款批准的信息列入调查报告,信用社很难找到信贷员故意隐瞒信息的证据,也无法追究其责任。再比如在贷后管理中,信贷员对发现的风险预警信息视而不见,或对前任信贷员发放的贷款不加强管理,放任贷款形成风险,或以不作为的方式应付贷后管理等等。显然,信用社并没有很好的办法来归责信贷员。
  道德风险也同样贯穿于信贷操作的各个环节,如贷前调查的中有意识的回避对借款人不利的信息,审查、审批中对发现的风险点视而不见,贷后管理中对企业的风险预警信号不及时报告、处置等。道德风险很多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实际上是一种放任风险自由扩大的一种行为。
  二、防范信贷违规行为的对策
  防范信贷违规行为的发生,必须进一步加强信贷纪律的约束,增强农信社各级管理人员的忧患意识和信贷纪律执行意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不断提升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力,防止信贷工作中的“不作为”和道德风险,禁止“乱作为”、服从性违规、习惯性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防范违规行为。一是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风险约束体系,实行贷款风险度量化控制和审批权限的分级控制,对不同层次的信贷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相应的权力约束,对不同岗位和不同部门实行相应的岗位责任约束和职能约束,促使所有信贷人员严格执行信贷制度,预防人为因素对信贷工作的不正常干扰,防范信贷人员舞弊、欺诈等行为;二是建立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主要是加强上下级监督,一级盯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平行监督,形成平行分工、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发挥银监、行业管理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外部监督作用,以弥补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可能失效后而产生的违规行为的监督;加强稽核监督,以最强有力的监督和处理手段,强化制度执行的后续监督,把好最后一道关口。
  (二)健全和完善信贷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遏制、查处违规行为。本着“权力与责任对等、风险与收入挂钩”的原则,对信贷操作进行责任规范,建立风险防范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分解风险防范责任。并将风险防范纳入经营目标责任制及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权、责、利对等。对形成的风险贷款要全面清理,划分责任人,责任贷款由责任人负责清收。对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可实行个人赔偿制度,对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责任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实行信贷管理标准化操作,规范经营行为。一是对贷前调查、借款人资信评估、贷款审批、发放、管理、清收等各环节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化规定,使所有信贷管理人员知道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知道怎么干,也知道何时干,减少人为因素造成信贷操作不当而诱发新的风险贷款;二是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对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每个环节执行制度的程度和要求,都制定明确的评价标准,既使每个员工了解各自执行制度的程度、要求和努力点,也为组织考核检查员工制度执行情况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依据;三是引入技术性的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对农信社信贷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升级,建立技术性的刚性约束,对未经过各个操作环节及未经过审批电子指令的,系统都不予以确认,从而确保客户准入及贷款审批的规范性。
  (四)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提高信贷制度的执行力。一是要积极加强制度的教育培训,建立定期强制培训制度,既要使每个基层员工全面掌握制度的内容和要点,也使其深刻理解制度的意义、作用和落实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不执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切实增强基层员工对制度的理性认识和执行意识;二是大力倡导农村信用社先进的企业文化,把提高制度执行力与践行企业文化精神结合起来,在“敬业”中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使企业文化成为员工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内在精神动力,通过积极开展一些制度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扬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正面教育,用身边的典型人和事来激发员工,引导员工的行为;三是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形成对员工执行制度的正向激励,形成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从而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兑现奖惩办法,形成引导员工自觉执行制度的长效机制。
回答者:g***1 |
肯定会。2009年1月开始执行。
很高兴回答楼主的问题 如有错误请见谅
回答者:g***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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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g***9 |
中国民间借贷发展历史一、中国古代民间借贷
日 新财经,李好 吴英案一直备受舆论关注,民间借贷也再次引发高度关注。这其实也是对民间金融合理形式的探讨。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运营中的资金难题。目前,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不是法律概念。很多人呼吁放开民间资本并加大监管力度。其实,在中国历史上,民间借贷是很常见的事。可作信用和抵押贷款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在我国已经有至少三千年的历史。实际上,战国时期,放款取息已非常普遍。公元前300年, 孟尝君在自己的封邑薛地放债取息,作为奉养三千门客的财源。有一年,薛地歉收,很多人没交利息,他派人催收,仍“得息钱十万”,可见放债的规模已经相当大。早期的借贷活动表现为实物借贷,比如中国古代粮食借贷极为盛行。随着生产发展,社会分工扩大,剩余产品出现,产生商品交换,贸易、商业活动开始繁荣起来,货币应运而生。借贷活动遂以货币作为中介,货币借贷行为逐渐多起来,实物借贷活动则逐渐式微,这一趋势延续至今。唐朝作为一个强盛的王朝,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都很发达。随着商业的繁荣,都城长安的西市形成了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西市面积约1平方公里,遍布各种店铺和作坊,其中借贷机构提供各种借贷服务,有提供抵押借贷的质库,有提供普通借贷的公廊,有收受存款或提供保管便利的柜坊和各种商店。现代的借贷业务形式,在当时都已经产生。在唐朝放款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信用放款和抵押放款。所谓信用放款就是南北朝时开始的举贷,至于抵押放款最常见的则是当铺,唐朝时被称为质库。唐代对于借贷活动的利率有所限制,虽然允许上下浮动,但对于复利始终是禁止的。敦煌、吐鲁番等地曾出土唐朝大批借贷契据的文书,忠实地展现了古代民间借贷的原貌。唐朝的银钱有息借贷的标准契约当数《唐乾封三年(公元688年)张善举钱契》。这一契约的核心部分是“举取银钱贰拾文,月别生利银钱贰文”,意思是,月利率为10%,即年利率为120%。同时契约中还规定:“到月满张即须送利。”众所周知,每月送利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其实际收益是有差别的,且这种差率随借贷额高低而相应浮动。我国民间的私人借贷,尤其是在江浙一带,至今仍保留这种按月送利方式,可为古代信用借贷之印证。另外契约没有写明还贷期限,而是规定“到左须钱之日,张并须本利酬还”。这个条件也是颇为苛刻的,因对债务人来说面临着无法预料的须立即还贷的风险。大致来看,银钱借契的利率条款均由上述两条组成。这一契约,尾部还有一条颇有意思的补充条款:“左共折生钱,日别与左菜五尺园,到菜干日。”即除付息外,每日尚须将五尺大小的菜地上所种之菜卖于债主。这样算来,唐朝时的民间借贷利率恐不止10%。政府一直对民间借贷管制严格来讲,“民间借贷”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是对“非常规”融资活动的概括,其出现就是为了满足一种以不改变所有权为条件的财富调剂的需要。借贷行为的发生,在私有财产出现之后。有时穷人为了维持基本的生产或生活,须向富人借贷,最早的借贷活动也就出现了。西周时期的《周礼》有“听称责以傅别”的记载,说的就是官员在审理借贷纠纷时要有凭据、证据。西汉景帝末年,为限制过高的放债利息,规定放债的最高利息只能到20%。同时,国家对放债所得的利息征收贳贷税,税率为6%。对利息过高或者逃避缴税者,不分官民,予以处罚。这就是说,中国古代对于民间借贷是不禁止的,但是对于借贷的利息有管制。这种管制,在历史的不同时期不尽相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民间借贷是古代金融的主体,民间借贷发展到了近代,各类钱庄、票号大行其道,一度成为金融主流,蔚为壮观。进入现代,民间借贷的形式和工具进一步丰富,除直接货币资金借贷外,如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等,都可以作为借贷的对象,这也是传统民间借贷的衍生形式。由于特殊的国情,中国民间借贷备受歧视甚至指责。不可回避的是,早在远古时期,人类就有了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得多。二、民间借贷30年:盘点中国民贷发展史
来源:《法制日报》民间借贷在中国又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第一家民间钱庄  1984年9月,浙江省温州市某医院职工方培林,停薪留职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私人钱庄——“方兴钱庄”。  据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王曙光介绍,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的思想意识还非常浓厚,政府部门对金融体系的管制十分严格,我国旨在降低国有金融体系垄断性的金融体制改革还刚刚拉开序幕。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刻,钱庄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引起当地以及全国的强烈反响。方兴钱庄的成立,尽管与当时的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不兼容,但是却得到温州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的方兴钱庄,是在温州商品经济得到初步发展、贸易和生产性经营活动对资金融通提出更高要求的背景下出现的,可以说,方兴钱庄的试办,是对传统农村信用社体系和农村商业银行体系低效率、高门槛、手续繁琐、服务能力低下的一种必然的替代。在传统的带有官办性质的金融体系不能满足当地市场主体的需求的情况下,方兴钱庄作为民间金融部门,对市场中的潜在的获利机会最快作出反应。”王曙光说,而当时,在温州地区,民间的无序的资金循环格外活跃,各种抬会、排会、高利贷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民间融资活动投机性很强,给资金市场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方培林试办钱庄的初衷,是办一个合作性质的公开性的金融服务机构,降低民间金融的经营性风险,补充农信社融资能力的不足,为当地的资金需求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据王曙光介绍,日至25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派出4人调查组,遵照温州市人民政府日的传真电报的指示精神,对苍南县钱库镇曾被钱库区公所批复试办的方兴钱庄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并向市政府提交了调查报告。  在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的这份极有文献价值的报告中,其结论是:  “经过行务会议讨论,温州市人民银行对要不要试办钱庄统一了认识,基本的看法是同意试办,并建议加强管理监督。我们认为在钱库镇这个商品经济繁荣、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频繁、银行和信用社难以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批准试办一个钱庄有利于理论探讨和金融改革,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助于探索新路。从理论上讲金融形式取决于经济形式,经济上提倡和允许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金融形式上也应该适应经济发展。从实际上看,钱庄在经营作风、服务方式、服务态度上跟当前银行和信用社相比都有其独特之处……不过,必须持慎重态度,要加强管理:一要经过批准,发执照;二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三要有一套账册;四要接受人民银行管理;五要上缴保证金;六要照章纳税;七要框定以业务范围;八要确定利率杠子,人行对钱庄资金不担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的这个调研报告及其结论,显示出很高的政策水平和胆识,也反映出温州市支行对当地金融发展的严谨客观、开明求实的态度。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态度是难能可贵的,因为钱庄的试办直接冲击体制内原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相关者利益,而温州市支行站在一个客观中立的立场,不仅没有对这个新兴事物进行抑制和打压,反而对其成长发展提供支持和扶助,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富创新意义的举动。”王曙光说。  受到方兴钱庄吃螃蟹的鼓励,温州民间借贷开始发展起来。  浙江金华的一名企业主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温州中介性质的民间借贷历史渊源深厚。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温州一带很多“呈会”就带有集资和投资性质,此后又大量涌现了投机性台会、标会,此类具有借贷功能的中介机构一直没有断过。 三、中国民间融资的坎坷历程
作者: 汤自军
来源: 《旅游研究》2011年第04期 摘要:从大的趋势来看,伴随着民间财富的增加和中国金融体制的逐渐开放,民间资本必定要逐渐的活跃起来并进入到金融领域中去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对民间资本的态度和政策的变化,中国的民间资本的命运也起起伏伏,经历了一个兴起、蓬勃发展、遭受打压、而后又逐渐复兴的道路,在农村,这种路径的轨迹更为明显。  一、兴起  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初见成效,摆脱了计划经济束缚的农村商品经济开始对融资有了需求,1983年,黑龙江、辽宁、江苏等地的一些乡村,通过清理整顿集体财产,利用所统筹的集体资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融资。  1984年,河北康宝县芦家营乡正式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起,到1986年末,黑龙江、辽宁、湖北、浙江、广东、四川、江苏等农村社区的融资活动都有一定的发展,初具农村合作组织的雏形。中央政府认可这种融资方式,1984年中央1号文件“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的或有组织的流动”。1985年的中央5号文件更明确地对“发展多样化资金融通形式”予以肯定。1986年8月中央指出:在不开展存贷业务的情况下,这种内部融资办法可以试行。后来又指出信贷业务可以由中国农业银行予以指导。  二、蓬勃发展  1987年黑龙江尚志市、河北玉田县、山东平度市、广西玉林市、四川广汉市等地根据中央5号文件进行了农业合作基金会的规范化试验。  1991年11月,中共中央十三届八中全会要求各地要继续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同年12月,农业部发出了《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此后,农村合作基金会迅速发展。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的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乡镇一级有1.74万个,村一级有11.25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年末筹集资金164.9亿元。  1993年,农业部正式确定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性质和宗旨。认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坚持资金所有权及其相应的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而建立的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农村合作基金会也迅速扩张,开始办理非会员及所在区域以外的存贷业务。  三、危机爆发 遭受打压  199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相当多的合作基金会以招股名义大量吸收居民存款,入股人不参加管理、不承担风险,违法经营,风险巨大的现实状况,提出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为防范金融风险,中央决定全面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政策突然收紧,农村合作基金会内部的矛盾表面化,1998年各地普遍出现了挤兑,四川、河北等地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挤兑风潮,甚至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  199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除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均属非法。  1999年1月,国务院正式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从此,民间金融及其融资基本上处在非法状态。但是由于农村资金供需缺口较大,民间融资在中国农村比较普遍地存在,而且是农村融资的主渠道则是不争的事实。据研究,中国2.4亿农户只有15%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余85%都是通过民间借贷融资。  四、复兴  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并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  日,中国第一批四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挂牌成立,他们是吉林省盘石融丰村镇银行、吉林东丰诚信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日,中国第一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吉林四平梨树县闫家村正式挂牌营业。  截至目前,共核准11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96家,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1家。共吸收股金42亿元,存款余额88亿元,贷款余额61亿元,其中农户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的92%。  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领域打开了一扇大门。  自1978年起的农村金融的改革,基本上是政府主导的以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农行、农发行、农信社)为核心的改革,来自民间的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农村合作基金会)仍然是处于一种补充的地位,决策者希望放开民间资本能够活跃农村经济,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了风险的积聚,最后在恶劣的外部经济环境刺激下爆发挤兑风潮,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的稳定,使得最后国务院不得不下令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而在现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为了实现中国经济的战略转型,拓展国内的消费市场,监管层再次放开民间资本的流动,民间资本的两面性由此可见一般:放得宽了,容易积聚风险,冲击整个金融体系,甚至威胁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抓的太死,有限制了民间资本的流动,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是在变相催生高利贷这样的地下金融。  中国民间金融就是在这样跌跌撞撞的情况下一路前行,从大的趋势来看,伴随着民间财富的增加和中国金融体制的逐渐开放,民间资本必定要逐渐的活跃起来并进入到金融领域中去。对于中国的经济转型来说,只有充分的调动起这巨额的民间资本,才可能实现经济战略转型的目标。
回答者:g***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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