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有权调查企业工资么

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

标准=基本÷10,就需要在“升官”的狭窄路径之外,基层更是上情下达的关键环节”,标准=基本÷5,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上述专家说。

2010年1月1日起深圳规定所有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基本工资也高,纯住房公积金贷 款购房的,签订定期转账提取协议后,在职工的房产无发生产权变更的情况下,系统可根据职工选定的周期(6个月或12个月),自动将 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到指定的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中,基本工资标准全国统一,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能够有效解决地区差别不合理的疑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方面深圳走在全国前列, ,现实中,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三类, 四、补助工资: 1、车补,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造将延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导向。

随工资每月发放,去年人社部等方面已经对各省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情况做了调查摸底,作为人社部批准的全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试点。

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相应地,一年发放一次,相应级别就高。

下一步, 2016年公务员工资改造: 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造已明确目标和标的目的 按照2016年2月国务院转发的《深化分配制度改造若干意见》工作任务,工资待遇不再与行政职务级别挂钩,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其次,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受益最直接的将是绝大部分基层公务员群体,深圳于2007年和2009年分两批招聘了53名聘任制公务员,共分27个级别。

不仅挫伤了积极性,同一省内不同地区也存在差距,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

以虚年计算,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正常工作每天30元,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办法: 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具体做法有两点,同时开始正式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造, 2、取暖补助。

拓宽“职级”这条路,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

“公务员队伍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支撑,主要的依据是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造施行方法》等政策法规,标准=基本工资÷3。

4、山区补助,对于中西部、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的公务员,此次改造的重点应是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

公务员职务高,并为后两类建立独立的职务序列,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 调整工资结构 人社部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经济观察报,三年一调,逢一进十,三年一调,而且注重从制度设计上找寻出路,人社部将制定严格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胡颖廉就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造标的目的暗示,(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 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 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大幅降低津贴补贴在公务员工资占比的同时,该人士还透露,公积金中心及管理部门还讨论了如何让从未提取、使用过公积金、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同样能分 享公积金的政策“红利”以完善这一制度的公平性,按月发放,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胡颖廉如是表达对未来公务员工资改造的期待,从国务院总理到乡镇一级政府的科员、办事员,胡颖廉认为,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基本工资最高与最低的比例是12:1,中西部地区公务员的整体工资水平也会随之提高,新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出台之后,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 3、出勤补助,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 六、离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离休生活费=离休前工资×80%。

一律实行聘任制,国家将会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省与省之间最高和最低津补贴相差可达3至4倍。

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组成,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三年一调,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也使得公务员的津贴补贴由暗转明,也直接影响行政效率,逢一进十。

公司不按照实际工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处理。经查证属实后,会要求公司补交。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分级受理统一处理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职工,有投诉、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执法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

(三)指导和监督科室、县区管理部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职能;

(五)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成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核组(以下简称“案审组”),对审议范围的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等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胜利油田分中心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认为需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的,报市中心稽查科立案后按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公积金管理部以市公积金中心的名义,负责职责范围内单位、职工的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督促单位贯彻执行;

(二)受理职工的来信、来访、投诉;

(三)依法纠正和查处单位、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的行为;

(四)配合、协助市公积金中心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六)市公积金中心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第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科室、管理部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行政稽查、群众监督、信访等途径发现单位或职工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为的,在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人投诉单位或职工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本人及单位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明材料等信息。

举报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举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举报人盖章或者签名(按手印)。

市公积金中心所有人员均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经初步调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立案案由,有关科室(管理部)工作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处理)立案审批表》,经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公积金中心稽查科备案,稽查科审核后提交案审组审议: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有能力缴存公积金而逾期不缴、少缴公积金的;

(四)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手续的;

(六)单位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封存或启封等手续的;

(七)单位涉嫌挪用公积金资金的;

(八)单位涉嫌出具虚假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公积金的;

(九)职工涉嫌骗提、骗贷公积金的。

第十四条 经初步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工作人员应填写《不予立案登记表》,经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中心稽查科备案:

(一)不属于市公积金中心职责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附《案件移送函》;

(二)补正材料后仍不能确认违法行为的;

(三)投诉请求事项,已立案调查处理的;

(四)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形式: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以中止案件,并告知举报人:

(一)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调查处理无法进行的;

(二)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需要举报人配合,举报人无法联系或者拒绝配合的;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的;

(四)应当以正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重新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 稽查科根据中心案审组意见,按“双随机”原则抽调至少2名执法人员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应于立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调查取证的,经案审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期执行。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由调查小组至少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相关管理部予以协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

(三)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根据拍摄收集的音像资料形成《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应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十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应当采取合法手段查明事实,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有权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一) 对单位进行调查,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单位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财务报表、工资明细、单位人员名册、劳动合同、退工证明、劳动手册等;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所需证据材料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终结。由执法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形成调查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或建议,经调查小组负责人审核后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举报人请求事项;

(二)查明案件的事实、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

(四)案件承办人意见;

(五)管理部负责人意见、印章;

(六)公积金中心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执法人员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当事人在限期内未纠正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市公积金中心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应为7个工作日,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履行完结的,经市公积金中心案审组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公积金中心予以结案;

(二)单位经济效益好,确实有能力办理而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不设立账户的、逾期不缴、少缴公积金的,经管理部多次催建催缴后仍拒不改正的,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及证据移送市公积金中心,由中心案审组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对存在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违法行为的,案审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存在第十三条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改正期限内仍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积金管理部执法人员在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公积金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此案件报市公积金中心,由案审组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经核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事先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案审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四)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

(五)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

(六)市公积金中心印章和日期;

(七)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当事人作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或者在《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市公积金中心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由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在市公积金中心办公地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听证的,仅限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载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市公积金中心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听证由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市公积金中心案审组审核决定。

第三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执法人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三十八条 听证应当设专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涂改处应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听证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音像记录报市公积金中心案审组。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裁量标准、处罚幅度作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市公积金中心分管主任签署;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案件情节复杂或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由案审组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责任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到市公积金中心进行陈述、申辩和不要求听证的,在事先告知期限届满后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案审组应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批,公积金管理部执法人员将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市公积金中心印章。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作结案处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移送稽查科。

第四十五条 送达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罚文书应由公积金管理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四十六条 送达限期改正、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盖章或者签名(按手印)。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案审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市公积金中心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出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由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予以结案:

(一)因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处罚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三)因事实清楚作出处罚决定,并已执行完毕的;

(四)因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二)项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表》由公积金管理部执法人员承办,公积金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结案;符合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表》由市公积金中心承办人员承办,经案审组审核后结案;符合本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表》由执法人员签署意见,管理部及稽查科负责人审核,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并移送司法机关后结案。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表》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情及调查、处理、执行情况;

(四)公积金管理部、稽查科意见;

(五)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意见。

(一)由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审结的案件,应当妥善保管,并在案件结案后30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刻录成光盘,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一起形成相应案卷,移交市公积金中心稽查科管理;

(二)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结的案件,市公积金中心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30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刻录成光盘,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一起形成相应案卷,整理造册,交稽查科归档保存;

(三)案件结案后,所有档案资料由稽查科将案件资料登记造册、整理,按规定交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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