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注销,纳税人识别号查询自述材料怎么写啊

(2015)晋刑二终字第158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双龙,男,1978年9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平山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平山县平山镇逸格小区北楼3单元1203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3年3月27日被抓获,当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2013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岳红卫,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秀明,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西长井村223号1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2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9日被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3月14日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书堂,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黎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王庄煤矿工人,住山西省长治市,户籍地黎城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2年9月18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8日被长治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3月14日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成刚,男,1976年4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长治市郊区王庄鑫村家园1号楼2单元2层东户,户籍地长治市郊区故县王庄村北沟西路23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2年9月2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8日被长治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3月14日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双龙、周秀明、张书堂、王成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双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双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

长治市海盛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达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在山西省黎城县设立,又于同年7月4日被黎城县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年9月8日注销税务登记。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鸿元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在山西省屯留县设立,又于同年8月22日被屯留县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年11月29日注销税务登记。长治市盛世信德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信德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在山西省屯留县设立,又于同年8月23日被屯留县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年11月29日注销税务登记。上述三家公司均系张某某(在逃)、张元(在逃)与被告人王双龙冒用他人身份设立,所使用的身份证均由王双龙提供。在此三家公司设立过程中,王双龙均参与了三家公司工商、税务等证照的办理;在此三家公司存续期间,王双龙参与了三家公司的操作运营。

经税务稽查部门稽查,上述三家公司在存续期间,从上游企业接收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货物多为油品,而给下游企业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货物多为煤炭。其中,1、被告人王成刚在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情况下,为与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公司”)、屯留县菲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公司”)顺利结算,通过被告人张书堂、周秀明介绍,让被告人王双龙为其虚开盛世信德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虚开金额共计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元,该5份发票全部由金泽公司、菲达公司认证抵扣。2012年6月,金泽公司、菲达公司分别使用未与王成刚结清的货款全额补缴了该税款及滞纳金。案发后,张书堂上缴王成刚给其的“好处费”2万元。

2、2011年9月至11月间,盛世信德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虚开金额共计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元。该21份发票全部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陵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陵川煤运公司”)认证抵扣。2013年2月,陵川煤运公司全部补缴了该税款及滞纳金。3、盛鸿元公司在存续期间,使用变造的公司证照,由12家企业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虚开金额共计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元,该108份发票全部由盛鸿元公司认证抵扣;向3家企业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虚开金额共计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元,该8份发票全部由接收企业认证抵扣。

4、盛世信德公司在存续期间,使用变造的公司证照,由2家企业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虚开金额共计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元,该42份发票全部由盛世信德公司认证抵扣;向金泽公司、菲达公司、陵川煤运公司之外的2家企业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虚开金额共计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元,该15份发票全部由接收企业认证抵扣。综上,被告人王双龙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9份,虚开金额共计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元。被告人周秀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虚开金额共计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元。被告人张书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虚开金额共计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元。被告人王成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虚开金额共计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元。

被告人周秀明、张书堂、王成刚自动投案,到案后,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的罪行均做出了如实供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长治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5月30日,该支队收到公安厅转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山西省屯留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严重的重要情报。该支队立即组织人员对涉案的7家企业展开侦查。经初查,七家企业分别是屯留县三利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市炜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屯留县合成顺业有限公司、屯留县鑫世通矿业有限公司、屯留县金海矿产品有限公司、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长治市盛世信德矿业有限公司。此7家企业均在屯留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经屯留县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金税工程系统查询发现此7家企业进项票货物名称80%是成品油,但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均为煤。该7家企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大嫌疑。2、长治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7月10日,决定对张元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3、王双龙一案侦破经过,证明2012年5月30日,长治市公安局收到省公安厅转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盛世信德等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严重的重要情报。该局经侦支队对涉案企业展开初查。2012年7月10日,该局对张元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同时对王双龙、张元、张某某等人网上追逃。侦查中发现盛世信德公司虚开给菲达公司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金泽公司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该5份发票是王成刚供煤提供的发票。王成刚供述,该5份发票都是由张书堂联系提供。张书堂供述,该5份发票都是周秀明提供的。周秀明到案后供述,这5份发票是通过王双龙虚开。2013年3月27日,王双龙在河北石家庄平山县被抓获。王双龙到案后,供述2011年初,其利用在山东滕州工地为工人办理出入证的机会,拿上王某甲、李强、丁某某等人身份证来到长治,伙同张元、张某某等人先后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海盛达公司、盛世信德公司、盛鸿元公司等。据张某某供述,盛世信德公司、盛鸿元公司具体经营都是由张元、王双龙负责,公司成立目的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非法利益。王双龙也供述,自己多次在张元安排下,交给周秀明增值税专用发票。4、黎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黎城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黎城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2012年6月20日,该局接到长治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下发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重点行业虚开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事项的紧急通知”,通知中涉及海盛达公司,该公司系黎城县注册企业,其经营时间短,开票数额大,其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占50%以上,其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单位绝大多数为煤炭、煤焦、矿业等企业,在货物的购进和销售上不符合逻辑,且该公司人员已经走逃,认为该公司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2年7月18日,该局决定对海盛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2013年4月18日,该局将该案移送长治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管辖。

5、到案经过、收押登记表、长治市公安局拘留证、函,证明2013年3月27日10时许,平山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民警康江峰、刘钊对居住于平山县逸格小区北楼3单元1203室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王双龙进行了抓捕。民警经出示工作证,核实王双龙身份后将王双龙抓获。在抓捕过程中该人无抗拒、阻碍、反抗执法的行为。当日王双龙被临时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次日,平山县公安局追逃办公室将抓获的王双龙移交长治市公安局马艳飞、梁海明押回。6、王成刚、张书堂、周秀明归案经过,证明2012年7月10日,长治市公安局对张元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盛世信德公司虚开给菲达公司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金泽公司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查,该5份发票系由王成刚提供。2012年8月17日,王成刚经该局办案民警通知到案,到案后王成刚供述,该5份发票都由张书堂联系提供;同日,张书堂经该局办案民警通知到案,张书堂供述,该5份发票都是周秀明提供的。经多方查找,周秀明于2012年9月6日到案。

7、证人张某某(其出资设立盛鸿元等公司)证言,证明2010年八九月份,闫成果说长治有关系能开公司,再利用开设的公司开发票,其在老家早就听说有人干这个开票的事情,这样其与闫成果,其又叫上其姐夫张元,三个人就来了长治屯留开公司。设立的公司是三利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概是2010年8月办的工商登记,张元是法人代表,股东是闫成果。公司注册资金其出40万元,张元和闫成果各出30万元,其不知道会计是谁,税务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手续等具体是闫成果、张元办理手续,其没参与,具体办的时间其不清楚,公司不具备经营煤和油的资质。公司从成立到注销,期间实际没有经营业务,没有实际经营场地,就是购进进项、开出销项。购进的进项票货物名称有煤、油,开出的销项票应该都是煤。其去过公司办公场所,就是一个办公桌、一张床、一台电脑。公司没有什么工作人员,就其三个人及一个会计。其在办公室见过这个会计,其听他们说叫李某甲,其没和她打过交道,会计是张元他们具体办理的。三利友公司的进项票、销项票联系人员不固定。虚开进项油的发票时,联系好对方,告诉对方金额、名称,提供其公司的手续,谁到对方处具体办理手续其不知道,油的进项票按4.5%进的,煤的进项票按几个点进的其不清楚。销项票开到什么地方其不清楚,都是张元、闫成果还有会计开的。三利友公司虚开发票赚的钱,每人分了一百多万元。三利友公司注销是张元办的,开的票多了,怕税务局查住,所以不开了。接着注册了长治市炜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其的,由张元具体经营。法人代表是唐明建,股东不清楚是谁。唐明建和股东不是公司真实的法人代表和股东,都是王双龙给其找的身份证,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实际经营是其。公司的工商手续是其让国税局史局长帮忙给办下来的。这个公司是张元具体经营,王双龙没有参与,只是和其在沁芳苑小区租了房子。炜鑫源公司没有经营场地,会计是杨卫红,都是张元具体安排杨卫红干活。在这个公司其也见过李某甲,跟张元相跟着。炜鑫源公司经营范围和三利友公司一样,没有经营煤和油的资质。这个公司虚开的票,进的大部是油及少量的煤,开出去的都是煤,开票的联系人及企业记不清了,都是张元具体负责。炜鑫源公司虚开发票其赚了五六百万元,其给了张元20万元,王双龙提供身份证,其给了他2万元。炜鑫源注销都是张元去办的,也是怕税务局查,所以不干了。其还成立过盛鸿元和盛世信德,都是王双龙、张元具体办的,大概是2011年7月,好像两个公司是同一时间办的。盛鸿元的法人代表、股东是谁其不清楚,是王双龙和张元找上别人的身份证办的。盛鸿元公司注册资金是其出的,好像是100万元,王双龙和张元具体经营。盛鸿元办公场所在沁芳苑小区,公司会计是谁不清楚。公司经营和三利友、炜鑫源一样,没有经营煤和油的资质。公司没有煤场、油库等经营场地,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虚开票。这个公司虚开的进项票大部分是油、少量的煤,虚开的销项票都是煤。联系开票的人,进煤票有穆奎亮、文学刚,进油票有马广,其他的人记不清了。油票应该是从山东购进的,煤票是从东北进的,具体地方和公司记不清了。其不知道公司销项票开到什么地方了,平时都是张元负责。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多少其不清楚,盛鸿元公司虚开发票赚了300多万元,基本都是其的,这个公司连上炜鑫源,因为都是他俩替其具体经营,其给了张元20万元、王双龙2万元。盛鸿元公司成立4个多月就注销了,也是怕税务局查。盛世信德是其和张元、王双龙三人的,注册资金100万元,资金都是其出,三个人平均分红。这个公司的工商、税务手续是张元和王双龙去办的,成立这个公司的目的和之前的公司一样,都是为了开票。公司没有经营煤和油的资质,没有实际的经营场所,办公场地也是在沁芳苑小区租的房子办公。公司会计其不知道。开票都是李某甲负责,这个公司虚开的票进的大部分是油、少量的煤,开出去的都是煤。进项的油票记不清是从什么地方、什么公司购进的。销项票开到什么地方、什么公司都是张元具体负责,其不清楚。购进的油票好像是4.5个点。盛世信德虚开发票金额具体数目不知道,盛世信德虚开发票赚了三百多万元,每人分了一百多万元。盛世信德注销是张元去办的,成立了仅4个月,也是怕税务局查。其们开这四家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开票,这四家公司没油库、车队。其不知道这四家公司的会计账目在什么地方,平时都是张元负责账目的事情。海盛达不是其的,可能是张元、王双龙开的。王双龙向其借过钱,但没说借钱干什么。钱好像借了一个月就还了。8、证人丁某某(山东省滕州市龙阳镇杜沙土村人)证言,证明其未注册过盛世信德公司。2011年7月,其在滕州市人民医院施工工地收废品,工地一个叫唐某某的人说要给其办理工地出入证,其就把身份证交给他了。其把身份证交给唐某某大概有三个多月,三个月中,其向唐某某催要过身份证,他说马上就办好出入证了,办好后就还给其。大概2011年10月唐某某返还了其的身份证,当时还要给其一条烟,其没要。其在滕州市人民医院施工期间认识了李强、戴标和唐明建,戴标在工地打扫垃圾,唐明建在工地做木工。

9、证人唐某某(曾在山东省滕州市人民医院工地工作)证言,证明王双龙曾在滕州市医院工地搞后勤,2010年底至2011年初,工地有40人左右办工地临时出入证,提供身份证做登记,办完大部分后,大概3月份左右,王双龙请假回家,带走了李强、唐明建、丁某某、戴标、王某甲几人的身份证。后王双龙说不来工地了,说在山西他朋友的公司。后经电话多次催要,大概在10月份才陆续将李强等人的身份证寄回。10、证人李某甲(曾为盛鸿元公司、盛世信德公司结账、报表)证言,证明其给沁芳苑小区里的两家公司打过工,这两家公司在一处办公,一个好像叫盛鸿元,另一个好像是盛世信德。是一个姓张的男子雇其的,都称呼他张总,其不知道他叫什么。其在这两家公司到了月底结账、报表,不做其他工作了,就是把公司的进项和销项票汇总一下在电脑上给税务局报过去。其不知道票是谁去领的。其就认识张总一个人,其他人不认识。这两个公司经营的进项有油和煤,开出去的都是煤。其不知道谁负责去抵扣的,拿给其的都是抵扣过的票,其只负责报账。其不专门负责开票,有时候张总让其开,其也开过。其没去过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场所,其只去沁芳苑公司办公室报账,其他不知道。其和张总去过屯留县国税局,记不清去干什么了。其没见过杨卫红,也不认识这个人,可能是和张总认识这个人的,其记不清了。其没给炜鑫源做过会计。其在张总办公室认识的周秀明,他经常过去。有一次,其在外面吃饭,周秀明给其打电话让给他开票,他去接的其。其不记得是往哪里开的票,记不清金额了。张总和周秀明其见了能认得。其在办公室听说过张某某、王双龙两个名字,也在办公室见过这两个人,但是人和名字对不上号。其在这两家公司就干了三四个月,因为公司注销了。

11、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基本情况,证明李某甲辨认出其在公司办公室见过的一个人。经确认此人系王双龙。12、证人高某某(黎城县工商局企业股科员)证言,证明其记不清海盛达公司到工商局进行注册的实际办理人是谁。

13、证人郝某某(黎城县国税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证言,证明其通过周秀明认识了河北人王双龙,当时周秀明领着王双龙来黎城办公司工商登记证,在国税局门口与其碰见,其请他们吃饭。期间,周秀明问其办理公司税务登记证有何要求,其说“需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手续,具体谁办呢?”周秀明说是王双龙办,其说“外地人在本地办公司最好有一名本地财务人员,还必须由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来负责金税卡等,这样以便管理。”当时,其妻弟赵某甲也在场,其说赵某甲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他们就说要借用一下,赵某甲也同意了。其后来听赵某甲说将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借给了王双龙。14、证人郑某某(黎城县国税局税源管理一股股长)证言,证明海盛达公司办理税务手续、带领其们核实公司经营场地、申领发票、提供合同等资料以及注销都是王双龙办理的,其见得他次数多,对其他人没印象。其打税务登记上留的电话,就是王双龙接电话,王双龙来办理手续。其按程序约谈法人代表时,王双龙相跟着一个人,王双龙说这个人就是法人代表。

15、辨认笔录、照片、辨认对象一览表,证明郑某某辨认出海盛达矿业有限公司会计人员(实际办税人)。经确认此人系王双龙。16、证人赵某甲(海盛达公司使用其身份证及会计从业资格证)证言,证明其不知道海盛达公司。2011年3月一天,其姐夫郝某某接到电话叫他到太行宾馆吃饭,其开车去送他。在那里有个长治人(其听口音)把王双龙介绍给其们,还有一个人是开车,对方共三个人。长治这个人说王双龙要在黎城县开公司,问郝某某都需要什么手续,期间说到需要黎城本地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王双龙希望用其的证,后其把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给了他。隔了几个月,王双龙说用其会计证给了其1500元,到了9月,他又给了其1500元,说公司注销了。海盛达公司报表上的签名都不是其书写的。

1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明赵某甲辨认出2011年3月找其索要《会计从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的王双龙。18、证人李某乙(黎城县国税局税源管理一股副股长)证言,证明海盛达公司当时办理有关事项的人是王双龙。其们调查约谈的公司法人代表是和王双龙一起来的,王双龙介绍说那人就是王某甲。其们在调查过程中看到的该公司的会计资料是王双龙拿来的。该公司购买增值税票本时是王双龙提供了两份合同。王双龙说公司主要业务是矿粉。从头到尾需要办理公司税务上的事都是和王双龙联系的。该公司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的联系方式都是王双龙留的一个号码。海盛达公司的注销是王双龙来办理的。其印象中只要该公司办理有关税务手续就有王双龙到场。

1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对象一览表,证明李某乙辨认出海盛达公司实际办理税务人员。经确认此人系王双龙。20、证人王某乙(黎城县国税局纳税服务股股长)证言,证明其认识赵某甲,其未见赵某甲来税务业务大厅办过事。

2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对象一览表,证明王某乙辨认出一男子曾来过税务大厅。经确认此人系王双龙。22、证人赵某乙(黎城县国税局纳税服务股科员)证言,证明其不认识海盛达公司会计赵某甲。

23、证人董某某(黎城县国税局政策法规股科员)证言,证明其不认识赵某甲,没见过海盛达公司的实际办事人。24、证人刘某某(黎城县西关村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对象一览表,证明王双龙自称“王某甲”到其家租过房子。

25、证人王某甲(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后盖村人)证言,证明其没去过山西,和山西也没生意往来,在山西没有认识的人。2011年其给滕州市人民医院包工队供货,包工队有个管事的叫王双龙,他让其办出入证,要过其的身份证上,用了近一个月时间才还其。26、长治市海盛达矿业有限公司设立资料、税务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银行询征函、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处理办法、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文书领取单、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海盛达公司核准使用发票情况、发票领购记录、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文书领取单、赵某甲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赵某甲身份证、购销合同、开户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纳税人票种核定表、税务登记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开户许可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长治海盛达矿业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和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申请书、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王某甲身份证,证明上述相关资料中显示,海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甲,注册资本中,王某甲出资60万元,王海成出资40万元。2011年4月1日,海盛达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人员王双龙,当月7日领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海盛达公司登记的发票管理人为赵某甲,发票代码。发票领购情况为,2011年4月27日领购25份,号码为-;2011年6月13日领购25份,号码为-;2011年7月5日领购2份,号码为-;2011年7月5日领购11份,号码为-;2011年7月26日领购12份,号码为-;2011年8月8日认购2份,号码为-。海盛达公司2011年5月发生销项税额元、进项税额元,2011年6月发生销项税额元、进项税额元,2011年8月发生销项税额元、进项税额元;2011年9月发生销项税额0元、进项税额0元。海盛达公司于2011年9月8日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27、黎城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开户信息资料一套、转账信息、开立网银操作员身份证件、开立账户传票、开立网银操作员、现金缴存单(60万元)、现金缴存单(40万元)、账户(494)2011年3月11日至2011年9月26日明细流水、王某甲身份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对王某甲的身份查询、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卡取款凭条(银行打印)、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记账凭证、王玉刚身份证、王双龙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2011年3月11日,王某甲,陆拾万元,验资款)、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2011年3月11日,王海成,肆拾万元,验资款),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永泰支行根据黎城县公安局通知提供了海盛达公司在该行办理业务的相关材料。部分材料显示或经王双龙确认,海盛达公司在该行办理业务时实际操作人系王双龙。28、长治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及附件,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永泰支行提供王双龙存款、汇款情况相关资料,其中,2011年3月11日,向王双龙账户(×××)转入100万元的对方账号为×××,户名张某某。

29、已抵扣税证明、认证结果通知书,证明海盛达公司接收的山西企友软件有限公司长治公司等九家公司开具的1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元,税额元,经黎城县国家税务局通过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上述发票于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全部认证抵扣。30、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明细单,证明海盛达公司开出销项票的明细情况。销方(海盛达公司)识别号529。

2011年6月27日,购方识别号542,开出8份,发票号码-,金额均为99996.58元,税额均为16999.42元。2011年7月16日,购方识别号964,开出1份,发票号码,金额元,税额元。

2011年7月25日,购方识别号906,开出1份,发票号码,金额元,税额元。2011年8月27日,购方识别号569,开出2份,发票号码、,金额均为元,税额均为元。

2011年8月29日,购方识别号278,开出4份,发票号码-,金额均为元,税额均为元。2011年8月30日,购方识别号86X,开出19份,发票号码-、-、、,金额均为元,税额均为元。

31、长治市海盛达矿业有限公司(进项外地)材料,证明海盛达公司接受进项发票的相关情况。其中,销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中销售分公司,2011年7月22日,29份,发票×××-623068,金额28份为93333.33元、1份为35897.44元,税额28份为15866.67元,1份为6102.56元;2011年7月25日,52份,发票×××-634363,金额为57435.9+28717.95+14358.97+元,税额为9764.1+4882.05+2441.03+元。销方中油华北祁县港盛石油销售有限公司,2011年7月22日,3份,发票×××-469608,金额均为元,税额均为元。

销方和龙宏腾矿业有限公司,2011年4月25日,2份,发票×××、×××,金额均为元,税额均为元;2011年5月23日,1份,发票×××,金额为元,税额为元;2011年7月20日,13份,发票×××-484506,金额为×12+元,税额为×12+元。销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销售分公司,2011年4月15日,2份,发票×××、×××,金额为+元,税额为+元;2011年5月18日,4份,发票×××-379590,金额为++元,税额为+37182.05+61788.46元;2011年6月20日,6份,发票×××-387189,金额为×6元,税额为元;2011年7月22日,2份,发票×××、×××,金额为+元,税额为+元。

销方河南省济源市石化供销公司,2011年5月18日,1份,发票×××,金额为元,税额为62478.63元。销方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石油分公司,2011年7月7日,1份,发票×××,金额为元,税额为36746.15元;2011年7月8日,1份,发票×××,金额为元,税额为36658.97元;2011年7月13日,1份,发票×××,金额为元,税额为55119.23元;2011年7月14日,1份,发票×××,金额为元,税额为55119.23元;2011年7月26日,1份,发票×××,金额为元,税额为48878.63元。

销方甘肃蓝星清洗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8月16日,2份,发票×××、×××,金额为+元,税额为72649.58+72649.57元。32、长治市海盛达矿业有限公司(进项本市)材料,证明海盛达公司接受进项发票的相关情况。其中,销方山西企友软件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2011年5月10日,1份,发票×××,金额为4880.34元,税额为829.66元。

销方长治市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5月9日,1份,发票×××,金额为9848.72元,税额为1674.28元。33、长治市海盛达矿业有限公司(销项本市)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明细表,证明海盛达公司开出销项发票的相关情况。其中,购方襄垣县宏达煤制品公司,2011年7月16日,1份,票号×××,金额为元,税额为元。

购方屯留县菲达工贸有限公司,2011年8月27日,2份,票号×××-291683,金额为×2元,税额为×2元。购方长治市炜鑫源矿业有限公司,2011年8月25日,25份,票号×××-562313,,金额为元,税额为元;2011年6月27日,8份,票号×××-290489,金额为元,税额为元。

购方长治市盛世信德矿业有限公司,2011年8月30日,19份,票号×××-291692、×××-440399、×××-40878,金额为×19元,税额为×19元。34、长治市海盛达矿业有限公司(销项外地)材料,证明海盛达公司开出销项发票的相关情况。其中,购方张家口金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2011年7月25日,1份,票号×××,金额为元,税额为元。

山东贵泽煤炭经销有限公司,2011年6月27日,17份,票号×××-290481,金额为+34597.95元,税额为+5881.65元。河南汴龙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8月29日,4份,票号×××-291687,金额为×4元,税额为×4元。

35、长治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银行凭证、开户资料,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留县支行提供了前述资料,显示丁某某×××由王双龙办理开立,戴标×××由王双龙办理开立,唐明建×××与李强×××由张元办理开立,王志刚615与唐明建623存折由杨宏代理开立,刘志×××、刘浩×××与汪虎强3089410由高丽伟办理开立。36、银行卡取款凭条(银行打印)、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留县支行提供了前述资料,显示唐明建银行卡向盛鸿元公司账户转款90万元,其上签字为王双龙;戴标银行卡向盛鸿元公司转款210万元,其上签字为王双龙。王双龙确认前述手续系其办理。

37、长治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银行卡取款凭条(银行打印)、进账单及张元、韩国礼、张永强、刘志、刘洁、汪虎强、戴标、唐明建、丁某某、李强等十人自2011年1月27日、2011年6月14日、7月25日开户以来交易明细,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留县支行提供了前述资料,显示丁某某(×××)2011年7月25日转盛世信德210万元,李强(×××)2011年7月25日转盛世信德90万元。王双龙确认该两笔转款系其办理。38、关于对长治市海盛达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证明黎城县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1月23日对海盛达公司(税号529)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7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与协查。该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在黎城县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3月28日在黎城县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4月6日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4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8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于该公司已注销,无法对其经营及账簿记载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对该公司征管档案资料证据查阅,显示,该公司2011年5月至7月期间累计取得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124份,金额累计元、税额累计元,涉及上游供货企业9户,其中,石油经销企业4户、暂无法确认购货名称4户、财务软件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供应商2户,该公司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但由于该公司注销前账上尚有留抵税额元未进行抵扣,因此,该公司实际累计申报抵扣进项税元;该公司2011年6月至8月累计从该局领购电脑三联版增值税专用发票77份,全部填开,金额累计元,税额累计元,共涉及下游企业7户,其中,6户开具货物名称为煤炭,1户暂无法确认其开具货物名称,该公司以上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申报纳税,累计缴纳增值税53689.51元。

黎城县国税局专案组掌握的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从2011年5月至7月经营期间累计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中销售分公司等3户上游企业购进柴油并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金额累计元,税额累计元。而该公司2011年6月至8月累计销售煤炭并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金额累计元,税额累计元。该公司有柴油购进发票记录,无任何柴油销售开票记录,有煤炭销售开票记录,无任何煤炭购进发票记录。首先该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上载明的经营范围显示无燃料购销项目,不允许从事燃料购销活动;其次,该公司除有一座从事办公的租赁房屋外,既没有经营场地和储油罐,也无自备加油站,无法储存大量柴油,而且从其开票记录上看无任何销售柴油记录;再之,专案组在对协查回复纸质资料比对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1户上游企业购进柴油时所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不符(注册资金不符、经营范围不符)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的税务机关公章也属非法伪造(公章名称为:黎城县国家直属税务局,实际名称为:黎城县国家税务局),证明该公司有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

该公司涉嫌向下游2户购货企业(盛世信德和炜鑫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金额累计元、税额累计元。购货方涉案人员证明从未向海盛达公司购买过煤炭,全是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从该局目前掌握的部分协查回复实证资料中也没有发现该公司在经营期间发生过煤炭购进开票业务但却存在向下游企业销售煤炭这一反常现象。该公司向下游4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和事实还需进一步调查确认,累计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元,税额元。通过对其下游部分企业协查回复资料的审核,有2户企业资料显示有真实煤炭购进,而该公司却无煤炭购进发票记录,所以既可能存在无票购进煤炭而后销售开票情况(若属此情形,销项方面开票属正常业务),也可能存在虽有真实货物交易,但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视同虚开)。

有待进一步核查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由于一部分与该公司有经营业务的上下游企业纳税识别号在金税协查系统中找不到相对应的涉案地区,因此,未能进行发函协查,需进一步请示上级税务机关协助核查。据统计,该公司涉及销项方面待核查1户,涉及发票4份,金额元,税额元;涉及进项方面待核查4户,涉及进项发票37份,金额累计元,税额累计元。经核查,该公司涉及无问题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户,分别是购买财务软件和安装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供货方提供的专用发票,累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累计14729.06元,税额累计2503.94元。

通过对该公司上述虚构柴油购进业务从上游3户供货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证据和事实的综合分析,可以确认该公司已涉嫌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罪,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金额累计元,税额累计元,导致虚假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元(-),少缴增值税元。通过对上述该公司无煤炭购进业务而向下游2户购货企业开具销售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证据和事实的综合分析,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下游购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金额累计元、税额累计元,虽然该公司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申报纳税,但已涉嫌构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于该公司早在2011年9月8日已注销,黎城县国税局无法向该公司追缴所逃增值税税款元,目前,该公司所逃增值税税款没有缴纳。

39、长治市锦泽煜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报告,证明屯留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2年8月20日起对长治市锦泽煜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87X)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25日(成立至注销)涉税情况进行了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开具给陵川煤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经屯留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对陵川煤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记账凭证中只有除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以外的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此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合计金额元,税额元。该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苏学军送交。40、关于补充海盛达、盛鸿元、盛世信德公司证据情况说明,证明海盛达、盛鸿元、盛世信德三家公司上下游开票单位众多,涉及多个省市,调查取证工作量巨大。因办案警力有限,无法做对全部涉票单位进行一一调查。目前,市国税局向长治市公安局补充移送了盛世信德、盛鸿元的税务协查资料。盛世信德公司从13户销售单位共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10份,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元。共计向16家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份,税额元。目前,市国税局移送了10家销售单位协查资料,移送了15家购货单位协查资料,详细情况见各卷宗。盛鸿元公司从35户销售单位共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60份,认证并抵扣税额元。该公司共向16户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税额元。目前,市国税局移送35家销售单位协查资料,移送了16家购货单位协查资料,详细情况见各卷宗。

41、关于对长治市海盛达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专用发票协查情况报告,证明海盛达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在黎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2011年3月28日办理税务登记,4月6日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4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8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该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至8月8日累计从黎城县国税局领取电脑三联增值税专用发票77份全部开具,该公司累计申报销售额元、销项税额元、进项税额元,累计缴纳增值税53689.51元。由于该公司已于2011年9月8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此,无法实地对该公司发票协查信息进行调查,也无法获取发票联、抵扣联等信息复印件。通过对该公司征管档案资料及认证系统查询显示,该公司2011年7月22日、25日接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中销售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金额累计元,税额累计元。与省局下发的发票协查信息数据一致,该公司于2011年7月份认证相符3份,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30512.82元,并于2011年8月申报抵扣;8月认证相符78份,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并于9月申报抵扣。42、关于屯留县三利友商贸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情况的报告,证明2013年7月29日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长治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关于认定屯留县三利友商贸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的函》,根据市国税局稽查局前期调查,该四户企业购进货物全部或绝大部分为成品油,销售全部为煤,无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涉案当事人供述成立以上四公司是以虚开为目的,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登记,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买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手续费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国税局稽查局认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且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屯留县三利友商贸有限公司,2010年8月30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322,从26户销货方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41份,全部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元,其中1份开具方为长治市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税额1500.36元,不属虚开。从屯留县国税局领购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100份,开具有效发票1098份,金额元,税额元。共缴纳增值税元。长治市炜鑫源矿业有限公司,2011年3月25日在屯留县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税号542,2011年4月2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26日注销税务登记。取得专用发票667份,金额合计元,税额元并认证抵扣,其中2份开具方分别为长治市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企友软件有限公司,税额合计2187.62元,不属虚开。该企业领购十万元版专用发票250份,开具有效发票225份,合计金额元,税额元。共缴纳增值税元。

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2011年8月16日在屯留县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税号800,2011年11月29日注销税务登记。该单位共计从38户取得3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元,税额元并全部申报认证抵扣。该公司共向18户企业开具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124份,合计金额元,税额元。共计缴纳增值税元。长治市盛世信德矿业有限公司,2011年8月18日在屯留县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税号86X,8月22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1月29日注销税务登记。该单位从13户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10份,金额元,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元。该单位共开具有效发票145份,金额元,税额元。共计缴纳增值税元。

43、盛鸿元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下游企业认证抵扣及补缴税款情况,证明盛鸿元公司共向17户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4份,增值税额元,下游企业已证实认证抵扣税额元。盛鸿元公司共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元。盛鸿元公司下游企业截止2013年12月23日补缴增值税元。44、盛世信德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下游企业认证抵扣及补缴税款情况,证明盛世信德公司共向16户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增值税额元,下游企业均认证抵扣。盛世信德公司共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元。盛世信德公司下游企业截止2013年12月23日补缴增值税元。

45、长治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及附件,证明2011年度815(盛世信德)、823(盛鸿元)交易明细情况。×××(张元)、×××(王双龙)借记卡明细情况。农行长治城区支行档案室提供×××账户2011年10月18日现取资金155000元,该附件由王双龙签字“这是张元让我提取的开票费用”。农行潞丰支行提供,2011年10月12日×××账户转入×××账户135万元,王双龙签字“这个是根据张元要求转的开票费”。农行屯留县支付提供,2011年9月9日账户×××转入075510(张某某)50万元;2011年11月14日账户×××转入×××(王双龙)110万元,王双龙签字“这是根据张元要求让我转账的开票费用”。46、长治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及附件,证明工行长治分行提供周秀明工行账户(卡号×××,账号×××)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21日间明细,王双龙签字“以上所有周秀明给我的转款全部是开票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提供账户×××(卡号)50笔网银交易明细,王双龙签字“周秀明给我的转账全部是开票费用。”

47、证人郭某某(盛鸿元公司注册经营场某某子)证言,证明其与盛鸿元公司无房屋租赁协议。公安人员出示的郭某某与盛鸿元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协议,上面的字不是其签的,这份房屋租赁协议其没见过。2011年7月有两三个外地男子说租其的房子,并让其开房屋产权证明,说对方要办营业执照用。过了一两天,他们来取走了房屋产权证明,但后来再没来过。48、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董事监事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关于对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协议、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戴标身份证、唐明建身份证、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企业经营场地现场勘察记录表,证明此部分材料由山西省屯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材料显示盛鸿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标,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唐明建,出资90万元,戴标,出资210万元。2011年7月25日工商局受理设立登记,并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

49、屯留县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关于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的调查报告、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取消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税务登记表、关于对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调查报告、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审批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表、约谈举证记录、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戴标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赵某甲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赵某甲身份证、股东投资协议书、税种核定通知书、税务文书传递卡、税务文书附资料清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处理办法、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对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专用发票汇总表、专用发票明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盛鸿元存根联发票原始汇总、盛鸿元抵扣联发票汇总、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报税查询,证明此部分材料由屯留县国家税务局提供。2011年8月16日,屯留县国税局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当月23日,同意盛鸿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11年8月1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管理。2011年11月29日,屯留县国家税务局同意盛鸿元的注销申请。50、关于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盛鸿元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长治县泰达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盛鸿元公司与长治县泰达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长治县泰达公司账簿、记账凭证、发票,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长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询问笔录,证明盛鸿元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材料、机电产品、铁矿石、筹建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活动(在未取得相关批准证书前不得从事该项目的经营活动);2011年8月16日办理税务登记证;2011年8月22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1年11月29日注销税务登记证。2011年10月28日至11月28日,该公司开具给长治县泰达物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其中共抵扣17份,金额元,税额元。该公司支收货款情况与长治县泰达公司账面记载及经营者自述不符。截止2012年3月底长治县泰达公司账簿对应的盛鸿元公司的“应付账款”账上注明:贷方余额1700万元,即该企业从账面上未付盛鸿元公司一分钱煤款。但实际经营者原进利自述是验货后付现金,已不欠分文。账上记录与原进利所述互相矛盾。账簿、凭证中没有发现支付给盛鸿元公司的现金支付记录。1700万元的巨额现金支付,没有记账,存在重大疑点。根据上述情况显示,受票方长治县泰达公司账上记录的票流、资金流、物流情况不能充分证明该业务的真实性。由此直接推导出开票方盛鸿元公司开给该企业的专用发票存在重大虚开嫌疑。从已收回协查情况看,该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35户,260份,品名为柴油、液压油、燃料油、不冻液等,金额元;销项发票7户,60份,品名为煤、精煤,金额元;日常没发现该公司进项中有煤,也没有发现销项中有油的情况,这种情况严重不符合经营常理,证明该企业存在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51、资料移交清单及附件,证明移交盛鸿元销项发票统计表、进项发票统计表;移交盛鸿元协查结果回复情况统计表(销项)、协查结果回复情况统计表(进项)。统计表部分内容如下:销项中“证照变造”的部分。

协查结果回复内容情况备注接受发票

称金额销项税额价税合计协查回

煤吨、未付、注销2份未抵扣

进项中“证照变造”部分

开票单位信息协查结果回复内容情况备

称金额进项税额价税合计协查回

柴油0300吨、无法核实

100、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陵川有限公司证照。

101、长治市锦泽煜矿业有限公司税务资料。

102、煤炭买卖(采购)合同,证明出卖人长治市锦泽煜矿业有限公司,买受人晋城市陵川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货物煤。

10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销货方长治市锦泽煜矿业有限公司,购货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陵川有限公司,货物煤。明细如下:

序号代号票号时间金额税额价税合计

0

0

0

0

0

0

0

0104、转账凭证等材料,证明陵川煤运公司对其与锦泽煜公司之间业务的账务处理情况。

105、长治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长治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晋城市陵川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公路销售煤炭准运通知单,证明陵川煤运公司开给用户烨盛、隆亿德的煤炭准运通知单,其对应开进项票的单位为盛世信德公司、锦泽煜公司。

106、长治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及附件等材料,证明农行东关分理处提供周秀明×××账户资料及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交易流水,2011年2月6日在该网点开办卡传票及附件,2011年8月12日在该网点挂失传票。农行长治城区支行提供周秀明签字的取款凭条复印件二张。农行市内分理处提供周秀明存款凭条,上为周秀明签字。

107、长治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附件,证明冯志云(×××,农行卡)给周秀明(×××)转账的情况。冯志云签字确认“我转给周秀明的钱是买票钱。这些是苏学军给我的买票钱。”

108、长治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附件,证明卡号×××及×××两账户自开户银行交易流水。冯志云签字“这两张建行卡是我的,平常由我使用保管。卡上显示苏学军转入款都是开票钱,我转给周秀明的款也是学军的买票钱。”

109、关于补充“追加起诉决定中指控的被告人周秀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证据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9月16日,冯志云到案后供述,其通过周秀明多次虚开锦泽煜公司、盛世信德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证冯志云通过建行卡、农行卡多次向周秀明账户转账开票费。该书证充分证明冯志云、周秀明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目前,受侦查手段条件限制,其他证据无法进一步调取。

110、证明材料,证明陵川县国家税务局所辖纳税户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陵川有限公司(识别号325)从盛世信德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支(明细附后),共金额元,税额元,已全部认证抵扣。于2013年2月5日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并已交纳税额元,加收滞纳金元。

111、被告人王双龙供述与辩解,证明张元曾多次安排其交给周秀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都是开给哪些公司的其不清楚。其不清楚其交给周秀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是否有盛世信德开给陵川煤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不清楚其交给周秀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是否有锦泽煜公司开给陵川煤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12、被告人周秀明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除给张书堂卖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没给其他人卖过。其对冯志云没印象,没有经济往来。其不认识冯志云、苏学军。其没有从王双龙手里买过锦泽煜公司开给陵川煤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没从王双龙手里买过盛世信德公司开给陵川煤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冯志云与其之间有大量的银行转账手续,其猜想是其子,其子自杀了,刚开始其不注意这个事,后其子不在世了,其才怀疑他参与了这个事,但不知道他参与了有多深。其也问过儿子,但其子不让其管。其子说过给别人开过票。其和其子一起开这个出租车,这些东西都放在出租车上,其不确定其子是不是也用过。王双龙认识其子,其和王双龙之间的事其子参与过,有时候需要拿东西时,其就让其子去拿一下。其子拿钱的时候,其签过字,其不会使用网银。XX是其亲戚,XX没介绍冯志云和苏学军和其认识。

113、核查说明,证明屯留县三利友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市炜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屯留县鑫世通矿业有限公司、屯留县金海矿产品有限公司、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长治市盛世信德矿业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均未在屯留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也没有发生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业务。

114、辨认笔录,证明周秀明辨认出王双龙。

11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对张元、张某某进行追逃。

1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明王双龙、周秀明、张书堂、王成刚身份情况。

1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证明苏学军、冯志云、王某甲、唐某某、丁某某、李和平、李某甲、高某某、郑某某、赵某甲、李某乙、王某乙、赵某乙、董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郝某某身份情况。

118、涉嫌犯罪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发票清单等材料,屯留县国家税务局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及附件等材料,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北京市房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协查报告、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及附件、账页、购销合同等材料,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回复函及附件等材料,日常检查建议书、税务检查通知书、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关于对长治县泰达有限公司发票协查的报告、盛鸿元公司证照、煤炭购货合同、应付账款账页、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及附件等材料,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供销合同、协议、出入库单等材料,银行付款凭证、收款收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市长治县有限公司外销煤费转付通知单、转账凭证等材料,长治县东烨物资经销处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协查报告、长治县东烨物资经销处证照、自述材料、询问笔录、库存材料账页、派车单、过磅单、税务协查报告及附件等材料,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稽查局被查企业情况登记表、关于增值税票情况说明、购销合同、库存商品明细账账页、记账凭证及附件等材料,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山西隆瑞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证照、关于接收长治市盛世信德矿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购销合同等材料,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宏达煤制品公司证照、宏达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账页、记账凭证及附件等材料,证明本案侦查过程中部分相关情况。

119、被告人王双龙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年春节期间,其与张元等在一起时,张元叫其跟他到长治干,他现在给一个叫王强的大老板干活。他还问其能不能弄上身份证,注册公司要用。因为其在山东滕州一个医院的工地给工人办出入证,好多工人的身份证在其手里。过完年其到工地拿了戴标、唐明建、丁某某、王某甲、李强等几个身份证来到长治注册公司用,其把身份证给了张元。在屯留都是他办的手续,就是有一个公司的手续,是他让其办的工商注册手续,其记不得是哪个公司。除了屯留,其还在黎城办理过公司手续,张元让其到黎城办理一个公司手续,他安排其到长治市工商大厅办理了工商注册手续,后来让其到黎城办理税务手续。用这些人的身份证开了几个公司其不清楚。张元当时安排周秀明和其一起去黎城办理税务手续。周秀明是开出租车的,其不知道周秀明除开出租车外还干什么工作。张元和周秀明先认识的,周秀明是本地人,路熟,所以安排周秀明和其一起去。其不清楚周秀明和张元如何认识的。其想不起来到黎城国税局办手续见的谁了,可能是郝某某。周秀明介绍其想来黎城办理公司手续。其想不起来这个公司注册用的谁的会计证,是周秀明给其找的。其办理的这个公司的法人身份证也是其从山东滕州工地拿过来的,叫王某甲。其不记得这个公司有无其他股东,其只提供过王某甲的身份证。这个公司叫王海成的股东的身份证应该是张元给其的。其不知道这个公司经营什么业务,其办好公司手续后就给了张元,其他的不知道。这个公司好像叫海盛达公司。公司的会计其不知道谁找的,可能是张元自己找的。公司注册资金应该是张元他们的。应该是拿王某甲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然后通过银行卡打进这个公司账户的。注册资金如何办理的其忘记了。其搞不清王某甲的银行卡是谁办理的。这个公司的开户行是在长治,这个公司的账其不清楚是谁保管,其没在这个公司经营过。张元随后又安排其去屯留跑公司手续。其主要负责工商注册这块。其记不得到屯留注册的第一个公司的名字了,也记不得那个公司用的谁的身份证,其搞不清这个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谁的,应该都是张元他们的。其到屯留县办理的第一个公司不是炜鑫源公司,其把身份证给了张元,炜鑫源应该是张元他们办的。其不清楚公司的注册资金怎么来的。其记不清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手续是不是其办的,工商登记手续可能是其办的,税务登记手续不是其办的,这个公司的法人戴标,股东唐明建身份证是其提供的。盛鸿元公司的法人、股东身份证是其提供复印的,可能是其跟张元一起办的,张元让其签了个字。这个公司税务手续,其和张元去过税务局,可能其也签过字,但具体办什么其不清楚。长治市盛世信德矿业有限公司手续是张元让其办的,也是让其办的工商注册手续,税务手续是他负责办理的。其不清楚张元到税务局找谁办的税务手续。其跟张元到税务局办过手续。这些公司的办公场地,张元领其去过一次办公场地,屯留有个地方,长治也有个地方。屯留这个地方其想不起来了,长治的地方在沁芳苑小区。沁芳苑是其办的租房手续,屯留的其不知道。公司办理工商注册需要先有办公场地,这个前期租房手续是谁办的其不知道。其没见公司经营什么业务,其没见过这些公司实际开展过业务。其跟张元来长治主要是听他安排。在沁芳苑租的办公室里面见过一个女的,叫什么不知道。其不清楚是不是会计。其不清楚这些公司的账目、电脑等由谁保管。其就是给张元打工,其他的不多问,张元也不让其管。其当时认为只是公司注册一下,就没多想。其给张元提供这些身份证注册公司,没经过这些工人同意,也没和他们说。其拿这些身份证注册公司,法人、股东签字其不知道是谁签的。其不记得其签过字没有。以上所说的身份证,其拿了一两个月,后其把这些身份证都寄回去还了他们。其没问张元办理这样多的公司干什么。其不知道为何不用自己的身份证,张元说让其拿几个身份证开公司,其也没有多问他。都是张元安排其干活的。其没见过这些公司实际开展过业务。其不知道这些公司后来都是什么情况。其记不清楚其办理这些公司注销手续没有。2011年注册公司其来了长治好几次,住一两天,办完手续就回去了。除了上面说的这些公司,大概2012年3月到5月,其还注册过一个公司,在东边超市附近,有个国税局,其在那注册过一个公司。其把手续办了,后来给了张元。这个公司用谁的身份证办的其不记得了,是张元给其身份证让其去办的。张元不让其问,只让其给他办,他给其每月开8000元工资。其赚了大概10万元。其的奔驰车可能是2011年12月买的,就用的在长治赚的钱,加上其以前搞工程赚的钱。其在长治断断续续干了快一年。其认识闫成果、高丽伟,都是其们赤城那边的人。其在长治没见过他们。

其在黎城注册的公司就是长治市海盛达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是其办的。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甲的身份证是其提供的,股东王海成这个名字其不熟悉,好像是张元给其的身份证。该公司的验资手续好像是张元联系好,然后让其去办的。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不知道是谁的,是张元让别人给其打到卡里。张元让其在市里的一个农行办的开户手续,然后让其到农行办理验资注册手续。其从其的账上取现100万元,然后以王某甲、王海成的名义打入海盛达公司账户。办理验资手续其去的,还有一个张元的朋友,好像叫王玉刚,张元让其跟他去的。以前到黎城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张元就让其和王玉刚一起去过。有时候是周秀明拉其去,有时候拉其和王玉刚三个人去。这笔公司注册资金在公司账上过了一两个礼拜好像打走了。其开公司账户时候,也办了公司账户网银手续,办好后,其把手续都给了张元了,具体是谁办的转款手续,其不知道。其不知道这笔钱转给谁了。长治市农行永泰支行的开立长治市海盛达矿业有限公司账户申请书,这个手续是其办理的。长治市海盛达矿业有限公司税务手续是其办的纳税人资格,后来的手续是张元办的。其不知道海盛达公司注册后实际经营业务没有。其不清楚海盛达公司成立的目的。盛世信德公司是其办理的工商手续,其没办盛鸿元公司的手续,盛鸿元公司的注册资金手续是其办的,出示的从屯留农行调取的两张银行卡取款凭条,显示由唐明建银行卡转入盛鸿元90万元,由戴标银行卡转入盛鸿元210万元,这个手续是其办的,其在银行凭证手续上签字。其不知道盛鸿元注册资金300万元是谁的,是张元找的,张元给其卡打过来钱,其去屯留农行办理的手续。这笔资金在账户上不知道什么时候打走的,反正时间不长。其不知道转款手续是谁办的,其不清楚这个公司具体经营什么业务,其没见过该公司开展业务。盛世信德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是其办理的,法人代表丁某某、股东李强的身份证是其提供的,该公司银行注册资金手续应该是其办的。2011年7月25日,由丁某某银行卡转入盛世信德公司210万元,李强银行卡转入盛世信德90万元,这个银行手续是其办的,其在凭证上签字。盛世信德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这笔资金都是张元找的,其不知道是谁的。这笔注册资金在账户上不知道什么时候打走了,反正时间不长。转款手续是谁办的其不知道。上面所说,丁某某、李强、唐明建、戴标的银行卡都是谁办的其忘记了,其也办过,张元也办过。其不知道盛世信德公司经营什么业务,其就是办了公司手续。其不清楚盛世信德公司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盛鸿元、盛世信德、海盛达三个公司,其没见过经营场地,这三个公司的会计是谁其不知道。周秀明手机里名字是“双龙”的152XXXXXXXX手机号应该是其的手机号,这个手机号给周秀明发过“联系会计报表”的短信,具体其想不起来了,好像是张元安排其办理一个新公司的时候,让会计报表。这个会计是张元联系的,其不知道是谁。其不知道为什么张元不自己安排会计办事,而让其联系会计。其在长治除认识周秀明外,不认识其他长治人。其在长治办过二三张银行卡,都给了张元了,其后来没用过。×××是其的银行卡,其办海盛达公司的银行注册资金后,就把这个卡给了张元了,其再没用过。×××是其的银行卡,其也是办好了就给了张元用了,其没用过。

海盛达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张元找的,其没跟张某某说过借注册资金,要借也是张元借的。这笔资金最后转到谁的账户里其具体记不清了,不是转给张元就是转给张某某了。转账手续应该是其办的。张元叫其来长治办理注册公司手续,在黎城注册海盛达还有屯留注册了几个公司。他没告诉其注册公司干什么,他们也没开展什么具体业务,就是好多次张元安排其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了别人,然后其又转款。张元把发票装信封袋里给其,让其交给周秀明,然后周秀明打到其卡里购票款,其再转给张元。其知道信封里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一些公司资料、合同什么的。都是周秀明联系的。周秀明联系上需要票的人,然后找张元,告诉张元开票信息,张元把发票给其,其给了周秀明,随后周秀明把款转到其卡上,其再转给张元。转账给张元都是其办的手续。其不知道这个钱是按多少比例收取的,都是张元算好的,然后告诉周秀明打多少钱。其的银行卡取现,也是给了张元了。其记不清给周秀明拿过几次发票了,具体从哪个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不知道,反正就是海盛达、盛世信德、盛鸿元这几个公司。其和周秀明没经济往来,其和周秀明银行卡间多次转账,就是张元安排周秀明转的款,全部就是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款。其是和周秀明联系,给过他发票,其他人其没有联系。在沁芳苑租的办公室,税务局的开票税控电脑就在那里。张元就是给了其,其不清楚是谁开出的票,是在哪开出来的。公司的进项票谁负责,张元不让其管,就是让其干其的活,跑其他的事情。

其用的是个农行卡(×××),周秀明农行卡×××流水显示从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间多次给其转账,这个钱就开票费,其签字确认。出示的从农行调取的银行卡×××在2011年10月12日、2011年9月9日、2011年11月14日转账凭证,是其自己办理的手续。9月9日转给张某某50万元,10月12日转给张某某135万元,这是张元让其转的,周秀明给其转过来开票费后,其就按照张元要求的银行卡号给他转过去,其签字确认。×××在2011年10月18日取款凭证,显示其取现155000元,这是周秀明转账开票费后,张元让其取现给他的,其签字确认。周秀明工行卡×××流水,显示2011年9月到12月,周秀明多次给其银行卡×××转账,这也是周秀明转过来的开票费,其和周秀明之间就没有什么经济往来,他给其的所有转账都是开票费,其签字确认。其从来没用过周秀明的农行卡。

其来长治是经张元介绍的,其认为其给周秀明的是资料,不是票据,是通过张元给的。张元让其来长治注册公司,找其借了几个身份证,他想干什么其不知道。海盛达公司在黎城注册的,税务方面的手续是张元办的,银行是其办的。租用办公地点不是其办的。其不知道为何黎城税务局工作人员辨认是其去办的手续。其没对黎城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说过“有关税务方面的事找我办就可以了”。其没去过办公地点。其租过一个房子,但是里面什么也没有。其不记得是否带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去看过房子。在办理税务登记和租房子时其没说过其是公司会计,公司会计是赵某甲,张元提出找他做会计。其给过赵某甲钱,但其没有提出向他借会计证,让赵某甲做会计时,张元和周秀明也在场。不是其提出让赵某甲做会计。国税局工作人员去过公司办公地点,当时其在场。其认识张某某,其们是小学同学。张某某不是借给其100万元,是借给周秀明的,后面其又打给他了。这个钱为了注册海盛达公司,这个钱是借给张元的。张某某和张元是姐夫和小舅子的关系。其没有参与过这个公司的经营,其不清楚公司成立后有什么业务。其不记得告诉国税局的工作人员其们这个公司经营铁精粉。国税局的工作人员辨认出其,是因为经郝某某介绍其认识国税局的人。其通过张元认识的周秀明,不是如周秀明所说是通过打周秀明的车认识的,张元是通过张某某认识的。盛鸿元公司手续是张元办的,不是其办的,身份证是其找的,银行卡是其开的,公司成立后其没经营过,注册在屯留,实际办公地点其不清楚。沁芳苑的房子是其租的,其也去过,但其不知道那是办公地点。盛世信德公司手续是其办的,银行开户也是其办的,注册资金也是打到其的卡上,验完资其就将钱打走了。张元和张某某是很近的亲属关系,他俩为何不自己打钱而要找其来办这个事其也很纳闷,其没看过公司有过经营。其不清楚海盛达经营了多长时间,张元让其去签字的,其就去签了个字,其就给过赵某甲1500元。其与周秀明之间的大量的银行转账记录,是公安人员让其写的开票费,其不知道为何要让其这样写。其只给过周秀明文件袋,其不清楚是不是发票。其没分到100多万元,都是张元给其发工资。其不清楚其是否和周秀明说其和这个公司是一回事。海盛达和盛世信德的手续都是其办的,税务是张元,屯留的公司是张元让其去办的。黎城县这个公司张元去过,这几个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是张某某的,注册资金是100万元,张某某将钱打给其。周秀明说他有关系,然后去黎城办的公司。这也是张元让其去办的。介绍黎城国税局办手续的工作人员,也是周秀明介绍的。其在公司的开户银行,农行,办过两个卡。转款的注册资金、工商的验资钱都打到股东的卡上,这两个卡一个给张元用,带网银的,一个其用。其用的卡,张元说是业务,转到其卡上的钱,张元让其转走。网银卡在他手里,其就给他转过去。针对这几个公司,其没管过经营管理,其办完工商、税务手续就交给张元。公司章都是张元拿着。其没给周秀明结过打车钱,因为周秀明和张元是很好的朋友,其见过周秀明的孩子,和他一起吃过饭,但其没和他孩子有过任何交易。其不知道其与周秀明之间卡上往来是什么钱,张元让其办的卡,然后就转走。每笔钱具体有多少,是什么钱其都不过问,其只负责交给张元就行了。其给周秀明送过三四次票,其没看过票,票都是在一个档案袋里装着,其不清楚。没有通过其手给周秀明转过好处费。其的票除给周秀明外没给过其他人。

120、视频资料说明,证明对王双龙2013年3月28日、4月18日、5月7日三次讯问全程录像。

121、被告人周秀明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除开出出租车外没做其他工作或生意。其和黎城县国税局郝某某认识。其大舅哥缑俊强是长治市国税局副局长,2011年三四月,其带着河北人王双龙,去黎城县国税局找郝某某,其说王双龙想在黎城注册一家公司能不能帮帮忙?郝某某说可以。这样其就把王双龙和郝某某介绍认识了。在办税务登记手续时,因王双龙是外地人,税务机关要求必须使用本地的会计,王双龙和郝某某说“你帮忙找一个本地的会计吧”,郝某某说“我小舅子有会计资格证,让他代理上你公司的会计吧。”其记得当时好像是其们在一起吃饭时说的这个事情。当时郝某某的小舅子也在场。大概是2012年3月,郝某某和其联系找王双龙,并说“你介绍的这个王双龙到底是个什么人,怎么用的我小舅子的会计证在屯留还注册有公司呢?”当时其和王双龙联系不上,只有王双龙联系其,他给其打电话、发信息,其再给他回过去的时候就联系不上了。王双龙是租其车时认识的,在租车时其和王双龙说过其大舅子是市国税局副局长,后来王双龙就开始请其吃饭,并且租其的车给的费用也比较高,这样他租了其几次车后就熟悉了。后来王双龙和其说他想注册家公司,让其帮忙,其就带他去黎城以其大舅子亲戚的名义给他介绍认识了郝某某。在认识王双龙并帮他办理好公司后,其通过王双龙介绍认识了张元、张某某,在同他们一起吃饭的时候王双龙向其介绍说“这都是我们公司的,我们是合伙人。”王双龙说他是做煤炭生意的,其没有去过他公司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只见过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但上面没写经营煤,好像写有经营铁矿粉等。其不知道王双龙除在黎城注册公司外是否还在其他地方注册公司,但张书堂通过其向王双龙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王双龙通过其提供给张书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写的是长治市盛世信德矿业有限公司。其当时问他“你在黎城注册的公司,怎么票上面的开票单位地址写的是屯留?”王双龙说“这是张元的公司,我们就是一回事。”在2011年9月,王双龙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帮他送票,他把票给了其后,其看了看上面写的开票单位是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其问他把票给了谁,他给了其一个手机号,还告诉其是个女的,在长治市城北路114地质队那里等。其去后把票给了这个女的了。票上的受票单位是长治县的一家煤运公司。好像当时是两张票,金额大概200万元。其不知道王双龙、张元、张某某的会计是谁,2012年7月王双龙给其打电话说“你拉上我的会计去办个事,会计姓李,女的”,其问怎么联系,他给其发了一条信息。信息“会计155XXXXXXXX,十一二号前报表”,其按这个号打过去,联系不上这个女会计,其就给王双龙打电话,王双龙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其没往襄垣卖过煤。其不是炜鑫源和盛世信德公司的业务员。其没给这两个公司做过对外销售煤的业务。其对盛世信德有印象,对炜鑫源公司一点印象也没有,其也没从这两家公司给郭书录开过票。其和王双龙没经济往来,也没做生意,就是坐出租车认识的。其在农行办过一张卡,王双龙说他是外地人,要出手续费呢,让其办个卡让他用用,其办了让他用,有时候其自己和他要过来让其孩子也用过,随后王双龙还给其了。其不知道王双龙为何会一直用其的出租车。

其不清楚冯志云为何指认其,他瞎说。其去过沁芳苑的楼下,但没去过他们的办公地点。该公司会计李某甲说在公司经常看到其,其只是去拉人。王双龙办理业务时,用过其的出租车,支付过其出租车费用,刚开始支付过,后面是用几回才支付一回费用。王双龙认识其子,其和王双龙之间的事其子参与过,有时候需要拿东西时,其就让其子去拿一下。其和王双龙之间每次送东西时,每次给其都是档案袋。派出所给其打电话,其在开车,然后其第二天去了派出所,然后其去了市公安局。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双龙、周秀明、张书堂、王成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综合全案,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双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秀明、张书堂、王成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秀明、张书堂、王成刚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其罪行,是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秀明、张书堂、王成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人所提公诉意见、被告人所提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证据证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的部分,予以采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双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周秀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三、被告人张书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四、被告人王成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双龙所提主要上诉理由:1、海盛达公司、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盛世信德矿业有限公司虽然是上诉人拿着他人的身份证办理的,但是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却全是张元和张某某的。在上诉人办理注册登记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经营所需的资料全部交给张元和张某某,张某某供述平时都是张元负责,上诉人不清楚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多少,盛鸿元公司虚开发票赚了300万元,给了张元20万,上诉人2万,上诉人能是公司的负责人吗?2、从现有证据资料看,在逃的张某某和张元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管理负责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实际经营人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首先、“三公司”出资都是由张某某出资,而且由其实际管理。其次,上诉人来公司时间很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对上诉人是以抽逃出资罪起诉,不能仅凭周秀明单方面供述,便认定是由上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3、周秀明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无其它证据佐证,对周秀明的供述应不予采信。在一审庭审中,只有周秀明供述,他是通过上诉人王双龙乘坐他的出租车而认识的上诉人,之后才认识了张元和张某某,而上诉人实际是通过张元和张某某认识周秀明的,因张元和张某某在上诉人来长治市之前就在长治市开立了公司,并且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之事,早以认识周秀明。

辩护人所提主要辩护意见: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行为犯,即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就构成该罪,上诉人王双龙是否实施了这一行为,缺乏相应的关联证据。盛世信德矿业有限公司是王双龙与张元共同办理其中一部分手续,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只是提供了身份证件。2、从“三个公司”的成立,注册资金的承担和“三个公司”的经营、管理、运营,到最后的分红,上诉人王双龙均无法主导和管理,王双龙只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3、被告人周秀明在一审供述是通过与上诉人王双龙经常乘坐其出租车而认识的王双龙,并且通过王双龙才认识了张元和张某某,无其它证据佐证,对周秀明的供词不予采信。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双龙从盛鸿元公司在2011年7月26日至同年11月29日存续期间,使用变造的公司证照,从北方博达物资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虚开金额共计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元,该129份发票全部由盛鸿元公司认证抵扣;其它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诉人王双龙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20份,虚开金额共计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元。原审被告人周秀明、张书堂、王成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开庭时已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双龙所提主要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主要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王双龙为盛鸿元公司,盛世信德公司的设立,提供他人的身份证件,并参与了盛世信德公司工商、税务等证件的办理;王双龙自己供述,自己多次在张元安排下,交给周秀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盛鸿元公司,盛世信德公司的设立,无相应的经营场地,没有与其它公司有过真实货物购销,其目的就是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案犯张某某供述其还成立过盛鸿元和盛世信德公司,都是王双龙、张元具体办的,因此上诉人王双龙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2.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王双龙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提供他人身份证件、参与公司工商、税务等手续的办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并结合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巨大,作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量刑,而不是以上诉人王双龙分了多少钱这单一因素来进行认定。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王双龙的定罪量刑,是根据上诉人王双龙的犯罪事实和在案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作出的。原审被告人周秀明供述是如何认识上诉人王双龙这一过程只是本案证据之一,该证据如何采信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且该证据是否采信,并不影响上诉人王双龙犯罪行为的成立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故对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双龙、原审被告人周秀明、张书堂、王成刚,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王双龙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周秀明、张书堂、王成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周秀明、张书堂、王成刚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周秀明、张书堂、王成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关于上诉人王双龙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其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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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果很严重!

距3月申报期还剩半天了,还没申报的亲要抓紧时间申报哦!千万不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常户,否则后果很严重的哦!

申报缴纳资源税、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

201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成为非正常户,国地税将公示企业信息,联合实施追踪管理。(很严重的说

另外,成为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开具发票怎么办?财务人员就业也要受影响?信息还能够被解除吗?这一连串的后果恐怕很多人都没有想到!小编今天就为您倾心梳理关于非正常户要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还不快快来看~~

非正常户的认定及认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非正常户开具发票需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务负责人影响就业,不要随便挂名“法人代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1)税务机关将对非正常户开展定期公告并实施对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2)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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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公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国地税共享非正常户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文件规定:

(1)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交换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2)双方创造条件公示非正常户认定结果,并在原有公示内容中标注认定单位。

(3)双方均要将共同认定的非正常户评价为D级纳税人,并采取限量供应发票、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

(4)联合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一方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另一方办理相关手续。

(5)对被双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没有欠税也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函〔2015〕108号)规定: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地区,加强非正常户管理信息和欠税信息的比对和应用,对有非正常户信息而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比对发现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限量供应发票,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等措施,并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异常信息,共抓共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本通知生效前已出口的上述供货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企业可联系供货纳税人,由供货纳税人举证其销售的货物真实、纳税正常的证明材料,经供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在2014年7月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函调管理办法回函后,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在此之前,没有提供举证材料或举证材料没有被供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回函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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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文件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契税纳税申报受理。

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1、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4、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5、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6、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如何查询一个企业是否是非正常户?

1、打开XX国家税务局主页,点击“办税服务”、“涉税查询”;

2、点击“纳税人状态查询”;

3、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验证码”;

4、点击“查询”,即可查到纳税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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