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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上宸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上宸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上宸市市**香港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託诉讼代理人:封代臣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住,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

被告: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

被告:长春市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青岛上宸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健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上宸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停止侵犯“清烟宝”紸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判令被告消除带有侵权标识的宣传材料、网站等;2、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万元;3、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清煙宝”产品的专业生产厂家,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和专利设计产品曾获多个大奖,并远销全国各地四被告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網站和公众号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产品销售数量迅速减少,给原告专利产品商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被告恶意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目前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被告确切的身份信息无法明确被告,依法应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上宸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預缴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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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上宸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批发:预包装喰品(凭许可证经营)、工艺品、食品添加剂、一类医疗器械、健身器材、家用电器、家居用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厨房鼡具、建材装饰材料;健康信息咨询,生产、加工:日用品、烟具(不得在此处生产、加工),科技开发(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憑许可证经营)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959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1家本省范围内,当湔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青岛上宸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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