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为下岗工人的退休年龄是否可以提前到临退休年龄患大病,目前缴纳的是城镇医疗保险,可不可以转为职工医保

重庆城乡医疗保险办理 要些什么手续 农村户口办得了吗?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全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需求,参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员: (一)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困难企业职工。

(二)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其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第四条 管理和经办机构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工作。

(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登记手续 (一)本办法第三条(一)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办法第三条(二)、(三)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 缴费标准(一)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缴费。

二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费。

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中的部分困难人员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按渝府发〔2008〕25号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同期破产关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计提标准执行。

第七条 缴费年限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周年。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保人员2004年6月30日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保人员 2007年10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同一时间段重复的,只计算其中一项。

不足年限的计算顺序为先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再计算缴费年限。

不足年限的计算不重复。

(二)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缴满本人缴费年限的,若本人自愿,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三)参保人员按《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暂行办法》和原《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规定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四)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在参保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八条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于每年1月10日前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

初次参保的人员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10日前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按本办法参保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支付。

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保险待遇从...

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展开全部 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的,是对人身健康医疗保障的具体实施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从最初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开始,逐步扩大保障范畴,对农村医疗实现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的,是对人身健康医疗保障的具体实施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从最初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开始,逐步扩大保障范畴,对农村医疗实现保障。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支柱",以实行大病统筹为主起步,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其主要有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范围。

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约为年人均55元,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 民自愿的基础上相应提高缴费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

政府对所有参合农民给予不低于年人均4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 每人补助20元,地方财政的资助额要不低于20元。

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也按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008年起,财政补助对 参保农民的补助标准将提高一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起步阶段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 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

其中,住院费用的支付水平约为35%。

有条件的 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

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鼓励参合农民充分 利用乡镇以下医疗机构的服务。

新农合现由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农合办"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

现在重庆市农村医保卡怎么用

农村医保卡使用规定:门诊医疗补偿: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按50%的比例补偿,每人每年累计限额25元。

住院医疗补偿: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实行分类补偿,对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后按一定比例补偿。

即:一级(乡镇)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元,补偿比例为75%;二级(区县)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50-300元,补偿比例为50%;三级(省市)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25%。

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

另外,根据农民群众就医的实际情况,我区的新农合实施细则规定:对在非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者,可享受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扣除1000元起付线后按10%比例补偿的待遇。

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是什么?

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

城乡居民可享受大病保险了,但怎么补偿、如何补偿,成了众多参保群众关注的问题。

昨日,重庆市政府网发布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保险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对热点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

参保人员在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三段累进计算补偿: 一是普通住院和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门诊病人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即医保三大目录)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

二是实行单病种或定额包干结算病种发生的按单病种定额标准或定额包干病种的定额包干额结算的费用。

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支付的费用。

大病保险每年度的起付标准是根据我市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参保情况,以及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公布。

2013年起付标准为1.1万元。

【保险案例】二档参保居民张某,2013年全年发生大病保险自付费用累计25万元(其中5月住院发生8万元,11月入院12月出院发生17万元),其大病保险补偿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第一次(5月)补偿额:自付费用8万元,属于起付线—10万元段,补偿额=(8-1.1)*40%=2.76万元; 第二次(12月出院): 12月出院时发生自付费用17万元,全年累计费用25万元,应分段计算补偿额:

综上所述,参保居民张某2013年的大病医疗费,经基本医保基金初次报销后,全年还可获得11.56万元的大病保险补偿。

按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可获得大病保险补偿20万元/人。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属于大病保险资金补偿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与医院结算;属于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其参保人员直接向医院缴费。

参保人员在与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由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赔付。

重庆市2016农村医保不在卡里的30元钱怎样报账

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到哪里去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老年人员参保政策(一)参保方式老年人员可选择两种方式参保。

方式一:老年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缴费。

方式二:有条件的老年人员也可选择缴费。

月缴费档次:有40元、60元、90元三档。

缴费金额:月缴费档次乘以缴费月数。

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

最低不得少于60个月。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对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政府还将给予补贴。

按其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

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

(二)养老待遇的组成1.选择不缴费的老年人员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

2.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一次性缴纳时所选择的月缴费档次)两部分组成。

以上两类人员(含青年、中年人员达到60周岁时)符合条件的,还可增发两项特殊待遇:一是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

二是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

(三)领保人员到哪里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

领保人凭银行存折(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 领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应该办理哪些手续,还可享受什么待遇?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

(五)领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怎么办?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该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同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重庆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村独生子女扶优政策

重庆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一)对象确认条件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扶助标准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一)对象确认条件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具有本市户籍;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

三、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农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4、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满60周岁转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四、独生子女报考本市市内院校加分照顾加分照顾的对象为报考本市市内院校的重庆籍应届、往届毕业生中的农村独生女。

凡申请享受我市高考加分照顾的考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其父母均为重庆市农业户口;2.本人为独生女;3.本人的父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在生育该女时没有其他子女,生育该女后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

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重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政策的具体解释(一)生育政策界定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夫妻所生育子女数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现已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而不到间隔时间生育的可不视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

3、夫妻1986年3月15日以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4、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员发生的生育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婚外生育的双方(含其配偶)均不能纳入扶助对象范围。

5、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

(二)户口界定1、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城等,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等,仍以承包责任田和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未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的,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

2、在生育政策过度期内的“农转城”人员从转户之年算起,在本区县内可视为“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可保留五年过度期,期满后不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在此前已取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农转城”人员不再恢复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3、一方为有退休工资的轮换工或民办教师等,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均不纳入农村奖扶范围。

4、申请人有两种户口状况的,先由本人申请公安部门认定户口状况,并注销另一个户口。

如申请人不愿意申请认定和注销,则按户口待定处理,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三)子女数界定1、夫妻现存子女数包括生育的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2、双胞胎、多胞胎子女,按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3、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的子女数合并计算,若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子女数可分开计算。

4、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本人户口界定,其子女数以单亲前夫妻双方的子女数认定,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围的,其子女数按本人实际所生育(含依法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5、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在审查夫妻子女数时,应只审查现存活子女数,不再审查其子女是否生育过和子女之间是否见过面。

6、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扶助的,夫妻必须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

7、单身男女收养子女后又结婚生育子女的,子女数合并计算;违法收养子女的,不属扶助对象。

8、经公安部门确认为被拐卖,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现家庭夫妻现存子女数。

9、收养的子女包括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10、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前男方已生育了一个子女或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的,不纳入农村奖扶范围。

11、收养的子女是指在收养人家庭入户的、办理收养公证或者收养登记的子女,其它情况不属收养的子女。

收养人与其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收养人的现存子女数。

社保政策: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小常识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最低为50元、最高为95元的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1-2级)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补贴,代缴100元,个人不用缴费,3-4级残疾人最低缴费50元;缴费方式为每年一次,在每年的11月前缴费;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办理城市居民养老保险需要的材料

  1.到农村信用社办理存折,然后复印两份。

  2. 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 户口本复印件(含本人页和户主页)两份。

  4.可选择年交100-1000元的档次。

  5.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本县城镇户口居民,到户口所在社区社会保障站办理手续。

社保政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豫政办﹝2014﹞15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

  根据《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豫政办﹝2014﹞15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具体资金管理细则如下:

  省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大病保险资金的核算及管理。省财政厅设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财政专户,专项核算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

  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按照每人20元标准,将大病保险资金直接预拨大病保险资金专户。9月底前,根据实际参保人员和筹资标准进行清算划拨。

  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初将上季度大病保险资金支出情况和本季度预拨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指定账户。

  建立省级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风险调节金制度和年度考核保证金制度。风险调节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额的5%提取。年度考核保证金按照当年筹集的资金额3%预留。

  因政策调整导致当年大病保险资金亏损的,商业保险机构在中标盈利率范围内承担亏损,其余部分通过风险调节金或者提高下年度筹资水平等方式解决,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省级商业保险机构在收到大病保险资金后,根据实际需要对所属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周转金制度。周转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月均支出水平。

我现在与企业成了挂靠关系,交纳的保险也只有养老,医疗和大病,并且由我个

我现在与企业成了挂靠关系,交纳的保险也只有养老,医疗和大病,并且由我个人全额承担退休年龄是否也会影响?

简介:梁宁宁,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2013年7份开始从事律师...

  • 0

您好,单位部分不划归个人账户

父亲生前签下集卡车挂靠合同,挂靠在别人公司。我们属于乙方,其中有一条权益属于,车辆产权证属于我们,但是挂靠公司一直找理由推脱不给,我父亲去世后我想卖掉车辆,但是挂靠公司说合同没有到期,不能给我们过户,合同上面并没有说出具体期限,只说是长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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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曾在公安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

您父亲去世后,您可以继承该挂靠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您与挂靠公司需要继续履行挂靠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我想解除货车和挂靠公司的和同,是否能行,原因是每年的保险费用此正常的保险费要高出两千左右,还有我原来合同以到期,他们却不让我提档案从新过户,中途更是过不了户,什么费用他们说了算,希望律师能帮忙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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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刘丰律师.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获得法学学士...

因合同已到期,可凭挂靠合同诉讼要求挂靠公司履行车辆变更登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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