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房屋出租应交的税金需缴纳哪些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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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类型是比较多的,依据居住的性质可以分为居住房和非居住房,如果对非居住房进行出租时,就需要交纳一定的税费,税费的项目有很多,那么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缴税金多少?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缴纳多少税金

1、: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有什么不同

因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价格的差异,导致动迁时双方对房屋性质争论颇多。很多人分不清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由此引发了很多问题。那么,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有什么不同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的不同主要有: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1、查看出租人的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对提前终止合同做出约定;对房屋维修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

8、尽量找房主直接签约

9、找中介一定找正规中介大中介,租房合同一定要签订

10.签订合同要看仔细,需要添加的就要求房主添加,有对你不利的条款要求删除,如果拒绝,这房子宁可不租免得日后麻烦

11.在中介租房一定分清房子是三方协议的居间还是完全委托代理的房屋银行。中介合约要仔细看清楚,不明白的要问,不合理的要提出来。如果有异议可以当天不签约上网问问再做打算。看房定金要谨慎,免得受骗。

12.拒绝二房东,不要从二房东处租房子,没法律保证容易出事。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缴纳多少税金”问题进行的解答,个人出租非居住房时,要交纳的税金包括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要交多少依据租金而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青岛房地产企业应交哪些税金?缴税基数和税率?... 青岛房地产企业应交哪些税金?缴税基数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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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一、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税劳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⑴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⑵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⑶包销商承销,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⑷土地使用权出租以及房地产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计算公式=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四、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城市房地产税、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资企业,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七、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八、契税: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主要是成交价格、核定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和“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等。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九、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大部分地区,目前已经停止征收。

十、企业所得税、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额=(全部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

十一、个人所得税 :是对个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业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其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营业税5%、城建税、营业税的0。7%、教育费附加0。3%、地方教育附加0。1%。2、契税4%;3、印花税0.03%;4、土地增值税0.5%;5、土地使用税按当地实际情况计税;6、车辆购置税10%;7、房产税;8、车船使用税;9、企业所得税等。

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成微推荐

  • 无锡至少有两所正规大学: 1、江南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由于它不直接在无锡召本科生,所以许多人不知道这个学校:它位于山水东[西?]路九号,拥有约20位正教授/研究员,80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和多位首席科学家。去年还有中国工程院的院士一名。 简介: 1、江南大学坐落于太湖之滨的江南名城——江苏省无锡市,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享有“轻工高等教育明珠”美誉的江南大学,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在1902年创建的三江师范学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央大学(现南京大学)是江南大学办学的前身。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南京大学食品工业系、浙江大学农化系、江南大学食品工业系以及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的有关系科合并组建成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食品工业系。1958年该系整建制东迁无锡,成立无锡轻工业学院,1995年更名为无锡轻工大学,1998年由隶属中国轻工总会划转直属教育部。2001年1月,经教育部批准,无锡轻工大学、江南学院、无锡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江南大学。   学校学科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九大门类,设有生物工程学院、食品学院、纺织服装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设计学院、机械工程学院、通信与控制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法政学院、文学院、师范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土木工程系、医学系、艺术系、体育系等18个院(系),共56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18500余人。成人学历教育在籍学生5000余人,网络学历教育在籍学生1万余人。还有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的莱姆顿学院及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的江南大学太湖学院。   学校设有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2个博士后流动站和10个博士点,覆盖发酵工程等16个二级博士学科专业和39个硕士学科专业,基本包涵了轻工、纺织、食品的全部领域。现有在校各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2500余人。学校拥有4个国家级和部省级重点学科,建有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培养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的高层次人才。食品科学、发酵工程等2个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具有独特优势,实力雄厚,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经近50年的建设与发展,江南大学已成为一所规模结构较为合理,教学质量优异,科研水平上乘,社会服务盛誉,各方面均得到社会公认,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1519名,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3名(2名为双聘院士),教授160名,副教授456名。由300多名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组成的学术带头群体,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奠定了厚实的基础。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育人为本,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做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培养高素质创新型的专门人才。学校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如在本科教学中,将相对狭窄的专业对口教育转到本科通识加特色教育;推进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学生通过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等途径培养复合型人才;让学生早期介入科研活动,从科研实践中感受和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过程,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学校十分重视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一年一度的江南之春文化艺术节、科技节、金秋体育节等活动精彩纷呈,暑期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在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数学竞赛、电子制作竞赛、机器人竞赛、艺术设计竞赛等全国性比赛中,学生连年获得大奖。建校以来,学校已为国家输送了数万名毕业生,许多毕业生已成为各条战线的科技精英和领导骨干。   作为我国轻工、食品、生物技术高科技的摇篮与依托单位之一,“九五”期间,学校承担并完成了大批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及省部级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其中有70多项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并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30多项科研成果荣获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十五”以来,学校科研实力进一步增强,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逐年增多。2003年取得国家、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20项,其中有国家科学技术发明二等奖(一等奖空缺)一项,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等。2004年,科技总经费9000多万元,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97项,横向科研270多项;鉴定或验收科技成果86项,其中30%以上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全校教职工共发表各类论文2700多篇,出版专著130多部,被国际三大检索收录论文143篇。学校承担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农产品深加工”、“发酵工程关键技术”课题全面通过结题验收并进入后期滚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资助13项;获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8项,其中1项科研成果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全年申请专利356项,学校专利申请量位居全国高校第7名、江苏省第1名;人文社科领域承担的项目、层次、经费等方面都有较大增长。   学校重视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建有科技部、国家计委批准的“发酵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10个国家级、省部级研究中心、实验室。建立了由海尔集团、茅台酒集团、青岛啤酒集团、北京燕京啤酒集团、绍兴黄酒集团、江苏小天鹅集团等100多家企事业单位加盟的董事会,注重学校与企业、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了产学研的结合和为社会各方面的服务。各院(系)还建有二级董事会,共有400余家企事业单位参加。学校十分重视发挥在轻工、食品、艺术设计、纺织、环境、化工、生物医药等方面的科技优势,积极为全国轻工纺织行业的科技进步、产品开发、人才知识更新服务,积极参与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为江苏省沿江发展战略、苏北发展战略及海上苏东发展战略服务,积极适应无锡市支柱产业的创新发展、科技和人才需求,在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与企业开展全面合作,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与地方政府合资建立的省级大学科技园,成为高科技研究项目的重要孵化基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由于学校的优质服务,中国电信、丹尼斯克(中国)有限公司、嘉里粮油(深圳)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国民淀粉上海化学有限公司、三得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重庆啤酒集团、杰能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赐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际特品(ISP)(香港)有限公司、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都在学校设立各类奖学、奖教金,每年发放的奖学金总额达600多万元。   学校与国内外的教学科研交流合作频繁,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接受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高校。自六十年代开始,就接受和培养来自世界各国的留学生,现有本科、硕士、博士等各级各类留学生260余人。学校已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4所大学建立了紧密的校际交流关系,并与美国、加拿大、日本等近20个国家的高校、机构开展办学、科研等方面的合作。目前正在执行的校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17个,其中与澳大利亚、英国一流大学之间的“2+2”学分互认合作项目受到学生的欢迎。学校聘请了50多位国外著名的学者和教授担任学校的名誉教授或客座教授,每年举办国际及双边学术交流会,已逐步成为轻纺、食品、艺术设计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中心。   学校图书馆现有藏书152.76万余册、电子图书37.40万册,中外文期刊3100余种,建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学校编辑出版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食品与生物技术、教育科学等4种学报及《冷饮与速冻食品工业》和《电池工业》杂志,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在教育部、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地处无锡蠡湖新城、太湖之畔,占地3100多亩的学校新校区已建成面积36万平方米。新校区以“生态校园•曲水流觞”为设计理念,融青瓦白墙的江南建筑风格与小溪、树林、草坪的多层次园林空间为一体,展现绿色、水乡、文化韵味。设施先进、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校园,为莘莘学子学习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钟灵毓秀的江南山水,造就了江南校园开拓进取的学术氛围;蕴涵深厚的人文传统,赋予了江南学子锐意求新的创造精神。迈入新世纪,学校迎来了改革、发展的良好机遇,“211工程”将重点建设和发展工业生物技术、食品科学工程和安全、工业设计创新系统、纤维制品现代加工技术、中小企业管理与发展、轻工过程信息化科学与工程等6个优势和特色明显的学科群,进一步提升学校在轻纺、食品等学科领域的优势地位,使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得到全方位的提高。   积百载跬步,创世纪辉煌。江南大学提出的发展总体目标是,经过五至十年时间的努力,把学校建成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文交融,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协调发展,具有鲜明特色、先进水平,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开放式多科性大学;通过不断创特色、上水平、求发展、增实力,力争在本世纪中叶,把学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是南京农业大学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在多年联合办学的基础上于1993年7月成立的,她依托南京农业大学雄厚的基础教学条件,和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优越的专业教学条件,为我国及国际水产事业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 学院的宗旨是以推进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渔业科学和渔业生产,使渔业产品在当今人类改革食物结构,提高营养水平,创造经济财富方面起重要作用。通过努力,使该院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渔业科学教育和研究中心。 学院座落在风景秀丽的太湖之滨,中国著名的旅游城市--无锡的西南角上,与中央电视台太湖影视基地相邻,离市区仅10公里之遥,依山傍水,环境十分幽美,交通便利,有1路和820路公交车直达。学院占地面积26公顷,建筑面积达35000多平方米。 院 长 徐 跑 研究员 南京农业大学从1984年开始和淡水渔业研究中心联合办学,设淡水渔业专业(专科)。学院于1994年新开设了“淡水渔业”本科专业。现设水产养殖本、专科专业,水产养殖博士点和硕士点,每年招收博士生、硕士、本科、专科各种层次。 该院长期招收外国留学生,为亚太地区名国培养淡水渔业的技术人才,今后还将进一步提高留学生的办学层次,招收硕士研究生,在招收留学生方面曾受到联合国FAO和UNDP、亚洲水产养殖中心网(NACA)的大力支持。 设有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夏德全研究员为主的淡水鱼类遗传育种生物技术研究室、营养与饲料、特种水产养殖室、水产品病害研究室、渔业环境保护、渔业经济与信息中心、内陆水域增养殖等7个教研室。学院现有教职员工340名,其中具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有80名。有突出贡献的农业部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18人。现有博士3人,硕士25人。 在科学研究方面,先后承担和圆满完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六三”、国家攻关和省、部级课题190多项,获得各类奖励成果85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4项。92年获农业部农业机构综合科研能力奖。 在多年的联合办学的实践中,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的领导非常重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办学条件逐年得到改善,教学管理趋于完善,教风好、学风正,经过多年的努力,学院的各项办学条件已得到改善,教学手段已基本实现了现代化,配备了语音室、电脑房和先进的电教中心。 学院非常重视发展工作。依托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综合利用经贸部TCDC培训项目的人力、财力、物力。扎实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条件,学院领导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教学设施的改造和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积极改善学院的办学备件。建院六年来,学院不断改进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目前已拥有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楼、语音室、电脑房、活动健身房、学生食堂、足球场、蓝球场、大客车、教学实习基地等设施,为国家培养水产专业人才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 如何洗衣服?也许有人会说,衣服谁不会洗啊?放到水里,加点洗衣粉洗就成了呗。是啊,说是这样说,可是洗衣服还有不少学问呢。我就说说我的“洗衣经”吧。 说起洗衣服,想想真有不少要说的呢。 首先要分开洗。内衣外衣、深色浅色要分开。个人和个人的衣物也尽量分开洗涤,这样可以防止不同人体间细菌和病菌的相互交叉感染,尤其是宿舍或者朋友的衣服尽量不要放置在一起洗。即使是自己的衣服,内衣和外衣也要分开洗。因为外衣接触外界的污染和尘土较多,而内衣将直接接触皮肤,为避免外界尘螨等对皮肤的不良入侵,内外分开洗涤是有科学道理的。不同颜色的衣物要分开洗涤,可将颜色相近的一同洗涤,浅色的一起洗涤,容易掉色的单独洗涤,避免衣物因脱色而损坏。另外,袜子和其他衣物不要一起洗涤。 其次,使用洗衣粉宜提浸泡一会。洗衣粉功效的发挥不同于肥皂,只有衣物适时浸泡才能发挥最大的洗涤效果。浸泡时间也不宜太长,一般20分钟左右。时间太长,洗涤效果也不好,而且衣物易褶皱。有人洗衣服时把洗衣粉直接撒在衣物上便开始搓揉洗涤,那样不能发挥最好的洗涤效果,对洗衣粉是一种浪费,当然,免浸泡洗衣粉出外。另外,冬季一般宜使用温水浸泡衣物。水温过低,不能有效发挥洗衣粉的洗涤效果,水温太高,会破坏洗衣粉中的活性成分,也不利于洗涤。 再次,衣物及时更换,及时洗涤。衣服要及时更换,相信道理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可是,衣物换下后应该及时清洗,有人却做的不好。好多家庭喜欢将换的衣服积攒起来,每周洗一次,这样很不科学,容易使衣物上积聚的细菌大量繁殖,容易诱发皮疹或皮肤瘙痒症状。为了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勤快一点,把及时换下的衣物及时洗涤,这样,其实也费不了多少时间,也不至于最后要花费半天甚至更长 的时间专门来洗涤大量的衣物要节约的多。另外衣服穿的太久就比较脏,要花很大的力气洗涤才能洗干净,也容易将衣物搓揉变形,而影响美观和穿着效果。 洗衣服是个简单的小家务,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件事,学问却很多,也许您的“洗衣心得”比这还要科学,还要多样,欢迎您 的指正~~

  • 这个问题有点不知所问了。 公务员并不由单位性质决定,行政单位行政编的是公务员,但并不是说行政单位的就是公务员,事业单位里面参照管理的也是公务员。 所以你的问题只能回答为:按公务员管理的是公务员。

  • 如果是下拉的,只有党员而没有预备党员一项,可填党员,但如果是填写的,你就老老实实填预备党员,填成党员对你没什么好处,填预备党员也不会有什么吃亏。

  •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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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 (一)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二)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三)规费 1、交易费 ,购房总价的0.5% 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3、《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四)如果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 2、保险费 ,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 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 4、抵押登记费,100元

  • 交易 税费规定 2013年税费规定 二套房贷(dai)款首付比例可提高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xin)贷政策。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dai)款利率。 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地级市“十二五”末联网住房信息 通知还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 明确由业主应该承担的费用: 1、二手商品房: 房产证填发时间不满两年的,业主须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含城建附加费和教育费附加),满两年的普通住宅免交,非普通住宅实行差额征收; 0.05%的印花税; 2、二手经济适用房: 居住不满五年的只能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购买人; 居住满5年的缴纳成交价格10%的综合地价款; 0.05%的印花税; 3、关于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比例为售价高于原购买价格的差额部分的20%,但是部分城市尚未开始强制征收,2005年国税总局以及建设部已经要求恢复强制征收,各地正在制定相应细则

  • 开发商不可以随便降价,要降价也是会用另外一种方式,比如说给客户打折扣,更多问题请联系黄生

  • 个人房屋交易相关税收政策说明 一、个人住房交易中涉及范围:住宅和非住宅。 对房屋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典当等行为均纳税征收范围。 二、个人住房交易中涉及税种、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等政策规定,个人住房交易中将会涉及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等这样八个方面税费及基金。 1、营业税:个人销售住房适用税目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售房收入减除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土地增值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行为属转让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行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允许扣除项目的余额。扣除项目金额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列举的成本、费用和税金。 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以上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4、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时,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合同所载金额依0.5‰计征印花税。对房管部门颁发给个人的房屋产权证,取得住房所有权人,按每件按五元缴纳印花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个人销售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并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6、教育费附加:以个人销售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3%,并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7、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个人销售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1%,并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8、价格调节基金:以个人销售住房时实际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1‰,并在营业税缴纳时,同时缴纳。 二、个人住房交易中相关税收政策尺度及计算方法 1、营业税政策执行尺度及计算方法 购房计税依据(收入)的确认:从2006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销售某非普通住房收入-该非普通住房购入原价)×5%]。 购房时间标准确认: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时间。(如:2006年6月2日某个人出售其住房,其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必须是2001年6月2日以前的才具备超过5年(含5年)标准,对该个人出售其住房超过5年(含5年)的,其出售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营业税按售价与购入价之差价,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住房标准的确认:自2006年6月1日起,售房人所售住房凡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贵阳市的普通住房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相关个人销售住房政策执行标准的确认: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中,涉及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停止执行。对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政策执行标准,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2、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尺度及计算方法 计税依据及标准的确认:参看国税发[号 ①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个人出售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以转让该住房的收入减除该住房原值(购入该住房原价)和合理费用(包括转让该住房所缴纳的各项税费基金)后的余额,为个人出售该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住房销售收入-该住房购入原价-转让该住房所发生合理费用)×20%); ②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出售该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住房销售收入-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转让该住房所发生合理费用)×20%); ③职工个人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购房时间标准确认: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时间;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尺度及计算方法 转让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自用住房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各类不同类型房屋转让征缴税种及政策执行尺度 1、普通住房销售: (1)营业税及附征: 普通住房认定标准:贵阳市的普通住房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普通住房征免尺度: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确认转让房屋时间标准: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时间。 计算方法及税率: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5%; 城建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 价格调节基金=住房销售收入额×1‰ (2)个人所得税: 征免标准: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确认转让房屋时间标准: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时间。 计算方法及税率: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个人所得税=(住房销售收入-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转让该住房所发生合理费用)×20% 个人出售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个人所得税=(住房销售收入-该住房购入价款-转让该住房所发生合理费用)×20% 个人出售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个人所得税=(房屋销售收入-该房屋购入价款-转让该房屋所发生合理费用)×20% (3)土地增值税 征免标准: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号) 2、非普通住房销售: (1)营业税及附征: 非普通住房认定标准:贵阳市的普通住房三个标准以外的其他住房。 非普通住房征免尺度: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确认转让房屋时间标准: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时间。 计算方法及税率: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5%; 城建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 价格调节基金=住房销售收入额×1‰ (2)个人所得税: 征免标准: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确认转让房屋时间标准: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时间。 计算方法及税率: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个人所得税=(住房销售收入-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转让该住房所发生合理费用)×20% 个人出售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个人所得税=(住房销售收入-该住房购入原价-转让该住房所发生合理费用)×20% (3)土地增值税 征免标准:个人自用住房居住未满三年销售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销售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销售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确认转让房屋时间标准: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时间。 计算方法及税率: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税率见上土地增值税税率) 3、其他非住宅用房销售:(经营用房及厂房仓库等房屋销售) (1)营业税及附征: 征免标准:对个人购买非住房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 计算方法及税率: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5%; 城建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 价格调节基金=房屋销售收入额×1‰ (2)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及税率: 个人出售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个人所得税=(房屋销售收入-该房屋购入价款-转让该房屋所发生合理费用)×20% (3)土地增值税 征免标准:个人出售非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增值额,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法及税率: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税率见上土地增值税税率) 4、印花税缴纳 以上各类房屋在个人销售时,印花税按交易金额计算缴纳“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房屋销售收入额×0.5‰; 权利证照印花税=房屋产权证(件)×5元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贵阳市比例定为1%) 2、装修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贵阳市规定无论是否提供合法凭证均按此标准) 3、个人转让房屋过程中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如何确认征税问题:参照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4、个人转让房屋办理减免时需提供的资料: 5、个人转让房屋过程中发生继承、捐赠、拍卖、投资、房屋对换如何征税: (1)继承、捐赠、投资时免征营业税、个所税和土地增值税,对印花税按规定征收; (2)拍卖、对换按住房与非住房的有关标准计征各类税费。(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 个人卖房应缴纳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人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率2%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能够完整、准确地提供转让房屋收人、成本和费用凭证的,经审核后,以其转让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住房转让全部收人的3%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为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物 权法》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变更、转让等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李先生的购房合同有效。 但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是的.在房产不够五年的时候.是不能作为商品房卖的.但如果够了五年是可以按照商品房出售的.但要补交你成交额的百分之十的综合地价款. 最主要的是现在房主没有产权证.无法上市买卖.而且现在这套房子的产权还属于开发商了. 可以由这个房主和开发商协商一下.看能不能办下房本.然后卖掉还贷一部分.还能留一部分.但法院已经判给开发商了.我想会有一定难度.

  • 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开发商原则上应该正确、全面地履行。但现实中,总是有极少数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置购房者的权利于不顾,将同一商品房先后卖给两个或多个购房者,并分别与之签订购房合同。签订购房合同并不能保证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的取得必须经房屋管理部门或建设委员会的依法登记。因此,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下,只可能发生一个买受人取得房产证或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一房二卖”严重地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为购房者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购房者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这样一来,未经购房者的同意,开发商就不能将房屋再转卖给他人了。同时,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保证自己在遇到纠纷后的主动地位。

  • 房地产的转租赁收入不要计交营业税

  • 营业税应纳税额=经营收入*3% 所得税应纳税额=[利润总额+(或-)纳税调整金额]*33%(其中3万元以下含3万元为18%,3-10万元含10万元为27%) 经营利润=经营收入—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里面详细说明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科目的运用和会计报表的填报.

  • 个人转让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商业用房、工业用房、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和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可凭购置或受让房地产价款的发票,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

  •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该条所指的仅为“购置或受让”行为,仅指单位和个人将购置的不动产直接销售或将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 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规定,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 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要求进行施 工,并按工程进度预收房款,工程完工 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如果房产公司自备施 工队修建房屋,还应按“建筑业”征收营 业税。

  • 该公司对于拆迁5万平方米的等面积 补偿可以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 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 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的有关法规,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 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 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 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人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果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则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 以下是二手房买卖过户的费用,请参考。1.契税:二套房或144平米以上契税为3-4%;首套房1.5-2%;90平米以下1%。 2.营业税 成交价的5.5% (满5年免交)3.个人所得税 成交价的1% 4.交易手续费 6元/M2;5.转移登记费 80元/件 6.产权证查档、房产证贴花 50元左右

  • 在现行的税务政策下,开发商已经无法避税,比如营业税,由于房子必须开具发票,否则无法登记,因此营业税避不了,所得税在很多城市已经实行预交,只要有营业税就有所得税,因此也无法避税。 一般只能耍赖皮一样,拖欠税款,就是尽量不开具发票,直到无法赖的时候。

  •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除了售楼部、办公室等自用的部份。 如果开发产品转做出租或自用的,就需要缴纳房产税。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二、如果用于实际工作,请买一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避税与节税筹划全程操作实务全书》看看。

  • 你好,开发商: 融侨 汇诚 万科 华润 阳光 万达 泰禾 中庚 金辉 正祥 中联 正荣 福晟 中天 仁文

  • 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车船使用税等。 一人有限公司涉及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企业)、车船使用税等。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需要缴纳的税种基本一样,不同之处在企业所得税上,一人有限公司交的是“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交的是“个人所得税”。

  • 1、房地产开发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些单位在国税缴纳所得税,有些单位在地税缴纳所得税。这要看单位的注册时间来划分了。 2、税率都是一样的,税率为25%。

  • 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 土地取得环节: 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 建造环节: 印花税(主要是购材料合同、工程承包合同) 销售环节: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佣金) 企业: 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奖金)

  • 国税地税税务机关内部不同的机关,不是税的名称,它们只是根据法律规定征收不同的税种的单位:国税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中央企业的所得税等。地税征收营业税、城建税等。 作为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缴纳的税有: (1)契税 建筑用地在承接出让土地时,房地产开发商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3%~5%税率的契税。 (2)营业税 自建建筑物出售,按建筑业3%税率计缴营业税,出售建筑物,按销售不动产的5%税率计缴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4)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国有土地,以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缴。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房产税   以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税率计缴房产税。   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10%~30%)×1.2%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国税发[2003] 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7)土地增值税   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次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50% 税率% 速算扣除率% 金额的比例 1 50%以下部分 30 0 2 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未超过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和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8)印花税   书立、领受税法列举的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计缴印花税。   (9)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0)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或合资企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Mr.emily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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