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华人为基金卖出好贵国内房产,可以在贵行开户吗?

还记得年初的那条新闻吗,东莞的一百多名境外人员要补税3608万。

九月,标志着全球范围内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统一报告标准”(简称CRS)也真的要来了,CRS的生效意味着我国在税务监管上对高净值人士正式动刀,这让海外投资的大佬们又该闻风而动。

近段时间以来,从明星片酬到创投机构,再到个税改革和社保新规,“税”成了贯穿各个行业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

这一系列税务“动荡”,对各个圈子的影响又有几何?

早在一个多月前,外媒便发布重大消息,新西兰、澳洲各大商业银行冻结了数千的账户,并要求确认开户人是否属于外国纳税人,其中也涉及到了大量的中国居民。

此外,今年3月,有媒体曝出包括香港汇丰银行、香港恒生银行等国际性大银行在内,冻结了大量海外账户。

中国在全球范围内打击逃税漏税、洗钱等行为的天网正式打开了。

国家所使用的“追税利器”有两个:一个是新个税法,在新个税法中,中国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另一个是中国版“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

简单地说,反避税条款是为了防堵高收入人群通过境外手段逃税,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对在境外避税的个人补征税款,反避税正式进入法律层面;中国版CRS让个人海外账户更加透明,国家税务总局将轻轻松松掌握个人境外资产信息。

那些热衷在“避税天堂”开账户偷偷藏钱的人,或是涉及洗钱、漏税等不合规行为的人,今后恐怕无所遁形。中国公民通过简单买一本其他国家护照来规避CRS申报的时代将彻底结束。

01 什么是反避税条款?什么是CRS?

中国史上首个反避税条款

新个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于6月19日突然进入初审,并于8月31日迅速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定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反避税条款是个税新法则的第八条,为政府打击个人海外避税逃税和洗钱等行为制定了法律依据。

新个税法的反避税条款赋予了税收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讨税权力:

简而言之,CRS就是全球版的“肥猫法案”。

“肥猫法案”是FATCA法案(《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是美国用于打击海外避税和偷逃税行为的一项立法。它没有征税的功能,主要是用来查明美国纳税人的离岸财产信息,本质上是为了征税目的的辅助工具。

美国FATCA可以说是CSR的前世。FACAT主要影响的是在美国外有账户的美国人,美国跨国公司及缔约国外国金融机构;CRS影响的是100多个签约国的非税务居民,影响范围更为广泛。

FATCA只针对余额超过50000美元的个人账户,以及不同限制的公司账户;CRS则没有最低金额限制,存量账户、个人低净值账户按持有人的地址来确定税收居民身份(同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账户总余额不超过600万美元)。

CRS于2014年7月生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14年的G20布里斯班峰会上正式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包含一个重要协议,叫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

CRS要求各国政府互助合作,相互通报对方公民在自己国家财产信息的标准,以共同打击纳税人利用跨国信息不透明进行逃税漏税及洗钱等行为。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

CRS涉及交换的信息包括:

海外机构账户: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资产信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收益。

账户内容:账户及账户余额、姓名及出生日期、税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计入该账户总额。

截至2018年8月7日,已有10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包括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热门移民国家,被视为“避税天堂”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巴哈马群岛、库克群岛及马绍尔群岛也在名单之列。

2014年9月,中国在G20层面承诺实施CRS,是第二批加入的国家。截至目前,中国已与58个国家和地区在《多边税收征管公约》(MCAA)框架下关于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关系已被激活,今年9月1日开始陆续与激活关系的国家(地区)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下图来自上海证券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已经拿到美国绿卡,则CRS即与其无关,因为美国没有加入CRS。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排斥账户信息交换,因美国有自己的FATCA“肥猫法案” ,美国可以随时与其它国家“一对一”签署协议。2014年6月,中国政府与美国就FATCA的实质内容达成一致。中国香港早已与美国签订FATCA协议。

02 中国版CRS的涵盖内容是什么?

个人在境外持有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离岸信托、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金融资产,以及在境外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公司。

03 如何进行CRS信息互换?

首先,A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B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向A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

随后,A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即B国(地区)的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给出的资料,CRS信息互换的过程是这样的:

根据去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金融机构全面清查收集本国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

中国去年完成对高净值非居民个人金融账户尽职调查,计划在第一次信息交换之后,于今年底完成对低净值非居民个人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

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账户,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相当于100万美元的账户。

05 为何CRS备受关注?

CRS的签署与实施,预示着个人的金融资产信息将在协议参与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间进行自动交换,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被藏匿在离岸国家和地区的资产的保密性、非透明的优势将受到很大冲击。通过互换的资产信息的交叉比对核查,避税、逃税等行为会浮出水面。这意味着,富人们的财富保护罩将被逐渐揭开。

富人们一旦被查到在海外藏匿巨额财产没有申报,不仅要面临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补缴,拥有的境外公司还可能面临最高达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能高达40%。

普华永道此前提醒,中国的高净值人士面临的是一个崭新的税务环境,传统税筹理念需要调整。

北京大学教授刘怡认为,个人的税务信息将作为个人信用信息的一部分变得越来越重要:“所谓纳税调整是指,比如你的应纳税额应该是100万,你只报了10万,就要调整成100万来征税,你肯定就有滞纳金、罚款,而且可能还有信息的披露。现在有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你的这些违规记录就会记录在其中,你以后的出行、贷款等都会受到影响。”

比如,在CRS信息互换之前,中国税务部门无从知晓你在加拿大开设的银行账户的余额,因此也无法对其征税。今后,加拿大的银行会自动将你的账户信息交换给中国税务部门。如果大量外汇的出境渠道解释不清楚,那你将遇到相当大的麻烦,之前没有上税的资本必须上补缴税款。

内地曾刮起一股到香港买寿险的风潮。现今,达到一定标准的保险金额也在资讯交换之列,且可能溯及既往。因为香港也是CRS签约地区,香港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将历史上购买过大额保单的高净值客户的保单资产资讯,报告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此外,境外公司注册地信息和股东信息不再保密,其实际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将得到识别。部分信托、基金背后的实际受益人将被进行穿透式识别和监管。

普华永道中国私人客户服务中区主管合伙人王蕾称:中国个人A在海外通过BVI(避税天堂维尔京群岛)空壳公司进行投资,BVI公司的利润只要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在现行税法下,个人A无需缴税;而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

“以前税务机关不知道谁在香港开设了账户,现在随着中国内地与香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互换,就掌握了你的个人在香港账户信息,在新的个税法下,如果存在逃避税行为,被稽查风险很大。”王蕾说。

今年6月25日,因涉嫌传销诈骗和洗钱罪,被加拿大法院起诉的华裔富商龚晓华,在新西兰拥有的7000万纽币资产被冻结。这一数额创下了新西兰历史之最。去年7月,新华社报道称,龚晓华涉嫌操控特大境外遥控传销案,涉案资金高达19亿元人民币。

随着9月到来,新西兰的税务部门正式开始与包括中国在内的104个国家或地区全面分享金融账户信息,以打击逃税行为,更多潜逃贪污犯的金融资产将会曝光并与中国共享。

07 哪些人群会受到CRS的影响?

一是持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

二是持有中国境内金融账户的非中国税收居民,已经获得其他CRS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身份的人群,若在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资产,相关账户信息同样会被披露给对应的居民国国家。

三是通过境外壳公司投资的中国税收居民。

四是持有境外保险或年金合同的中国税收居民。

五是设立离岸信托的中国税收居民。

“中国实施CRS后,信息交换给谁,谁来征税的标准是以税收居民身份来判定的,主要看其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而不是根据国籍来判定。”中国国际税务研究院研究员刘爽表示。

08 如何认定“中国税收居民”和“非中国税收居民”?

新个税法借鉴了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中国税收居民”和“非中国税收居民”的概念,纳税判断主要有两套标准:居所+居住时间。

修法之前,只要满足住所和“居住满一年”这两个标准之中的任何一个就成为中国税务居民。其中,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按照旧规定, 外籍人士(香港护照、澳门护照视同外籍)有巨大的避税空间:在中国居住满5年、从第6年开始才需要在中国就全球所得纳税。因此,只要安排一个30天的一次性境外休假和出差、或者一年内在境外呆超过90天,就能轻松地“在中国居住不满1年”,从而避免在中国纳税。

之所以采用183天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与国际接轨,这种判定标准是海外的金融机构所熟悉的。

由此,外籍个人的超国民待遇被取消了。

09 被CRS查明的资产如何进入纳税环节?

CRS交换来的信息主要用来核查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并不是交换回来信息就直接征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强调,CRS主要实现的是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至于应适用于怎样的税法取决于纳税人具体归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人,以及各国所采用的是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

10 如何应对CRS全球征税?

1、移居到低税国家居住,最好拥有低税国家的国籍。不过,中国个税法第十条增加了新的规定,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也要先清税才能完成注销。一般认为,这是中国推出的“离境税”。

2、转移海外资产、金融账户等至不必被全球征税的家庭成员名下,父母、配偶、子女等都可能助力合理避税,之后从全球规划、家族传承的角度配置资产。

目前CRS规定,实体账户余额超过25万美元、且账户控制人为另一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则金融机构必须报告该账户信息。

4、用好信托、基金、保险、托管(custodial)银行/机构、房地产等。按CRS要求,另一税务管辖区的信托参与人的信息都会被提交、交换,但同时只要求一位信托人(settlor)的信息被披露。

5、以另一个身份持有资产、开立金融账户等。

6、资产可转移至未参与CRS的国家。美国目前可以作为一个离岸的选择(适用于非全球征税国家的公民或与没有美国签署FATCA协议的国家的公民)。

7、目前有些机构并未纳入到金融机构的范畴。比如自由港口(freeport)、自助存物及其他存储机制未受CRS管理。这为储存贵金属、艺术品、珠宝、名酒及其他高价值物品留存了一定空间。

FATCA是美国在2012年通过的“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简称FATCA),2013年1月起生效,FATCA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向美国通报美国人在海外的金融资料,以供美国政府查税。

截至2014年7月份,已经有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亚等39个国家或地区同美国就FATCA法案达成了政府间协议,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国家或地区与美国就协定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欧盟《利息税指令》和美国FATCA为OECD出台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标准提供了参照。

“美国的FATCA可以说是CSR的前世今生,”蒋成达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中国香港与美国签订该协议,而美国与中国内地签订的协议尚未生效。”

“目前美国没加入CRS签约国,按理说,现在把钱放在美国账户里,只要美国还没有加入CRS,只要中美双方还没有正式签署FATCA的账户交换协议之前,那么FATCA和CRS都不会进行申报。短期之内,这笔财富是安全的,但是做财富安全及传承规划时,目光都不能只停留在现在,因为美国现在不参与CRS,不代表以后不会加入。此外,也不排除美国和中国将来直接签署FATCA法案,施行账户交换协议。”某离岸家族信托税务规划专家曹俊对记者表示。

“也别以为美国的FATCA法案只针对美国的公民和绿卡持有者,非美国身份人士就可高枕无忧,事实上,早在2014年6月26日,中美就FATCA法案已经草签了互惠型的政府间信息交换协议,即中国将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公民金融账户信息,而美国则会将中国公民美国账户信息提供给中国政府。”他称。

值得注意的是,FATCA规定,外国银行需将个人账户达5万美元以上,或企业账户余额达25万美元等具美国公民身份客户的资料向美方申报,否则在美投资收益会被课以30%重税后才能汇出。

此外,CRS和FATCA之间也有所不同。FACAT主要影响的是在美国外有账户的美国人,美国跨国公司及缔约国外国金融机构;CRS影响的是100多个签约国的非税务居民,影响范围更为广泛。

同时,FATCA只针对余额超过50000美元的个人账户,以及不同限制的公司账户;CRS则没有最低金额限制,存量账户、个人低净值账户按持有人的地址来确定税收居民身份(同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账户总余额不超过600万美元),个人高净值账户根据记录检索和客户经理程序来识别税收居民身份(加起来总余额超过600万美元)。

中国承诺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于2017 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账户开户程序,并于2018年9月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全球已有超过100个国家承诺实施最迟在9月实现CRS下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目前,中国已经加入《多边税收征管公约》(MCAA)并实现配对。OECD公布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已经与超过60个国家和地区在MCAA下“配对”成功,信息自动交换关系正式被“激活”。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不乏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这样的“避税天堂”。

CRS涉及的海外机构账户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资产信息则涵盖了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收益;账户内容又包括账户及账户余额、姓名及出生日期、税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计入该账户总额。

综合来看,中国版CRS对国内的金融机构来说,会有不小的挑战,而其中影响最大的是银行。

“特别是中大型银行,它们涉及零售业务较多,因此面对的个人账户较多,尽职调查范围较大。而虽然证券和基金相对来说工作量也会大,但是毕竟外籍人士在国内购买证券、基金不一定多,所以有待验证。就保险而言,由于一般外籍人士买境内带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寿险等)比较有限,因此涉及非居民账户的机会相对较低。”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合伙人傅瑾此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此外,中国版CRS也提及,如果金融机构可以从现有信息中进行身份确认,则无需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便可自行进行申报。“这样会使得金融机构责任更重,只有在不确认账户持有人信息时才需要其提供相应的申明文件。”傅瑾认为,一些机构为了保险起见,依然会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申明文件,来降低机构所面临的风险。

因此,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建立一定的方法可以节约时间和工作量。各大金融机构应该先分析各自产品和投资者构成,分析既定工作方法下的工作量,设计高效率的方法。并且金融机构也需要考虑如何形成监督制度,使得客户账户信息的变化能实时反映(客户身份信息改变、账户金额改变从而影响高、低净值账户的性质)。对于新开户程序的资料收集,可以通过系统改造,在原来反洗钱信息基础上丰富信息。

此外,普华永道也表示,实质重于形式是国际税务环境不可逆转的趋势。各国税务机关联手打造了CRS个人金融信息互享,以打击国际间的不合理避税安排。而本次中国出台的新个税法,是中国税务机关在法律层面的进一步完善,以全力迎接一个个人涉税信息更为透明的新时代。因此,中国的高净值人士面临的是一个崭新的税务环境,传统税筹理念需要调整。

红色警报:资金违法出境的N种模式

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释放了一系列政策信号表示,“今年将加强外汇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外汇违法和违规行为,以维护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与此同时,还将增强政策透明度,推动金融市场继续对外开放。”外管局先后发布了几则《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通报”),违规案例中被处罚的主体包括企业、银行、个人,外管局连番发布典型违规案例,对于市场上有资金出境安排的企业、个人来说,无疑是“红色警报”,有一定的威慑力,值得研究梳理、关注。

外管局7月28日发布的《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案例数量较多、发布时间也较近,一定程度体现外管局最新的监管动态,因此我们以7月通报为例进行分析,7月通报了2014年至2016年发生的25例外汇违规典型案件。这些案例中所描述行为模式是此前市场上资金违规出境比较典型的手段。从案例中可见,16起是针对企业和个人的处罚,9起是就银行违规操作进行的处罚。外管局还开出了高额罚单,企业最高被处罚款606万元,而个人最高的被处罚款181万元。

结合公布的违规案例来看,资金出境有这几条红线碰不得,主要包括虚构转口贸易、分拆购汇、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售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

在通报的25个案例中,有7例是虚构贸易背景,其中6例是企业虚构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转口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是指进出口货物贸易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进行中转,因此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货物不经过境内流转只有资金通过境内流转,给银行审核贸易真实性带来较大难度,正因为转口贸易的这个特点,使其成为资金违规出境的灰色“马甲”。

通报的涉案企业主要通过虚构贸易合同、伪造发票和提单的方式来虚构转口贸易,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案例中,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商业发票和货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528.51万美元,被处罚款291.9万元人民币。

2.通过“地下钱庄[1]”非法买卖外汇

为了规避外汇购回额度限制,有的将资金先汇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然后通过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再收取外汇;或者是为了规避监管或税收的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将境外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并转入境内;还有一种“人肉夹带支票”的方式,即先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在境内向其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此人再将支票夹带出境,在香港兑换。

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中,有4例是个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例;例如,史某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将644万元人民币分7笔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在澳大利亚收取123.47万澳元,被处以罚款45.08万元人民币。

通报中并未提及是否对地下钱庄进行了处罚,但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取缔办法》”),地下钱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必须予以取缔。同时根据《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蚂蚁搬家”——分拆规避额度限制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很显然,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满足不了个人在海外购置房产的需求。所以便有了“蚂蚁搬家”的方式,即:购汇人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购汇人控制的境外账户。

“蚂蚁搬家”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规定的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情形,即“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五)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的规定,“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二、(三)‘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也就是说,如果触线,将会被列入“关注名单”,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上述行为构成逃汇。外管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通报中有两例因为通过分拆购汇而被处罚,其中一例是孙某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采用分拆方式,将人民币资金分散汇入69人境内个人账户,再借用该69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344.99万美元违规汇至本人控制的境外账户,被处以54.25万的罚款。

针对出借本人购汇额度的个人,通报虽未公布惩罚措施,但根据汇发[2015]49号的规定:“二、(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因此,出借本人购汇额度同样需要警惕处罚风险。

有人存在换汇的需求,就会有人通过售汇牟利。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如非法买卖外汇,则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该行为同属于非法买卖外汇,通报的案例中有两例是非法出售外汇,其中一例甚至因触犯刑法而被判刑。

陈某等4人以本人及亲戚朋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人民币,因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以及其他外汇业务行为而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3到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另一例是施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在内地开立离岸账户,将公司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卖给”境内个人,被处罚款84万元人民币。

“介绍”买卖外汇则是容易被忽略的违法行为。通报案例中有一则是关于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被处罚的案例:2014年,香港籍潘某通过其境内个人结算账户收取境内个人叶某11笔,共计403万元人民币,联系香港地下钱庄向叶某指定境外供货商付款501万港元,用于走私动物饲料。潘某最终被处以18万人民币的罚款和警告。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究竟如何把握《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的“数额较大”的口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了规定:“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从前述规定来看,若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的,即构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梳理的资金违法出境模式,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轻则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判刑。

资金出境,何种情形构成违法,何种情形视为合法,切不可盲目,更不可以简单粗暴地“想当然”,比如,帮亲戚朋友一个举手之劳去购汇导致被外管局列入“关注名单”,又或者好心把某某地下钱庄介绍给朋友,这些都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鉴于此,资金如何合法、合规出境,应当请专业人士进行合法审查和确认,避免因“无知”触碰违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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