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都有哪些投资范围?

  严监管重塑行业生态 私募迎来规范化时代 记者 赵星巍 始自2016年的私募行业监管风暴,在2017年不断升级。随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8月3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上升到更高的层面。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私募基金行业已经形成以《征求意见稿》为顶层设计,《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备案新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等为细则实施条例的监管框架。 在全面化从严监管的思路下,私募行业的生态得到重塑。一方面,私募机构进行多轮合规自查、行业越发看重持续合规经营;另一方面,在2016年和2017年两轮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中,违法违规机构得到整治。此外,失联机构公示制度、空壳私募注销制度将未展业机构和异常机构从私募行业“扫地出门”,行业公司结构得到优化。 自查与整治 据记者跟踪观察,自2016年以来,每一份监管文件的下发,都会带来一场私募行业的“整改运动”,行业公司在不停的整改中逐步走向规范。 具体来看,备案新规实施以来,私募管理人在法律意见书如何开具、如何正确报送信息等事项上掀起了“学习”热潮;自《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私募机构以及相关代销机构集中在私募产品宣传、募集等事项上进行了规范整改。 另外,自“新八条底线”实施以来,私募机构围绕资管产品杠杆率要求、“投顾3+3”规定等对产品结构、公司人员结构等进行了调整。而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前,各私募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也在制度管理、人员配备、技术准备等方面掀起了整改运动。 在私募机构不断进行学习自查的同时,监管部门对私募机构的专项检查也在持续进行。 据证监会9月8日的通报,2017年上半年,证监会组织对328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内容除常规的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完整性、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合规性、基金财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合规性等方面外,重点检查私募证券基金落实“新八条底线”的情况、跨区域私募股权基金的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等。 从检查结果来看,约四分之一(83家)的被抽查私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相关公司和负责人领到了“罚单”。其中,12家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除了涉嫌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行为之外,私募机构违法违规的“重灾区”也十分明显。据通报,83家领到罚单的私募机构均存在公开宣传推介、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承诺保本保收益、证券类结构化基金不符合杠杆率要求、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费用列支不符合合同约定、基金未托管且未约定纠纷解决机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按规定备案基金、证券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等违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私募基金的专项检查执法行动已不是首次。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也组织了私募基金专项执法。彼时,305家私募被抽查,73家机构收到罚单。 失联与注销 201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建立起“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同年12月23日,协会发布了首批12家失联(异常)机构。截至目前,共有15批、合计174家机构被列入失联机构名单,其中有71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有4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在这些机构中,不乏此前市场上的“明星”私募。 例如,前“私募一哥”徐翔的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现在第五批失联(异常)私募名单中;曾因操纵市场而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出现在第六批失联私募机构名单中;由知名期货操盘手刘增铖创立、曾因产品一年时间翻6倍而被称为“私募冠军”的广州银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则出现在了第十四批失联私募名单中。 目前,前两家证券类私募机构已经被注销登记,而银闰投资目前仍在基金业协会失联私募的列表之中。截至9月20日,该列表中共有102家机构。 另据记者梳理,失联机构中股权类私募机构占比超过一半,部分机构为披着私募管理人外衣的P2P公司,曾出现过产品兑付危机、涉嫌非法集资、老板“跑路”等情况。 除了15批失联私募之外,自备案新规于2016年2月实施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共迎来了两次“注销大限”,多家“空壳”私募被清理出局。 根据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截至2017年8月底,共有12544家私募管理人被注销,其中,主动申请注销的私募管理人共有913家,未按照备案新规要求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而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11631家。8月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37家,均由于未按照备案新规要求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而被注销。

  顶层监管“紧箍咒”亮相 私募基金又要大批失联? 羊城晚报 在经过之前较长一段时间的酝酿之后,有关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顶层监管制度8月30日正式亮相。 在本次由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管理条例》)中,有关业务及人员合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多项重要内容均被囊括在内,且提出较以往更加严格和全面的监管要求。 而从私募行业最近几天的反馈来看,多位业内人士则普遍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私募管理条例》在即将开启新一轮行业洗牌的同时,预计还将显著提高私募机构在合规、运营等多个方面的成本。 一方面,私募牌照的“持牌”难度、私募行业的门槛将显著增大; 另一方面,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更趋阳光化,将会有为数不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对私募牌照的“鸡肋”思维下,逐步退出私募行业。 违规违法成本增大 本次《私募管理条例》共计10章、58条,其中第四十四条至五十六条合计多达13条内容,均直接涉及到私募机构违规、违法的法律责任。尽管多数法律条款均以罚款、警告的内容方式出现,但也同样意味着,未来私募机构一旦“出圈”,就将面临《私募管理条例》的严惩。 上海世诚投资总经理陈家琳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表示,此次《私募管理条例》对35种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且处罚力度也较大,彰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违规行为的打击决心。 蓝海韬略董事长苏思通则进一步指出,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类似于美国金融市场的早期发展阶段,各种机构鱼龙混杂。而现阶段国内私募机构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涉嫌非法集资和违规交易。本次《私募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非法私募的生存空间,净化市场土壤。 行业门槛显著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私募管理条例》还着重对私募机构的业务规范、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全面和更严格的要求。 对此,上海富钜投资总经理唐弢今日向中国证券报分析表示,本次出台的监管新规在合规方面提出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要求,诸如信息披露、交易资料保存、录音录像等多个方面,这就需要私募机构必须在IT技术、人员、资金等方面增加投入和开支,直接加大了私募机构的日常运营支出。该私募人士同时指出,包括相关信息披露、实缴资本比例的提升等等方面的新要求,一方面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和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很有必要,但另一方面则势必会显著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进入门槛。 此外,有私募机构还表示,本次《私募管理条例》直接对私募基金提出了看齐其他专业正规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在此背景下,过去多年以来许多所谓“民间高手”直接以“代客理财”思维搭建的“草台班子”,将会首当其冲直接被拦在行业门槛之外。 “持牌”难度增大 在本次《私募管理条例》有关注销私募基金牌照的条款方面,除了重大违规违法,以及以往“登记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情形外,还重点对私募机构经营的持续性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相关注销情形,原有全部产品清盘之后的12个月内,私募机构必须要发行新的产品。 而对于这一条款,有业内人士表示,现阶段全国逾2万家私募机构中许多“居其位不行其事”的私募基金,仍然为数不少。综合信息披露、合规等监管要求来看,未来势必会有相当数量的私募机构被迫“弃牌”。 一不小心就要失联? 在本次《私募管理条例》出台前的8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第十五批失联私募机构公告,宣布已将上海璞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74家机构列入失联机构名单,并在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中予以列示。上述174家机构中,有71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有4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而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7月底,该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公示平台核实基金管理人是否已经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二:投资私募基金后要持续关注,到公示平台上核实您购买的私募产品是否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投资私募基金,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询问基金管理机构收取哪些费用,如何收取,是否有收益分成,分成的基数和时间如何计算,计提方式是什么。 四:投资私募基金,有问题可以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授权的私募基金数据查询检索手机平台相关APP了解更多信息。 五:警惕非法私募“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梦想”、“保证固定收益8%”等号称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稳赚不赔、赚钱才是硬道理的虚假宣传。  

  在经过之前较长一段时间的酝酿之后,有关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顶层监管制度8月30日正式亮相。 在本次由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管理条例》)中,有关业务及人员合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多项重要内容均被囊括在内,且提出较以往更加严格和全面的监管要求。 而从私募行业最近几天的反馈来看,多位业内人士则普遍向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记者表示,《私募管理条例》在即将开启新一轮行业洗牌的同时,预计还将显著提高私募机构在合规、运营等多个方面的成本。 一方面,私募牌照的“持牌”难度、私募行业的门槛将显著增大; 另一方面,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更趋阳光化,将会有为数不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对私募牌照的“鸡肋”思维下,逐步退出私募行业。 违规违法成本增大 本次《私募管理条例》共计10章、58条,其中第四十四条至五十六条合计多达13条内容,均直接涉及到私募机构违规、违法的法律责任。尽管多数法律条款均以罚款、警告的内容方式出现,但也同样意味着,未来私募机构一旦“出圈”,就将面临《私募管理条例》的严惩。 上海世诚投资总经理陈家琳在接受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记者采访表示,此次《私募管理条例》对35种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且处罚力度也较大,彰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违规行为的打击决心。 蓝海韬略董事长苏思通则进一步指出,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类似于美国金融市场的早期发展阶段,各种机构鱼龙混杂。而现阶段国内私募机构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涉嫌非法集资和违规交易。本次《私募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非法私募的生存空间,净化市场土壤。 行业门槛显著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私募管理条例》还着重对私募机构的业务规范、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全面和更严格的要求。 对此,上海富钜投资总经理唐弢今日向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分析表示,本次出台的监管新规在合规方面提出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要求,诸如信息披露、交易资料保存、录音录像等多个方面,这就需要私募机构必须在IT技术、人员、资金等方面增加投入和开支,直接加大了私募机构的日常运营支出。该私募人士同时指出,包括相关信息披露、实缴资本比例的提升等等方面的新要求,一方面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和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很有必要,但另一方面则势必会显著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进入门槛。 此外,有私募机构还表示,本次《私募管理条例》直接对私募基金提出了看齐其他专业正规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在此背景下,过去多年以来许多所谓“民间高手”直接以“代客理财”思维搭建的“草台班子”,将会首当其冲直接被拦在行业门槛之外。 “持牌”难度增大 在本次《私募管理条例》有关注销私募基金牌照的条款方面,除了重大违规违法,以及以往“登记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情形外,还重点对私募机构经营的持续性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相关注销情形,原有全部产品清盘之后的12个月内,私募机构必须要发行新的产品。 而对于这一条款,有业内人士表示,现阶段全国逾2万家私募机构中许多“居其位不行其事”的私募基金,仍然为数不少。综合信息披露、合规等监管要求来看,未来势必会有相当数量的私募机构被迫“弃牌”。 一不小心就要失联? 在本次《私募管理条例》出台前的8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第十五批失联私募机构公告,宣布已将上海璞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74家机构列入失联机构名单,并在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中予以列示。上述174家机构中,有71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有4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而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7月底,该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公示平台核实基金管理人是否已经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二:投资私募基金后要持续关注,到公示平台上核实您购买的私募产品是否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投资私募基金,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询问基金管理机构收取哪些费用,如何收取,是否有收益分成,分成的基数和时间如何计算,计提方式是什么。 四:投资私募基金,有问题可以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授权的私募基金数据查询检索手机平台相关APP了解更多信息。 五:警惕非法私募“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梦想”、“保证固定收益8%”等号称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稳赚不赔、赚钱才是硬道理的虚假宣传。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这份文件源于2016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特别规定,并原则性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要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这次国务院层面的立法将对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VC/PE)行业产生什么影响? 创业投资基金定义有待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稿中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了如下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支持政策;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基金行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这个定义基本上与发改委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9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一致。 投中研究院认为,从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上来看,比较宽泛,主要泛指投资于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股权,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可以定义为创业投资基金。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席合伙人、CEO施安平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给出了非常明确清晰的定义,与去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创投基金的表述一致。“我们理解征求意见稿是‘双创’的配套政策,明确了创投基金支持的是非上市企业,从意图上也能体现出政策希望支持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的中小微企业,提升国家整体的创新能力。”在他看来,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定义,不论PE或者是VC,只要是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就属于创投基金,投资已上市企业的基金,例如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基金就不属于创投基金了。 但是,前海梧桐并购投资二部总经理司徒远纵认为,一方面,从基金业协会监管实践中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PE/VC机构都可以定义为创业投资基金。但是,征求意见稿的定义中,绝大多数的VC/PE基金都是做未上市企业投资,只是处于不同阶段、不同盈利情况和不同的行业,在此又基本都可以定义为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在具体的管理实践和法律界定上,似乎存在一定的矛盾,有进一步可以明确的空间。 “中小企业投资基金”和“Pre-IPO基金”福利当有所区分 从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的鼓励性措施和“福利”看来,所有投资于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基金都可以享受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政策,此外,还将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那么,对于投资于具有一定利润和规模,并非创业阶段的成长性企业,即业内所称的Pre-IPO基金来说,是否也同样享受创业投资基金待遇呢? 对此,施安平认为,从定义来看,Pre-IPO的企业都属于未上市企业,投资这类企业的基金符合征求意见稿关于创投基金的定义,故而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但是对于投资Pre-IPO的基金和投资更早期企业的基金而言,各级政府部门给予的优惠政策会有一定区别,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优惠已经有配套政策出台。 另外,投资中小企业的创投基金和投资Pre-IPO企业的基金还是应当有所区分。今年5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给出了明确界定,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创投基金投资这一界定下的企业达到一定比例,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财政、税收的奖励和优惠,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这样才能激励创投基金把更多精力放在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上,进而促进“双创”和国家产业战略转型升级。 创业投资基金该如何实行差异化自律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证监会和基金行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但是对于如何实施差异化管理和服务,征求意见稿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详细的说明。 对此,施安平认为,基金行业要强化管理,特别是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对于基金规范运作的企业,建议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对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人员都建立诚信档案,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司徒远纵则认为,基金业协会在探索实行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推动形成“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一方面,鼓励创业投资类会员机构积极参与协会内部治理,优先办理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入会申请。在此过程中,协会成立早期投资专业委员会及中国天使投资联席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通过汇聚行业知名专家,完善行业专业化治理体系,提升行业自治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推动改善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比如,研究推动妥善解决三类股东问题、创业投资机构反向挂钩机制;支持私募机构参与新三板做市制度创新,拓展私募机构业务范围;推动各方深入研究出台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投融资效率及促进长期资本形成的公平、中性税负机制;对接国家相关部委,利用大数据服务于各类优惠政策的落实;全面宣传早期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树立行业正面形象等。”司徒远纵说。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业界认为,这意味着私募基金顶层设计即将落地,将对私募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未来条例正式出台之后,私募基金的基础法规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迅速。来自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底,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达到9.95万亿元。 然而,在私募基金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比如,基金管理人过分追求管理规模和收益,对自身的风控合规意识不足等问题。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今年以来,已经有多家私募基金受到监管层的处罚。如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亿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扬州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为江苏证监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披露信息、未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等问题。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紫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董事长李栋坚分别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的罚款。经查明,紫润投资存在四方面违法事实: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按规定保存资料。 另外,湖南证监局对多家私募基金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这是因为在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中,发现多家公司存在问题。比如,湖南天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存在公开和夸大宣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等三方面的问题;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不规范。

  厘清私募基金边界 私募监管顶层设计呼之欲出 中国证券报 □本报实习记者 刘宗根 本报记者 叶斯琦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暂行条例》共11章58条,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资金的募集和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监管规则,此外专设了创业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对这类基金,国家政策会予以扶持,并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和服务。 业内人士指出,《暂行条例》出台将提升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层级,既是相关部门加强和统一金融监管政策的具体举措,也是私募基金业未来发展的“顶层设计”,对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厘清私募基金边界 私募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的生力军,对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例如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不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时有发生。为突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坚持适度监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出台了《暂行条例》。 按照《暂行条例》,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该条例。 在此基础上,《暂行条例》明确了私募基金可以投资的品种,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针对私募行业内存在的问题,源乐晟资产认为,需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律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行业生态,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真正做到“扶优限劣”。 “本次条例出台大大提升了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层级,既是国家加强和统一金融监管政策的具体举措,也是私募基金业未来发展的‘顶层设计’。”相聚资本首席执行官梁辉表示。 暖流资产总经理程鹏也指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上升到国家法规的层级,体现了国家和监管部门对私募行业的重视,提高了行业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发展。 星石投资总经理杨玲进一步分析,《暂行条例》意义重大,不仅填补了私募行业法律体系上的空白,而且将部分自律规则和部门规章的内容上升到了行政法规的级别,行业监管实现“装备升级”。《暂行条例》出台之后,私募行业的规范和进化将因此再度“提速”,其中合规、诚信、专注投资的私募在监管中实现“良币驱逐劣币”,私募行业作为一个有担当的、强大的资管品种指日可待。对于投资人而言,强有力的监管意味着对他们的保护加强,私募行业更值得放心投资。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 《暂行条例》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私募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等相关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同时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条件。《暂行条例》还列出了五种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以及六种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除了“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等八种职责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须履行“编制定期基金报告”等职责。 按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业务前向基金行业协会提交“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者合伙人名单”等七类文件。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具有“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会被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就私募基金托管人而言,其需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等四种职责。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清和泉资本副总经理钱卫东表示,参考已有的相关政策和指引,本次《暂行条例》没有过多新增要求,更多的在于对某些定义和范围的明确。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五种情形为新增规定,首次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黑名单”,进一步提高了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特别是限制负债较高的企业设立私募基金。目的在于保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防止高负债经营或者现金流断裂导致破产的风险。 杨玲表示,《暂行条例》把部分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了行政法规的级别,对私募的监管和执行力度将如虎添翼。比如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进行利益输送”。而此前仅仅是在行业自律规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中对此有所规定。“类似这样的‘升级’不少。上升到行政法规后,执行力度上必然更加有效力。”杨玲说。 进一步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为规范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暂行条例》规定:一是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二是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是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备案;四是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妥善保存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资料;五是规定了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禁止行为。 记者注意到,《暂行条例》还明确了行业自律规范和法律责任。钱卫东认为,鉴于私募公司执行《暂行条例》带来的在制度建设、系统升级、人员配备的投入增加,叠加行业门槛的提升,未来行业洗牌将进一步加速,行业“马太效应”将更加凸显。 杨玲表示,《暂行条例》在条件监管、行为监管以及处罚措施方面标准更高。《暂行条例》更加看重私募基金的稳定运营,对私募基金的运营风险考虑得更加全面。由于以前没有过相关规定,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私募基金不符合这一规定,要担心的是,未来新成立的私募基金中,可能会有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达到这一标准。 “近年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密集出台,体现了监管层对规范私募基金经营行为的决心,这有利于整个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私募机构在追求管理规模和合法经营之间要寻求平衡,不能只顾扩大规模而忘了合法经营。”景泰利丰董事长、总经理张英飚表示。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私募基金行业统一规则即将落地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58条,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这意味着私募基金业的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部分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自2016年以来,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监管文件。随着细则文件的相继出炉,市场人士对私募行业统一的顶层设计充满期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指出,只有出台统一的行业规则,才能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二是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三是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四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在私募基金任职资格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被金融机构或国家机关开除的人员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以及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征求意见稿》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聘请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募集机构、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都进行了规定,对行业涉及机构进行全面监管,并且发挥基金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按照规定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等信息。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专设“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一章,对创业投资基金做出差异化安排。《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了处罚标准。

  原标题:重磅!这是私募基金的最新规范性文件!九大紧箍咒看过来 私募行业发展的最新规范性文件来了! 就在今晚(8月30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有哪些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对九大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1、私募基金的募集和销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2.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3. 需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4.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6.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7.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行业协会报送。 2、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应该知晓哪些信息? 1. 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的基本信息; 3.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   4. 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5. 基金的托管安排; 6. 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3、在基金运行期间,投资者应该知晓哪些信息? 1.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3. 基金财务情况; 4. 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5.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6.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7. 投资者账户信息。 4、私募基金的投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 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3. 妥善保存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5、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不同之处? 1. 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的股权; 2.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 3.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包括基金行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等方面,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 4. 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可以是,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6、什么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会被注销? 1. 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 2.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3. 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4.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做什么?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 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8、私募基金托管人应该做什么? 1. 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9、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能做什么? 1.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3.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4.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原标题:今天吐血整理关于私募基金的41个问题,投资人必看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

称《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

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如红酒、艺术品等其他投资标的。

3.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答:私募基金根据组织形式可以分为:

登记备案简明流:/smjjdjbaxt/(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5. 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

一是重在自律。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不设前置审批,仅采取事后

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统计监测,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和功能,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全行业诚信体系,引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二是底线监管。即明确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三条底线”,依法查处违

反“三条底线”的行为,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三是促进发展。在适度监管的同时,通过加强服务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促

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又快又好发展。

36. 《办法》从什么时候起生效,对于生效前的“基金”如何处理?

答:《办法》自2014821日公布并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办法》实施前已运作的私募基金业务依照原有基金合同执行;《办法》实施后新募集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已设立私募基金在《办法》实施后新开展的有关业务活动,应当依照《办法》规定执行。

37. 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三条底线”是什么?

答: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必须遵守三条底线:

一是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

二是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

三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8.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开始前的私募基金产品如何规范?

答:对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开始前的私募基金产品,原则上其募集不

适用《办法》的规定,但仍需要及时到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而在《办法》实施后发生的违规行为将按照《办法》的规定查处。

39.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能否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答: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一是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二是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三是受让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

40.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具备哪些

答:除应当符合持有基金管理公司 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以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三)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体可参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

理办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

41.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特殊条件是什么?

答:除需要符合《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第五条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 3 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

(文章来源:网络。作者辛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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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一些外国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非常看好,想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公司来分得一杯羹。相对于内资公司而言,我国对外资基金公司成立审批的比较严格,也对其投资方向做出了规定。那么外资私募基金公司投资范围是什么?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我们一起做个了解。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一些外国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非常看好,想通过成立公司来分得一杯羹。相对于内资公司而言,我国对外资基金公司成立审批的比较严格,也对其投资方向做出了规定。那么外资私募基金公司投资范围是什么?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我们一起做个了解。

一、外资可以在我国成立私募基金公司么?

我国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并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记工作。

外资机构需在境内设立实体机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通过在境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国内的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而监管层将实行审慎监管,特别是加强指导监督和现场检查,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倘若外资私募机构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形,监管层将按照国内现行规定统一执法和处罚,与对国内私募机构的监管标准一致。

二、外资私募基金投资范围是什么?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发行的证券,包括中国境内公开发行的的 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中国境外发行的证券,但通过沪港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特定境外股票以及未来监管部门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授予QDII资格和额度的除外。

三、外资私募基金核心规范包括哪些?

与内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同,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WOFE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根据现行法律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这一业务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核心规范如下:

1、法律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担任信托中的受托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最常见的类型为契约型基金。WOFE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和投资者之间系信托法律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系私募基金的共同受托人。

2、募集方式: 非公开

在中国境内募集和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者成立私募基金保持初步开放的态度,外资私募基金公司的运作同样受到和内资公司一样的监管。外资基金投资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现在我国的外资私募基金公司基本都是由一些实力比较强的投资者成立的,大家在选择基金公司的要看其备案资料,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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