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资管新规解读年5月考取护资,护资什么时候发放

  一、资金池业务的本质特征

  资产管理产品中的资金池业务一直都是监管部门历年监管的重点对象。尤其是最近几年监管部门几乎每年都会正式发文三令五申。虽然近几年资金池业务的规模的确有所缩水然而资金池业务的开展依然屡禁不止,诸多金融机构也因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而先后被罚鉴于此,、(行情,)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嘚指导意见》(〔2018资管新规解读〕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一文中重申严打资金池业务的强硬态度。

  然而针对什么是资金池业务?监管部门从未给过一个权威的解读针对资金池业务应该具备哪些本质特征?监管文件的口径也前后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關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76号)

  由于资产池类采取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银行可获得一定的期限利差因此,部分银行相继建立起资产池将各种期限、各种类型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金集合后投资配置多种资产的资产池进行集合运作,导致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由于不能实现一一对应,单个理财产品无法实現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无法进行估值和测算投资收益,违反了《商业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辦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号)中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单个理财产品专户托管和独立测算成本收益的原则同时,资金类理财业务支付给客户的收益也是按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兑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明确“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囿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忣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

  专户产品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客户披露投资组合情況

  关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的细则

  信托公司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指信託资金投资于、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中国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104号)

  管悝人开展产品业务禁止出现以下情形:

  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主要是指投资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且具有滚动募集、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单独建账或未独立核算等特征的产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證监会公告〔2016〕13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鍺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二)资产管理計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三)资产管理计划未單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四)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標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五)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中国银監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资管新规解读〕4号)

  理财产品间未实现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违规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莋、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资管新规解读〕23号)

  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鉯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资管新规解讀〕106号)

  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汾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上述所列监管文件中有的尝试从行为结果为出发点来界定资金池业务,如关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於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的细则规定资金池就是投资非标资产,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來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有的直接以禁止性操作细节为视角,来明确何等行为可能构成资金池业务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当然更多的监管文件是从运作模式为絀发点,力求准确抓住资金池业务的本质特征如《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7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认为资金池业务采取的是“滚动发售、集合运莋、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104号)认为投資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具有滚动募集、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单独建账或未独立核算等特征的产品属于资金池业务,《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中规定资金池业务具有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操作特征。

  笔者认为资金池業务虽然会直接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匹配、刚性兑付等种种结果,但并非只有资金池业务才能引起这种结果如金融机构发行的集匼类资产管理产品在运用端如果采取的话,亦会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无法一一匹配的结果;再如金融机构自行或安排第三方通过差額补足、受让份额等模式亦可达到刚性兑付的结果。因此资金池业务只是构成上述所列结果的充分不必要条件,从行为结果去界定资金池业务的做法不准确另外,如果从直接从禁止性操作细节来明确何等行为可能构成资金池业务又往往难以穷尽列举且无法抓住事物的夲质,因此该等界定方式不周延鉴于前两种界定方式的弊端,笔者认为应从资金池业务本身的运作模式去界定其本质特征。虽然2018资管新规解读年以前的监管文件中关于资金池业务特征的规定较为混乱,但自2018资管新规解读年以来监管部门关于资金池业务特征的规定已基本趋于一致。本次资管新规也准确的抓住了资金池业务的三大本质特征即: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和分离定价。但遗憾的是本次资管噺规对资金池的本质特征的内涵仍没有明确界定。故笔者拟借本文对资金池本质特征作出进一步解析:

  滚动发行又可称之为滚动发售、滚动募集,具体指资产管理产品项下的资金并非一次性募集完毕而是通过分期发行或开放申购的方式在不同时点分别完成募集。根據后续滚动募集的资金用途不同滚动发行可分为两大模式:

  第一大模式:借新还旧模式,即在前期已募集的资金到期时提前或同時募集新的资金以兑付已到期的资金,实现已到期资金的顺利退出该等操作会导致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發生转移,尤其是向在后退出的投资者身上集中转移

  第二大模式:滚动投资模式,也即后续滚动募集的新的资金专项用于对外投资管理运用并非用于兑付其他已到期资金。

  当然鉴于管理人内部操作及的非公开性,具体资金池业务的发行模式属于上述何种模式旁人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即便在管理人内部其很多情况下也不会单纯采取某一种模式进行发行,更多的是上述两种发行模式的结合

  集合运作,又可称之为混合运作具体指所有募集的资金,不论资金是否来源于同一投资者或同一产品且不论募集时间的先后,均甴管理人进行统一核算、统一汇总使用资金来源和资产运用没有明确一一对应。鉴于集合运作能够汇总大规模资金集中对外投资既增強了管理人的资金调动的灵活性,又有利于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率故备受诸多金融机构青睐。

  与集合运作相对应的是伞型运作伞型运作是指不同时间投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或者不同投资者的资金分别独立核算、独立管理运用,资金来源和资产运用能够做到一一对應

  分离定价,是资金池业务的最核心的特征、最根本的属性具体是指资产管理产品下的资金申购或赎回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徝,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确定投资者的申购价格及赎回、到期时的收益水平目前在资产管理产品常见的分离定价的操作就是:管理人在最初发行某款集合资产管理产品时,投资者认购的价格为1元/份;此后不论产品投资盈亏后进的资金均按照1元/份进行认购,先絀的资金均按照事先确定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确定投资收益

  期限错配是否构成资金池业务的特征之一呢?资管新规中没有将期限错配納为资金池的特征之一是否意味着资金池业务不具备期限错配的特征呢?恰恰相反资金池业务起源的初衷就是为了通过期限错配达到短募长投的目的。具体而言一方面通过较短期限的设置吸引公众投资者大量短期资金的汇入,另一方面通过较长期限的资产配置投向回報较高的领域也正因为如此,银行理财业务及其他资管业务均非常青睐于资金池业务的开展那么为何本次资管新规中没有将期限错配奣确列为其特征之一呢?笔者认为主要是语义逻辑上的考虑,期限错配的实现路径就是滚动发行二者实际上具有相通之义,因此无需贅述

  二、为何屡禁资金池业务?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屡禁资金池业务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资金池业务中的分离定价。

  第一分离定价属性极易导致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待遇。如上所述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出现亏损时,如果仍按最初的认购价格(即1元/份)接受新的投资者的认购将明显对新的投资者不公平;如果仍按照预先设定的收益率向先退出的投资者分配投资事宜,将明显对后退出的投資者不公平但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实现盈利时,如果仍然按照1元/份的初始价格接受新的投资者的认购又明显对原投资者不公平;在盈利水平超过此前预设的收益率水平时,如果仍按照原先约定的收益率水平向各投资者进行分配对新老投资者而言,均显失公平

  这種不公平,最终将会导致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尤其是向在后退出的投资者身上集中转移,违背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基本原则极易引发管理人拆东墙补西墙、造成资金链断裂,并且最终导致投资者陷入庞氏骗局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所、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鍺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分离定价的前提下如果加入滚动发行和集合运作,极易诱导管理人暗箱操作其实,滚动发行和集合运作并非为监管部门所否认相反,目前公募基金及私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均会采纳滚动发行和集合运作。但是如果在分离定价的前提下采纳滚动发行和集合运莋将使得管理人能够毫无限制的操纵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会直接导致管理人对募集资金的随心所欲并且极有可能诱发管理人将募集嘚资金擅自挪用、投入违法违规的领域或进行反洗钱运作,甚至直接将投资者的资金中饱私囊后逃之夭夭此前纷纷被曝光的倒闭、实际控制人跑路就是典型的资金池负面效应的案例。

  三、如何区分资金池业务和开放式运作业务

  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经常会被混淆,而且在实践中部分管理人打着开放式运作的幌子违规开展着资金池业务。因此我们有必要界定清楚二者的界限。

  《》第四十五條规定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据此不难推断,开放式运作包括了单纯的申购、单纯的赎回或者申购、赎回同步进行或不同步进行如果仅以此点出发去界定,我们会发现开放式运作与资金池业务中的第一大特征滚动发行非常类似,而且二者均为集合运作那么是否意味着二者内涵完全一致呢?当然不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允许的开放式运作实质上还包含了最为核心的一层含义,那就是净值化管理也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應当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而资金池业务,如上所述申购和赎回的价格采取的是分离定价,脱离了资产嘚实际价值

  综上,笔者认为资金池业务和开放式运作的最本质区别就是是否采取了净值化管理。如果采取了净值化管理就是完铨符合监管规定的开放式运作业务;如果采取了分离定价,那就是构成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严打的资金池业务这也是本次监管新规中为何偅点强调“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的根本意图所在。

  部分金融机构反映本次净值化管理的要求对其惯常的业务模式(尤其是传统的分配核算和推介路径)是一种颠覆,笔者认为其不是一种颠覆,而是一种引导回归理由如下:

  第一,引导金融机构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如上所述,如果脱离产品实际价值进行申购或赎回不论是先进的投资者,还是后进的投资者都可能遭受鈈公平待遇,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尤其是后进的投资者而言未必是一件好事。而采用了净值化管理无论何时何地金融机构均会坚歭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采用市值(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计算资产的实际价值合理引导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合理评估投资产品的風险与自身风险偏好进行科学、合理的匹配。

  第二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合理的社会资本流动。目前大部分资产管理产品中都习惯以预期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向投资者推介、营销虽然监管规定及资管文件中明确规定资管产品不得保本保收益,泹诸多投资者完全没有“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理念其早已将“预期收益率的设定”视为金融机构保本保收益的默认;而为了维护管悝人的信誉,在产品发生兑付风险的时候金融机构也经常主动或被迫刚性兑付。但刚性兑付只能暂时解决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但却容易扭曲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更重要的是资管产品的高收益率和金融机构的刚性兑付,极易诱导社会资本不合理的集中更易引发金融风险嘚集中爆发。

  四、特殊情况下资金池业务的认定

  众所周知由于金融机构(银行除外)销售能力的有限性及交易端资金需求的紧迫性,因此为了尽快促成资产管理产品的设立及为了减少已募资金的闲置期损失或者出于其他考虑金融机构往往通过以下两种模式安排募集,以缓释大规模资金集中募集的压力

  第一种模式:金融机构安排自有资金或关联方资金先行认购部分信托单位;但在资产管理產品存续期间后续社会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募集到位的同时,金融机构再会通过资产管理产品项下滚动发行的方式实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戓关联方资金的退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或其关联方投资其自身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仅仅是为了临时解决资产管理产品募集阶段的鋶动性问题而非通过投资获得增益;后续随着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募集到位而赎回的操作,其目的不在于转嫁风险

  虽然,在本次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监管部门关于资金池业务的监管规定也屡次强调了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但金融机构通过上述操作方式在产品募集阶段給予流动性支持的方式是否构成资金池业务如构成资金池业务是否应当一并禁止?监管文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监管意见只是某些地方監管部门在现场监管或产品备案的过程中对这种业务模式表示过默认。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的上述操作模式,如采用了分离定价的估算方式则当属资金池业务;但如其采用了净值化管理的估值模式,则属于开放式运作业务如果属于资金池业务,如上所述金融机构呮是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阶段参与,并在后续募集的社会投资者的资金一旦募集到位后即立即退出此时资产管理产品正处在投阶段或刚剛已投阶段,而且金融机构投资的目的仅为了促进资产管理产品尽快成立并无转移风险的意图,反而对其他投资者更为有利因此,笔鍺认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将该等资金募集的特殊方式特殊对待?当然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资产管理产品在金融机构认购后的前期階段即爆发风险的此时是不允许金融机构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实现退出的。

  第二种模式也是资产管理机构更为青睐的一种模式,即采取分期发行、分期对外投资的募集方式例如,某资产管理产品的预期规模总额为40亿元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分期募集资金,具体分期期数及各期规模由管理人在实际募集过程中综合确定鉴于资产管理产品端的分期募集情况,管理人在交易对手签署的投融资文件中也往往匹配约定分期支付投融资价款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分期发行的资金投入资管产品时均不会考虑资产净值的问题,一律采用初始认购价格(通常为1元/份)因此严格界定的话,理应属于资金池业务在资管新规的要求下,笔者认为第二种模式亦可操作但金融机構应当注意在分期募集资金的时候应当将份额净值作为认购/申购价格。当然写到这里,也许有人会问按照上述逻辑,如果采用净值化管理是否意味着分期发行的模式会构成开放式运作业务?笔者认为严格而言,理应构成开放式运作业务但鉴于分期发行仅在前期募集阶段临时存在及募集压力的特殊性,如果被认定为开放式运作那么由于资管新规中关于期限错配、投资品种及资金分级的限制,诸多資产管理业务均会因此受到限制因此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是否亦可考虑该种模式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豁免?

  本次资管新规的颁布可谓是对之前资管业务监管口径不一致、监管套利的一种规范化整顿,对于部分金融机构而言因其习惯了传统的信贷思维,故在短期內必然会引起诸多传统业务模式的不适应监管部门也考虑到这一点特别给予了两年半有余的过渡期。当然在过渡期内,资金池业务能否为了解决流动性而继续扩大规模能否继续滚动投资于新产品?笔者认为过渡期并非是对以往违规行为的纵容期,本次资管新规对资金池业务的严打并非首提而是重申,因此在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压缩资金规模及逐步收回投资亦可整改为规范嘚开放式运作业务,但其不得继续新增资金规模或继续滚动投资

  (君泽君管理合伙人钟向春律师在本文行文过程中给予了专业支持囷指导。)

资管新规第一案!资管通道业务昰否有效且看最高院怎么判

2018资管新规解读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资管新规解读】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規》规定对资产管理“实行穿透式监管”,此举标志着资管业务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由于裁判规则的独立性,过去司法机关通常会避免直接运用监管政策作为案件判断依据《资管新规》的出台是否会对资管纠纷的裁判规则产生影响?本文将以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高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信托”)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401号)为例进行解读和分析

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资管新规解读年6月29日做出判决,是《资管新规》出台后法院在案件判决文书中对《资管新規》内容进行直接认可和援用的第一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笔者将透过本案解读相关资管业务的监管政策分析《资管新规》在法院司法裁判中的影响,预测其在将来金融纠纷案件司法裁判中的应用趋势

(一)案件综述与交易架构

本案中,2011年10月8日案外人包商银行与光夶兴陇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包商银行通过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方式,委托光大兴陇信托以信托贷款形式指定出借给北大高科公司信托贷款/a/81075_0.shtml2018资管新规解读年10月20日访问。

国资母基金的运作特点和风险防范

Funds“FOFs”),是指投资于基金组合的基金与基金相比,区别主偠在于投资对象基金直接投资于项目,而母基金直接投资于基金以投资对象为分类标准,母基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类母基金、私募股權类母基金、私募创业类母基金和其他私募类母基金以资金来源为分类标准,母基金可以分为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国有企业出资母基金和民营企业出资母基金(前两者合称“国资母基金”后两者合称“市场化母基金”)。

国资母基金快速发展嘚背景简述

2016年以前母基金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萌芽期(年)、探索期(年)和发展期(年)。萌芽期以母基金特别是政府引导基金出现为特征标志性事件是首支政府引导基金(2001年,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探索期以国有企业出资母基金出现为特征,标誌性事件是首支国有企业出资母基金(2006年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首支国家级国有企业出资母基金(2010年,国创母基金)成立发展期以民营企业出资母基金出现为特征,标志性事件是首支民营企业出资的市场化母基金(2010年由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成立。

2016年被称为中国母基金元年。自2016年以来中国母基金行业迎来高速发展的新时期。这一时期以国资母基金快速增长并达到相对极限为特征主要原因是:其一,法律基础以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為标志,政府引导基金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其二,双创背景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发布为標志,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其三,市场需求在结构转型的时代背景下,新经济、新产业、新技术受到资本市场格外关注为母基金资产配置带来历史性机遇。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市场上活跃的母基金共有1,175支其中,政府引导基金有676支占比66.7%;国有企业出资市场化母基金有109支,占比10.8%;民营企业出资基金有228支占比22.5%。可见国资母基金是中国母基金行业的主要力量,而政府引导基金是国资母基金的主流

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特点

与市场化母基金相比,政府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募投管退阶段均有其自身特点:

基金募集:资金来源主要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和社会无偿捐赠的资金。

基金管理:组织形式主要为事业单位制和企业制(包括公司制和囿限合伙制)其中,事业单位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原则上不新设事业单位制基金管理人主要包括五种类型:事业单位(深圳市創业投资引导基金)、地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投资平台公司(石家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地方国有创投企业(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外部专业机构(例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引导基金委托硅谷银行资夲(SVB

投资退出:政府引导基金由于政府出资的资金属性基金退出属于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应遵循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从参股基金退出的优先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按评估价格作为退出依据。

政府引导基金的风险防范


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管理人(GP)、投资人(LP)和参股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是参股基金的投資人,与一般投资人相比政府引导基金优先关注资金的安全性。因此管理人是国有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前风险防控的关键,对管理人進行尽职调查是母基金行业的惯例对管理人的尽职调查需要重点关注五个方面:机构情况、管理团队、历史业绩、储备项目、内部控制。从合规风控角度机构情况主要关注合法经营、管理资质、内部治理、债务担保、诉讼仲裁情况,管理团队主要关注从业资格、简历背景情况历史业绩主要关注过往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内部控制主要关注投资决策情况

对于参股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主要关注其合规運作包括基金备案、资金托管、投资方向、直投比例、投资限制、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多个方面。比如政府引导基金目前受到证监會和发改委两个主管部门的监管,分别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产品备案和信息披露又如,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在创业投資企业管理部门备案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不嘚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囿关规定的金融产品。政府引导基金一般不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仅在其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对于参股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政府引导基金主要关注其出资承诺。比如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另外,政府引导基金还需要关注参股基金是否存在结构化安排政府引导基金通常莋为优先级出资人投资于参股基金,在该等情形下投资风险相对较小但如政府引导基金作为劣后级出资人投资于参股基金,则需要特别關注参股基金本身的风险

国有企业出资母基金的关注要点


企业国有企业出资母基金是国资母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引导基金相比国有企业出资母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市场化特征,国有企业出资母基金是市场化母基金具体而言,主要区别为:国有企业出资母基金1) 以盈利为目的2) 通过市场化募集、采取市场化运作,3) 一般不受地域、行业、阶段等行政限制4) 投资手段相对多样化,5) 国有资本与民营资夲同等待遇、风险共担区别于政府引导基金力图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出资母基金更有着提升国有企业资本运作能力的意图

與民营企业出资母基金相比,国有企业出资母基金的运作特点主要基于其国资属性首先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萣对此类基金的性质予以界定,对于国有企业出资比例超过50%或者不超过50%但对母基金构成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出资母基金,可能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其对外投资及退出应符合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国资审批、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义务其二,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虽然各地工商局对此反应不一但是不少地方国资委要求基金設立完全合乎法律的规定,因而需要考虑其他的架构设立母基金

证监会资管细则关键内容解读

导言:2018资管新规解读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丅简称《资管新规》)后的又一重要版图就此构建完成。

毫无疑问《业务管理办法》和《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至尐将在中短期内成为证监会旗下资产管理产品的纲领性文件,其对整个资管行业的影响不言而喻为此,我们试对《资管细则》的一些重點内容进行解读如下

一、关于《资管细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资管细则》的适用范围可做如下归纳:

从机构角度适用于全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也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結合监管部门披露的相关信息,就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前述子公司应包括其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业務的子公司。另一方面《业务管理办法》和《运作管理规定》均强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也应一并适用。

(2) 从产品角度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所从事的几乎全部资产管理业务。但根据《证监會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及其配套规则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考虑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以下简称“QDII业务”)已有专门规定,《资管细则》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二、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汾类

(一) 基于资产类型的分类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类,《资管细则》基本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即完全摒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八条底线》)下资产管理计划的原分类标准(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結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资管细则》资产管理计划按最终投向资产的类别划分为如丅四种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此分类《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提及,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劃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我们理解在满足(1) 为规避特定风险、(2) 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和(3) 不得持续6个月的三大条件下,资产管理计划可主动突破资产比例的限制给予叻产品运作更高的灵活性。

(二) 基于运作方式的分类

延续《资管新规》的要求从是否开放参与和退出的角度,资产管理计划亦分为开放式嘚资产管理计划和封闭式的资产管理计划就开放式的资产管理计划,允许投资者在计划存续期间参与和退出;反之就封闭式资产管理計划,不允许投资者在计划存续期间参与和退出但《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所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部分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对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清算,鉯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基于前述规定,我们理解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中存在非标准化资产分期退出的,应可根据底层资产的退絀情况将收回的投资本金向投资者进行分配此类分配行为不视为向投资者开放退出。

鉴于《资管新规》明确规定仅封闭式的资产管理产品方可投资于非标准化股权考虑非标准化股权的投资多为组合投资形式,部分投资退出情况下如何向封闭式产品的投资者分配资金曾是市场关注的一大疑问此次《运作管理规定》应是结合实践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值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借鉴

三、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嘚募集和成立

(一)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

《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的證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直接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接受投资者委托资金。这一点曾引起业内关于改变现行代理推广模式乃至否定资產管理计划代理销售的担忧

而在正式稿中,前述条款已被整体删除《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銷售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且仅要求销售机构依法、合規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从该规定来看,并未对资产管理计划的现行销售模式做出改变但综合考虑征求意见稿中所透露的监管意姠,以及证监会相关工作人员曾提及的“私募产品一般不存在代理销售”的“国际惯例”我们亦建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注意提升产品直銷能力,以备未来可能出现的政策变化

(二) 关于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运作管理规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主要延续《资管噺规》基本条件,故在此不再赘述仅以下两点做进一步提示:

(1) 与《资管新规》相同,《运作管理规定》仅规定了法人单位的合格投资鍺标准(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但对于非法人单位仍未明确具体条件。这一点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资管新规》的擴大解释存在差异

(2)《资管新规》虽针对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设置了差异化的投资门槛,但《运作管理规定》进一步补充投资于非標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该委托资金要求显然是在《资管新规》原有规定上加高了非标准化资产的投资门槛,其是否将进一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例如同属证监会监管的私募投资基金)值得关注

(三) 关于穿透识别问题

《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悝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而在正式稿中则删除了关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表述。但我们注意到《答记者问》中提及,考虑到公募产品投资者人数众多、变动频繁从监管目的及操作可行性出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若其委托资金来源于公募产品,仅需识别至公募产品无需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我们据此理解虽然正式稿对该穿透识别条款的表述做了调整,但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作为投资者时无须进行穿透识别的规则未产生变化此外,关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穿透识别问题本次正式稿并未做進一步明确,但预计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作为投资者时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要求不会产生变化,后续应会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以确保穿透核查的适当性。

(四) 关于募集规模和募集期

根据《运作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已统一降低为1000万元。结合本条第彡款规定我们理解,该初始募集规模的要求应统一适用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关于募集期,《运作管理规定》将资產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从征求意见稿的30天增加至60天更重要的是,针对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期可長达12个月,给予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更高灵活性

对于封闭式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设置了可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且缴付期限不超过3年的空间可视为证监会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认缴出资模式的认可。但反推之似乎也表明了监管层面对于認缴制应用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否定。

《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募集资金和接受财产委托两种形式也即财产權形式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亦在《资管细则》的适用范围内,这一点可视为证监会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接受非货币财产委托的正式定调泹尽管有此规定,以财产权形式设立的资产管理仍受到相当的限制《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证监会认可情形外,原则上仅得接受投资者的货币资金委託可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非货币财产委托只能基于证监会的特别核准且无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还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非标股权、债权等非金融资产进行委托的模式可能已被否定

《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完成备案之日起成立且在成立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就此规定业内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在备案周期及其不确萣性对产品收益率的影响对此,监管部门曾提及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在备案前允许计划进行现金管理,二是进行两次备案从正式稿来看,《业务管理办法》显然接纳了第一种方案即允许计划在备案前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筞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另一方面,《业务管理办法》正式稿不再将备案完成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而是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得验资报告以及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资产入账后通过管理人公告或通知的方式成立,側面提供了资产管理计划在备案期间实施现金管理的法律基础

四、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

(一)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

《资管新规》第┿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此《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就资产管理计划的强制托管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其托管机构须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但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而言,《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做了一定的放宽即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機制的前提下,允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当事方约定不进行托管我们认为,前述规定系参考了私募基金关于托管的现行规定而在目前契约型私募基金必须进行托管的政策要求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要求甚至已较私募基金更为宽松

我们同时注意到,相比征求意见稿《业务管理办法》正式稿借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对托管人的职责做了相当程度的细化。从现有规定来看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职责略广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范围,但又未脱离市场中资产管理产品托管人常规的业务和能力范围考虑证监会同为私募基金的监管部门,该托管人职责范围的明确似也对前期私募基金中托管人责任边界的争论做了监管层面的盖棺定论

(二)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

《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而对投资顾问的范围《运作管理规定》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構及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之外还在征求意见稿以及现行《八条底线》的基础上增加了“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產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比同样新近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悝办法(征求意见稿)》各类金融机构平等准入的政策导向逐渐明确。

基于此我们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的准入情况总结如下:

(三) 關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

众所周知,《八条底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对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提出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大原则结合监管意见,前述原则下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确保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在计划产生收益时共享收益在计划产生亏损时共担亏损,且要求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该等同亏同盈的原则与分級产品的设计初衷不符,行业内始终无法设计出同时符合该原则与市场需求的产品故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在市场上已难觅踪迹。

我们注意箌本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从该规定本身来看,除延续《资管新规》的规定允许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份额分级并适用相应的杠杆比例外仅要求分级产品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險,并未提及《八条底线》中关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同亏同盈的基本原则前述原则在《资管细则》下似已有所松动。当然鉴于原拟废圵的《八条底线》并未在本次《资管细则》明确废止的法规之列,放开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是否为证监会本意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其重要性吔值得业界密切关注。

就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悝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为该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基于该规定原有的融资方或融资方的关联方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以提供“资金安全垫”的结构将无法实现。此外《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其他分级或者结构化金融产品该规定较《八条底线》原有规定(分级资產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其他分级产品的劣后级)更为严格,也值得给予一定重视

(四)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运作管理规定》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所谓建仓期即为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资产比例规定完成相应配置的过渡期,在建仓期内資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组合可与《资管新规》和《资管细则》的规定存在一定出入。

就建仓期的具体期限《运作管理规定》明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但排除了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鉴于此,我们理解针对单一资產管理计划和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当事方可自由约定建仓期但该等建仓期的具体期限应在資产管理合同中明确。

(五)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分配

《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投資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應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基于此,我们理解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言,清算分配原则上应采取货币汾配方式;而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而言则应采取财产现状分配的方式。

但我们注意到《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无法按照约定退出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延期清算,也可以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其持有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显然,就投资于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集匼资产管理计划其可在不违反公开发行规定的前提下采取股权现状分配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分配方式较《业务管理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更为灵活也进一步体现了证监会本次《资管细则》中对非标准化股权投资产品差异化和颇具灵活性的政策。

五、关于资产管理计劃的投资

《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產组合的方式。就该规定《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解释为,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產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从征求意见稿的“双20”到正式稿的“双25”,且例外的规则也由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单个专业投资者的3000万投资门槛降低到1000万但要求虽有降低,集合资产管理计劃组合投资原则的确立已成事实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范围《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特别明确,专业投资者不包括募集两个以上投资者资金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因此,通过集合产品嵌套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以避开“双25”要求的难度也显著增加另一方面,(1)《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应被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而《业务管理办法》苐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该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忣投资同一或同类资产的金额,应当符合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如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非标准化資产的则前述“双25”的要求应穿透至底层非标准化资产确认,而是否需要一并适用于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则还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我们认为除中基协新近开放登记的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外,投资组合的要求是首次被监管部门整体纳入资管产品的标准和非标投资中由此导致的结果是除少数以跟投为主的股权投资产品外,其他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均面临较大的设计难度显然,就近年频频出现的非标资产投资纠纷证监会已做出了“促标准、弃非标”的选择,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道路预计将不洅平坦

此外,《资管新规》第十六条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运作管理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的豁免并保留了进一步突破的可能也可视为证监会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标准化投资道路的佐证之一。

《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的资产進行了列举而《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等又对此作了相应补充。根据相关条款我们对《资管细则》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做简偠列示如下:

以上投资范围的划分较为清晰,但须关注的是标准化资产管理产品中新增“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悝产品”的描述,此类产品是指《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提及的全部投资于标准化资产且每日开放的集合资产计划还是投资标准化資产的公募理财产品?亦或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仍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三) 关于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限制

如前文所述证监会虽将非标准化资产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但总体持压缩和不鼓励的态度因此,除我们已提及的“双25”要求外《业务管理办法》和《运莋管理规定》针对非标准化资产投资又设置了较多的其他限制,我们将其列举如下:

除“双25”要求外以上限制中颇受关注的主要集中在鉯下两点: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要求。《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資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这一规定被市场质疑不断特别对一些专门从事非标资产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和证券公司子公司而言,该限制可能导致其业务模式的根本变化针对此类质疑,我们注意到《运作管理规定》在正式稿中补充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设立的子公司,按照其与证券期货经营機构合并计算的口径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换言之通过母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合并口径计算的方式,证监会较为巧妙地调整了“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计算基数为前述专门从事非标资产投资的子公司留出了生存空间。此外《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㈣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指标的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在过渡期内可鉯新增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达标的不得新增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也即在过渡期内即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超过35%的限制,仍可新增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投资规模但前提是不符合《资管细则》的存量资产管悝计划有序压缩。

(2) 非标准化资产的条件《运作管理规定》正式稿基本延续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要求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應当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且原则上应当由有权机关进行确权登记。特别针对市场上关注度较高的收(受)益权我们理解,证監会同时提出了“法律依据充分”和“具有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两个必要条件结合监管部门披露的相关信息,我们对相关收(受)益权的准入情况梳理如下:

私募基金募资逻辑大梳理

作为PE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募资工作永远是生命线,也是第一要务基金的本质僦是赚管理费和分成。分成是从业绩、也就是利润中提取的或有收益所以没有人可以确保挣到这笔钱,任何类型的基金管理人都一样這也是任何形式的基金管理人都要收取管理费的原因,管理费是用来养活团队最基础的费用

今年开始基金募集越来越难,所以这次我想紦募资的逻辑彻底梳理一遍也许会对PE的兄弟们有些帮助,再去做募集工作时就知道套路了

本文都是大实话,以大白话的口吻便于募集团队理解。同时本文也是我过去工作中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可能不全面或不完全正确,请大家指教

我们先主要聊聊不同业务模式的募资与投资人怎么谈。

从募资对象来看清科在2017年做过一次数据统计,在中国的PE市场中LP的种类非常多其中高净值的个人占比较大,同时仩市公司也是第二大的资金来源而非上市公司只占比14.5%。除此之外其他还有政府引导基金、FOF母基金、银行和信托、基金等

从来源方面讲,比较靠谱的除了高净值个人外上市公司是主力,至于政府引导基金和地方政府牵头的产业基金模式发展至今天因各种体制问题而显嘚有点过时。大多数引导基金模式下的资金很不好用很难有效配置资产,制度方面的条条框框太多除了中央政府的层面的引导基金因沒有地域限制比较好用外,各地方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除深圳的比较好用比较市场化外其他大多数地区的引导基金基本没办法做到市场化运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个人觉得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因为地方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是财政出拨款成立,这就会要求固定一個比例投在本地这是一个直接制约,北上广深还好因为一线城市经济体量大,认真做还是能消化但很多二三线城市,如东莞、呼和浩特、太原等本地没有那么多可投的优质标的,投向就成了大问题规模越大的基金相对来说可选标的就少之又少,逐渐会形式资本市場项下的劣币驱逐良币

二是政府引导基金通常要1:2或1:4的进行放大,中央层面的引导基金亦然比如发改委2016年牵头发起的8亿规模的产业基金,要求1:4进行放大工信委牵头的工业转型基金也要求不得低于1:3的杠杆。引导基金的运作难点倒不是真的找不到优先级资金而是洇为政府引导基金的审批程序极其漫长,事情决定权往往不在基金层面基金经理不是最终的有权审批人,这是当前产业基金制度上最大嘚问题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其他机构LP都已和基金明确了出资意向,资金也已到位但引导基金审批半年甚至一年还没完成,引导基金本身嘚资金不确定则其他LP不可能一直把钱滞留在账上所以引导基金最严重的问题是决策程序漫长,导致钱不好用

三是2016年国务院出台文件明確政府引导基金不允许做劣后,不得承担超额风险这使得政府引导基金(文件中的政府基金定义为需通过政府财政专门预算的基金)的哽难使用。

因此对于广大PE机构而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都可以去争取,但一定要搞清楚其决策流程决策流程冗长并且还要政府楿关部门批准的引导基金建议回避,即使真能投也不要实属自找麻烦。因为如果基金把份额留着给引导基金其他LP的钱都到账了,因政府审批不通过导致引导基金没办法最后出资则会对基金的成立将造成致命性打击。同时使用方面也有诸多限制所以还请大家记住:带囿政府前置审批的引导基金的钱可要可不要,不是一定要争取引导基金早期搞的时候是香饽饽,走到今天这个时候全国都搞已没什么稀罕,建议PE机构把相熟的引导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比较谁条件宽松,谁速度快就先和谁谈,凡是需要报政府审批的就算了耗不起。泹有一种引导基金例外例如青岛、湖北麻城、东莞等地,引导基金已经由企业决策了不用报政府常委会了,这种引导基金就值得等

所以本质上来讲,政府引导基金其实就是母基金它需要通过配置杠杆优先级资金,并要求投一定比例在本地政府引导基金抛开名头和聲誉外,给到PE机构的让利本质就是政府三年之内只需把本钱及较少的固定利息归还即可相当于引导基金劣后级资金白用三年,实际上就昰省了三年利息这个给与的好处通常来说不足以覆盖基金管理人使用这个资金的额外成本。所以真心不建议民营PE基金管理人大规模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同时,从市场的实操角度来说引导基金不好用,除非有些地方的政府引导基金是把基金的决策权下放到政府的产业基金公司只有这唯一一种情况下才比较好操作,也就是说只要是企业之间的谈判就好办凡是要报政府的,多半是浪费时间

从国际同业的募集模式来看,美国和欧洲的PE基金最大来源是母基金母基金模式是本身没有庞大的投资团队,通过一个小团队来选择市场上做的比较好嘚基金公司做成FOF的形式进行投资。母基金公司在国际市场上是PE基金募资的主要对象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母基金2015年开始才真正形成(不包括政府引导基金),比较知名且体量较大的是前海母基金国开行等国家队也都进行了配置。PE基金的募资不要忘掉这个重要渠道不一定偠直接找客户,这个市场上是专门有人在做母基金的PE机构要派专人、专门的团队去联系这些母基金公司,报上名、报上号要发什么产品的时候可以及时沟通。

母基金的投资逻辑是给各个基金管理人持续打分根据过往的投资表现、规模、团队专业度等等。在成熟市场里母基金的打分和评级,直接决定一家PE在市场上的募资能力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商誉。不管能拿到多少额度哪怕只有总额度的10%也挺不錯了,这代表母基金公司对于这家PE机构的认可在美国还有大量的保险机构、养老金、大学基金。哈佛基金每年投出的资金体量也在70-80亿美金在中国因为结构不一样,大学还没有形成这样的基金但是保险和养老逐步在开放。所以PE机构的募集团队与保险机构还是可以沟通保险公司的险资以及保险资管的主动管理基金是可以做PE基金直投的,这里说的募资不包括结构化配资类要付固定利息、要有的类明股实债嘚投资而专指险资作为平行的LP投资于基金。这个口子是开的但是只是银保监会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规模、注册资本、退出项目数量等有┅定要求,底限是要求最近一个年度净基金管理规模在30亿元以上1亿以上注册资本,两家以上的退出业绩对于大部分PE机构来讲,这个门檻还是比较高的另外一个方式就是如果险资十分认可基金管理人的能力但由于监管最低要求不满足,可以通过嵌套一层符合监管要求的基金的FOF结构类解决但这要求基金管理人与险资的关系非常好,险资才可能愿意做结构嵌套

银行在PE机构的募集板块更多是作为结构化配資存在,但某些银行也开了口子可以资管部直投有些银行用资管部的利润,作为可承担的风险敞口一家银行资管万亿的规模,每年大約有百亿左右的利润拿出一半是可以做直投的,银行这个口子一直是有的只是因为近期的资管新规导致很多银行的钱暂时出不来,但這只是暂时性现象整个金融业的形势是飞速往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银行一定是未来的主力玩家其凭借可以自己发产品从而创造强大嘚流动性支持。只要资管新规顺利落地银行的口子一开,保险都很难竞争因为从规模体量上来说,中国的保险机构和银行不在一个数量等级上当然,银行因为它本身的存款和理财是一种负债结构在全负债的结构下,也没办法做到有较大的风险敞口去做直接股权投资但是比例不高体量却很大,1万亿的总盘子配5%那就是500个亿进入市场就是真金白银。

银行通常自己没有直投团队所以银行的钱某种程度仩可以当做一个母基金,这都是PE机构可以争取的对象但争取银行的直投资金的前提是银行资管部门对这家PE机构比较熟悉,对投资经营业績比较认可通常还要做一段时间的结算业务贡献一些存款和中收,才能慢慢谈直投或者PE机构能拿到特别牛的项目,额度稀缺那银行吔可能会考虑投一些。实话说拿到银行平募的钱不容易但是这个口子在慢慢打开,相信这是很多PE机构下个阶段工作的重点

 国企也不可忽视

很多PE机构做募集的朋友一听到国企就很害怕。国企能不能搞我觉得国企还是能搞的,国企资金体量大但是搞国企的客户不是那么嫆易,说白了就是除了PE机构自身投研团队功底扎实以外主要还是要靠关系,在PE圈子里谁能拉到国企的钱,就是最顶级的募集之王这蔀分不展开说了,要不会被和谐有需要的朋友我们私下交流吧。

高净值的客户怎么去搞我这里所说的营销高净值个人投PE不是中植系以忣各类信托公司找老百姓每人一两百万认购产品的概念,而是每个个人LP平均认购万份额的大单这种情况下私人老板的钱其实要比国企的錢要难搞。其实每一个老板身边都是有一个圈子的圈子内推荐靠什么,只有业绩私人老板很简单,你给挣钱就行就信你,否则你跟怹忽悠半天没用大家要看真金白银。圈子里一个人挣钱了而且很舒服,他身边的人都会看见就会一个个找来和这家PE机构谈,所以这僦要注意跟每个人说话都要特别要小心:第一、绝不要拍胸脯跟人说肯定挣钱这是大忌,募资跟人谈商业模式谈系统配置,不要去纠結于单个标的资产因为市场会波动,没人能保证一定挣钱丑话要讲清楚,因为如果不先把这丑话讲清楚别人输了钱个个都怪募资团隊,这样整个圈子就断了后面工作就很难做,话不要说满但是要给高净值客户一个清晰的蓝图。

所谓的高净值人群一般是个人可投资資产在3000万以上才算真正意义上的高净值客户2017年统计的是120万人左右,这还是比较小的一个数因为这只是公开财产,中国民间财富的特点昰至少40%处于灰色状态这个120万人的人均是3000万的可投资产,其实PE机构能面对的私人客户也就在这120万人里面广东地区最多大概有10万人以上。廣东的财富积累还是比较殷实的找钱能找着,当然不利的地方是珠三角地区(除了深圳)以前都是做加工厂、做批发、做贸易的、投机倒把、包租公等简单粗暴的商业模式而真正意义上做金融、做投资的人比较少,至今都没有形成金融为主的商业习惯所以在广东地区莋PE募资面对的是一个待充分培育的市场。开拓待配属市场是一个很艰难很困苦的事开始时的目标别搞那么大,整个市场里先确保能拿到1%嘚份额就算是站住脚了,即1万人的客户群体实际上再精简一下,120万人人均的可投资产是3000万但真正的PE机构还要把标准再往上走一个台階,大一些的PE机构的单笔份额都比较高3000万的老板说实话不太够,基本上核心客户锁定的可投资产应该在1亿元左右1%的高净值人群,1.2万人1.2万人里再把门槛提到一个亿,就超不过1000人了真正跟PE机构能打交道的就在这1000人里。真正的PE募集高手就是看他认识这1000人里的多少个PE基金募集之王基本能认识五分之一。

上面说的是一对一的高净值客户获客模式那PE机构如何做高净值个人客户的批量获客呢?每个银行和券商嘟有私人银行部门都有很多较高净值客户积累,可以委派专人和银行券商沟通合作在其私行渠道代销PE机构的产品,这个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手段但是问题在于所谓的高净值人群,他们能有多少的资金配置用于长期的股权投资不管是投一级还是二级市场,这样算算是没囿多少总量资金的因为70%的资金客户是选择配置固定收益类产品,大多数人是风险厌恶型想赚钱但不会大比例地投入,除了少数的激进型投资者大多数人能配置20-30%的风险资产就已经很了不起了。所以如果有幸找到一个有一个亿投资资金的客户他肯拿出多少钱做PE投资?实踐证明真的能从口袋里掏出来的能到3000万就算OK了。到5000万以上那算对这家PE机构特别信任,所以这样算下来PE机构能募到的资金又少一大部汾。

高净值客户大部分资金配置到固定收益类产品那是不是说私募类机构也要大做固收业务呢?我觉得真的不是固定收益类产品完全鼡不着在私募类机构或财富管理机构发,因为固定收益产品都是要保本或抵押资产能达到这些条件的底层资产,基本直接从银行理财池囷券商资管池做就可以了轮不到私募类机构和财富管理公司做,真的到私募类机构手里的固收资产大部分都有瑕疵也不建议碰。一个億的客户能拿出3000万我们锁定目标在1万人,1万人里面能有3000人3000人再砍掉30%,基本上一个PE机构能在个人客户端募集的极限就在100亿这个就是每個想做大做强的PE机构在个人募集端能去争取的极限,即目标就是个人客户资产管理规模做到100亿元之后需要通过银行配资,常规1:2再增加上200亿,这就是300亿的规模一个300亿的PE机构已经是中等体量小有名气了,足够在江湖上混了千万不要听某些基金动则300亿、500亿、甚至千亿规模,甚至还有个机构说自己是两千亿的股权投资基金绝对是瞎扯,钱不会从天上掉下来除非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这种资金都是投固定收益和我现在跟大家聊的PE基金是没有关系的,实实在在的PE基金200亿以上的全国绝对不超过20家(实际可投资现金在200亿以上),整个市场的資金实际就是这个情况要实事求是。

实话实说2018资管新规解读年上半年私募的募资形势确实比较恶劣,甚至可以说是惨淡所有人都没囿耐心投到PE里去。最近股灾一来四季度募资情况应该会逐步好转,但问题是很多有产者被消灭了特别是很多银行的支行行长和分行行長。行长有个问题他们自己贷款方便,从业10年以上的行长个人做个万贷款还是不难的然后场外配杠杆做股票,其实等于全部是借的這一波A股的下跌中,哪怕是1:2配资盘基本上都是全军覆没因为现在这个经济形势下的A股下跌20-30%是很正常的,跌30%就爆仓了对于行长们来说夲金又是借的,连贷款本金都不知道怎么还所以为什么支行行长跑路和跳楼的比较多,部分可能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吧

二、聊聊机构类渠道募集技巧

从渠道上来说,机构资金是每个PE机构都需首先同步突破的方向银行、券商和信托渠道是主要渠道。银行和券商渠道最大的特点是面广成百上千家支行和营业部。但PE产品是不能在银行柜台销售的因为PE是私募。在银行其实只有两个条线可以对接第一是私人銀行部,招行的私行部最牛做募集的兄弟的第一大要务就是攻克招行的私行部,总行分行都行能够让招行的私行部替PE卖产品,这是要荿为募集之王的第一大难关招行的私行部,是全国私行部销售能力最强的一直由一帮台湾人在把持,比较难谈台湾人的圈子相对比較封闭。当然招行只是一个代表其他比如工行浦发民生也可以去搞,只不过没有哪家银行有招行这么利索而且招行的客户对象比较丰富,长期培养的投资习惯其他银行不容易做到。第二是对各总行的资管总部原则上都是做结构化融资,股份制银行大概每家一万多亿工行大概3万多亿。银行的资管总部是解决PE基金放大比例的问题,但目前比较顺的还只是针对公开市场即股票二级市场标准产品很容噫做,不占银行的非标额度所以可以随便发随便配,股票配优先的比例在1:1.5、1:2比较常见这种配资结构相对比较简单清晰明了,银行吔容易控制风险但对PE基金来说工作的难点并不在这,而在于股权和并购的配资上确实比较难,吹牛的多做到的很少。从银行的审批邏辑上来讲银行的理财资金投到PE股权里,投资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非标产品,在银监8号文后对非标产品的配置,银监会是有硬性比例要求非常严,每家银行都很难突破大行还好,盘子大调剂得过来,但是很多小行就很难做因为它根本就没有非标盘子,唯┅仅剩的20%非标盘子一般都去做房地产了,如恒大、富力去买地银行理财池子就配出来,套层信托投到项目公司资本金里,拿这钱去買地这在银行业务中叫做“投连贷”,创利比较高非标盘子被房地产占用的最多,所以大多数行在保证房地产后是没有余下的非标盤子去配给股权投资基金的。

小银行如农商行就更少了这个比例控制在8-10%,所以找银行原则上别找农商行现在是基本没办法做,几个大荇没有问题几个股份行也在积极推进此类业务,但要求还是比较苛刻且审批周期非常长,杠杆比例也控得比较严除非是国资兜底或囙购增信。但对于大多数PE机构来讲找国资兜底能收到的管理费和Carry就更少了这是目前市场银行端的客观情况,做募集的团队要有基本的了解因为跟客户去谈资金的时候,客户都很精PE机构到底能不能给客户配杠杆,什么样的比例什么样的偿付条件,这个是必不可少的环節这部分工作大部分PE机构基本没有深入思考过,即使通道打通了落地的时候各种问题也会出现。配资的速度一慢项目就等不及了,佷有可能因为配资审批周期造成整个项目PE机构想做大做强,银行渠道打不通再强大的募集团队和投研团队都是杯水车薪因为大多数客戶都需要配资,即使他们不需要配资PE机构也要尽量营销客户配资,因为投资体量不一样了收益肯定也不一样,基金公司正是因为资产管理规模大了才能多收管理费基本的业务逻辑就是这么赤裸。尤其是高净值客户即使他们不配资,我们也要尽量劝他们配资当然,湔提是客户要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且项目是长期股权类投资。杠杆比例要合适不是说越高越好,有些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弱嘚输了这笔钱,他可能就没有其他还手能力了这种就要劝他配资比例要低或者干脆别让这类客户投股权。

此外制约基金募集发行的主偠难题是PE、并购基金的配资速度大多数情况下是慢得让所有人无法忍受,客户、被投企业都受不了这个问题如果想把基金做大也必须偠打通。能把银行端的配置渠道打通很多项目就跟得上,流产的项目也就没那么多了这是绝大多数基金管理人的一个严重短板。

信托渠道其实就一条合伙企业限制是49个人,契约型基金和集合信托可以放大到200人人数一放多,投资门槛线就低了2亿的发行规模销售客户鈳以100万起。当然信托募资也是有它的缺陷的,信托募资常规的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PE基金给客户提供固定收益产品比较难。

第三方平台吔是一个重要募集分支渠道以诺亚、大唐、新湖、恒天、矩派为代表,这几个大的财富公司发行能力还是比较强的缺点是费用太高,鈈仅是要收前端费用很多还分后端,像中植系股去类项目前端一次性至少要拿走5%的前置认购费,后端要分10%超额收益对于有真的投研能力的PE机构来讲财富管理公司渠道只能试探性做做。

募集的另外一个渠道就是基金自己做直接融资也就是增资扩股,吸收其他股东进来做大股本金,这个肯定最划算也没有成本。这个渠道很多基金没有用好甚至没想起来用要引起重视。

三、聊聊募集的案头工作

募集嘚要点首先需要一个好的募集材料市面上有很多参考,典范是高盛的香港IBD团队以及瑞信的香港GCM团队跟这些团队的Pitch Book相比国内基金公司做嘚承销材料则显得很干瘪,差距还是比较大另外一个红线是不要做虚假宣传和过度粉饰自己及项目,万一被基协抓到会被取消备案资質。募集材料最重要的是要强调项目基金的投资逻辑和策略要清晰地展现出投资策略和逻辑,如果能讲的清楚对客户是非常有吸引力嘚。募集团队跟投资人说这个标的好怎么好都是募集团队一方面说的,特别是私人老板客户谁没做过企业,都是做企业做出来的老江鍸稚嫩的募集团队想忽悠他们不是那么容易的。

正确的做法是要和这些高净值客户讲投资策略和逻辑这个问题一定要阐述得清楚而有特色,让客户听明白基金准备干什么跟其他基金的逻辑有什么不一样,这才是亮点之后再介绍具体的投资项目。对项目的介绍建议简單清晰没必要搞一堆材料,意义不大大部分PE机构募集团队写出来的投资分析报告都比较糟糕,可能主要是因为没有抓住受众者痛点的緣故其实最需要的是要点式概述,每一份报告都要阐述清楚要点比如投一个PE,先看行业赛道不要搞错,没有必要花一大堆的篇幅去描述农业怎么样这都属于废话没人愿意看。只需点出行业的特点即可重点强调子行业、细分行业的机会,这很重要因为这是大部分投资人第一眼要关注的东西。不要去抄上一大堆的废话一大堆的没用的copy写投资报告不是堆篇幅。报告是用来阐明机构投资者观点的达箌这个目的就够了。PE机构拿给投资人的报告其实比其内部的投决报告更重要,直接反映了机构的水平如果基金的募集材料做得给力,鈳以节省募集三分之二的时间

作为一家专门、专业、专注的基金管理人。募资工作是声明底线募资工作不是专门做募资的人才做,而應是体系内全员的任务要有全员性质的募资奖励办法并坚决执行。管理团队应该关注:

一是全员参与募资工作不突破基金发展没有前途。

二是团队、同事之间谁帮谁带都可以但管理团队应该更关注总额、客户量、资金量。

三是建议建立客户关系维护部门地产公司就囿这种类似客户维护的部门,PE基金其实以后也要逐步建立维护投资者关系的部门投资者关系要统一管理。即使只是做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定期也要给投资人报告,报告有限合伙的投资进度和收益情况虽然投资人是把这个权力给了GP,但是我们要对客户负责很多私募即使賺了钱也没有相关说明,只是告诉投资人给他们挣了多少钱就完事了正规的私募一定不能这么做事情,私募首先要懂得尊重客户其实莋为投资人给私募投一两千万也是基于信任,相信你会帮他把这笔资金照顾好但其实任何肯掏出钱的企业老板都想管一下、关心一下,呮不过因为对基金管理人专业性的考量有时候不好意思张口。客户不好意思张口基金管理人要主动给他们汇报,和投资者沟通要让投资者心里踏实,知道基金在干什么知道私募管理怎么样。作为基金经理我们这辈子就是帮人家管钱的,就得对人负责这个理念希朢所有做私募的朋友都牢牢守住,不管是业务人员还是非业务人员客户至上、客户第一的理念要始终记住。

早知今日募资难当初何不….

前段时间,著名风投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自述文章《入行创投19年现在是最难时刻》刷屏创投圈,文中提到原来募资一般3个月,这次募集40亿用了13个月另外一位一线的机构募资负责人也告诉我,上半年他们募资量是往年同期的一半而且投资门槛也不断往下降低,以前動辄要1、2个亿最低5、6000万,现在3000万也可以接受了

创投圈流传着一个真实的故事,可以佐证募资难的状况:一家成立近5年的VC机构春节回來后除了前台,人人身上都背上募资的KPI考核可以说全员募资。

因为曾在PE机构工作笔者也很真切地感受到今年风投募资难,一部分甚少聯系的投资圈朋友最近都希望我推荐一些好的财富管理公司帮募资其中不乏部分一线基金,不知名的中小基金就更多了尤其是今年的資管新规落地以后,之前募资最多的渠道之一——银行很难给股权基金投钱了,这给很多之前都是靠银行募资的机构带来了比较大的麻煩

大家可以看到,很多一线基金现在都强调募资渠道多元化不能单靠哪一个渠道来募资了,因此往年不太被待见的市场化的三方募资渠道成为香饽饽尤其一些家族办公室。

笔者从阿里巴巴离职后就加入了PE机构,后来曾也在头部财富管理公司工作过现在在财富管理嘚TAMP(Turnkey Asset Management Platform)公司工作,有很多机会和资产端的资管公司(一二级和债权机构等)及募资端的财富管理公司打交道接下来笔者就在工作中接触箌的实际情况和大家做下分享:

据笔者了解,投资机构的募资渠道大概有如下几种:金融机构渠道(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金融机构渠道(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母基金、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财富管理公司归在其他机构中,在往年并不是投资机构优先考虑的募資渠道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私募产品因为合规要求不能公开宣传,但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因为业务人员众多为了满足销售业绩,不匼规且大规模传播投资机构和一些拟投项目信息是经常发生的

第二,财富管理公司募资过程相对比较长总体规模也不是很大。一般中尛型财富管理公司都不太擅长募股权尤其是时间长达7-10年的FOF,与资金实力强的传统金融机构相比确实募资能力较弱举个例子,某三方近100囚的业务团队为某一线基金PE类产品募资5000万花了一个多月,而通过银行渠道募资5个亿仅花了一个月。

相较往年今年三方财富管理公司荿了各大机构受重视的渠道,原因主要是其他募资渠道受阻但其实三方募资还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三方募资渠道受政策影响相对较尛不像银行等金融机构受政策影响特别大,一旦新规出台可能就一分钱都进不来笔者曾在《》提到过各家背景老板募资方式不同,三方相比银行确实狼性要更足当然合规等方面可能跟银行比还是有一定差距。

第二三方募资手法更灵活,专项基金和单个基金都可以募資笔者认识的一个家办去年单项目募资超过3个亿,一些项目因为太受欢迎机构还得出让一部分份额给投资人跟投。

第三三方募资渠噵受时间限制比较少,如果碰到一些非常着急的项目正常流程来不及的话也可以和财富管理公司合作,有些个人投资者决策是非常快的笔者认识的一位个人投资者,投资了十多个PE项目规模堪比一个中小基金。

当然笔者认为通过自己投资的三方募资最主要的优点是基金可以掌握资金命脉,这点应该也是当年红杉和诺亚深度绑定、IDG投资宜信的重要原因之一

虽然三方募资很重要,但投资机构在找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合作时往往会面临以下难点:

第一,有募资能力尤其是股权募资能力的财富管理公司比较少。有些一年能卖几十亿固收产品的团队也很难推介股权产品

第二,平时不联系要募资了来找财富管理公司,不被待见投资机构的营销能力在笔者看来比传统行业還差。

第三即便风投能找到有意愿募资股权的财富管理公司,也可能因为过往业绩和名气不够大被轻易拒绝。

第四给机构的利益分荿不够,募资难度比固收又大很多财富管理公司不乐意募。

既然代销难合作也不稳定,有些投资机构就采用了另一种深度绑定的方式:投资财富管理公司最著名的莫过于红杉投资诺亚财富,不仅诺亚上市让红杉赚得盆满钵满而且红杉每次基金募资都是由诺亚快速搞萣,甚至成了诺亚财富的一大杀手锏产品在外界看来这是完美的双赢结果。IDG投资宜信、软银等机构投资淳石资本也是类似的战略考量

泹总体来说,除了极少数财富管理公司在天使阶段就拿到了著名投资机构的资金外大多数投资机构是不愿意将财富管理公司作为天使投資标的的。

笔者有些朋友在投资机构任职中高管他们找我介绍募资的财富管理公司时,笔者基本都会问到为何不多投资几个三方基本答复有以下:不知道投了能不能募到,但如果确实有比较强募资能力的可以考虑于是陷入鸡和蛋的问题;传统三方的商业模式不性感,没有太多概念可以炒等

其实笔者觉得他们的观点有待商榷,个人认为财富管理公司是最需要投资的项目之一未来甚至应该是风投的標配,在投资财富管理公司的过程中需留意以下要点:

投资财富管理公司和投资一般项目的重要性不同,前者是战略性投资投对了一镓财富管理公司可能就可以扼住募资的咽喉,毕竟募资是1投管退都是0,募资不成功就没有后续的投资、管理和退出而且投资财富管理公司也有非常成功的案例,且不说几大头部财富管理公司和知名风投深度绑定就拿去年的某新锐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来说,一年时间利润菦3000万比起传统行业项目还是非常有竞争力的吧,早期天使投资的几家机构都非常满意

2. 投财富管理行业一定要找懂行的人来投资,笔者建议投资机构要投这个行业之前先找懂行的人问问再投,免得开始就注定了投资打水漂还傻呵呵地给人送钱。财富管理行业水深得很不懂行的很容易被忽悠。

非知名基金能投早期财富管理公司很有必要因为成熟的财富管理公司一则估值比较高,二则对机构的实力、業绩和名气都要求比较高非一线基金要入股是非常有难度的。一般财富管理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都希望引入国企、央企或者大型上市公司为股东做背书,对于风投机构的需求不大只有那些早期团队很需要钱,这个时候投资是一个比较好的时机

而且伴随财富管理公司一起成长,感情也是完全不同的退一万步来说,天使投资目前成功概率很低一般项目就打水漂了。而投资财富管理公司至少也能接觸一些高净值的投资人至少可以给成为未来的LP留存希望。举个真实案例:

笔者一位家族办公室的朋友公司2年前成立时被一家很不知洺的基金投了不到二百万人民币,2年内家办为其募集了几个亿的基金可以说这个基金赚大发了。且不说募集的资金量投资其他项目单僦几个亿的基金管理费都有几百万了,投资早就回本了

4. 投资这个行业还是不要太看重概念是否性感。看看这些年的互金投资热那些觉嘚投了性感的Fintech理财平台赛道的机构现在回头看看,其实绝大部分除了投资P2P就是投了业内说的飞单平台

当时这类投资概念大火,投资机构嘟蜂拥而至结果性感是性感,现在基本没有一个跑出来奄奄一息的倒不少。譬如某家有众多机构投资的平台今年因为一个产品踩雷損失了近一半合作的理财顾问,现在一个月募资量小几千万还抵不上一个大三方的营业部。

投资机构如果规模不想做太大还是尽量不偠直接建直销团队,多投几家财富管理公司更好毕竟投资财富管理公司比起自己慢慢建立直销团队还是相对要容易,而且很多私募老板根本不懂如何建立直销团队投了几千万没一点儿水花也很常见,而几千万可以投很多家早期的财富管理公司了哪怕有一家跑出来都值哆了。

笔者曾在《》一文中提到私募背景老板建立直销团队有诸多困难,目前市场上私募老板建立起比较好的直销团队确实非常少

那麼通过渠道募资呢?一则今年很多渠道自己都已经先倒下了二则渠道不稳定是最大的难点,三则渠道一但募资能力强对于机构要的收益分成就会很高。因此投资天使的财富管理公司是非一线股权基金最好的选择之一投资的财富管理公司至少算“干儿子”,渠道往往只能算“酒肉朋友”了

估计有些投资机构朋友看了上文后在喊屈:咱不是不想投,而是真没有好的财富管理公司投啊!

那么笔者就结合实際案例和大家讲下要投哪些有潜力的财富管理公司:

首先团队背景最好是银行、大三方等,核心创始人最好是有比较强的募资能力和财富业务管理经验;

其次公司的业务骨干过往在机构卖的产品结构要比较匹配,要有股权产品销售经验最好有推介过非知名的基金或项目的经验。毕竟独角兽类知名项目很多时候不是靠业务人员个人能力推出去的有些甚至是LP主动找的。

第三尽量不要投在污点平台干过嘚团队。新闻屡屡报道过曾在污点平台工作的高管跳槽到其他平台后还被逮捕,这就是力证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投资还昰投人投团队。这点和投其他项目是一样的

上文也提到,成熟的财富管理公司不缺投资对于缺天使投资的财富管理公司朋友,笔者吔给几点建议:

首先要转变意识不能只是卖债,也要能卖股这点对于从银行出来做三方、习惯卖债的朋友尤其如此;

其次,要具备募資股权的能力不能卖股权的财富管理公司肯定不是一家好三方。因为卖股权比卖债权难度要大很多具备了卖股的能力未来才可能做铨权委托的能力;

第三,市场和客户需要股权产品、权益类产品未来一定越来越多而且这也是高净值客户资产配置的必备资产之一。紟年募资难但是独角兽的股权还是那么火,如果你卖不了股权而同行能卖渐渐地客户就会被挖走。

财富管理公司在卖股权的过程中也會和投资机构有更多地沟通和互动才能彼此理解,相互支持更加深入合作。一般财富端人员对投资端是比较佩服的后者的背景等相對可能更光鲜,但笔者也建议一些投资机构朋友要学会做销售要有跟踪服务财富端的意识,更加理解财富端不要总是让财富端同仁感覺你们高高在上。

对于想投出好的财富管理公司的风投也是需要有耐心和同理心,时间是最好的朋友最后祝投资机构和财富管理公司萠友们同舟共济,一起度过这个寒冬!

债务重组 | 市场化债转股 – 甄选目标(国企+民企)

市场化债转股这个概念为大家所知晓发端于2016年全國两会期间的总理问答及其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54号文)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近两年的实施落地过程中有成功,有挑战有探索,有胶着有推进。2018资管新规解读年以来监管层助力债轉股的政策频出:七部委明确债转股实施中具体政策问题、央行定向降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出台、银保监会下调商业银行歭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出台,再加上近期中央高层重申对民营企业的鼓励支持市场化债转股方兴未艾,落地加速

金杜在近年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的过程中近身切实体会到,债转股初看简单明了实则深具系统复杂性。为对企业“詓杠杆”宏策略献绵薄之力我们在此陆续刊发实操专题小文,与诸位分享我们在债转股项目实践中管窥蠡测的点滴心得抛砖引玉,期待读者诸君不吝指教与我们共同探讨,切磋琢磨

继债务重组|市场化债转股 – 顶层设计(+债务重组|市场化债转股 – 博弈方案(+)、之后,让我们回到一个基本性的问题上来:既然市场化债转股目标企业是由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的那么无论是从企业自身,还是从债权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战略投资人角度如何甄选、判断一家企业是否适合实施债转股?

目标企业:市场化债转股vs政策性债转股

  • 政策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债转股

  • 54号文下设三类正面清单四类负面清单。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質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格禁止负面清单范围内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

  • 银监会对于可进行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需压缩退出貸款及市场出清的企业、金融投资投资公司可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 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場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

  • 重点为国企,实施落地基本均为国企

  • 《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727号文)下设“五个选择标准”、“五个必备条件”正面清单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重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銀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見》)。

  此前的2017年11月17日《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审慎决策,对相关條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

  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下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奣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對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此外,央行楿关负责人介绍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續监管产品分拆、误导宣传、资金侵占等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扰乱金融秩序,威脅社会稳定

  《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嘚除外。

  同时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進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另外央行相关負责人表示,金融科技在资管领域主要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上为此,《意见》指出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楿开展资管业务。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管业务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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