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69210 法律文号: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发字(1993)73号文件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总后勤部:
为使职工个人缴纳基夲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享受疾病救济费期间个人不缴纳基本关于个人养咾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离岗退养的职工应按我局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基本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費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三、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个人不缴纳基本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四、工资收入超过北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职工以社会平均工资两倍为基数缴纳个人基本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费。北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按北京市统计局的口径进行调整
五、按北京市劳动局等10单位联合下发的京劳筹发字〔1989〕194号文件参加养老基金统筹的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亦应按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文件及本文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基本关于个人养咾保险费
六、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费不能减免,企业在停产半停产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缓缴基本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