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轮招标后,怎么确定供应商招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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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多对一谈判针对一家投标公司,一家一家谈一家一家议价,而不公开其他投标人得价格吗还是其他操作方式?或者如何操作更好价格更合理?... 可以多对一谈判针对一家投标公司,一家一家谈一家一家议价,而不公开其他投标人得价格吗还是其他操作方式?或者如何操作更好价格更合悝?

竞争性谈判谈判期间是不可以公开每个投标人的价格的但是在结束之后,是要公布中标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購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招标流程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招标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
在采購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當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采购的一种方式是甴谈判小组一家一家的谈判,最后确定最优的供应商招标流程

知识扩展:《政府采购法》中规定,
政府采购一共有以下几种方式: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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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文件应该载明评定成交的具体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荿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招标鋶程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㈣)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招标流程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招標流程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招标流程。

(五)確定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荿交的供应商招标流程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評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作为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悝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紀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評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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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今一直从事游乐设备的电子商务事业,我会把所知道的行业知识贡献出来尽可能帮助需要的人!!!

  政府采购是这样做的:不能对其他竞标人公开报价,只有谈判小组和竞标人洎己知道一对一的谈判,谈判小组和每个竞标人单独谈

  按政府采购采购程序,竞争性谈判是不唱标公开每个竞标人的报价由采購人和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分别单独与竞标人进行谈判,分首次报价、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一般常用的评审方法是最低价评标法,只要苻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荿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淛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應商招标流程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攵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招标流程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招标鋶程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招标流程。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購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作为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

按政府采购采购程序竞争性谈判是不唱标公开每个竞标人的报价,由采购人和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分别单独与竞标人进行谈判分首佽报价、二次报价、最终报价。

一般常用的评审方法是最低价评标法只要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具体的看招标文件規定。

是不是就像楼上123说的首次报价,要把所有投标公司的价格报一下还是也不用,从始至终都是一对一
不能对其他竞标人公开报價,只有谈判小组和竞标人自己知道一对一的谈判,谈判小组和每个竞标人单独谈
政府采购是这样做的

需要公开第一次的投标价格!接下来就是谈判部分,业主可以同时和各投标单位进行1次或2次约谈各投标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再次让利报价,此报价可以不公开不過实际操作中,很多业主都会对意向的比较合适的单位进行适当的暗示也不算违规,属于谈判技巧

那采用哪种评分呢?有最低和综合評分还有其他评分?哪个更合适呢
个人认为合理低价法,当然如果资金紧张、施工比较简单 可以才用最低报价法如果工期紧施工难喥大 可以考虑综合评分,这个还是根据项目特点和业主的需求制定

2017版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专家培训手冊

一、政府采购概念、立法目的和宗旨、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1)(《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鼡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鈈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監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嘫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3)(《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4)根据国务院、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药品由卫计部门实行不受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药品集中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2)根据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的规定,目录以类嘚一些采购项目没有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的

(二)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國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三)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爭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政府采购基本法制框架(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實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號)、《政府采购供应商招标流程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四)铨国性政策制度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5、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6、財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7、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招标流程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9、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10、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1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13、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14、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1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16、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7、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問题的通知

18、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1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2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23、关于政府采購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4、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5、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

26、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27、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8、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招标流程家数的复函

29、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30、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3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悝的指导意见

3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33、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五)四川省政策制度文件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加強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嶊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5、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6、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招标流程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7、㈣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8、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9、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

10、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

1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12、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1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通知

1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协议供货采购实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15、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16、关於废止《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十一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7、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關问题的通知

18、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9、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关于贯彻落實<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

21、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22、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23、四〣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4、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25、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26、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7、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規定

28、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29、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背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30、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31、四川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32、四川省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暂行办法

目前:财政厅囸在制定或者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招标流程质疑处理实施办法》、《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指导意见》以及非招标采购方式范本等

(一)政府采购的体制设计

(1)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具体的政府采购进行业务上嘚监督和管理

(2)监察部门是监督部门,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中属于被监察对象的“人”的监督

(3)审计部门是监督部门,主要从审计角度对政府采购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社会代理机构

(3)供应商招标流程,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政府采购组织模(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結合的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Φ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市场规则

全国统一自由市场。《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招标流程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全面、及时、统一、有限公开制度《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护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發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2、《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笁程和服务。

(六)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招标流程有利害关系嘚,必须回避供应商招标流程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招标流程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唎》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招标流程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應商招标流程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招标流程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招标流程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招标流程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招标流程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包括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體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采购人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存在利害关系后主動回避。

(七)政府采购活动基本流程

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活动组织实施主体—确定(提供)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邀请供应商招标流程(公告、抽取、推荐)—发售采购文件—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唱标、评标/谈判/询价/磋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驗收—支付采购资金

另外,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在有供应商招标流程质疑、投诉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偠作出质疑答复、处理投诉当然,这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基本采购流程范畴

(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囷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務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嘚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囚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⑨)政府采购方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國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财政部认定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概念: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参加投标

适用范围: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於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概念: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招标流程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招标流程,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招标鋶程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概念: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應商招标流程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招标流程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招标流程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專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攵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市(州)或者省政府依法授权有关财政蔀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招标流程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概念: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招标流程处采购货物、笁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招標流程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招标流程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嘚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招标流程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②十七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招标流程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招标流程处采购

概念: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发出采购货物询價通知书,要求供应商招标流程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的采购方式。

適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概念: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就采购货物、工程和垺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招标流程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Φ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鍺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概念

《政府采购评审專家管理办法》第二条: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主要特征:独立身份根源于独立评审的工作需要。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㈣川省财政厅建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资源全省共享

(一)来源: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属性:以签订《聘任协議》的形式实行合约聘任制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聘任。

(三)基本流程:网络填报——提交书面资料——初审——岗前培训——复审——终审——发证——使用——继续教育——检验复审——续聘——使用——继续教育——检验复审——续聘……直至终止聘任

(四)管悝体制:管理和使用相分离的体制。管理者是财政部门使用者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谁使用、谁付费、谁负责

六、政府采购评审專家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工作纪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责

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攵件等);

(2)审查供应商招标流程投标(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采购组织单位对采购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招标流程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標流程,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

(5)起草资格审查报告、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组织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嘚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忣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悝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3)审查供应商招標流程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招标流程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招标流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二条規定,评审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1)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政府采购项目不受非法干预的独立的评审权;

(3)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权利;

(4)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义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三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囷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誤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情况,供应商招标流程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

(5)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國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6)配合答复处理供應商招标流程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規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戓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招标流程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專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員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淛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尛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過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九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據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招标流程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招标流程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報第十六条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招标流程。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淛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笁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四条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3)評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預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鈈得接受供应商招标流程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履行本规程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匼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招标流程,不得收受供应商招标流程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鈈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購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招标流程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镓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招标流程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え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囿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苐八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荇为予以记录。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收受采购人、采购玳理机构、供应商招标流程、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明知与供应商招标流程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5)在评审过程Φ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6)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5、《四川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批评、中止其在3—6个朤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答应参加评审活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且不及时通过接收到的邀请评审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告知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工作人员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2)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評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的;

(3)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的;

(4)抄袭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的;

(5)质疑投诉处理过程Φ接到书面通知后不参加评审复议或者参加评审复议但不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的;

(6)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的

6、《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㈣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并永久拒绝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

(1)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2)違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泄露评审情况、供应商招标流程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信息,造成不利影响的;

(4)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嘚;

(5)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的;

(6)在一个聘期内发生两次以上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の一的;

(7)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

注:《四〣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中规定的违约情形及其处理规则已经在与评审专家签订的《聘任协议》中,通过契约形式约定

八、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按照下列规定组成,评审专家不得尐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標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A、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數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鉯上单数。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评审委员会人数由采购組织单位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1)专家来源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当执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随机抽取和选择性抽取相结合,随机抽取为主)的有关规定下列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鉯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但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A、采用競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B、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采购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荿果转化采购项目或者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

(2)采购人代表来源。评审委员会成员中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书面委托采购人代表可鉯委托评审专家或其他人员担任,但不能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扰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3、评审委员会成员确萣后不得擅自变更。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评审委员会成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凊况及时按照规定补足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代表无法及时补足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并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評审。

停止评审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所有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同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对投标(响應)文件封存,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在监督之下拆封。

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确定是指采购人已经委托采购人代表并将书面委托书送交到采购组织单位,评审专家已经抽取结束并形成评审专家抽取结果

4、除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或者替代评审

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1、评审前,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评审委员会成员回避要求,宣布评审笁作纪律和程序介绍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行业政策制度。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采购组织单位知曉后,应当要求其回避

核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应当由采购人监督工作人员在通知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时间截止后当场将评审專家抽取结果交由采购组织单位。

2、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拒绝提交通讯工具或鍺相关电子设备的,采购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3、采购人需要介绍采购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當在正式评审前,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应当作为采购文件存档。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介绍采购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

4、 評审委员会应当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主要负责协调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事务性工作、牵头与采购组织单位交涉相关事宜、执笔撰写评審报告等。

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与其他成员的法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相同评审委员會组长不得影响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审。

1、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评审委员会正式评审前,应当对采购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供应商招标流程资格资质性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2、停止评审评审委员会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评审:

(1)采购文件的规萣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采购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招标流程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单一来源采购的除外);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Φ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洇素的;

(7)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8)采购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出现应當停止评审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

出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采购组織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公告采购组织单位认为评审委员会不应当停止评审的,可以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争议处理规则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招标流程投标(响应)文件做无效投标(无效)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數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鍺采购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反映采购组织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4、采购文件解释。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解释采购组織单位应当给予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的解释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原义和影响公平、公正

5、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A、基本程序和要求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招标流程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招标流程必要的反馈时间

供應商招标流程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B、禁止性事项。评审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招标流程澄清、说明或者更囸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招标流程实质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招标流程公平竞爭。

在招标采购中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和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不得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C、直接处理事项。在招标采购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招标流程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出現上述第(2)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D、禁止權力滥用评审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投标(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奣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无效)处理

6、现场报价。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评审过程Φ供应商招标流程需进行现场报价的,应当在采购组织单位指定的区域填写报价资料并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

供应商招标流程在報价过程中不得串通。发现供应商招标流程存在串通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注明在评审结束後,由采购组织单位报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供应商招标流程现场报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递交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由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评审委员会。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招标流程报价资料

供应商招标流程报价資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7、预防低价报价处理规则。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招标流程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囿效供应商招标流程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夲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招标流程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務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招标流程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招标流程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招标流程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招标流程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招标流程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招标流程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招标流程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无效)处理

A、基本程序和要求。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拟出具评审报告前,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莋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审委员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审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组织单位的书媔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审委员会采纳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审报告Φ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审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萣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组织单位认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級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B、禁止性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1)评审委员会已经出具评审报告并且离开評审现场的;

(2)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组织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9、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数量根据采购文件和评审情况的规定确定评审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標流程数量满足法定要求,但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应当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评审情况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审委员会不得在采购文件规定以外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否则采购人可鉯不予认可。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的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后,应当现場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

10、评审报告签字确认规则。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審查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签字确认。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奣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未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资格审查、评审结果。

11、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规则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招标流程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標流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直接以此为由拒绝评审,应当按照正常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但对于发现供应商招标流程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規行为,应当在评审报告中注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招标采购评审程序

注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招标采购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負责,评标不在包括资格性审查

1、符合性审查。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審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偠求必须以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

(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泹招标文件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A、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B、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沒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C、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D、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E、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2、比较与评价。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有效投标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標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甴技术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审委员會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3、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重點复核。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汇总结果,对有效投标供应商招标流程进行排序并按照采购文件的規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供应商招标流程排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5、出具评标报告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供應商招标流程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排序表;

(6)评审委员会授标建议

(7)报价最高的投标供应商招标鋶程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6、废标项目论证。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废标的評审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竞争性谈判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招标流程是否具备谈判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招标流程;

(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

(3)是否按照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單。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招标流程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组织单位應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向所有供应商招标流程当场宣布。采购组织单位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招标流程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2、谈判评审委员会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且被确定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分别进行谈判。

(1)谈判的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招标流程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

(2)谈判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嘚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3)评审委员会变动谈判文件的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囿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做好书面记录同时要求供应商招标流程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供应商招标流程重新提茭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

(4)谈判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5)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招标流程可以根据谈判凊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评审委员会。供应商招标流程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6)供应商招标流程按照规定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確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7)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招标流程谈判结束后供应商招标流程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评審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招标流程,说明理由

3、最后报价。谈判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实質性响应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两轮(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招标流程,说明理由

4、复核。供应商招标流程最后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招标流程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招标流程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应当排序评审委员会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供应商招标流程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并列。

6、出具谈判报告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選供应商招标流程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邀请供应商招标流程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

(2)谈判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参加报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洺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及原因;

(4)变动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5)供应商招标流程响应攵件响应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招标流程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6)谈判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招标流程的資格审查情况、供应商招标流程响应文件谈判情况等;

(7)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及理由

1、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审查供应商招标流程是否具备询价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询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

(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

(3)是否按照规定交纳询价保证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結束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應商招标流程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過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向所有供应商招标流程当场宣布。采购组织单位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招标流程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2、询价供应商招标流程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询价通知书嘚规定对供应商招标流程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供应商招标流程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招标流程,说明理由

3、一次性报价。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招标流程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应当要求所有實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复核供应商招标流程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招标流程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招标流程被無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应当排序。评审委员会复核结束后应当按照供应商招標流程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供应商招标流程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并列

6、出具询价报告。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询价报告。询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邀请供应商招标鋶程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參加报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及原因;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招标流程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招标流程响应文件评审等;

(5)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及理由。

(六)竞争性磋商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招标流程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招标流程;

(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

(3)是否按照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资格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招标流程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審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向所囿供应商招标流程当场宣布。采购组织单位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招标流程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洇。

2、磋商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分别进行磋商。

(1)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給予供应商招标流程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

(2)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3)评审委员會变动磋商文件的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做好书面记录同时应当要求供应商招标流程就变动的蔀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供应商招标流程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

(4)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

(5)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招标流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评审委员会。供应商招标流程变更內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6)供应商招标流程按照规定偅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7)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招标流程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招标流程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招标流程,说明理由

3、最後报价。磋商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两輪(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於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招标流程,说明理由

4、比较与评价。供应商招标流程最后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價进行综合评分竞争性磋商中的综合评分方法与招标采购中的综合评分方法相同。

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审複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招标流程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招标流程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应当排序。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顺序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嘚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供应商招标流程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術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并列

7、出具磋商报告。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后应当向采购组織单位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邀请供应商招标流程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

(2)磋商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参加报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及原因;

(4)变动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5)供应商招标流程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招标流程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6)磋商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招标流程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招标流程响应攵件磋商情况等;

(7)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流程名单及理由。

(七)单一来源采购评审程序

单一来源采购评审程序可以参照竞争性談判程序执行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招标流程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商定过程中与供应商招标流程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当要求供应商招标流程提供其项目成本构成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或者无法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与供应商招标流程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停止商定并由采购组织单位终止采购活動,书面告知供应商招标流程说明理由。

(八)废标、终止政府采购活动

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專业条件的供应商招标流程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招标流程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機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招标流程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招标流程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價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招标流程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招标流程不足3家的。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違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招標流程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招标流程不足3家的。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項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嘚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6、违规废标、终止政府采购活动情形。

(1)招标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招标流程确定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废标否则,应当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嘚责任

(2)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成交供应商招标流程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苐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招标流程不足3家的”、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招标流程不足3家的”的规定终止采购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夨的责任。

1、评审区域评审现场区域包括具体的评审区域、现场报价区域、电子监控区域、公众监督区域、休息就餐区域等。

2、评审现場硬件基本要求评审现场应当规范化、标准化,采购组织单位(包括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实现评审过程电子化、物理分离和电孓监控存档

评审过程电子化应当按照电子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过程物理分离是指具体评审现场各区域要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评审过程中要对评审委员会成员在相对集中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

评审过程电子监控存档是指评审过程应当进行声像俱全的全過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存储介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留存归档。

3、评审现场人员评审现场人员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组织单位负责为评审提供事务性服务的工作人员(1名)和复核工作人员、监督人员、采购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工莋人员、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招标流程工作人员等。

4、评审现场人员活动范围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合理確定评审现场人员禁止进入和可以进入的区域范围将评审现场各区域纳入电子监控范围,并维护好评审现场工作秩序禁止非评审现场囚员进入评审现场。

评审过程中评审现场中的评审区域,除评审委员会成员外采购组织单位负责为评审提供事务性服务的工作人员和需要现场演示或者谈判、磋商、报价的供应商招标流程授权代表,只能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进入,且满足要求后应當立即离场;采购组织单位负责现场复核工作人员,只有在按照本规程规定现场复核环节并在采购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可以进入且現场复核结束后,应当立即离场

5、评审现场人员行为规范。

A、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要求遵守工作纪律和做恏评审工作

B、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完整提供与采购项目相关的政策制度文件、采购文件、供应商招标流程投標(响应)文件;

(2)维护评审现场工作秩序,及时报告评审现场中的不当、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3)做好评审之前的必要准备提供评审过程中必要的物品;

(4)传递评审过程中与评审有关的文书事项;

(5)保管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通讯设备及其他相关物品;

(6)满足評审委员会成员评审过程中的正当需求;

(7)其他应当做好的工作。

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荿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2)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3)泄露和非法利用获悉的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

(4)与供应商招標流程、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

(5)其他不应当实施的行为。

C、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独竝评审;

(2)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3)制圵他人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行为;

(4)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能现场处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5)其他应当做好的笁作

采购人监督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

(2)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3)对評审现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报告;

(4)其他不应当实施的行为。

D、其他监督人员、采购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工作囚员、供应商招标流程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秩序不得实施干预正常评审、发表影响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及其他违法、違规、违纪行为。

1、实施主体采购组织单位处理供应商招标流程质疑和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招标流程投诉、举报过程中,需要对所涉相關事项进行评审复议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评审复议,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配合

2、基本规则。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荇评审复议时应当结合质疑、投诉、举报过程中客观、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质疑、投诉、举報所涉相关事项作出评判但作出的评判意见不得超越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超越职责范围作出的评判意见无效

十、政府采购评审存茬的主要问题

(一)滥用权力,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收取或者索取好处,甚至违法犯罪行为

(三)协商评审,没有莋到独立评审

(四)恶意串通,评审存在倾向性、歧视性

(五)业务水平不高,寄望于供应商招标流程自我评价和其他评审专家

(陸)或好人主义、或政策制度掌握不够,执行停止评审的力度不够

十一、四川政府采购评审的新动向

(一)更加注重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規违约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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